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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医院医疗核心制度

 

交接班制度

1、为确保医疗工作连续有效进行,各科室必须建立和完善值班、交接班制度。

2、各科室值班、排班工作由科主任指定人员负责。

科室排班可以周安排,也可以月安排。

排班表一式两份,一份留科室,一份送医务科。

值班人员一经确认,无特殊情况、未经许可不准个人私自换班。

3、值班医师必须具备注册执业医师条件和独立胜任本职工作能力。

在读研究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规范化培训医师、见习医师、实习医师不得独立值班。

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进修医师必须经所在科室试用考核合格后,由科主任审签后报医务科审核,获得阶段性处方权后方可独立值班。

4、临床科室值班原则上应实行三线医师负责制,不具备条件的科室可以实行二线医师负责制。

一线值班医师由住院医师(或总住院医师)或以上资格人员担任,二线值班医师由主治医师或以上资格人员担任,三线值班医师由主任、副主任医师资格人员担任。

一线和二线值班医师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三线医师实行听班制,但必须去向明确、通讯畅通。

5、医技科室根据科室情况安排值班人员。

人员配备、开展工作应满足临床需要,医师、技师分别独立值班,疑难报告有上级医师审核。

6、值班医(技)师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岗位职责,因手术、急会诊等工作需要离开病区,应向其他值班医师和值班护士交代去向,以保证联络。

三线值班医师实行听班制度,但必须方位明确、通讯畅通、随请随到。

7、值班医师一般不脱离日常工作,可在正常班下班前一小时用膳,但必须在正常班下班前15分钟到达病区,接受各上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危重病人、当日术后病人必须进行床边交班。

值班技师应对设备情况与正常班人员进行交接。

接班人员未及时到岗,交班人员不准离开岗位,应将情况报告科主任,等待接班人员到位交班后方可离开病区。

8、值班医师在值班期间进行的医疗处置工作必须及时做好医疗文书记录,值班情况按规定扼要记入交接班本,各级值班人员在当日交班记录上签字确认,次晨早会上进行集体交班。

值班技师应将设备运行情况记录签字后进行集体交班。

 

医疗会诊管理制度

(一)院内会诊制度

1、院内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医疗管理相关规定,需要邀请其他科室的医师会诊时,应经过医疗组长或二线值班医师同意,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填写会诊单,主管医师或二线值班医师签名,将会诊单送达邀请科室。

2、应邀科室接到会诊单后,应派出主治医师或医疗组长及时完成会诊工作。

紧急会诊可由总住院医师或值班医师先行处理,根据实际情况请示上级医师随后到达现场处理。

一般会诊应在24小时(假节日在48小时内)完成。

紧急会诊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

3、邀请会诊医师应陪同会诊医师做好会诊工作,介绍患者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完成会诊工作,做好会诊记录。

会诊医师应根据常规诊察患者,并按照规定书写会诊意见。

4、各科室应对会诊工作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和评价,作为科间评价和考核的依据。

(二)邀请院外会诊制度

1、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应经科主任同意,经治医疗组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签署会诊知情同意单,填写会诊申请单报医务科批准。

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监护人同意。

2、会诊申请单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技术及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费用。

医务科接到会诊申请单后加盖医务科公章,电话联系被邀请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并书面传真会诊单。

接到对方确认后,通知邀请科室完善相关资料,做好接待和配合会诊医师的准备工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1)会诊邀请超出我愿诊疗科目或我院不具备相关资质的;

(2)我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3)会诊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会诊费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5、邀请会诊时原则上由科主任主持,科主任外出或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时,应委托副主任主持,经管医师及相关医务人员应陪同参加会诊工作,涉及需要检查治疗或者手术时,应邀请相关科室参加会诊工作,特殊情况由医务科或业务副院长主持会诊工作。

6、会诊结束后,医务科和邀请科室应对会诊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将会诊情况通报应邀会诊医疗机构。

(三)应邀外出会诊制度

1、医院或各科室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由医务科会商相关科主任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对于外出会诊可能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但确因特殊需要的情况下,由业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

2、接受会诊邀请或者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医务科应及时通知邀请医疗机构。

3、医务科决定派出会诊医师后,应及时填写《外出会诊通知单》,通知会诊医师执行会诊任务,为会诊医师提供必要的帮助。

4、医师外出会诊严格执行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的,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和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如果患者拟转入我院进一步诊治,应事前通知相关科室或者医务科做好相应准备。

6、医师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必要时我院协助处理。

7、医师在会诊结束返回我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和医务科,并将《外出会诊通知回执》交回医务科。

8、班外时间紧急会诊邀请由总值班报告值班领导或者医务科负责人根据上述原则处理。

(四)会诊管理制度

1、我院会诊管理由医务科负责。

2、医务科应加强会诊管理工作,完善会诊登记,建立会诊管理档案,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会诊情况的科间评价,将会诊情况与科室、医师的考核工作结合。

3、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规范、常规,由医务科记入医师考核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

4、会诊收入纳入医院财务部统一管理,会诊收费和医师会诊报酬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医师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或者参加紧急救援行动的不适应本办法规定。

 

查房制度

1、查房是医疗工作中最主要和最常用的方法之一,是保证医疗质量和培养医务人员的重要环节,各级医务人员应自觉参加,严肃对待。

科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住院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

科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1—2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一次,查房一般在上午进行。

住院医师对所管病员每日至少查房三次(上、下午、晚上各一次)。

三级医师查房的职责与三级医师负责制的职责相对应。

2、三级医师查房前相关人员应充分做好查房各项准备工作;查房时参加查房人员应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发表意见,经管医师应报告简要病情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主持人应根据查房的目的作必要的检查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查房后经管医师应将查房内容详实记载,主管医师应对记载内容进行核实修正并签字确认,必要时由主持人签字确认。

3、科主任查房:

每周一次,由科主任或者科主任委托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持,科内全体医师、护士长及有关人员参加,主要是讨论疑难危重病例的诊疗问题,进行重大手术、特殊检查的审查和安排,抽查病历质量,听取医护人员的工作汇报、建议或意见以及科主任认为需要处理的其他问题。

由经管医师做好相应记录。

4、危重病人查房:

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或者科主任主持,对危重病人进行重点查房,组织讨论并做出有效处理。

本科医护人员、值班医师、总住院医师以及相关的其他人员参加。

由经管医师记录。

5、护理查房:

由护士长或者护理部主任主持,护理人员参加,主要检查医嘱执行情况、护理措施落实情况,研究解决疑难危重护理问题,进行护理教学,提高护理质量。

由护理质量管理员记录。

6、教学查房:

根据临床教学计划定期组织。

由带教老师主持,医疗和/或护理见习、实习、进修生参加。

由教学秘书记录。

7、院长查房: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科主任、护士长以及相关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听取意见、了解情况、解决问题。

由院办公室和科室质量管理员记录。

8、为保证查房秩序和查房质量,查房期间病区应保持安静,不准探视,查房人员不应处理与查房无关的事项,手机应处于关机状态,因工作需要开放手机的人员也应将手机处于静音状态,特殊情况需要接听电话时应避开查房现场,减少对查房的干扰。

非特殊情况,参加人员不应迟到、早退。

处理紧急情况需要退出查房应征得主持人同意。

 

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为了确保三级医师负责制的认真执行,各级临床医师有效履行自己的职责,保证患者得到连贯性医疗服务,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提高各级医师的医疗水平,培养良好的医疗行为和医疗习惯,制定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一、查房频次及时限

1、科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至少1次,应有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护士长等有关人员参加。

住院期间,对一般病情的新入院患者的首次查房应在其入院48小时内完成。

对危重患者,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应即时查房,并有查房记录。

2、主治医师查房对一般病情患者的查房每日至少1次,由住院医师及有关人员参加,住院医师负责记录和落实诊疗计划。

对危重患者应随时查房,但至少不少于每日两次。

3、住院医师对所管患者要全面负责,对一般患者每日至少查房两次,危重患者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检查处理,执行上级医师指示,书写整理病历,及时完成病程记录,汇总、归纳、整理、分析各种检查化验结果,出现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医师。

负责检查医嘱执行情况。

参加科室值班。

二、查房基本规范

1、查房前,在交班会上应明确查房的患者及患者数,以掌握本次查房的概况并能对查房时间加以控制,避免故此失彼。

2、下级医师及参加查房的护理人员应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如病历、影像学资料、化验检查报告、所需检查器材等。

3、查房应严格掌握医师级别,做到自上而下逐级严格要求。

4、查房时应衣着整洁、佩戴胸卡,站立时应有站姿,不得斜倚乱靠。

查房不得交头接耳,更不允许说不适宜的语言,以免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

5、查房时各级医师站位应予严格规定。

科主任医师站立于患者右侧;主治医师站立于科主任医师右侧;住院医师站立于患者左侧,与科主任医师相对;护士长站立于床尾;其余相关人员站于周围,但应与主要查房人员保持一定距离,以确保充分的检查空间。

6、带教学生应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进行各种检查与操作,并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方可进行。

三、查房内容要求

1、科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应及时解决疑难病例的诊断和治疗,并能体现出当前国内外最新医疗水平的进展。

审查对新入院疑难病症或危重患者的诊断、治疗计划。

审查重大手术的适应症及术前准备情况。

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包括对各级医师的指导,重点帮助主治医师解决在诊疗工作中未能解决的问题。

抽查医嘱和护理执行情况及病历书写质量。

2、主治医师查房要求对新入院、危重、诊断未明、分型不清、治疗效果不好的患者进行重点检查,听取医生、护士的反映、倾听患者陈述,对出、转院标准进行判断并及时上报上级医师或科主任。

对下级医师的病历书写和病程记录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给予具体帮助和指导。

检查医嘱执行情况。

住院医师查房要求重点巡视危重、疑难、新入院、诊断不清及手术患者,同时有计划地巡视一般患者。

审查各种检查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和治疗的意见。

检查医嘱执行情况,修改医嘱及开特殊检查医嘱。

听取患者对治疗和生活方面的意见并提出建议。

负责修改实习医师书写的病历,帮助实习医师做好新入院患者的体格检查及病历书写工作。

住院医师要详细记录上级医师的诊疗意见,认真执行上级医师的指示,并及时向上级医师报告。

负责书写病历相关内容,要求对危重患者随时检查并记录。

 

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1、为了确保手术及高风险有创操作的安全和质量,规范各科室各级医师的手术及有创操作管理,防范医疗事故,根据《湖南省各级综合医院手术分类及批准权限规范》。

2、手术分级:

手术及有创操作系指各类开放性手术、腔镜手术及介入治疗(以下统称手术)。

依据其技术难度、复杂性和风险度分为四类:

(1)四类手术:

疑难重症大手术及科研手术、新开展手术、多科联合手术。

(2)三类手术:

中型手术及一般大手术。

(3)二类手术:

小型手术及简单中型手术。

(4)一类手术:

简单小型手术。

3、手术医师分级

(1)住院医师:

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

高年资住院医师:

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

(2)主治医师:

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

高年资主治医师:

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3)副主任医师:

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

高年资副主任医师:

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

(4)主任医师:

从事主任医师工作3年以内。

资深主任医师:

从事主任医师工作3年以上。

(5)根据三级医师负责制规定,上级医师有指导和监督下级医师的责任和义务。

4、医师手术权限:

各级医师确定主持某级手术前,要在上级医师指导(本院或外院进修)下至少主持完成10例以上的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各专科的具体完成例数由科室根据专科特点、手术复杂、难易程度调整并报医务科批准)

(1)住院医师:

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主持一级手术。

(2)高年资住院医师:

可主持一类手术。

在熟练掌握一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二级手术。

(3)主治医师:

可主持二类手术。

(4)高年资主治医师:

经上级医师批准,可主持三级手术。

(5)副主任医师:

可主持三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四级手术。

(6)高年资副主任医师:

可主持四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或根据实际情况可主持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及科研项目手术。

(7)主任医师:

可主持四级手术以及新技术、新项目手术。

(8)资深主任医师:

主持四类手术及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和一般科研项目手术,经主管部门批准主持高风险科研项目手术。

(9)新调入聘任的各级医师独立开展手术前应有高一级的医师带教考核后参照上述原则核定权限。

(10)进修医师根据进修医师管理规定,由科室根据其职称和实际能力经考核后参照上述原则确定手术权限并报医务科批准执行。

(11)外请专家会诊手术根据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暂行规定》执行。

5、资格准入手术权限:

各级医师手术权限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同时必须符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准入资格。

6、手术审批权限

(1)常规手术:

四级手术:

科主任审批;三级手术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审批;二级手术由副主任医师以上审批;一级手术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审批。

(2)资格准入手术:

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3)急诊手术:

预期手术的级别在值班医师手术权限级别内,可通知并施行手术。

若属高风险手术或预期手术或术中发现手术权限超出值班医师手术权限级别时,应按规定报告上级医师处理。

紧急抢救生命的情况下,应及时先予处置并同时报告上级医师。

(4)新技术:

根据医院新技术准入制度执行。

 

医疗新技术准入制度

1、为了加强医疗新技术的准入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的医疗新技术,分为探索性技术、限制性技术和一般技术三类:

(1)探索性新技术:

指本院引进或者自主开发的在国内尚未使用的新技术。

(2)限制性新技术:

指技术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国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限制使用、需要在限定范围和具备一定条件方可使用的新技术。

(3)一般性新技术:

指除国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限制使用外的常用诊疗项目。

3、医院鼓励研究、开发和应用医疗新技术,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禁止使用已明显落后或不再适用,需要淘汰或技术性、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伦理及法律等方面与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适应的技术。

4、科室开展医疗新技术应向医院提交相应申报资料:

(1)新技术项目负责人资质证明材料;

(2)新技术项目组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3)国内外有关该项技术研究和使用情况的检索报告及技术资料;

(4)新技术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新技术开展的实施方案和风险预案;

(6)如涉及医疗器械、药品的,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7)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5、开展医疗新技术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1)开展一般性新技术由科室向医务科申报,医务科组织专家论证,经医院专家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开展限制性新技术由科室向医务科提交申请资料,医务科审核该申请符合国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准入条件后,经医院专家委员会同意,医务科根据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申报,批准后实施;

(3)开展探索性新技术,由科室向医务科提交可行性报告,经医院专家委员会充分论证同意后,医务科根据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申报,批准后实施。

6、新技术临床试用期间,医务科应当加强对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的质量控制,组织专家进行跟踪评估,建立技术档案,并根据评估结果,逐步建立准入标准和应用规范。

7、新技术临床试用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暂停临床应(试)用,由医务科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调查情况报批准部门讨论,以决定是否继续恢复临床试用或者应用。

(1)发生重大医疗意外事件的;

(2)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

(3)技术支撑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消失的。

8、开展新技术的科室和人员不得将获准试用的新技术在其他医疗机构应用,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或者紧急救援、急诊抢救的情形除外。

 

术前讨论制度

1、术前讨论是防止疏忽、差错,保证手术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必须认真执行。

手术前讨论在术前准备基本完成时进行,也是对术前准备工作的最后一次检查。

 

2、凡大、中型手术(Ⅲ、Ⅵ类手术)以及新开展的手术,均应进行术前讨论。

急诊手术时间不允许进行术前讨论,中型手术由主治医师以上确定手术方案,大型手术由副主任医师以上或科主任确定手术方案。

 

3、中型手术术前讨论由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本医疗组医务人员参加,特殊情况应提交科室讨论。

大型较复杂疑难和新开展手术的术前讨论应由科主任或由科主任委托副主任以上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本科室医师、护士长、责任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并根据病情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特殊病例需有院领导参加讨论。

 

4、术前讨论应取得麻醉医师会诊意见或邀请麻醉医师参加。

 

5、术前讨论应在术前一周内组织进行。

经治医师应在讨论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在讨论中汇报病情,提供有关资料,做好讨论记录和登记。

参加人员应对手术指征、手术方案、术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危险、意外及防范措施、术后观察和护理要求等提出针对性意见和建议,充分进行讨论,最后由主持人总结并确定手术方案。

6、讨论记录由主管医师审签,一式两份,一份附病历存档,一份存科室术前讨论登记本备查。

 

首诊负责制度

1、首诊负责制是指凡到医院就诊的患者,首次接诊的科室和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和抢救均应承担责任的制度。

2、首诊医师应对所接诊患者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及时规范书写病历,根据规定履行相应报告制度。

经检诊后,如属本科疾病,首诊医师应负责处理;如诊治困难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指导;如不属本科疾病,或者同时存在其他专科疾病时,应及时请求会诊,除参加会诊的专科同意转科外,首诊医师应负责对患者继续进行处理。

3、首诊医师下班前应与接班医师做好床头交班,共同检诊患者,交接清楚病情,并做好记录后方可离开。

4、首诊医师对急、危、重患者,应根据抢救制度立即实施抢救,如不属本科疾病,应一面抢救一面请其他科室医师会诊。

被邀请的医师,应立即赶到现场,明确为本科疾病后,应接过患者按首诊医师的责任进行抢救。

5、经检诊或抢救后,需要住院治疗的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负责向病房联系,病房不得拒绝收治。

如收治有困难时,应向医务处或医疗总值班报告,协调处理。

6、凡决定收入院治疗的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根据病情以及转院相关规定,指定医护人员护送入病房,或转送他院。

 

首问负责制

  

1、首问负责制是指第一位接受询问的医务工作人员对所提出的问题,应负责详细耐心解答,或介绍到相关部门或指点到相关地点。

2、首问负责制度形式包括:

面对面回答询问、回答电话咨询、受理来信来访。

3、总体要求:

不管在任何场所,不管遇到任何形式的提问,无论其事是否与自己有关,都应耐心解答,或将其介绍到相关部门或指点到相关地点。

4、具体要求:

(1)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立即给予答复;

(2)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而当事人不能答复的,需立即请示本部门领导,按领导指示答复;

(3)不属于本部门、本人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得推诿,要积极将提问者指引到相关部门,直到有人接待;

(4)对于来信来访或其他不能马上回答的问题,一定要记录首次接待时间,并按医院有关规定按时答复。

查对制度

(一)临床查对制度

1、开具医嘱、处方或者各种申请单、治疗单、手术单等医疗文件,应查对病员姓名、性别、年龄、床号、住院号(门诊号)以及相关信息资料,加以核实。

2、执行医嘱时应进行“三查七对”:

摆药后查。

服药、注射、处置前查。

服药、注射、处置后查。

对床号、姓名、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同时应检查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注意药物配伍禁忌,询问有无过敏史。

3、抢救病人执行口头医嘱时,执行者必须口头复诵一遍,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并将使用后的空安瓿、药瓶或者相关包装等物品保留备查。

4、采集标本时应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床号与标本标签相符,标本质量与检查要求相符,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送检。

(二)输血查对制度

1、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2、医护人员或者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时,双方进行逐项核对。

3、输血科交叉配血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进行交叉配血。

4、输血科两人值班时,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人互相核对,一人值班时,操作完毕后自己复核,准确无误后填写配血试验结果。

5、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取血,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6、血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

标签破损、漏血;血液中有明显凝块;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接面上出现溶血;红细胞层呈紫红色;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7、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

8、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三)手术查对制度

1、手术前接病员时应根据手术通知单与病历资料一起查对病员的姓名、性别、科别、床号、诊断、手术名称和术前用药、术中备用的特殊药品或者特殊耗材等。

2、手术前手术医师、护士、麻醉师应再次查对病员的姓名、诊断、手术部位、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

3、手术中切除责任病灶或器官时,应再次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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