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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培训费

劳动合同培训费

  篇一:

小议《劳动合同法》的培训费问题

  龙源期刊.cn

  小议《劳动合同法》的培训费问题

  作者:

赵书晖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XX年第02期

  摘要:

培训在提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塑造企业的价值认同并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而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劳动者在离职时因培训费产生的劳动争议日渐增多。

本文在界定劳动合同法培训费问题的基础上分析了培训费问题的主要争议点,即专项培训的界定与服务期的相关问题;在此基础之上试图提出一些解决《劳动合同法》中培训费问题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培训费;专项培训服务期

  一、培训费问题的概述

  正是由于人力资源培训在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性,许多企业尤其是知识密集型和技能密集型的企业越来越多的重视员工的培训。

在实践中超出一般培训范畴的培训费用往往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而作为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的对价,劳动者往往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专项培训协议,并约定相应的服务期,而如果劳动者违反相关协议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这就产生了劳动法中的培训费问题。

  培训费条款在制度设计上试图平衡两种不同价值的冲突,在具体的制度规定上主要有以下几个条款:

约定服务期的前提即提供“专项培训”;劳动者违反专项培训协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金额有一定的限制,体现了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保护;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正常的工资调整。

结合培训费条款的实践,培训费条款所涉及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专业技术培训的界定”、“服务期问题”这两个方面。

本文就在下面简单的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二、培训费条款的解读

  1.专业技术培训的界定

  培训费条款中约定服务期的前提就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但因为现实中情况千变万化,具体岗位的专业性也难以一言蔽之,专业技术培训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都处于空白,所以本文结合现有立法和现实案例,转换思维以排除的方式来界定专业性:

其一,对新的岗位了解性、适应性的培训都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推而广之,用人单位因安排了对本行业、本单位、本部门的了解性学习而约定服务期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其二,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可能令劳动者的专业性略有提高,也不应属于专业技术培训的范畴,因为提高职工岗位素质的培训也是用人单位自身的义务,这种提高如果是与经济发展,全行业劳动技术水平综合提高的节奏相一致的,则不应由劳动者来承担应支付的对价。

  2.服务期制度的分析

  篇二:

劳动合同培训费

  篇一:

如何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培训费用问题

  如何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培训费用问题

  劳动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经常会因为培训费用赔偿问题发生争议。

目前,确有某些企业存在一些不够规范和不尽合理的做法。

例如,有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只要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调离原单位,不论单位是否出资培训过,均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培训费;有的企业在解除合同时,不顾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时间长短,对其出资培训过的职工一律要求全额赔偿等等。

  事实上,这些做法不符合我国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企业职工培训规定》,职工培训问题作为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明确有关培训事宜及违约赔偿责任;或者企业与职工也可以签订专项培训合同,对某项具体培训项目的有关问题(包括违约赔偿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和培训合同的这些约定,是处理有关培训争议的重要依据,但约定规定劳动者违约时应负担的培训费用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因费用问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对培训费赔偿问题具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如果企业确实对职工出资培训,并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用,这是前提条件。

  二、一般而言,只有职工单方面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一般不得要求其赔偿已出资的培训费。

除非职工因违纪等重大过错而被企业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则有权要求其赔偿有关培训费用。

  三、劳动者在符合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不得要求其赔偿培训费;除非职工违反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

在适用期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在合同期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

四、关于具体如何赔偿的问题,可按培训劳动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

但培训合同与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赔偿的约定,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约定,否则无效。

因培训费赔偿问题而发生争议的,可由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五、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的具体支付办法是:

如约定服务期的,则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篇二:

劳动合同培训费问题专项培训

  培训费:

就是指企业为了让员工掌握某项技术或提高员工工作能力而出资组织的有针对性地培训。

  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该约定也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解析】:

如何区分本条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劳动法第68条规定的“职业培训”,将决定双方的服务期协议是否有效。

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是服务期协议存在的唯一条件,提供住房、汽车、户口等特殊待遇已经不能约定服务期了。

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当在服务期协议中明确专项培训费的构成,除培训

  费用外,还应当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解析】:

实践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但未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需支付违约金?

按照本条的规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违反服务期约定,没有服务期约定的,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解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较长期限的服务期的,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也享有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篇三:

培训费用协议书培训协议书

  甲方:

浙江多多福食品连锁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甲、乙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经双方平等协商,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就乙方培训支付问题特达成如下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内容,具有同等效力。

  一、甲、乙双方重申乙方的服务期限自

  二、甲方在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按月支付乙方月工资的前提下,乙方同意甲方收取每月培训费用200元。

  三、在服务期限内,乙方必须按照甲方为其安排的工作岗位,严格履行该岗位的工作职责,履行双方签订的服务的期限。

在甲、乙方履行服务期限届满的基础上,甲方一次性返还培训费用。

  四、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前解除或终止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甲方将不返还培训费用,并应当按照我国劳动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六、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劳动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对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约定。

本协议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篇三:

如何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培训费用问题

  如何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培训费用问题

  劳动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经常会因为培训费用赔偿问题发生争议。

目前,确有某些企业存在一些不够规范和不尽合理的做法。

例如,有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只要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调离原单位,不论单位是否出资培训过,均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培训费;有的企业在解除合同时,不顾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时间长短,对其出资培训过的职工一律要求全额赔偿等等。

  事实上,这些做法不符合我国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企业职工培训规定》,职工培训问题作为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明确有关培训事宜及违约赔偿责任;或者企业与职工也可以签订专项培训合同,对某项具体培训项目的有关问题(包括违约赔偿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和培训合同的这些约定,是处理有关培训争议的重要依据,但约定规定劳动者违约时应负担的培训费用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因费用问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对培训费赔偿问题具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如果企业确实对职工出资培训,并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用,这是前提条件。

  二、一般而言,只有职工单方面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一般不得要求其赔偿已出资的培训费。

除非职工因违纪等重大过错而被企业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则有权要求其赔偿有关培训费用。

  三、劳动者在符合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不得要求其赔偿培训费;除非职工违反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

在适用期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在合同期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

  四、关于具体如何赔偿的问题,可按培训劳动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

但培训合同与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赔偿的约定,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约定,否则无效。

因培训费赔偿问题而发生争议的,可由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五、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的具体支付办法是:

如约定服务期的,则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篇四:

关于规定培训费用方面法规

  关于《劳动法》中的培训费用的问题(选自律师)

  友提出:

  我是08年4月份进公司(签合同一年),9月份参加培训(共产生差旅费1500元)。

当时签了外培协议,服务期是二年(XX年9月——XX年8月)。

我08年11月份离职,当时办了离职办续,但是,公司要求赔偿1500元差旅费才算正常离职。

而我当时以为签的是一年的合同,按照我进公司时间来核算,并写了申请给区域负责人签字赔偿500元。

在我递交辞职信后三天就没有去上班了。

后公司起诉我要求赔偿这笔费用,我是否需要赔偿?

  答复: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依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负赔偿责任的有两种情况:

一是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规定这两种情况,同时并没有禁止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的违约赔偿责任。

在劳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有时客观条件会发生变化。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不违反《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就工作岗位、劳动报酬、技术培训和商业秘密的保密等事项签订专项协议。

专项协议是劳动合同的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办发[1995]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中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接受培训,当劳动者违反约定,不是所有的培训费都需要劳动者赔偿。

《劳动法》总则和第六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单位对职工进行的安全卫生培训、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培训以及提高职工岗位素质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这部分培训不应当再收取赔偿费。

  劳动部[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第4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

  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3.给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这里的培训费用是指单位有支付凭证的、与培训有直接关系的费用,包括培训期间的车旅费、住宿费、培训课程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关于培训费如何赔偿的问题,《复函》规定: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

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几点建议

  企业培训员工是有风险的,花费大量精力培训的员工违约离职,对原用人单位来说是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是失去了技术人才。

但不能因为有风险就不去做。

企业要得到长久地发展,就必须为员工个人制定培训发展计划。

员工得到自己发展的同时,企业也增强了市场竞争力。

另一方面,有完善的员工职业发展计划的企业更能吸引员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

  在组织员工培训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明确培训目的,在实施培训前做好培训计划。

首先,要明确为什么要培训。

其次,选择适合企业自身的培训项目,不要赶潮流。

不要盲目地把员工派往国外培训,要确保员工所学的正是企业需要的,让员工有用武之地。

有些员工接受培训后离开,就是因为所学的技术先进,在原企业用不上。

最后,做好培训预算,所需花费所需时间。

培训目标越明确,得到的培训效果就会越好,回报也就越高。

  第二,在培训对象的选择上,要慎重。

要了解企业员工的工作能力、技术水平、工作稳定性和忠诚度,这样才能为企业培养长期的核心人才。

同时要不断地发现新的技术骨干加以培养,为企业做好人才储备,当核心员工离开时,不至于找不到人来替代。

企业选择培训对象,最好不选处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因为在试用期内,员工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接受培训后离职,企业是不能索赔的。

在试用期内,企业对员工的工作能力、品性作风等各方面还没有充分了解,不必急着安排培训。

  第三,与员工签订书面培训协议。

企业对员工进行费时较长、费用较大的专业培训时,应该与员工签订书面培训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违约责任,以便双方遵照执行。

在协议中约定为企业服务的年限、违约赔偿及竞业避止等条款,可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约定的服务期和违约赔偿额度要合理:

服务期的约定一般在2到3年为宜;赔偿额不能太高,高额赔偿非但不能留住人才,反而会引起员工反感,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也得不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第四,对员工的成绩要给予充分肯定。

员工接受培训,技能和管理水平都明显提高,能够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

企业要为员工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建立激励机制,对员工的成绩要及时肯定,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篇五:

培训学校员工劳动合同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

  教师的见习期包含试用期,不低于三个月,不高于一个完整学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并签订《劳动岗位(工种)变更书》,《劳动岗位(工种)变更书》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有关制度规定和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第四条乙方担负甲方教师、课程销售及经营管理工作,应保守甲方的“小新星英语教学法”、业务往来、学生信息等技术及通讯和信息数据等商业秘密。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甲方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办公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等制度及其标准。

  第九条在合同期内甲方每二年对乙方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岗位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甲方的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奖勤罚懒的原则。

  第十三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

教师见习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加按比例发放的课时补贴。

  第十四条乙方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甲方根据学校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一)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乙方为甲方工作,每月的基本工资为元,其中基础工资元,住房补贴元,交通补贴元。

职务工资(课时工资)根据岗位的变化和课时的增减及完成工作的质量另行考核发放。

各种公休假、国家规定需要支付报酬的工作或活动及节假日加班工资,根据基本工资计算发放。

甲方承诺基本工资不低于国家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二)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按____________执行。

  (三)其他工资形式。

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三十六条中明确。

  第十五条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10日发放上月工资,不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十六条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年休假、婚假、丧假等假期,休假期间,乙方工资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发放。

具体参照《员工请假、考勤和休假制度》。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甲方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按有关规定同意转移相关保险手续。

  第十九条乙方为工会会员时,享受工会提供的相关的其它福利待遇。

  八、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保守商业秘密,忠诚忠实于企业,维护企业信誉和团结。

  第二十二条乙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甲方可以给予乙方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依据《员工辞职辞退管理制度》,乙方行为符合辞退条款规定的,甲方可以给予辞退,解除和终止本合同: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试用期内经评价、考察、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者,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后解除本合同,也可以在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立即解除本合同。

解除合同后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4、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

  5、义务服兵役期间;

  6、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同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乙方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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