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法 17分大题.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17349667 上传时间:2023-07-24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0.3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五章 合同法 17分大题.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第五章 合同法 17分大题.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第五章 合同法 17分大题.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第五章 合同法 17分大题.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第五章 合同法 17分大题.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第五章 合同法 17分大题.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0页
第五章 合同法 17分大题.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0页
第五章 合同法 17分大题.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0页
第五章 合同法 17分大题.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0页
第五章 合同法 17分大题.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第五章 合同法 17分大题.docx

《第五章 合同法 17分大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五章 合同法 17分大题.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第五章 合同法 17分大题.docx

第五章合同法17分大题

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性质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

2.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5.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不能撤销,无正当理由找不履行合同的,属于违约。

6.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7.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成立地点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应当认定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8.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具体规则(先“总原则”,后“具体规则”):

a)质量要求不明确: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b)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c)履行地点不明确: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卖方所在地);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卖方所在地)。

d)履行期限不明确: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履行方式不明确: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f)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9.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

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10.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1.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

12.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3.债权人就行使代位权的成果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就行使撤销权的成果并无优先受偿权。

1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1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16.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7.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下列情况中,保证合同也成立:

a)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

b)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

18.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19.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a)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b)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c)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1.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2.未经保证人的同意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23.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24.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25.仅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其上的建筑物。

26.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的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7.流押条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8.流押条款无效。

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29.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抵押物折价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30.以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31.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起设立,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33.出租在先,抵押在后:

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34.抵押在先,出租在后:

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35.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6.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有债务人清偿。

37.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38.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39.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40.浮动抵押即使已经办理登记,在抵押财产确定前,仍不得对抗正常经常活动中已支付对价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不论买受人对抵押权的存在是否知情)

41.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质押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2.不动产只能用于抵押,不能质押。

43.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4.可用于质押的权利: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

45.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46.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47.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8.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

a)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退1倍+罚1倍);

b)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c)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d)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9.不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租用定金罚则。

50.债权人转移权力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是有效的)。

51.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52.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是有效的)。

53.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书面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54.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55.法定抵销的条件: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56.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7.合同的法定解除: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可依法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可依法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必催告、等待,并可依法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58.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9.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60.当事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61.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62.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63.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

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

64.定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并用: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65.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例如仲裁条款)的效力。

66.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但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a)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7.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

68.一物多卖不影响合同效力。

69.一普通动产多卖的:

交付>付款>成立;一特殊动产多卖的:

交付>登记>成立。

70.所有权保留条款:

当事人可以在动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71.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73.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74.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才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7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76.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77.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8.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9.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a)停止发放借款;

b)提前收回借款;

c)解除合同。

80.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81.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82.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83.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内的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或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4.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总计不得超过24%)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5.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6.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7.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88.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89.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不论租赁物是房屋还是设备)

90.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9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承租人仍应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9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承担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93.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94.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在租赁期间,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的破产财产。

95.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