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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裁审制度下平民权利救济

论劳动裁审制度下平民权利救济

——以法经济学为视角

 

论文提要:

我国是劳动力大国,四川更是劳动力输出大省和劳动力需求大省。

随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全国各地中基层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多,呈现大规模上涨趋势。

本文通过对自贡地区受理、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分析,以法经济学为视角,总结出目前我国劳动裁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利用法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历数劳动裁审制度下劳动者这一平民群体的权利救济的困境,提出构建劳动裁审制度下权利救济的建议。

全文共8901字。

 

关键词:

劳动裁审制度权利救济成本收益法经济学

 

一、问题的引出

陈某系国际服装厂职工,约定工资每月1000元。

因公司不为其购买养老保险、不支付加班工资。

逐与公司发生争议,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1000元,支付养老保险公司应缴部分700元,经济补偿金500元。

经工会调解未达成协议。

陈某应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法学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意见》等规定,先到“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后,根据仲裁的情况,选择诉讼或者申请执行。

经济学家:

如果通过协商能拿到绝大多数的钱,则可以不走法律程序;或者说可得利益—成本>0的状况下均可以考量不走法律途径。

法经济学家:

诉讼的成本必须纳入维权的考量范围,特别是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诉讼的维权途径包括以下几步:

劳动仲裁→一审诉讼→二审诉讼或者终局仲裁→撤销仲裁裁决→再诉讼的途径。

其中的维权物质成本、时间成本极大,如果通过协商能拿到一半的钱,即【(1000+700+500)/2】元,则可以不走法律程序。

法律可以不讲究成本,但是在法律制度下活生生的理性平民还是要考量维权的成本和收益。

一旦成本大于收益,维权就如同是履行义务。

而目前的劳动裁审制度所规定的“一裁两审或一裁一撤再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导致劳动争议案件解决周期长、成本高。

不少“聪明”的用人单位喜欢在“一裁两审或一裁一撤再诉讼”上打主意,劳动仲裁败诉了向法院起诉,一审败诉了走二审程序,一件案件的处理时间短则10-11个月,长达2-3年。

例如,一件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如果围绕工伤认定、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等程序,处理时间将可能达3年之久,甚至有媒体报道“工伤纠纷赔偿有的拖四年”。

二、实证考察:

法官的困惑——谁之过

法官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新时期党和人民赋予法官的责任和使命。

然而,在现实的办案实践中,经常看到劳动争议案件办下来,劳动者维权收益极低的现象,更有甚者维权收益都不及维权成本的支出。

面对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是要为人民司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是要尊重法律授予案件当事人合理运用“一裁两审或者一裁一撤再诉讼”程序法的规定。

对此,如何选择,成为很多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的困惑。

为了更好地阐述这个问题,笔者对2010年自贡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总结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凸现出的特点。

1.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的绝对数量急剧增加;同时诉讼费改革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诉讼的成本降低,致使劳动争议案件“马拉松”模式成为现象,甚至出现恶意诉讼,故意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况。

以自贡地区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来看,201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212件,调解67件,撤诉18件,判决127件,上诉108件,上诉率85.04%,远高于全市法院平均上诉率。

其中用人单位上诉78件,劳动者上诉30件。

图表1自贡地区2010年劳动争议案件一审结案情况及上诉情况

二审审理后,维持48件,调解35件,撤诉18件,发回重审1件,改判1件,其中5件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发改率为1.94%,远低于其他类型案件的发改率。

图表2自贡地区2010年劳动争议案件上诉后的结案情况

结合劳动争议案件的高上诉率与低发改率的现象,不难发现,劳动争议案件“马拉松”模式现象化是有其体制上的原因的。

众所周知,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门槛很低,劳动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诉讼普通程序收费10元,简易程序收费5元。

对此门槛要求,曾一时被业界与民众叫好,认为这一收费规定是真正意义上从政策层面和程序层面为保护最广大、最普通的平民劳动权利提供了技术支持,使得平民劳动者主动维权成为可能。

这一规定实施几年来,的确在一定层面上使得普通劳动者有能力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因为收费规定,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出现高达80%的上诉率,造成劳动争议案件的“马拉松”模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这无疑是在滥用案件的诉讼权、上诉权,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

当然,我们也应明白这种浪费是必须的,从经济学的角度上说,当做一件事情的成本很小或者微乎极微的情况下,人们都愿意去加以尝试,更何况这件事情做了能够获得利益或者有获得利益的可能性。

假设上文提及的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胜诉,用人单位分别提起一审、二审诉讼,以此为例。

陈某维权的基础成本约为:

仲裁打印复印成本10元,提交申请、开庭、领取裁决结果至少三次的往返车费2元/次*2*3次=12元,取证成本100元,误工成本(至少需误工3天)1000/20.82*3=144元;一审打印复印成本10元,应诉、开庭、调解、领取裁判结果往返车费2元/次*2*4次=16元,误工成本(以三天计)144元;二审应诉、开庭、调解、领取裁判结果往返车费2元/次*2*4次=16元,误工成本(以三天计)144元,共计596元。

陈某维权的其他成本(包括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聘请律师)以最基础的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收费1000元计算。

以上两项成本为1596元。

陈某实得收益为2200元-1596元=604元。

服装厂的诉讼成本:

仲裁打印复印成本10元,应诉、开庭、领取仲裁结果至少三次的往返车费2元/次*2*3次=12元,误工成本0元(企业有专门的人事部门、法务部门职员处理该类事物,因不另增加费用,此项以0元计算);一审打印复印成本10元,诉讼受理费10元,应诉、开庭、调解、领取裁判结果往返车费2元/次*2*4次=16元,误工成本0元;二审打印复印成本10元,诉讼受理费10元,应诉、开庭、调解、领取裁判结果往返车费2元/次*2*4次=16元,误工成本0元,共计94元。

服装厂维权的其他成本(多数用人单位有专门人事部门、法务部门人员出庭应诉)因不另增加费用,此项以0元计算。

以上两项成本为94元。

服装厂实得利益至少为2200元三年利息或者是通过调解的途径取得更大利益。

从上面的例子不难看出,劳动者在维权的道路上,随着仲裁、诉讼的进行,在可得利益K不变的情况下,维权成本C不断增加,最终收益S将不断缩水。

而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诉讼过程中,其成本c基本上处于一个可控下的自变函数,用人单位通过其强势地位,控制成本c的同时,不断通过资本再利用、再投资等获得可得利益k,随着仲裁、诉讼的不断进行,其可得利益k不断增加,最终实现收益s的绝对正值,即可得利益k大于或者远大于成本c。

特别是在用人单位成本c处于很小的情况下,当劳动者的可得利益S越大,用人单位通过仲裁、诉讼实现“马拉松”模式的收益s就可能越大。

而案件受理费这一调控用人单位的成本杠杆,在实践中的作用也被削弱。

这也就是为什么劳动争议案件多发、频发的一个原因。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劳动争议纠纷“一裁两审”或“一裁一撤再诉讼”的处理机制,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已经逐渐被称为“0裁后审”机制。

针对这样的现象,曾有学者撰文写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是仲裁委的绝技”。

该文很好地说明了劳动仲裁机制存在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阐述该问题,笔者对所在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进行分析,总结出劳动仲裁机制运行中存在的程序问题:

一是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存在逾期不作出裁决的情形;二是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存在逾期不通知当事人是否受理的情形;三是未严格按照法定事由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较为随意;四是非终局仲裁文书、工伤认定的相关文书中存在未列明司法救济途径和起诉期限的情况,致当事人逾期丧失进行司法救济的途径。

以上一、二、三问题均是置仲裁程序于案外的“0裁”情形,当然这种“0裁”处理模式,从表面上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是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权利救济,但是实际上是增加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

这与劳动仲裁的立法精神是背道而驰的,没有起到政府通过劳动仲裁指导、引导和建设和谐劳资关系的作用;没有起到劳动仲裁对劳动争议案件分流的作用;没有起到劳动仲裁对劳动争议案件非程序事项的预审作用。

纵观劳动仲裁制度,其在体制设置上存在一定的漏洞,对于任何一部法律或制度,要落实执行到位,体现其良好的执行力和执行价值,必须有责任追究制度。

而目前的劳动仲裁制度,劳动仲裁裁决的结果如何,均对劳动仲裁的机构和人员没有任何影响。

究其原因,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是因为不裁决、不受理的0成本以及裁决收益小的缘故。

对于一件劳动争议案件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劳动仲裁不收费,劳动仲裁办案的收益基本为0,所以在主观上,劳动争议案件办与不办、办好办坏都无所谓;在客观方面,因为劳动仲裁制度没有办案的错案追究机制,没有相应不作为的责任追究机制,所以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办与不办、办好办坏的责任成本为0。

这就不难想象,为什么很多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仲裁程序的结果,要么是不予受理,要么是逾期不裁。

三、撕开我国劳动裁审制度的面纱

我国劳动裁审制度的构建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已实践了近30年。

进入20世纪后,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推进,2007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法律意义上构建了劳动争议案件处置上的“一裁二审或一裁一撤再诉讼”制度。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一裁二审或一裁一撤再诉讼”的解决机制,导致劳动争议解决周期长、成本高。

不少“聪明”的用人单位喜欢在“一裁二审”上打主意,劳动仲裁败诉了向法院起诉,一审败诉了再走二审程序。

据上海市和广州市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显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完全胜诉的案件不到20%。

这个数据说明,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存在大量的滥用诉讼权利的不当行为,即用人单位明知无理也要走完全部法律程序,利用合法诉讼程序规定,恶意拖延时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

这样下来,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要经过11个多月才能出最终结果,劳动者被无情地拖进“马拉松”式的诉讼,就算最后打赢了官司,也拖垮了生活,最后导致劳动者也不敢维权、无力于维权,进而导致现行劳动裁审制度下平民权利救济存在巨大的漏洞。

即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并赋予劳动者对上述两大类案件是否一裁终局的最后决定权,但是随即可能演变的是另一种“一裁一撤再诉讼”的另一个“马拉松”之诉。

按照上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对于现行的裁审制度,其实质上就是一个“劳动者伤不起”权利救济制度。

其弊病在于:

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高,特别是被动诉讼产生的成本高;同时劳动仲裁未能实现“一裁”的案件分流、案件预审、案件和谐调控的作用。

导致目前的劳动裁审制度未能有效衔接,共同保障劳动权利的救济,成为“0裁二审或0裁一撤再诉讼”的另类马拉松式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

四、从法经济学角度构建劳动裁审衔接的权利救济制度

经济学教会我们做任何一件事情之前,必须要衡量做这件事的成本是多少,事情做好的收益是多少。

收益成本比是衡量事情是否值得去做的一个标准,如果收益成本比大于1,则这件事情就值得去做;但是如果收益成本比小于1,则说明做这件事的成本大于收益,这件事情就不值得去做。

同样的道理,法经济学的出现,也是要求我们在立法、执法、守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必须注重经济规律,做到在立法的源头上,让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付出的成本大于违法的收益;做到在执法过程中,让执法者执法的成本小于执法所获得的收益;做到在守法行为上,让守法者因违法行为受害的维权收益大于维权成本。

纵观我国劳动裁审制度呈现的“‘0裁二审或0裁一撤再诉讼’另类马拉松式的模式”特点,从法经济学的角度上,构建劳动裁审制度下平民权利救济工作将十分必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劳动裁审衔接工作,在2008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并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行为予以了专门规范,指导意见的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诉人的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具有法定事由,一般包括超过申诉时效,或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或不属于该委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以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或找不到被诉人等为由扩大不予受理的事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这对实践中如何构建劳动裁审衔接的平民权利救济制度起到了示范性的作用。

当然,这仅仅是劳动裁审衔接的平民权利救济制度的一小部分,对于构建好劳动裁审衔接的平民权利救济制度,还应从法经济学的角度上,以避免劳动裁审制度的“马拉松”处理模式和“0裁”处理模式着手,从而实现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平民权利救济。

1.劳动裁审制度的“马拉松”处理模式的变革

如前文所述,“马拉松”模式的形成,主要是因为用人单位的成本c属于可控的自变量,对于其成本组成主要的额外费用为案件受理费,而新《诉讼费收费办法》出台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分别是普通程序10元、简易程序5元,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微乎其微。

同时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一般不需额外增加成本投入,多数是利用单位的原有的人力和物力资源。

故其因案件仲裁、诉讼所需投入的成本极低,远远低于通过“马拉松”模式争取的时间再投资所获得收益s。

特别是在用人单位成本c处于很小的情况下,当劳动者的可得利益K越大,用人单位通过仲裁、诉讼实现“马拉松”模式利用K再投资所获得的收益s就可能越大。

当然,《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所规定的劳动裁审体制本身也过于繁复。

为了从根本上改变劳动裁审制度所形成的“马拉松”处理模式,构建劳动裁审制度下的权利救济。

笔者对现有劳动裁审制度变革做如下建议,以期对将来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维权带来帮助。

(1)改善现有的“一裁二审或一裁一撤再诉讼”的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模式。

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上建立“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双轨制体系。

所谓“裁审分离”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既可以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各自终局”是指在制度设置上,参照商事仲裁与诉讼的关系设置。

与“先裁再审”的单轨制相比,裁审分离具有明显的优点。

首先,它可以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威性,节时省力,降低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使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特别是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它可以分流劳动案件,减轻劳动争议案件剧增给劳动仲裁委及法院带来的压力。

再次,它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一些选择司法诉讼的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进入司法程序。

当然,在这种双轨制体系下,因为劳动仲裁的一裁终局及现有劳动仲裁制度运行不规范的影响,短期内法院的案件将特别多,无法实现劳动仲裁的案件分流作用,对此建议在诉讼程序方面参照比利时等国的做法,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这样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目前我国劳动争议诉讼中存在的没有专门的人员审理的现状;同时,也通过专门劳动法庭的设置,增加人员配置,减缓法院办案“案多人少”的状况。

事实上,这种模式选择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地区正积极设立劳动法庭。

如河南省浙川县人民法院从1999年起设立了“维权法庭”,专门受理、解决有关劳动争议方面的案件。

该法庭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行”,使审结率、执行率均达到100%。

2005年4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创设立民事审判第六庭——劳动争议审判庭。

该庭的主要职能是:

审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不服基层法院裁判上诉的二审劳动争议案件;指导全市两级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负责与市劳动、信访部门协调,做好涉法上访工作。

这为我国劳动争议诉讼的审判机构改革踏出了可喜的一步。

同时,在劳动裁审制度的“马拉松”处理模式的变革方面,2011年1月14日,政协四川省第十届委员张仕福和慕竹平表示,将联名在四川省两会上提交提案,建议在四川省的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劳动法庭,专业化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尽管这个建议目前必没有通过,但是已经有更多的学者、政协委员等看到了劳动裁审制度的“马拉松”处理模式急需变革的现状。

相信不久后,通过改善现有的“一裁二审或一裁一撤再诉讼”的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模式,减少劳动争议纠纷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可以更好地实现裁审制度下的权利救济。

(2)通过经济学的诉讼成本手段作为调控理性诉讼的杠杆,引导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合理诉讼维权,避免出现因成本收益比不协调引发的恶意诉讼、滥于诉讼的现象。

北京大学著名法学家苏力教授曾在《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

》一文中写到“导致当下我国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诉讼成本过低。

法院目前采纳的诸多审判管理具体措施,固然有保证司法公正和便民利民的追求和效果,客观上也有刺激诉讼消费的作用,因此很难真正缓解‘案多人少’,并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

法院系统应会同相关决策部门以各种措施提高诉讼成本,并依据现行法律公正司法确保诉讼成本主要由过错纠纷人承担,同时降低纠纷人诉诸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成本,来有效降低整个社会的司法需求,使司法得以集中有效关注更具规则意义的纠纷解决。

审判管理因此不仅有独立的意义,同时也是整个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构成部分,将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塑造具有重大意义。

”很显然,在目前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井喷趋势的今天,如何快速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就变得尤为重要。

通过上文对劳动争议案件维权成本、收益的分析,不难发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争议诉讼,额外增加的成本极低,而通过诉讼不断地进行所获得收益将不断增加的现状。

通过诉讼成本手段调控和改变劳动裁审制度的“马拉松”处理模式,必须把握一个原则即不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可以做如下表述:

劳动者提起诉讼、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现行的方式收取、分担;用人单位提起诉讼、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一般的合同纠纷或权属纠纷预收,根据用人单位的诉请的合理性程度确认用人单位的案件受理费的分担比例A,劳动者的分担案件受理费的基数仍按现行规定确认。

即在用人单位上诉的案件中,假设预收3000元的案件受理费,审理后法院支持了用人单位的三个诉请中的一个,则用人单位分担案件受理费的比例为三分之二,所应分担的案件受理费为2000元;劳动者分担的比例为三分之一,其分担的基数仍为10元,所应分担的案件受理费为3.3元。

通过以上的“区别收取案件受理费的操作模式”,可以减少用人单位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进行恶意诉讼的行为,有效地缩短目前裁审制度下权利救济的时间和成本;同时,不额外增加劳动者的诉讼成本、实现劳动权益和谐保障。

2.劳动裁审制度的“0裁”处理模式的变革

所谓“0裁”模式,是指在现行劳动争议裁审制度下,出现的很多“劳动仲裁不作为”的情况。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裁审制度,必须要先行仲裁也就是常说的仲裁前置程序。

为什么国家在立法中要这样地规定呢?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 》的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该条就明确了劳动仲裁前置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对劳资关系进行调控、指导,构建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和谐劳资关系。

然而目前的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并没有起到这样的作用。

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劳动仲裁裁决在目前的劳动裁审体制下,没有任何的强制力可言,也就是劳动仲裁裁决后的程序是要进行诉讼,跟“0裁”直接进行诉讼无任何差别,导致劳动仲裁制度的价值荡然无存,进而无法激励劳动仲裁的仲裁员合理行使手中的仲裁权,是目前出现“0裁”处理模式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是劳动仲裁制度没有体现成本价值观,任何一个制度要落实、执行到位,必须有责任追究机制,也就是在制度层面上,必须对不作为的“0裁”处理模式,有一定的责任追究成本后,才可能激励权利人“劳动仲裁员”持有谨慎的态度处理劳动仲裁案件。

针对以上两个方面的原因,为改变目前劳动裁审制度的“0裁”处理模式,建议在劳动裁审制度上,实行“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双轨制体系,实现劳动仲裁制度的价值,激励劳动仲裁的仲裁员合理行使手中的仲裁权;同时,在劳动仲裁制度中引入责任追究考核机制,通过成本调控手段,提高仲裁人员谨慎履职的责任心。

实现劳动仲裁的作用,构建劳动裁审制度下的权利救济。

五、结论

构建劳动裁审制度下平民权利救济,实现劳动裁审制度的“马拉松”处理模式的变革和劳动裁审制度的“0裁”处理模式的变革将十分必要。

而无论是何种变革模式,法经济学的成本收益考量极为重要。

如上文所述制度的变革,可能是很多普通劳动者最为想实现的,也是构建劳动裁审制度下平民权利救济的最快手段,但是制度的变革亦不是一天、二天的事情。

在现阶段,为了更好地实现劳动裁审制度下平民权利救济,通过案件受理费这一法经济学的成本调控手段,增加用人单位的诉讼成本,减少“马拉松”式恶意诉讼,缩短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的时间,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的投入,快速有效地实现权利救济最为现实。

正如苏力教授所说“法院系统应会同相关决策部门以各种措施提高诉讼成本,并依据现行法律公正司法确保诉讼成本主要由过错纠纷人承担,同时降低纠纷人诉诸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成本,来有效降低整个社会的司法需求,使司法得以集中有效关注更具规则意义的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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