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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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法定代表人(机构投资者):
证件号码(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授权代理人(机构投资者):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码):
乙方:
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编:
联系电话:
为了规范甲乙双方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明确甲乙双方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相互合作、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有偿/无偿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声明与承诺
第一条甲方声明与承诺
1.1甲方系机构/个人投资者,需要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专业咨询和指导。
1.2甲方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其参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情形。
1.3甲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4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联系方式、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需求、投资偏好、收入状况等其他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1.5甲方承诺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与损失,对于甲方的盈亏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知晓并充分了解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保证不与乙方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1.6已详细阅读本协议及其附件《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及内容,听取了乙方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规则和本协议内容的充分说明,准确理解本协议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全部风险。
第二条乙方声明与承诺
2.1 乙方承诺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专业业务资格,在证券投资咨询方面具有专业优势。
2.2乙方承诺为甲方指定的证券投资顾问已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2.3乙方仅就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B股股票及基金及债券等证券及相关产品等向甲方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意见及投资建议,上述建议仅供甲方参考之用,乙方不保证据此操作一定能获得收益或避免损失。
2.4乙方及保证不与甲方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2.5乙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6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第二章服务范围及方式
第三条投资顾问服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指应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根据证券市场的品种、市场行情向甲方提供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B股股票、基金及债券等证券及相关产品的投资分析意见及投资建议,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投资分析意见及投资建议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包括:
乙方证券投资顾问利用专业知识,结合甲方的风险偏好和市场情况,为甲方提供有关证券投资研究分析、投资指导、投资建议及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以及向客户提供如下服务:
。
第五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方式为:
5.1 营业时间内当面咨询;
5.2 经乙方确认的咨询电话;
5.3 电子邮件e-mail;
5.4 经乙方确认的统一手机短信平台;
5.5 经乙方提供的纸质/电子版研究报告;
5.6 乙方举办的报告会;
5.7 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 。
第三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求乙方为其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2)乙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为其服务的投资顾问;
(3)甲方有权利选择合适的方式从乙方获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4)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考乙方投资建议,是否按照乙方的投资建议进行操作;甲方的投资决策由甲方自行作出,投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5)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6.2甲方义务
(1)甲方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联系方式、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需求、投资偏好、收入状况等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2)当甲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乙方。
(3)甲方确保证券投资资金合法性,并与乙方充分沟通,以便乙方充分了解甲方的投资需要;
(4)甲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甲方不得私自向乙方投资顾问或其他员工个人交纳投资顾问费用,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证券账户、交易密码、身份证件等资料,甲方不得将证券账户出租、出借给第三方或全权委托乙方员工对甲方证券账户进行操作,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及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不得将乙方所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或投资建议泄露予任何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共享。
(7)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7.1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与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联系方式、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需求、投资偏好、收入状况等材料及其它相关文件。
(2)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投资顾问费用;
(3)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更换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
(4)乙方有权利了解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对不适合承担股票投资风险或者不适合投资顾问投资指导风格的投资者,有权利拒绝或者终止为其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5)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7.2乙方义务
(1)乙方确保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
(2)乙方有权利给甲方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3)乙方应对向甲方提供的证券投资顾问进行日常管理、培训、监督;
(4)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为甲方更换证券投资顾问。
(5)乙方有义务对因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而获取的甲方资产状况、份证明材料、联系方式、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需求、投资偏好、收入状况等信息保密;
(6)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
第八条乙方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
证券投资顾问在充分了解甲方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适当的、有针对性的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并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顾问向甲方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具有合理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
证券投资顾问就同一问题向甲方及其他投资提供的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致。
证券投资顾问依据乙方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的,应向甲方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第五章证券投资顾问的禁止行为
第九条乙方证券投资顾问的禁止行为如下:
9.1 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做出买入、卖出或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9.2不得以个人名义向甲方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9.3禁止以任何方式向甲方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禁止与甲方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禁止接受、索取甲方任何礼品或馈赠;
9.4不得吹嘘和夸大个人能力,误导甲方;
9.5不得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9.6不得私自与甲方达成任何协议(含口头协议)、不得代客理财、不得接受甲方全权委托代理甲方从事证券买卖,不得代甲方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资金存取、划转等事宜,不得代甲方在协议、文件上签字;
9.7不得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9.8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内幕信息为依据向甲方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9.9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作出肯定性判断;
9.10在向甲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时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从而误导甲方,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闻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甲方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9.11在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诚实信用、忠实甲方利益,不得为乙方及其关联方利益损害甲方的利益,不得为自己或他人利益损害甲方利益;
9.12不得将因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而获取的甲方资产状况、份证明材料、联系方式、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需求、投资偏好、收入状况、账户信息、投资决策计划等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共享。
;
9.13不得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甲方知晓并理解乙方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从事上述行为,如果甲方与乙方证券投资顾问从事上述行为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后果。
第六章收费标准与支付方式
第十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0.1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后,甲方同意将其在乙方开立的证券账户股票交易佣金率提高至 ‰。
10.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本协议约定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年/月)(大写:
元/(年/月)),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给甲方。
本协议自动顺延的,自第二个服务期限起,甲方应在上一个服务周期结束前的一周内完成付款,否则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
10.3 上述证券投资投资顾问服务费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
乙方账户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10.4 如本协议提前解除,甲方已收取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不予退回。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因甲乙双方中任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如属甲乙双方违约,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八章通知与送达
第十二条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根据
(1)甲方提供的联系方式
(2)乙方网站通知、交易客户端或乙方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公告(3)当面通知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对甲方发出通知,其中任意一种形式的通知送达甲方的,即视为甲方已知悉通知内容。
甲方联系方式为: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固定电话号码:
。
传真号码:
。
移动电话号码:
。
电子邮箱:
。
其他联系方式:
。
第十三条甲方以上联络方式如有变动,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甲方资料变更前,乙方按原联系方式通知甲方即视为乙方已经履行通知义务。
因甲方未及时变更联系方式所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向甲方发出通知,达到下列标准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14.1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以寄出48小时起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14.2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送系统未显示发送失败提示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14.3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完毕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如电话接通,甲方拒绝通话的,视为通知已经送达;电话三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14.4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短信发送系统未显示发送失败提示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14.5以乙方网站、交易客户端或乙方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发布信息的,公告通知除另已有明确约定外,公告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14.6当面通知的,乙方告知即视为送达。
乙方对甲方进行通知的,满足上述任意一条通知送达标准的,即视为甲方已知悉乙方通知内容。
第九章保密条款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将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或内容以任何形式透露给第三方。
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国家有权司法机关、甲方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与本协议有关内容的,不受前款约束。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而消灭。
第十章争议或纠纷解决方式
第十八条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规则(不包含香港、台湾、澳门地区)管辖。
第十九条如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友好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 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协议的生效、终止和修改解除
第二十条本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甲方为自然人的,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为机构的,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乙双方需要继续合作的,应续签协议。
期限届满前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的,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一个服务期限,并以此类推。
第二十二条若甲、乙双方中任一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约定或受到司法机关、监管机构处罚的,则另一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提前终止的,乙方已经收取的费用不再退还甲方。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的修改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并由双方签订书面修改协议。
第十二章免责条款
第二十四条若发生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则变动,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而导致甲乙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协议的约定职责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但则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十三章其它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所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方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甲方代表:
联系电话:
日期:
乙方:
联系方式:
日期: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