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四大举措健全公务员监视约束机制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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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四大举措健全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

河北省四大举措健全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

 

 2008年以来,河北省不断完善公务员惩戒制度,依法规范公务员的施政行为,对加强公务员监督的有效载体和实现形式进行了大胆探索和积极实践。

通过健全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了公务员依法从政的能力,营造了法治政府、诚信政府、高效政府、廉洁政府、和谐政府的良好形象,为全省科学发展各项任务的落实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取得了良好效果。

 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省公务员局局长杨德秉介绍,一年多来,河北省完善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主要采取了四大举措:

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先,扎实推进公务员培训教育工作;坚持多措并举、广开言路,不断加强公务员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办事程序,规范政务公开,建立健全加强公务员作风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坚持违法必纠、从严治政,不断加大惩戒处分和组织处理力度。

 以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为重点,河北省组织各市人事局和省政府各部门人事干部进行培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知识问答活动。

今年,组织了6期省政府各部门执法人员和省垂直管理系统执法人员的培训。

 为了以典型引路,河北省先后组织“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先进事迹巡回报告会40多场,直接听众6万多人,并组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进行了几个轮次的集中宣传和报道。

 针对不同层面和不同系统公务员的工作思想实际,通过专家讲座、播放录像、组织人员到监狱听取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等形式,以案说法,以案学法,深入剖析,使广大公务员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收到了警示教育的效果。

 加强效能监察,促进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

结合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定期对公务员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公开曝光了一批典型案例。

 建立机关效能投诉、处理机制。

设立机关效能投诉热线和投诉箱,制定机关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制定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理顺效能监察和投诉处理程序,规范效能监察和投诉处理工作。

 加大违法违纪案件督查力度。

一方面,从纪委、监察、人大、政协、新闻媒介、纳税人及社会有关人士中聘请效能建设监督员,不定期组织明察暗访;另一方面,针对群众举报和暗访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河北省推行了公开承诺制、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考核评议制、追究问责制等五项制度,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了服务环境。

 规范政务公开。

目前,全省11个设区市、172个县(市、区)、1970个乡镇的12533个社会服务单位,已经全部推行了政务公开。

56个省直部门全部实行了“处务会议”制度,11个市政府的148个重点部门推行了“会审会”制度。

 规范公务员从政行为,是确保机关高效运转的需要,也是防止广大公务员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有力保证。

在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中,河北省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不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不能严格认真执行规章制度等,作为公务员监督约束的主要内容。

依据这些内容出台了《关于狠刹不良风气的规定》,从严查处了一批不作为、乱作为的公务员,加大违规违纪惩处力度,形成了便利管用、科学规范、约束有力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到了激励有效、监督有方、约束有力,激发了各级公务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河北省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依法开展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

在2008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中,24名党政领导干部受到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24名干部被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深刻检查,21名相关责任人员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在蔚县李家洼煤矿炸药燃烧造成34名矿工死亡、1人失踪的事件中,蔚县县委书记、县长等数十名干部被依法依纪处理。

2008年,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对全省处分决定落实情况进行了一次检查,重点检查纠正了处分决定下达不规范、擅自改变或者拖延执行上级处理意见,受处分人员考核规定不落实以及工资、级别、职务调整不到位,接受调查或者受处分期间的人员被提拔使用等问题。

同时,在组织处理中,根据不同情况和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岗位调离、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形式,整饬机关纪律作风,行政执法行为得到规范。

 鉴于本省的探索实践,杨德秉表示,建立健全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明确监督范围是必要前提,拓展监督渠道是有效手段,加强教育和组织处理是关键环节,规范从政行为是有力保证。

进一步加强监督约束机制建设,还需要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实施处分的权限和分工进一步明确,并尽快出台落实《处分条例》的相关政策规定。

(通讯员冀公局)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ﻭ文号:

唐政发〔2008〕13号发布日期:

2008-5-29ﻪ执行日期:

2008-5-29ﻭ生效日期:

1900-1-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ﻭﻭ《唐山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ﻭﻭﻪ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ﻪ唐山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ﻭﻪ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拓宽保障性住房供应渠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ﻭﻭﻪ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润区、丰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其他各县(市)、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可参照执行。

ﻭﻭﻭﻪ本办法所称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包括城中村平房改造项目。

ﻪ第三条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应按照本办法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

ﻭﻭﻪ保障性住房是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ﻭ 第四条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建设比例按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含教育等公益设施,下同)的10%确定。

其中,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回迁安置用房以外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ﻭﻭ第五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财政、国土、建设、物价等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指导、监督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

ﻪﻭ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和古冶、开平、丰润、丰南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下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市中心区(路北区、路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古冶区、开平区、丰润区、丰南区范围内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户型设计、室内装修、设施配备、设计变更等审核工作;负责核发《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确认协议书》;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验收;负责交接、销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等事宜。

ﻭﻪ第六条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当年拟出让的商品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建设规模、所在区位,确定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是否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

ﻭﻭ第七条确定为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商品房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配建项目),进行土地竞价出让前,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出具《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明确建筑面积总量、户型面积及比例、房源选择方案、室内装修设施设备标准等。

保障性住房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建设。

ﻭﻭﻭﻪ 《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应在土地出让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明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ﻭﻭﻪ第八条确定为不宜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非配建项目),应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具体数额,由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会同当地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根据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应配建规模和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共同确定。

ﻪﻪ非配建项目在土地出让公告或招标文件中需明示应交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数额。

ﻭﻭﻭﻪ第九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其分摊项目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价格计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保障性住房建筑安装成本、按建筑面积分摊的配套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税费应单独核算,不得摊入保障性住房以外其他房屋建设成本。

ﻭﻭ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项目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核确定。

ﻪﻭﻭﻪ第十条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45-70平方米。

ﻭﻪﻭﻪ第十一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纳入配建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房屋质量标准、建筑安装材料、设备等与商品住房一致。

ﻭﻭﻪ保障性住房的室内装修、设施等应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具体的室内装修及配套设施标准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确定。

ﻪ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保障性住房详细规划设计。

规划部门在审核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事先征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对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面积、数量、房源位置等方面的意见。

ﻭﻪ配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签订《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确认协议书》,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楼号、房间号、户型面积、套数、装修设施标准、建设标准、产权移交、产权登记等事宜。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标注保障性住房所在楼号。

ﻭﻪ 第十三条配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到发改、国土部门申请办理配建项目相关手续时,应出示《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到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配建项目相关手续时,应出示《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确认协议书》。

ﻭﻪﻪ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将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预、销售许可证发给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ﻭﻪ第十四条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由开发单位组织验收,并与商品住房同时交付使用,项目分期开发的,应在首期交付使用。

ﻭﻪﻭ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向保障性住房产权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ﻪﻭ 第十六条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按《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确认协议书》的约定,将保障性住房产权移交给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同时提供产权初始登记相关资料,并协助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办理权属登记。

ﻪﻭﻪ保障性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划拨土地。

ﻭ第十七条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纳入配建项目统一物业管理,其中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ﻭﻪﻭﻭ 第十八条非配建项目应在领取土地使用证前足额交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ﻭﻭ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和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售房款应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优先用于住房保障。

ﻭﻪﻭﻪ 第十九条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初始登记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根据相关规定返还保障性住房项目资本金。

ﻪﻭﻪ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定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改正前,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已经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暂停办理该项目商品房登记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分期开发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下期相关审批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开发建设单位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擅自销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销售行为,将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同时将该情况通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地产开发资质核发机关提出注销或降低企业资质的书面建议,并将开发建设单位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ﻭ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ﻭﻭ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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