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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为了加强公司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规范职工遵章守纪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规范了公司各单位厂内道路上通行的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辆包括:

各种汽车、吊车、摩托车、叉车、电瓶车、装载机、轮式或链条式专用机械等。

非机动车辆包括:

自行车、三轮车、架子车等。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对《安全生产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职责

2.1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和有关交通业务工作。

2.2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行车安全的法规、条例、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对企业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实施行车安全的监督检查。

2.3凡在厂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人员、骑车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其他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自觉服从和遵守本规定。

3管理内容

3.1证照管理

3.1.1机动车准驾证申领程序

3.1.1.1交验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

3.1.1.2车辆单位签署意见,注明是专职驾驶员或是有车单位管理人员,专职驾驶员需注明所驾驶车辆,号牌、类型。

3.1.1.3机动车辆准驾证规定的准驾车型应与机动车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一致。

3.2驾驶员管理

3.2.1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技术素质、身体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交通标志、标线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3.2.2驾驶员应自觉参加各级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活动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驾驶技

能,增强安全意识。

长期在外执行任务的驾驶员,出发前由本单位组织安全学习,有条件的,在执行任务所在地组织安全学习。

3.2.3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准驾证、行车路单及交通管理相关的证件和手续等。

3.2.4驾驶员要坚持车辆的“三检”制度,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辆处于完好状态;服从调度安排,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如实汇报出车情况。

3.2.5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驾车:

3.2.5.1饮酒或服用影响驾驶能力的药物后。

3.2.5.2车证不符。

3.2.5.3疾病或疲劳过度。

3.2.5.4打移动电话或由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3.2.5.5车辆机件失灵,转向、制动、灯光、喇叭等主要机件有故障和其他有碍安全行驶的。

3.2.5.6装载不符合安全要求和装载规定的。

3.2.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3.2.6.1有医院证明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

3.2.6.2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严重影响安全行车。

3.2.6.3装载化学危险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全。

3.2.6.4车辆存在严重故障,影响安全行车。

3.2.6.5行车路线和地点与路单不符。

3.2.7凡无准驾证的人员。

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按无证驾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发生事故责任自负,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3.2.8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

如有违反,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由此而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3.2.9违反公司规定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切损失后果和责任自负。

3.3机动车辆管理

3.3.1机动车辆的行驶、停放应遵守国家、省、市和公司有关规定,不得在厂区、职工生活区违章行驶、停放和持续鸣号。

3.3.2在复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有严密的安全措施。

遇有险情和简易难行的险路

时,乘员应下车步行,机动车应降低车速,同时派人协助驾驶员加强嘹望,严禁冒险强行通过。

3.3.3施工车辆进厂车辆需携带施工合同,检维修施工安全合同,在公司车辆管理办理施工临时进厂证方可进厂。

3.3.4施工临时进场车辆必须遵守公司入厂须知规定。

3.3.5机动车辆装载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3.3.5.1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储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泄漏。

3.3.5.2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管理人员应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知识,了解所运载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属性、包装、标识、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经省级道路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后凭《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

驾驶人员应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并持有效危险品运输许可证;押运员要持有效押运证。

车辆经有关部门检验,取得有效准运证,方可运输。

3.3.5.3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给车辆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气防器材。

3.3.5.4严禁在拉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上及车辆周围吸烟。

3.3.5.5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均应根据有关规定悬挂国家统一标准的标志灯、牌。

3.3.5.6夏季高温季节装运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应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3.4运输规定:

3.4.1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故障必须排除后,才能投入运行。

3.4.2携带的运输危险货物有关的证件必须齐全。

3.4.3随车携带的遮盖、捆扎、防潮灯工具必须齐全有效。

3.4.4车厢栏板罐体必须平整牢固,车厢内不得有与所装货物性质抵触的残留物。

3.4.5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4.6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指定位置上,车上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不得携带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物品。

3.4.7根据车辆装载情况,途中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中途临时停车应与其他车辆、高压线、人群聚集地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应停放在有利于安全防护的地

方。

3.4.8运输途中遇天气发生变化,应根据货物特性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物及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

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

3.4.9车辆发生故障需修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

需进入修理厂时,不准载货进入厂内。

3.4.10运输途中发生货物丢失或泄漏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应急处理。

3.4.11危险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3.5装卸规定

3.5.1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听从作业区指挥人员的指挥,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3.5.2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

3.5.3驾驶员负责监装监卸并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影响车辆启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3.5.4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厢门或栏板。

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确保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3.5.5特种作业机动车辆、专用机械车辆每年进行一次以上专项检测,凡存在缺陷和隐患等,整改后方准使用。

严禁将特种作业机动车辆、专用机械车辆当作运输车、以车代步使用。

3.5.6机动车辆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专用工具、灭火器、警告标示牌及防滑链和溜木等必需的辅助工具以及必须配备的安全带等。

3.5.7保卫部门公用摩托车必须严格管理,使用时须经领导同意,严禁摩托车在装置或在易燃易爆和物料跑损现场行驶。

3.5.8严禁公车私用和作为上下班交通工具。

车辆单位要做到对车辆的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维护和计划修理。

3.6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

3.6.1行人、骑自行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3.6.1.1行人、骑车人须在非机动车道行走。

混合车道行人、骑车人靠路边1米范围内行走。

3.6.1.2骑自行车人不准牵引其他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

3.6.1.3转弯前必须慢行,向后嘹望,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3.6.1.4通过无人看守的铁道口时,须停车嘹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3.6.1.5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出入厂内应主动下车接受检查,推行进出;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妨碍交通安全通道;不准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行走要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3.6.2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在前部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栏板1米以下的不准拉人;水罐车、油罐车、吊车等处驾驶室外,一律不得载人。

有扶手的正叉车可乘坐两人,其它部位严禁乘坐。

3.6.3严禁迫使或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3.7交通事故与交通违章管理

3.7.1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规定,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3.7.1.1轻微事故

一次轻伤(1―2人);

财产损失:

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

3.7.1.2一般事故

一次重伤1―2人;

轻伤3人以上(含3人);

财产损失1000―30000元(不含30000元)。

3.7.1.3重大事故

一次造成死亡1―2人;

重伤3―10人(不含10人);

财产损失30000―60000元(不含60000元)。

3.7.1.4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

重伤11人以上;

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含8人);

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含5人);

财产损失60000元以上(含60000元)。

3.7.2厂区外道路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伤者,在救伤者或财产中需移动现场时,必须做好明显的标记,向当地公安部门或交管部门迅速报案,并同时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报告,有关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事故单位24小时内按要求统计上报。

3.7.3交通事故厂区外部的处理以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裁决为依据,厂区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交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裁决,如在执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事故将不再调解,另一方可向发生事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内部事故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调解或裁决。

3.7.4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按其责任、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进行处罚,触及法律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规定如下:

3.7.4.1发生轻微事故有事故单位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并将结果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3.7.4.2发生一般事故,有车辆单位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处理。

3.7.5车辆在厂区道路行驶,车速按下表时速和道路交通标志行驶。

3.7.6进入加油站的机动车辆必须按国家有关的规定停放、出入。

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必须到质量安全环保处办理进车作业票、凭票进入。

3.7.7运载货物的各种车辆须持进出厂手续,经门卫检查后出入。

装运油品及液化气、化工原料、化工产品的机动车辆持有关部门提货单据和出入证,按规定线路行驶、出入。

禁止停放、乱放或不按规定行驶。

3.7.8驾驶和乘坐摩托车必须带安全头盔。

3.7.9除企业辖区公用摩托车外,其它任何单位和私人摩托车、电瓶自行车禁止入厂。

3.7.10各生产装置区、油品罐区、瓦斯区及其它禁行区,应设有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的标志。

3.7.11穿越道路的罐沟盖板、路面上的上、下水井,阀门井等井盖,必须完好。

3.7.12跨越厂区道路上空的工艺管道、各种动力通讯等线路或其它建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不得低于5米;低于5米的应有明显标示,跨越厂区铁路的输电线和管道距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低于7.5米,管道不低于5.5米。

3.7.13严禁在道路和消防通道上及铁路道边2米以内堆集物资、设备等;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确需临时占用,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设置安全标志,违者视情处罚。

3.7.14厂区道路不准随意开挖沟,因生产确需破土施工时,必须办理动土证。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16-01-2117:

58|#2楼

为了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事厂内运输工作的新工人和代培、实习人员,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老工人带领下工作3~6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操作。

二、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安全操作考试合格,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合格证,方准驾驶。

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色盲、严重近视、耳聋、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者,不得继续担任原职工作。

三、机动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公里,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在进出厂房、仓库大门、上下地磅、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时最高行驶速度不能超过5公里/小时。

四、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米以内,应停止行驶。

五、车辆通过地磅时,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发现停车信号,须依次停车于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离地磅五米远的地方。

六、距地磅、厂房、仓库15米以内禁止停放车辆。

七、车辆在冰雪、泥泞路段行驶时,车速应缓慢,避免紧急制动。

同向行驶的车辆,两车之间的距离保持在50米以上。

八、厂内各主要路口应设置“减速慢行”“急拐弯处减速”等交通安全标志,限速标识和限速带。

九、要做好厂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损坏。

十、铲车在行驶时,无论空载还是重载,其车铲距离地面不得小于300mm,但也不得高于500mm。

十一、严禁任何人站在车铲或车铲的货物上随车行驶,也不得站在铲车车门上随车行驶。

十二、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争道抢行等违章行为。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016-01-2115:

51|#3楼

1 目的

为了加强我公司道路交通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控制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机动车辆、产品车,租赁使用机动车和外来进入公司的机动车及非机动车。

并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本公司驾驶员和外来驾驶员、劳动部门核发的《厂内机动车驾驶员证》的人员、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3 定义

本制度所指的交通事故是指在公司内、外的交通道路上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车辆损坏事故。

4 交通安全管理机构

4.1公司成立交通安全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科。

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交通安全监督的组织管理工作。

4.2公司交通安全监督委员会:

1) 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担任;

2) 副主任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安委办主任)担任;

3) 成员由安全保卫科、总务科人员等组成。

4.3各部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员负责。

5 驾驶员管理

5.1驾驶员:

①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公司驾驶员分a、b两类员工(a类指专职、b类指兼职);②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厂内机动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

5.2已领取驾驶证的驾驶员或新进公司的驾驶员要驾驶公司车辆,必须由所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考核合格,取得公司交通安全监督委员会核发的《公务车驾驶资格证》才能驾驶公司车辆,未经交通安全监督委员会许可,不准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及公司外的人员驾驶。

驾驶员只能驾驶《驾驶员证》规定的准驾车型。

5.3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则,按交通信号、标志、标线行车,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做到安全驾驶,文明行车,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本公司交通安全监督委员会的行车安全检查和管理。

驾驶员有权拒绝任何人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要求驾驶机动车,驾驶员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5.4各部门应根据公司的安排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学习,驾驶员有责任且应自觉参加公司组织的交通安全学习,除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外,不得无故缺席。

5.5驾驶员驾驶车辆前,必须检查车辆的油、水、轮胎和制动系统等是否安全有效,安全标志、消防器材、维修工具是否齐全,确认安全后方可行驶。

5.6单程连续行驶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超过600公里以上)的车辆,应配备2名驾驶员轮流驾驶,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应集中精神,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连续驾驶车辆超过3小时,应自觉停车休息或换班驾驶,24小时内实际行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避免疲劳驾驶。

凡实习驾驶员,不得单独长途行车,一年内有严重违章造成交通事故记录的驾驶员,禁止安排长途行车。

5.7驾驶员因个人责任过期不年审或不参加安全学习,一切不良后果由个人负责。

5.8驾驶员因违章记分记录超过去10分以上,禁止年内驾驶公司车辆。

6 车辆管理

6.1机动车辆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按要求定期做好机动车的检查保养工作,确保机动车的安全性能合符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6.2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各类证照必须齐全有效,并带有各类保险和缴费凭证,并配备有灭火器材及危险警示标志标牌。

6.3机动车辆应严格按照行驶证规定的核载人数或核载质量等规定装载,严禁车辆超载、人货混装、货车载客。

6.4外出办事,机动车辆应停放在车辆保管站内,做好防盗措施,并随身携带车辆的有关证件。

发现车辆被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立即向安全保卫科及领导报告。

6.5厂区牌号的机动车、产品车,不得作为交通工具代步或教练车使用

6.6公司车辆外借,必须由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才能外借并办理车辆移交登记手续。

6.7未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禁止将挂有厂内牌的车辆驶出厂外。

7  公司道路及行车管理

7.1在公司厂区内行驶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公司道路交通指示标志,车辆要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位置,严禁在交通干道乱停乱放,车间进出口周围10米以及消防通道不得停车,厂区道路限速15公里/小时,转弯处十字路口、进出车间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7.2公司道路不得随意堆放物件,如生产(工作)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时,应在不影响交通畅通和交通安全的原则下,由所在单位(部门)指定位置停放。

7.3各种车辆停车时,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内,如特殊原因需要在路上临时停车,应尽量不防碍其它车辆的通过,且司机不可离开车辆。

7.4在公司区域道路施工作业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主要道路断路施工,必须到安全保卫部门办理手绢。

7.5自行车不得在生产场所行驶,自行车应停放在指定的位置,禁止停放在车间内。

7.6未满12周岁的少年儿童,禁止在公司道路上骑自行车。

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在公司道路上行走。

7.7禁止无牌机动车辆驶入厂内

8 交通事故处理

8.1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迅速向国家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安全保卫科报告,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告,也应在24小时内报告。

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伤亡事故,必须在4小时内逐级向所在部门和公司安全保卫科报告。

8.2发生有经济损失达一万元以上或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及所属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交通事故记录表和以书面报告报安全保卫科,瞒报、不报的将按公司有关制度,追究肇事者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 违章及事故处理

9.1驾驶员因违反国家道路交通有关规定被处罚,罚款不得报销,须由肇事者自负。

9.2驾驶员因交通违章、事故,根据《交通违章、事故处罚细则》执行。

如触犯刑法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2016-01-2120:

25|#4楼

1 目的

为了加强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减少厂内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的畅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厂内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要求、考核、处罚、厂内交通事故处理、奖励。

凡在厂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公司各单位、全体员工及来公司工作、办事的外单位及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3 术语

4 职责

4.1 保卫处负责厂内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和考核工作。

4.2 各分厂、处室、各分(子)公司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3 工程指挥部负责对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进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宣传教育以及厂内施工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4 供、销、设备等部门配合管理单位负责对协作单位进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宣传教育工作。

5 管理内容

5.1 道路交通的宣传教育

5.1.1 进入厂区的人员、车辆必须服从公司工作人员交通指挥管理,机动车辆限速30公里/小时,特殊路段按照厂内交通标志内容行驶;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限速15公里/小时。

5.1.2 厂内道路限高4.5米,严禁超高、超宽、超长车辆在厂内道路行驶,如需进入厂门,经保卫处批准,按规定路线行驶,必要时要有专人带路指挥。

5.1.3 各种机动车辆进出大门及转弯交叉路口时必须鸣喇叭并减速慢行,摩托车及非机动车辆进出大门必须自觉下车推行,行人、车辆一律靠右行。

5.1.4 所有人员、车辆行驶过程中必须主动避让铁水车辆、液态渣车辆、热送钢坯车辆,确保铁水车、液态渣车辆、钢坯车通行。

5.1.5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通过厂内火车道口时,按照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指挥行驶,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5.1.6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路口时,按交通指示灯通行。

5.1.7 摩托车驾驶人员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好安全头盔。

5.1.8 厂区内人员需横穿道路时,必须确保安全后方可通行。

5.1.9 遇上下班高峰期、道路拥挤时,物流车辆应停在不影响交通的地点让行或绕道行驶。

5.1.10 厂内道路设置的警示牌、灯、线等交通设施,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5.1.1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厂内道路、占用厂区道路施工或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确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工作需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到保卫处备案方可实施,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置。

5.1.12  除公司内部车辆、职工私家车、物流车辆、工程施工用车辆外,任何非生产性车辆严禁进入生产区域,特殊情况经保卫处批准方可进入,进入生产区域的车辆按交通标志或指定地点集中有序排放。

5.2 道路交通警示教育内容

进入厂区的人员和各种车辆不准发生下列违章违规行为:

行人不准随意穿越厂区道路;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准搭载人员;机动车辆不准违反规定载人;骑车不准打伞、拔打接听手持电话、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相互追逐等危险行为;不准车辆超速、超车、超重、超高、超宽、超长行驶;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在厂内道路无证驾车、教练和试刹车;驾车时不准有拔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冬季不准明火烘烤发动车辆;不准驾驶带故障车辆;所有车辆不准乱停乱放;摩托车、非机动车及非生产性车辆不准进入生产区域;不准闯红灯;不准闯禁区;不准强行通过火车道口;不准反方向进入码头涵洞口;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不准上路行驶;机动车辆不准抛、撒、滴、漏。

5.3 考核内容与处罚

5.3.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50元罚款,公司内部职工并对该单位月度考核扣50-100元。

(1)不服从交通指挥管理的;

(2)骑车打伞的、攀扶其他车辆等妨碍交通安全行为的;

(3)车辆乱停乱放的;

(4)车辆超速行驶的;

(5)机动车辆抛、撒、滴、漏(处罚同时由驾驶人员清理现场);

(6)摩托车、非机动车及非生产性用车进入生产区域的;

(7)驾驶人员乱抛乱扔各种果壳、饭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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