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确保监所持续平安稳定营造和谐社会环境doc.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7374271 上传时间:2023-07-24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8.2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法部确保监所持续平安稳定营造和谐社会环境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司法部确保监所持续平安稳定营造和谐社会环境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司法部确保监所持续平安稳定营造和谐社会环境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司法部确保监所持续平安稳定营造和谐社会环境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司法部确保监所持续平安稳定营造和谐社会环境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司法部确保监所持续平安稳定营造和谐社会环境doc.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0页
司法部确保监所持续平安稳定营造和谐社会环境doc.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0页
司法部确保监所持续平安稳定营造和谐社会环境doc.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0页
司法部确保监所持续平安稳定营造和谐社会环境doc.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0页
司法部确保监所持续平安稳定营造和谐社会环境doc.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司法部确保监所持续平安稳定营造和谐社会环境doc.docx

《司法部确保监所持续平安稳定营造和谐社会环境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部确保监所持续平安稳定营造和谐社会环境doc.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司法部确保监所持续平安稳定营造和谐社会环境doc.docx

司法部确保监所持续平安稳定营造和谐社会环境doc

司法部:

确保监所持续安全稳定营造和谐社会环境-

;据司法部网站消息,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1日强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劳教(戒毒)系统要扎实开展百日排查整治活动,努力实现无罪犯劳教(戒毒)人员脱逃(逃跑)、无重大狱所内案件、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无重大疫情目标,确保监所持续安全稳定,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

 

司法部1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在全国监狱劳教(戒毒)场所部署安全隐患百日排查整治活动。

 

张苏军指出,全国监狱劳教(戒毒)系统要充分认识监所安全稳定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监所安全稳定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监所安全稳定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把百日排查整治活动作为维护监所安全稳定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要认真排查整治安全警戒设施隐患,确保监所安全警戒设施规范达标、运行正常,安防体系进一步完善,防范水平稳步提高,为监所安全稳定提供坚实的物防技防保障。

 

要认真排查整治落实监管安全制度隐患,进一步提高广大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制度执行力,确保监管安全各项制度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切实筑牢监所安全稳定的制度防线。

 

要排查整治重点人员管理隐患,对重点人员及时进行现实危险性评估,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同时,加强个别教育以及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工作,从根本上消除各类危险因素。

 

要排查整治安全生产管理隐患,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要排查整治生活卫生工作隐患,保证罪犯劳教(戒毒)人员生活标准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确保食品卫生安全,严防集体食物中毒和重大疫情发生。

 

要排查整治队伍管理隐患,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安全稳定首位意识,筑牢监所安全稳定工作的思想防线,进一步增强警察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实现警力向基层一线倾斜,为监所安全稳定提供坚实组织保障和警力保障。

 

要排查整治应急管理隐患,确保警察熟练掌握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方法,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正确果断处置。

 

张苏军要求,要落实工作责任,各省(区、市)司法厅(局)长、监狱局长、劳教(戒毒)局长、监狱长、劳教(戒毒)所长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把任务分解到部门、到干警,确保责任到人。

要加强检查督导,定期或不定期派出检查组,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要注重统筹兼顾,把排查整治活动与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创先争优活动、全国监所基层基础建设年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合理安排,相互促进。

 

司法部关于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

司法部

发布日期:

1988-6-3

执行日期:

1988-6-3

生效日期:

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

 

第三章组织形式

 

第四章财务制度

 

第五章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建立合作制,是我国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改变国家包办律师事务的重要一步。

希望各厅(局)按照蔡诚同志在5月全国公证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要求,在6月底之前开始搞一个试点。

现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发给各厅(局),供试点参照执行。

各地试点方案请报司法部,但不必经司法部批准即可试点。

试点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随时报告和请示。

 

附件:

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

 

附件:

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

 

(1988年6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人员采用合作形式组成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服务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事业法人组织。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全部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遵循自愿组合的原则,由3名以上专职律师组成。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办公场所和章程以及必要的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由合作人提出申请,经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局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司法部有权批准设立或撤销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合作人向所在地司法局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章程;

 

3.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效益浮动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测算依据;

 

5.事业发展等项基金和管理费的比例以及测算依据。

 

(二)批准机关批准后,应书面批复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局,并由该司法局将批准机关的批准通知书转交合作人。

批准通知书的签发日期,为该律师事务所成立日期。

 

第九条合作人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的姓名、性别、年龄及简历;

 

(二)宗旨及业务范围、

 

(三)可行性报告。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法定地址、宗旨、业务范围和规模;

 

(二)开办资金金额、来源;

 

(三)律师会议的组成及职权;

 

(四)主任的产生及职权;

 

(五)终止条件及程序;

 

(六)章程的修改。

 

第十一条章程经批准机关批准后生效。

章程修改需经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不占国家编制。

合作人可辞去原公职或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在试点期间停薪留职。

 

律师事务所可以招聘顾问、会计、司机等辅助人员。

 

律师事务所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

 

第十三条律师会议是律师事务所实行民主管理的机构,由律师事务所全体专职律师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律师会议有以下权力:

 

(一)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律师事务所业务计划的制定;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

 

(四)重大财务支出及大型固定资产的处分;

 

(五)律师人员的聘请及辞退;

 

(六)提出律师事务所收入分配方案或修改意见;

 

(七)辅助人员工资标准的制定;

 

(八)审核律师事务所财务预决算;

 

(九)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制定;

 

(十)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律师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召集。

表决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主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2年。

可以连选连任。

如在任职期间出现重大失误或明显不称职,经律师会议半数以上人员提议,可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和表决,经律师会议全体成员的2/3通过,免除其主任职务。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管理律师事务所的行政事务;

 

(三)聘任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辞退临时工作人员;

 

(五)批准一般的财务开支;

 

(六)在特殊情况下,对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有临时决定权。

 

第四章财务制度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的收益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律师人员采取效益浮动工资形式,使工资与业务数量、质量、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挂钩,以调动律师的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

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提出建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商有关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采取固定工资形式。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须按一定比例设立事业发展基金、社会保险基金、风险基金、福利基金和储备基金等。

此外,还应按一定比例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上缴管理费,向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各项基金及管理费的具体比例由律师事务所提出建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按国家规定健全其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成员辞职或被解聘时,有权按照《章程》规定从律师事务所社会保险基金、福利基金和储备基金中领取一定数额的退职费,但无权分割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基金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发生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开展业务工作的,可由律师事务所提出终止的申请,报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

 

终止的律师事务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资产,清偿债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方案的解释权在司法部。

 

第二十七条本方案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