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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财政职能请示

划转财政职能请示

负责辖区规划、建设、土地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1、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辖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环评,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辖区建设项目布局、选址及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工作,负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3、负责编制辖区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辖区项目建设工程审批及发证工作;负责辖区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房地产企业与建筑安装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辖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工作;负责辖区工程质量监管、防汛工作。

4、辖区内各类公共设施项目建设,须经管委会审批,报有关部门备案;严格按照区内总体规划进行实施,相关部门可在区内设立分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维修。

5、负责辖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辖区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市容市貌管理等工作。

6、聚集区的土地管理,由县政府委托聚集区管委会依法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7、管委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土地利用规划,负责辖区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地籍管理和地类、权属、面积审核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土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地价评估的备案工作。

8、负责组织辖区实施土地勘测、设计、审批和施工管理;负责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和土地征收工作;负责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和取土用地的审批及审核、报批工作。

9、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政府收购储备工作;负责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经县政府批准后与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10、负责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入区项目的环评由聚集区管委会初审,逐级上报,统一报批。

11、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经济社会发展局

1、负责组织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建设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

2、负责监测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辖区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区域经济调节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

3、负责辖区国民经济核算、统计和经济信息咨询工作。

组织实施各项专业统计调查,及时、准确、全面完成各项定期和年报表;负责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的统计、评估、监督和指导;负责对全区经济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分析材料;监测、分析、统计辖区固定资产投资状况;负责各类企业的统计工作,及时做好统计汇总和统计分析。

4、负责辖区项目立项审批、审核和可研报告审批。

(1)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建设项目。

国家和省市拨款的建设项目、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省市重点产业支撑项目的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核准和备案,发放和管理项目备案证和核准证;进出口贸易,高新技术产业及产品认定与考核,技术市场管理及企业管理等工作由聚集区管委会统一负责;负责辖区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稽查:

督导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协调解决;对县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家、省、市出资的建设项目及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项目建设中违规问题的举报、信访工作。

(2)负责限额内的外资项目审批工作。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审批、外企变更、外经贸许可,申请开拓国际市场资金及其它外贸扶持性资金、加工贸易审核及利用外资等相关管理工作。

根据《河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凡在区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在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除法律及专项规定明确省级发改、商务部门审批外,由聚集区管委会审批。

(3)根据《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除《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需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由聚集区管委会核准、备案。

(4)发改、规划、建设、国土、工信、环保、商务等方面须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由聚集区管委会直接申报,同时抄报相关部门。

5、负责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保障体系、运行机制等),对辖区内的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6、负责编制辖区社会事业发展计划,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7、负责辖区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交通等公益事业管理工作。

不断完善农村公共文化、卫生、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投入,加强农村图书馆、文化馆(站)、活动室、农家书屋等文化基础设施及文化活动场所建设。

积极引导企业融入文化发展的理念,用文化的手段、文化的功能、文化的力量,去促进企业整体素质、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协助做好辖区内农村学校及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协助企业员工解决子女上学问题。

积极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效运行。

完善辖区内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

8、负责辖区计生、防疫、妇幼保健、民政管理工作。

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

做好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积极做好辖区内学校、企业以及公共场所的防疫知识宣传工作,加大对传染性疾病、皮肤病等的防治管理工作,加强对村级卫生所及村医计免工作的监督;加强辖区内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群体保健服务能力。

承担本辖区孕产妇系统及儿童系统管理、计划生育及村内卫生保健服务,做好与妇女及儿童有关的信息的登记上报工作;负责协调、指导辖区抗灾工作、拟订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农村低保(申报、审核、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医疗救助工作、救灾救济工作、优抚安置和各种优抚资金的发放和双拥工作、指导村委会民主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助监管民间组织、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做好《婚姻登记法》和《殡葬管理条例》的宣传工作及承办党工委、管委会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9、负责制定辖区科技发展目标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建设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

10、负责审理、转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

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进行审理,并负责向上级部门转报。

11、负责辖区高科技项目申报、管理与服务工作。

对符合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负责做好申报、管理与服务工作。

12、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辖区节能工作,制定节能措施,下达节能计划;负责节能产品的示范和推广;负责节能项目争取上级资金申报工作。

13、负责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

(四)招商合作局

1、负责研究制定辖区招商引资计划、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跟踪、联系、落实招商引资项目,对辖区内新办项目从招商到开工及投产,实行领办代办制度,进行全程协调服务。

2、负责工业聚集区招商引资项目库和招商网络的建立、管理和推介发布,负责管委会网站、招商服务网络平台、政企对接网络平台的建立、管理和维护。

3、负责组织技术交流与合作,研究提出改善辖区内投资软环境工作建议;负责协调处理涉及投资服务环境和企业、单位的咨询、投诉事项,跟踪管委会各内设机构落实企业反映的困难和投诉的处理情况。

4、会同经济社会发展局做好工业聚集区各项指标的综合统计考核体系工作。

5、负责处理辖区有关涉外事务,办理辖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及进资管理工作,办理辖内企业人员出国(境)的申报工作,负责区内因公出国审核和护照管理。

6、负责辖区招商项目的策划、包装及筹备工作;组织实施各种形式的对外招商活动;负责落实参加国家和省、市组织的各种招商、经贸活动的会务、事务。

7、完成管委会下达的内外资招商任务指标。

8、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综合办公室

1、负责协调辖区内党务、政务工作。

2、负责机关内部事务运行和管理,拟定机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做好与辖区工作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

3、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审核、信息上报工作,负责辖区大事图文记载、有关资料、文件的传阅、整理、归档、保密工作。

4、负责各类会议、检查工作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辖区来访商客、上级领导参观等对外接待工作。

5、负责辖区内党建、宣传、统战、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6、负责辖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

联系、指导辖区内企业积极开展工青妇工作;

7、负责辖区目标管理、工作督办工作。

年初汇总聚集区各部门本年工作计划、任务目标,交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核通过后实施;在每月末、季末、年末对各局室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导,将督导情况予以通报。

8、负责辖区内信访、安保等工作。

密切关注、深入分析社情民意,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逐件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将排查情况及时上报;及时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处置工作,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处理好群众到市、赴省、进京的上访;与公安机关及时沟通协调、积极合作,实现辖区内安全、稳定;对信访“谁主管、谁负责”制度进行任务目标管理、督导,并定期形成督导报告。

9、负责辖区人事、干部管理、机构编制。

10、负责辖区内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聚集区就业促进、社会保障和劳动管理等方面的各项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辖区内企业履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住房保障等政策;

指导聚集区内企业规范劳动用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就业,组织开展岗位开发、就失业管理、就业培训等工作;认真执行各级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事件。

11、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建议

1、县委、县政府出台相关文件,将聚集区内项目的规划、建设、环保、国土、工商等部门县级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属分局,由区属分局直接为工业聚集区办理各类审批项目,重点支持工业聚集区发展。

2、工业聚集区设立一级财政,负责辖区年度财政预决算编制、财政涉农补贴、融资、资金管理、税源管理、公有资产管理、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辖区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配套费、土地出让金等,由管委会统一收取,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聚集区承载能力。

3、规划建设集行政审批、客商接待、职介培训、金融服务及企业展示为一体的现代化多功能聚集区服务中心,公安、国土、工商、税务、质监等县直有关部门在聚集区设立分支机构,受派出机构和管委会双重领导。

4、设立客商服务基金,从2013年开始每年将聚集区内企业实现的常规税收增量的80%作为客商服务基金,由聚集区管委会自主使用。

辖区内的政府土地出让金、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城市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由管委会使用管理,用于聚集区建设。

5、规划、建设、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同管委会做好相关审批职能的交接。

6、增加事业费编制,工业聚集区是定兴的窗口,辖区面积大,工作任务重,下辖的9个行政村,村务工作繁琐,需要一支高素质的工作队伍。

建议县委、县政府在原有30个行政编制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增加一定的事业费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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