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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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河北省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对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减轻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国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概念与分级

  1.概念。

  本预案所称有害生物,是指对农作物及其种子、产品造成危害的植物、动物和病原微生物。

  本预案所称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是指因有害生物的危害,对农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事件。

  2.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量、疫情传播速度、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和对社会、生态环境危害程度等,将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

迁飞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面积达到2亿亩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其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面积达到1亿亩以上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

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疫情造成1万亩以上连片或者跨地区农作物减产、绝收,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

  

(2)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

迁飞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面积达到2000万亩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其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面积达到1000万亩以上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

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疫情造成5000亩以上连片或者跨地区农作物减产、绝收,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50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在本省不同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同时新发现一例以上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且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影响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

  (3)较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

迁飞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一个设区的市发生面积达到200万亩以上,或者在雄安新区,定州、辛集市区域内发生面积达农作物种植面积的30%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其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一个设区的市发生面积达到100万亩以上或者在雄安新区,定州、辛集市区域内发生面积达农作物种植面积的20%以上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疫情在一个设区的市或雄安新区,定州、辛集市造成2500亩以上连片农作物减产、绝收,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25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新发现一例以上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且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影响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

  (4)一般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

迁飞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面积达到20万亩以上或者发生面积达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种植面积的30%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其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或者发生面积达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种植面积的20%以上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

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疫情造成1000亩以上连片农作物减产、绝收,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新发现一例以上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由农业农村部和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应急处置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轻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2.预防为主,防控结合。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控减灾体系,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并将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从源头控制入手,坚持预防与控制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县级以上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和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体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工作。

  4.快速反应,科学控灾。

建立、完善应对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监测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准确监测,及时预报,快速反应,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控制有害生物疫情的蔓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及时应对。

  5.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在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有关设施、重复购置应急处置物资。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信息交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二、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省政府设立防治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农业农村厅厅长担任副指挥长,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石家庄海关、省文化和旅游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省气象局、省邮政局、河北机场管理集团、中铁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

  省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要由省政府直接指挥处置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承办省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省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和领导指示精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省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协助省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省农业农村厅:

负责制定农业有害生物疫情的防治技术方案,起草相关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应对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预警机制;提出省本级是否进入或者结束预警、应急状态的建议,发布相关信息,并向毗邻省(区、市)通报疫情;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应急保障措施,做好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根据需要紧急组织调拨应急物资;对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

负责安排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省公安厅:

组织协调事发地公安部门维护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区域封锁和对出入车辆进行检疫检查。

  省财政厅:

负责落实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省级所需的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以及省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协调事发地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植物检疫措施;按规定组织应急处置人员和有关物资的运输工作,保障应急运输工作顺利进行。

  省卫生健康委:

在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危及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时,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

协助做好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石家庄海关:

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以及省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出入境的农作物及其种子、产品的检疫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以及省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省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县(市、区)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成立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发生在本区域内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二)专家咨询组与职责。

  省农业农村厅设立省本级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植物保护、有害生物防治、植物检验检疫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相应级别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提出应对技术措施;

  2.对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对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及其终止和损失评估工作提出建议;

  4.对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5.省应急指挥部和省农业农村厅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市、县和雄安新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区域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设置本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

  三、监测、报告与预警

  

(一)监测。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本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在现有农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的基础上,建立覆盖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有害生物疫情监测网络。

  各级各类监测站点要明确专人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汇总工作,对发生在省内外和境外可能对本省造成重大影响的农业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及时进行核实或者查询、分析,并对疫情是否可能对本省造成影响进行预测,提出处置建议,及时向本级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农业有害生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警发布。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有害生物发生特点、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相应级别预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

  3.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有害生物的发生趋势,加强监测,落实防控物资等各项防控准备工作。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增加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人员和物资调度准备,做好相应防控应急演练工作。

  县级以上应急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农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进行督导和指导。

  (三)信息报告。

  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发布与预警依照《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监测站点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如实报告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信息,并做好记录和资料建档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瞒报、迟报、漏报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主体。

  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发生后,本省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响应:

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发生后,超出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有效处理能力,需要省农业农村厅或更多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配合与援助时,由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省本级是否进入应急状态的建议,报省应急指挥部决定。

省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应急状态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

较大和一般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各市、县或雄安新区及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是否进入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决定。

各市、县或雄安新区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在省或各市、雄安新区进入应急状态后,事发地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应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该指挥机构在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按照有关预案的规定,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响应措施。

  Ⅰ级响应措施:

发生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国家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应急状态后,本省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国家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措施:

发生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省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应急状态后,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在进入应急状态后,除实施隔离控制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发生地外,其他区域应保持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但要加强对疫情的监测工作。

  2.依法对规定的区域采取封闭隔离措施,切断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渠道。

未经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批准,禁止携带有害生物的寄主及其产品和相关运输工具出入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发生地。

  3.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拟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有关应急处置力量按照方案要求迅速开展疫情扑灭工作。

  4.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工作人员和应急物资赶赴、运至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发生地。

  5.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监测站点进行定时监测。

负责监测的单位应按要求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监测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度。

  6.事发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植物检疫检查站,对过往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7.省应急指挥部应选派专家赶赴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发生地,具体指导农业有害生物扑灭工作。

  Ⅲ级响应措施:

发生较大或一般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各市、县或雄安新区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应急状态后,其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预案中的响应措施。

省应急指挥部应选派专家赶赴疫区,具体指导疫情扑灭工作,并监督执行。

  (三)响应结束。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处置效果和灾情变化情况进行评估,认为应结束应急响应的,要及时提出建议,并报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批准。

  (四)信息通报与发布。

信息通报与发布依照农业农村部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善后处理

  

(一)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损失、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总结评估。

总结评估结果应报本级政府,并抄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灾后恢复。

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取消各种限制性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疫情监测和灾后恢复等工作。

  (三)社会救助。

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发生后,受损害严重的地方,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受损单位、个人的救助工作,为其恢复生产提供必要的技术与物资支持。

  (四)奖励与惩罚。

县级以上政府对在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在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造成疫情扩散或重大损失,以及贪污、截留或者挪用应急资金、物资的人员,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系统,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保障联络畅通。

  在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发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应急处置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应优先安排,保障应急工作的需要。

  

(二)人员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并加强对农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农业有害生物的识别、检疫、防治等专业技能。

  (三)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储备必要的农药、防治设备、油料、运输车辆等物资。

在此基础上,可以与农药、防治设备等物资的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储备。

  (四)技术保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有关科研教学单位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防治动态,对有潜在危险性的农业有害生物的检疫、防治技术进行深入的研究,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五)经费保障。

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县级以上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或按程序报批预备费解决。

  (六)监督与演练。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专家意见和不同时期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的威胁,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防治专业队伍进行技术培训,并结合实际工作进行防治实战演练,提高应对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能力。

  省农业农村厅要对各市、县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实战演练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农业农村厅应当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市、县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参照本预案,组织编制本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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