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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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以下简称珠三角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珠三角工程沿线相关地方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三角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 珠三角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因地制宜,合理规划;

  (四)节约用地,保护生态,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珠三角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珠三角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执行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机制和设计代表制度。

  第二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六条 省水利重大项目建设总指挥部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省水利厅负责珠三角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稽察。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珠三角工程土地征收征用工作。

省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审计、林业、档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支持珠三角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相关工作。

  第八条 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东莞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珠三角工程建设土地征收征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东莞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下级(仅指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协议(以下简称移民安置协议);完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现场核定流程;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有关文件和移民安置协议,组织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实物权属人等,对珠三角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范围及相关实物量进行复核确认,落实补偿补助和资金支付;运用影像技术等多种手段,做好相关资料档案的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报请省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并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应当全过程参与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向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政府提出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任务书,及时足额支付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征地报批程序,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报批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条 设计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开展全过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设计工作,按时提交设计成果。

  设计单位应当按规程规范要求核定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范围、复核确认相关征地和移民实物量;参与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按验收要求提交相关设计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监督评估单位受项目法人和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政府共同委托,对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进度、总体质量、资金的使用、移民生产生活恢复、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评估,按时向委托单位提交监督评估报告。

  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审核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成果,复核相关实物量,对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出监督评估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建设征地补偿

  第十二条 珠三角工程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工程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政府依法组织征收及供地,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和发证手续。

  第十三条 珠三角工程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零星果木、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等相关补偿费用,按照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工业企业项目应当按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处理,补偿费用宜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由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政府组织实施迁建或补偿。

  第十五条 水利、电力、交通、电信、广播电视等专业项目由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政府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迁建或补偿。

  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政府结合地方规划对专业项目进行统筹建设的,可按照国家批复的珠三角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由其包干实施。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依法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珠三角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国家、省批复的珠三角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有关文件和工程建设进度要求,向有关地方政府提交征地移民安置计划建议。

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有关文件,结合项目法人提交的征地移民安置计划建议,与项目法人充分协商后,编制本区域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批复的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有关文件对移民进行安置。

移民选择自行安置的,按照移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标准给予合理补偿。

  因工程建设需要对移民进行临时安置的,由移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要求,按照有关标准进行临时安置补助,并做好安置区建设和临时安置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条 珠三角工程移民集中安置点原则上按照批复的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有关文件确定的方案建设。

  移民安置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结合地方发展规划,需将移民安置区纳入当地综合安置区规划的,由其按照综合安置区建设标准进行统筹建设,移民安置规模由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文件要求,与移民安置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项目法人等单位共同核定,相关费用据实列支。

  移民安置区所在地政府应当加强移民安置区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通信、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移民安置区发展。

  移民安置区所在地镇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珠三角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移民安置迁建、工矿企业以及专项设施处理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个人所有的青苗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库底清理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及依照国家、省及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耕地储备指标费用、高标准农田补建费、移民临时安置补助费、征地移民补偿奖励金、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等费用应当纳入珠三角工程建设总概算。

  第二十二条 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政府应当设立指定的珠三角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账户,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侵占、截留或挪用。

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移民安置协议中的相关费用,暂按水利部批复的珠三角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初步设计概算中各市、县(区)相关费用计列,最终费用按国家、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结合现场核定的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量,据实结算。

  第二十四条 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后,项目法人按协议约定支付首付款作为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启动资金。

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进度达到约定进度后,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政府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向项目法人提交下季度资金使用计划(遇特殊情况需临时使用资金,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政府可提出应急支付申请),经监督评估单位签证,由项目法人审核同意后支付。

  第二十五条 征地移民实施工作中,当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协议中明确的暂定金额时,可在珠三角工程基本预备费中列支。

不足部分,由项目法人的出资人按既定的项目出资原则和比例予以解决。

  第二十六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过程中,因法律法规修订、政策调整以及实物指标、补偿补助标准、移民安置方案、工业企业处理、专业项目处理等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或修改移民安置初步设计的,项目法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调整专题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核。

  第六章 档案管理及移民安置验收

  第二十七条 参与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档发〔2012〕4号)等相关要求,收集、整理、归档或移交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依据有关规定,采取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组织进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珠三角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接受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

  第三十一条 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政府、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将工程征收土地数量、种类、补偿政策和标准,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

  有移民安置任务使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镇、村,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广东省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粤办函〔2018〕360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如下政策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下称珠三角工程)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172项重大水利工程之一,是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民生保障工程。

  珠三角工程从西江引水向珠江三角洲东部的广州市南沙区、东莞市和深圳市供水,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番禺、顺德等地区提供应急备用供水条件。

工程输水线路总长113.1公里,跨越4市、5区、17个镇。

工程引水流量80立方米每秒,设计年供水量为17.08亿立方米,设计概算总投资为353.99亿元(其中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总投资30.9亿元)。

为保障珠三角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开展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有必要制定本《办法》,以保障工程项目法人、工程沿线各级政府及有关参加建设管理单位有章可循、协调实施征地移民工作。

  

(一)制定《办法》是确保工程征地移民工作合法合规的需要。

珠三角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作为珠三角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其合法合规实施,对工程建设十分重要,制定工程征地移民管理办法,是确保珠三角工程征地移民工作有章可循、合法合规的客观需要。

  

(二)制定《办法》是健全征地移民工作制度建设的需要。

2019年水利部移民司领导到我省调研移民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水利工程高陂水利枢纽移民安置工作稽察时,明确提出了加强移民管理制度建设的整改要求。

目前国内一些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如南水北调、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也是在工程建设初期启动征地移民工作的同时,制定专门的征地移民管理办法。

在制定办法过程中,有关单位咨询了水利部移民司、水规总院有关专家,专家均建议我省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办法》,以确保工程征地移民工作顺利实施并通过验收。

  (三)制定《办法》是落实各方工作职责的需要。

珠三角工程征地范围跨越多个地市、区,征地移民工作涉及征地移民安置实施主体、移民安置管理和监督、用地审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等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项目法人、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监督评估等参建单位的工作职责,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建单位在珠三角工程征地移民工作中各自职责,有利于各方协调推进征地移民工作的实施。

  (四)制定《办法》是规范处理征地移民变更调整的需要。

珠三角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概算由国家部委批复,工程征地移民的范围主要在珠三角核心区域。

在征地移民工作推进实施的过程中,遇到批复的规划设计投资概算标准与工程所在地市、区的补偿政策及标准之间存在较大差异,需作实施变更与调整。

  一是补偿标准存在差异。

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征地补偿标准、工业企业、专业项目处理等补偿标准与地方具体实施过程中执行的相关政策及标准存在较大差异,造成批准的设计概算相关费用不足,出现较大资金缺口,需要明确解决资金缺口的来源渠道。

  二是部分政策性费用未列入概算。

根据我省及相应地市、区的政策,实施过程中将产生的征地移民补偿奖励金、土地出让金、移民临时搬迁补助、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预购耕地储备指标费等政策性费用。

而按《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设计概算编制规定》,这些政策性费用均未列入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实际造成较大资金缺口。

  通过制定《办法》,明确相关资金渠道,解决珠三角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与国家批复的有关设计文件之间差异的问题。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三)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

  (四)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办移民〔2017〕79号);

  (五)《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69号);

  (六)《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9〕425号);

  (七)《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2〕4号);

  (八)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2〕77号);

  (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办法》的目标

  《办法》的目标是:

建立健全珠三角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制度;保障工程征地移民工作有章可循、合法合规,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全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四、《办法》的任务

  《办法》的主要任务:

一是落实征地移民工作职责。

《办法》明确了珠三角工程项目法人、沿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建单位在珠三角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中的职责。

二是明确征地移民适用政策和标准。

珠三角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依据批准的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有关文件,按工程所在地市、区人民政府的政策和有关标准执行。

三是规范资金管理。

《办法》明确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构成、账户管理、计列原则、支付流程,以及概算调整变更及资金缺口的解决渠道等一系列措施,为依法规范征地移民资金使用管理提供了依据和保障措施。

四是解决移民安置有关问题。

为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移民搬迁安置顺利实施,维护移民区社会稳定,《办法》提出了合理解决移民安置有关问题的措施:

明确移民搬迁安置方式和原则;明确了移民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及后续衔接工作;明确移民安置区建设标准、移民安置区建设规模及相关费用的列支原则。

  五、有关术语诠释

  

(一)项目法人:

指广东粤海珠三角供水有限公司。

  

(二)设计单位:

指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三)监督评估单位:

指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实物量/实物指标:

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土地面积及地类,房屋面积及结构类型,搬迁安置人口,工业企业、专业设施项目数量、规模、类别及资产等。

  (五)工程所在地市、区人民政府:

分别指工程沿线的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东莞市政府,南沙区、番禺区、宝安区、光明区、顺德区人民政府。

  (六)批准的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有关文件:

指经批准的《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和《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等有关文件。

  六、《办法》内容的解读

  《办法》共8章32条,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第一章总则。

阐明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规定《办法》的适应范围,明确征地移民工作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和机制。

  第二章相关单位职责。

为有序推进珠三角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搬迁安置的实施。

具体明确省有关部门、工程沿线地方政府和项目法人、工程设计、移民监督评估等参建单位,在珠三角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中的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的职责分工。

  第三章建设征地补偿。

阐明工程建设用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明确征地补偿、果木、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按照当地实际,依据县区以上人民政府的政策标准实施补偿;规定工业企业、专业项目设施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迁建或补偿;规定了足额支付征收集体土地有关费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明确规定落实工程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第四章移民安置。

一是移民安置实施计划。

规定工程项目法人与移民区当地政府按工程建设进度要求,制订移民搬迁安置进度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移民安置。

二是移民安置方式。

明确当地政府以批复的移民安置规划作为组织实施移民安置的基本依据,对移民选择自行安置、需要临时过渡性安置的,完善有关协议、做好补偿和安置衔接工作。

三是安置区规划建设。

明确移民安置区建设结合当地发展规划统筹安排。

当地政府与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监督评估单位共同核定移民安置规模及建设费用,加强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移民安置区恢复发展。

  第五章资金管理。

一是补充完善移民资金构成。

进一步明确珠三角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中未计列,而在实际征地及办理用地报批时,按照现行法规、政策规定必须发生的有关税费,统一纳入珠三角工程建设总概算。

二是规定移民安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三是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费用结算。

项目法人与实施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地方政府,依据移民安置初步设计概算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暂定费用,按约定实施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最终费用据实结算。

四是项目变更、调整及费用。

在实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产生项目变更、调整及费用变化,要编制调整专题报告,按规定报审批。

调整变化超出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实际增加的部分资金,由项目法人的出资人按既定的项目出资原则和比例予以解决。

  第六章档案管理及移民安置验收。

本《办法》对移民档案管理及移民安置验收不作具体规定。

移民档案管理执行国家档局、水利部和国家能源局印发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档发〔2012〕4号)。

移民安置验收执行水利部印发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水移〔2012〕77号),以及《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规程》(SL682--2014)。

  第七章监督管理。

一是明确政府和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征地移民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监察和审计的监督。

二是根据《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要求,审计、监察机关按照职责依法开展监督。

三是接受群众监督。

征地补偿实物、补偿政策和标准,以及移民安置方案要向群众公开。

使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基层单位,要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公布资金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集体土地和财产补偿费的使用要经村民集体讨论决策。

  第八章附则。

规定《办法》的施行时效。

  七、解读途径和时间

  建议在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省水利厅门户网站上发布正式文件和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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