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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三方监管协议

银行三方监管协议

银行三方监管协议

附件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账户收支监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委托人/付款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委托人/收款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方和乙方合称为“委托人”。

丙方(受托人/付款人开户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鉴于:

甲方与乙方于年日月签订了编号为【】的村镇银行投资顾问协议交易合同(下称“基础合同”,见附件1),

就该基础合同项下资金的支付,双方同意共同委托丙方提供“账户收支

监管”服务,由丙方对基础合同项下的咨询服务费万元人民币资金

支付提供监管服务。

本协议所称“账户收支监管”是指丙方作为甲乙双方支付中介,受

甲乙双方的委托,代为监管基础合同项下的交易资金,在满足本协议约

定付款条件的情况下,丙方根据本协议将所监管资金支付给乙方,或甲

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或退回到甲方原划出款项的银行结算账户。

丙方

就所提供的资金监管服务收取监管服务费。

甲乙丙三方在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监管资金

1.1甲方依据本协议存入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即视为监管资金。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基础合同有效期届满(下称“监管期间”),对于实际存入监管账户的监管资金由受托人进行监管。

2.1本协议的监资金为:

监管资金金额:

(大写)人民币(小写)人民币元。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将监管资金一次性全额缴存至监管账户。

第二条监管账户

2.1委托人一致同意,指定以下甲方在受托人处已开立的账户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管账户(下称“监管账户”):

账户名:

账号:

2.2监管账户应采用下述预留银行印鉴,不得使用支付密码印鉴:

(1)对于甲方需将监管资金直接支付给乙方的,预留银行印鉴由甲方、和组成。

(2)对于需向甲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监管资金或将监管资金退回到甲方原划出款项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银行印鉴由甲方、和乙方组成。

印鉴组合与相应的支付金额要求为:

甲方或乙方变更预留银行印鉴,应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丙方,并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印鉴的生效日期以三方书面确认的印签变更生效日期为准。

甲方或乙方预留银行印鉴发生变化未办理印鉴变更手续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方自行承担。

2.3监管账户只能用于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监管服务之目的。

第三条监管服务和费用

3.1在监管期间,除非受托人依据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条件将监管资金支付给乙方,或甲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或退回到甲方原划出款项银行结算账户,受托人不能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提取、划付(包括使用网上银

行等方式划付)监管资金,但受托人依法向有权国家机关提供协助而冻结、扣划监管资金的除外。

3.2监管期间,就本协议规定的受托人丙方提供的监管服务,甲方

应按照下述约定向受托人丙方缴纳监管服务费:

(1)收费标准:

(2)收费方式:

(3)付款账户名称:

(4)付款账号:

3.3甲方未能按时将监管服务费支付到监管账户的,不影响受托人

按本协议的规定收取监管服务费。

第四条监管资金的支付

4.1委托人一致同意,满足以下付款条件之一,受托人可对监管资

金进行支付:

(1)甲方申请将监管资金支付给乙方的,应向受托人提供支付凭证,

并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经受托人审核支付凭证的印鉴与本协议第2.2条约定的甲方预留银行印鉴相符后,受托人据此将监管资金支付给乙方。

(2)乙方申请支取监管资金的,应向受托人出具加盖其预留银行印

鉴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收支监管”收款人提款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及以下第项单据或证明文件的原件:

(a)网站查询记录打印稿

网站窗口:

银监会官网在线办事金融许可证查询

网址链接:

(b)基础协议原件

如乙方提供完毕上述材料,核实第(a)项单据或证明文件所查询或载

明的机构名称与第(b)项基础协议约定的村镇银行办理申请主体名称相符,则界定为乙方在基础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了协议约定的咨询服务要求,受托人收到上述提款申请、单据或证明文件后1日内,将据此向乙方支付监管资金。

支付金额为:

(大写)人民币元,(小写)人民币元;或者支付金额与以上第项单据或证明文件上列明的金额一致。

4.2如受托人审核后认为甲方和/或乙方提供的任何单据、证明文

件、支付凭证或书面说明不符合本协议的约定,或所加盖的预留银行印鉴与本协议第2.2条所述的预留银行印鉴不相符的,受托人有权将单据、

证明文件、支付凭证或书面说明等退回。

在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前,受托人有权拒绝任何支付申请或指令。

4.3委托人要求支付的金额不得大于监管账户余额,也不得与本协

议已明确约定的相应具体支付金额不一致,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任何支付申请或指令。

第五条委托人的声明和承诺

5.1委托人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个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

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5.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基于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

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委托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5.3委托人向受托人保证,其在本协议项下向受托人提供的任何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单据、证明文件、支付凭证、支付申请或书面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合法合规的。

委托人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确保受托人不因此受到任何损害;

5.4甲方承诺,监管资金的来源合法,其用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

规的规定;

5.5委托人承诺,基础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监管账户的设立、使用,

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不涉及利用监管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洗钱、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5.6委托人承诺不以监管资金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5.7任何委托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

由违反承诺的委托人承担,如受托人因此受到损失的,该委托人应负责全额赔偿。

第六条对受托人的相关约定

6.1受托人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应有权依赖于委托人向

其提供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单据、证明文件、支付凭证、书面说明等)。

除对委托人在相关约定文件上加盖的预留印鉴是否与本协议第

2.2条所述的预留银行印鉴相符予以审核外,受托人仅对委托人向其提供的任何文件在表面上是否符合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审查,并且无义务调查该等文件中所包含的任何信息是否真实、正确,该等文件是否经合法的授权而制作和发出、或任何文件是否与其原件符合,或任何文件上的任何签字是否真实。

受托人对依赖于任何该等文件而行事的结果不承担

任何责任。

6.2受托人应仅作为资金监管人,除依据本协议履行约定的资金支

付监管义务外,其对与其他任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合同)的有效性、可行性、合理性、正确性、真实性或合法性等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或义务。

6.3受托人对基础合同的履行以及甲方是否按时将监管资金支付至

监管账户,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因基础合同的履行及甲方是否按约付款所引发的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均应自行解决,如因上述纠纷的解决致使受托人基于任何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被诉或被追加为第三人,对于受托人参加上述司法程序而支出的任何费用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用等),甲乙双方应向受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4除了在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或责任外,受托人对监管资金不承

担任何其他义务或责任,且受托人不应受到任何与监管资金有关的索赔要求的约束。

6.5委托人同意对受托人因履行本协议项下之资金监管义务而被索

赔、进入法律程序或产生任何损失作出全额补偿,除非上述索赔、法律程序或损失是由于受托人自己的过错所造成。

第七条本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7.1委托人协商一致变更基础合同的,委托人应将变更后的基础合

同及时提供给受托人。

7.2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修

改本协议。

7.3发生下述任何情况之一,本协议即终止:

(1)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委托人和受托人已经按照约定完全履行本协议。

7.4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本协议终止后,受托人应将本协议有效期

届满之日或本协议终止之日(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的本协议项下监管资金余额(如有),及时划转到甲方原划出款项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并在接到其他方要求纠正的

书面通知后【15】日内未能予以纠正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

【六】个月监管服务费的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的,违约方仍有义务进行赔偿。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如任何一方遭受战争、严重火灾、台风、地震等不能预见、不

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不能按期履行部分或全部义务的,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其他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并说明不可抗力预计持续的时间和对其履行本协议的影响。

9.2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间不能履行

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但该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条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10.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订立、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

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加以解决:

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1.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

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11.2一方若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

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11.3本协议项下交易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

如按相关法律、法规

和监管要求,交易其他各方构成受托人的关联方或关联人士,各方均不谋求利用此种关联关系影响交易的公允性。

11.4甲方应按受托人指定的收件人或收件地点准确提交《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收支监管”付款人确认/拒绝付款书》,受托人指定的收件人或收件地点为: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

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11.5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

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

附件1:

基础合同;

附件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账户收支监管”收款

人提款申请书》;

附件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账户收支监管”付款

人确认/拒绝付款书》;

附件4:

……。

第十二条其他

12.1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

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经各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予延期。

12.2本协议一式四份,委托人各方各执一份,受托人执二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甲方):

有权签字人:

日期:

年月日

委托人(乙方):

有权签字人:

日期:

年月日

受托人(丙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有权签字人:

日期:

年月日

3三方监管协议2016-08-1019:

33|#2楼

编号: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丙方(交易保证机构):

宜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甲乙双方进行存量房买卖并已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网上备案编号:

),根据宜昌市房产管理局、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关于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监管资金的数额

甲乙双方自愿委托丙方监管的自有交易资金额为¥:

元,(大写: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

第二条专用账户的确定

丙方提供以下两个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供甲乙双方选择,专门用于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

甲乙双方共同选择()账户作为专用账户:

账户一名称:

宜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开户银行:

账号:

账户二名称:

宜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银行结算账户

甲乙双方各自提供以下开户银行及账号用于接受资金划转。

(一)甲方账户名称:

账户所有权人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开户银行:

账号:

(二)乙方账户名称:

8

账户所有权人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可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将资金存入或转入专用账户。

若乙方以转账

方式转入资金的,必须用本协议约定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转账到专用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一经提供,未经丙方同意,不得注销、变更。

否则,由

此造成的资金不能正常划转及其它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四条资金存(转)入专用账户的期限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将本协议第一条载明的资金全额存(转)入甲乙双方选定的专用账户。

乙方将资金存(转)入专用账户后,收执银行开具的资金收款凭证,妥善保存,以备必要时出示。

第五条资金监管期限

自乙方将资金全额存(转)入专用账户之日起,至资金按本协议全额划转之日止。

第六条资金的划转

(一)乙方授权丙方在房屋转移登记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发送《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书》和电子指令,通知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将乙方存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划转至甲方银行结算账户。

(二)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经甲乙双方共同提出解除交易资金监管申请,丙方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发送《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书》和电子指令,通知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将乙方存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划转至乙方银行结算账户:

1、甲、乙双方协商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并注销网上备案的;

2、不符合转移登记条件未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

3、有权机关限制无法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

4、其他未达成交易的情形。

第七条资金的利息

监管期间内资金的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随同资金

9

一并划转。

第八条特别约定

(一)本协议约定的资金划转条件成就时,丙方有权通知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划转资金,无须甲、乙双方另行授权。

(二)甲乙双方因该房屋买卖行为产生的任何纠纷,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丙方无关。

(三)有权机关对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或划扣的,丙方对该冻结或划扣等行为以及由此给交易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但有义务协助专用账户开户银行证明资金及专用账户的性质。

(四)因甲方或乙方不按本协议规定的程序、时限办理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证件而造成不利后果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于乙方将资金全额按约定存(转)入专用账户之日起生效,自资金全额划转之日终止。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收取一份,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丙方(签章):

经办人(签章):

签约日期:

年月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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