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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教案德州学院

经济法学(讲稿)

绪论

【讲授内容】1、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2、经济法学的体系;

3、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

4、经济法学教程的体系;

5、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讲授重点】1、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2、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学得以产生和发展的阳光、水份和土壤,同时,也决定了经济法学的研究起点、方向、体系安排和内容结构。

因此,可以说,探讨和研究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学的首要任务。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在经济法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引起了众多学者的注意和重视,但由于种种原因所致,至今未能取得共识。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领域的法律调整问题,属于经济法学的研究课题。

”[1]有的学者认为“它(指经济法学——引者注)以经济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2]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经济法律、法规现象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

”[3]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以及法的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质等的一门学科。

”[1]

类似的观点还有很多、很多。

概括来讲,学术界关于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和表述,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种观点认为是经济法律、法规现象;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经济法律、法规。

我们认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以经济法律、法规为基本内容的经济法律现象。

这一研究对象由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责任五个部分组成。

二、经济法学的体系

(一)经济法学体系构建的理论要求

如何科学地构建经济法学的体系,学术界还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

我们认为,科学的经济法学体系必须建立在以下四性的基础上。

1、全面性。

全面反映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全貌,对五个基本要素

作全面的反映,不能有任何遗漏。

2、区别性。

深刻认识经济法学体系与经济法律规范体系的区别性,

一定要将其与经济法律规范的体系相区别,不能把经济法学体系直接或间接地变成经济法律(规)的翻版、剪辑或汇编,更不能使经济法学成为一个经济法律规范的大拼盘。

3、合理性。

合理性是指经济法学的体系结构应该自然合理,要求我们在构筑经济法学的体系时必须使整体与部分之间、各个部分之间、各个章节之间衔接自然,呈现出一种内在的规律性。

4、充实性。

充实性即内容必须丰富,充实,具有较强的涵盖性、包容性和前瞻性,真实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立法之现实,解决好现在与未来的关系问题。

(二)经济法学体系的构建思路

我们认为,在构建经济法学的体系时应“以经济法律关系为核心”进行理论上的构建。

这是因为:

1、法律关系是中国法学的理论研究核心,也是法学体系构建的惯常主线。

多少年来,也有个别学者试图以别样的思路、主线、核心来安排法学的体系,但均未获得成功。

这一事实,足以说明“以法律关系为核心”的体系安排法的合理性和生命力。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学各研究要素的运行核心。

在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责任等五要素中,经济法律关系处于核心位置,其它四要素均以此为核心进行运转。

其中:

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事实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条件,经济法律责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保障。

基于此,我们也就必须以“经济法律关系为核心”来研究经济法学,来构建经济法学的体系。

三、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法学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建立和现代化事业的进行。

纵观二十五年来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史,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一)1978——1986年阶段

这一阶段是经济法学的初创阶段,也是经济法学蓬勃发展的阶段。

受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和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推动,经济法学的研究空前繁荣。

(二)1986——1998年阶段

这一阶段,经济法学受到了来自民法学、商法学行政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等的有力挑战,经济法学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是经济法学发展最困难的阶段。

(三)1998——2000年阶段

这一阶段,国家教育部将经济法学确立为法学类十四门核心课之一,为经济法学的发展带来了生机,注入了活力,经济法学又重新复活,高档次、高品味的专著、教科书不断涌现,经济法学又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

(四)2000年以后的阶段

这一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撤销经济审判庭,自此经济法学又遇到了新的困难,但经济法学的研究并未止步,而是以新方法和视野推进着经济法学的研究。

四、经济法学教程的体系

经济法学教程的体系与经济法学的体系既有密切的关系又有很大的不同。

经济法学的体系是为了求得学科自身的完整,即科学的完整;经济法学教程的体系则是为了教学法需要,以易教、易学为目的。

考虑到教学的目的,课程的设置,学时的安排和学术界对教材体系安排的通常做法,我们对本书的体系作了如下安排;

(一)绪论

绪论是经济法学的导入内容,其主要任务是对经济法学进行概貌性研究。

在绪论的研究中,研究的基本问题有: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的体系和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二)经济法基本理论

经济法基本理论部分是对经济法的重大理论问题,尤其是对五个基本构成要素作全面、深入、整体的研究,为整个经济法学的理论奠定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

总论由五个部分组成:

(1)一定范围内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2)经济法律规范;(3)经济法律事实;(4)经济法律关系;(5)经济法律责任。

(三)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

主要研究规范市场规制关系的具体法律制度,包括: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广告法律制度和反倾销与反补贴法律制度等。

(四)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主要研究规范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可持续发展关系的具体法律制度,包括:

计划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以及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等。

(五)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主要研究规范社会保障关系的具体法律制度,包括劳动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五、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研究的方法对学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法学研究的方法对于法学学科的发展尤为重要。

法学研究的方法多种多样。

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基本的研究方法有三类:

即哲学方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

(一)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

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的精髓,在于它从经济关系决定法关系这一理论出发,阐明了法的本质,进而揭示了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

这一理论要求,在经济法的研究中,一切经济法理论,必须随市场经济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同时,经济法学的理论、观点等也不能象镜子一样机械地反映市场经济的现实,超前的理论思考和超前立法都是必要的。

(二)实证分析法

实证分析法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通过对体验事实的观察、分析并以此为依据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二是在事实领域之外,则运用逻辑和纯数学知识。

实证分析的具体方法有:

(1)社会调查的方法;

(2)历史分析的方法;(3)逻辑分析的方法。

(三)比较的方法

比较是人类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

对法现象的比较有两种常用形式,一是横向的比较,二是纵向的比较。

比较研究法,对于认识和完善本国的法律,对于从不同的法律制度中抽取共同的法律原则,对于消除敌意、建立不同法域的相互理解与沟通,对于减少因偶然性而形成的非理性的法律规定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小结

□经济法律现象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它由五个基本要素组成。

□一般而言,经济法学的体系由绪论、总论、分论(市场秩序调

控法律制度,宏观经济调控与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构成。

□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实证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是经济法

学的主要研究法。

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讲授内容】1、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2、经济法部门产生与发展的原因

3、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发展与展望

【讲授重点】经济法部门产生与发展的原因

第一节概述

一、研究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方法

研究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即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探究经济法产生的时间、标志、特征及基本轨迹问题。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研究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必然性已成为学者的共识,几乎所有的教科书都设有“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或“经济法的兴起”等章节。

就其研究的基本方法而言,主要有:

(一)从法律与经济的内在联系入手,揭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

通过法律与经济的关系研究,我们会清楚地看到,经济法并不是像有的人所指责的那样,是用肢解其他法律部门的方式建立的拼盘式的法律体系,而是有它自身发展的社会基础。

揭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是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研究的重要方法。

(二)从古与今、中与外的辩证关系入手,揭示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

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除了自己特殊的发展历史之外,往往还有许多惊人的相似之处。

这些相似的东西就是规律性的东西。

经济法发展的规律性东西对任何国家的经济法都是适用的。

1993年,我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而此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已经发展了几百年,且进入了发达阶段。

为了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党中央强调,必须加快和加强市场经济立法。

但是,市场经济和市场经济法制对我们来讲都是陌生的。

如何尽快地制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尤其是经济法律体系,切实可行的办法就是向历史学、向国外学,只有这样,才能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

二、研究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方面

研究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同时进行:

1、经济法概念的形成。

2、经济法部门的产生与发展。

3、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经济法概念的形成

一、摩莱里关于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

摩莱里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早期的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恩格斯曾经对摩莱里的理论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它是18世纪的“直接共产主义理论”。

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可以归纳为:

(1)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权制度;

(2)保证每个公民都有的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的义务;(3)按人口数量实行需求平等的分配;(4)强调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统一的管理。

二、德萨米关于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1843年,法国的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再一次使用了经济法一词。

德萨米的经济法主张归纳起来主要有:

(1)主张实行公有制,认为公有制的最好形式是公社;

(2)认为最好的分配方式是按比例的平等分配;(3)主张建立没有贸易的社会制度;(4)重视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

三、蒲鲁东关于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人物薄鲁东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文中又一次使用了“经济法”一词。

蒲鲁东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薄鲁东看到了经济法是补充,看到了有些经济关系是政治法和民法所不能调整的,需要由一个既体现国家政治权力,又体现经济自主的法律来对它进行调整,显然比空想共产主义者将经济法作为臆想的产物更接近实际了。

只可惜蒲鲁东受小资产阶级思想和客观条件的局限,没能看到客观经济关系对经济法的要求。

四、赫德曼关于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二十世纪初,德国著名法学家赫德曼于1916年在《经济学字典》中也使用过“经济法”一词。

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赫德曼的定义,揭示了经济法的质的规定性。

虽然从现代意义上讲,赫德曼的经济法概念尚未具有严格的科学涵义,但在当时,他已经较大程度地丰富和发展了经济法的内涵。

我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在这时已经形成。

第二节经济法部门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以国家干预经济为特征的,只能产生于相当发展的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基础上。

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产生于较发达的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其原因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一)经济法兴起的经济原因

从经济角度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大生产的发展,推动了经济法的产生。

这是因为,商品经济愈是向着社会化生产方向或者市场经济方向发展,就必然推动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以及国民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

这必然要求国家从社会总体利益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一方面顺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克服商品经济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消极因素,以解决商品生产经营者自身难以解决的商品经济的内在的矛盾。

这就在客观上促进了以国家干预为己任的经济法的兴起。

(二)经济法兴起的政治原因

从政治角度去考察,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导致了经济法兴起的客观必然性。

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

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而已。

如何认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我们以为必须走出两个误区:

一个误区是把国家干预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以为市场经济是排斥国家干预的;另一个误区是只看到干预的消极面,看不到现代的经济干预在价值取向上的积极变化。

(三)经济法兴起的法律文化原因

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去考察,人们渴望以法治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促进了经济法的兴起。

就经营者而言,他们是以平等作为生存条件的,因此,他们很关心自己如何能在平等的社会条件下从事商品经营活动,而这种平等条件仅仅依靠商品经营者的力量是难以办到的,因而他们必然要求国家运用国家权力的最高表现形式——法律来保障平等条件的实现和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而这样的法律实际上就是经济法。

(四)经济法兴起的部门法原因

从部门法作用的角度去考察,行政法和民法难以解决现实经济中存在的所有问题,这为经济法的兴起提供了可能。

每一个独立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质的规定性。

民法作为私法,不能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无序状态,因为私法不足以防止私权的滥用,更无法彻底地遏制公权的滥用;行政法作为公法,其依法行政的价值取向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防范公权对私权无端侵扰,但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极为广泛,其所负担的重要任务使得它无力对公权与私权的界限作出全面而又合理的界定。

而经济发展的本身,又必须要求私权和公权在一个恰当的法律形式中互为作用,具有公、私兼容性质的经济法即是这样一种法律形式。

(五)经济法兴起的理论原因

从理论角度去考察,经济学和法学中国家干预主义的产生并占主导地位,加速了经济法的兴起。

现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对自身经济发展道路的反省,都已认识到发展本国经济,既不能实行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体制,也不能实行完全由国家干预的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从而总是交替采用“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来调节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

至于这两手伸多长,各国又有所不同。

但是,总的趋势是,几乎没有哪一个国家是完全放弃了对社会经济的干预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经济法的。

第三节中国经济法的产生

中国的经济法,实质上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产生的。

经济法之所以能在中国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这一特定历史时期兴起,是多种原因交互作用的结果。

主要是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推动,受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的推动。

(一)经济法概念的提出

人们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最早提出经济法概念的是胡乔木同志。

其标志是胡乔木同志1978在《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文中提出了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两个专门性经济法律用语。

(二)我国的经济立法

1、1979——1992年的经济立法。

1979年至1992年是我国经济法的初创时期。

在这一时期,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经济法也呈空前发展的态势。

2、1993年以后我国经济立法的现状。

自1993年起,经济立法步伐明显加快,出台了一大批市场经济急需的经济法律法规。

(三)我国经济法的前景展望

经过多年的理论探讨和立法实践,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不仅为我国,同时也为各国所认同。

如果说,我国经济法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契机,出现了第一次勃兴的话,那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推进和知识经济的到来,必将迎来第二次勃兴。

小结

□著名德国法学家赫德曼关于“经济法”一词的运用,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产生。

□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人们对法治化国家的渴望、行政法与民法之不足、国家干预主义的盛行是现代经济法部门产生的主要原因。

□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主要是受解放思想、事实求是思想路线的推动,受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的推动。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

【讲授内容】1、经济法的概念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3、经济法的地位

【讲授重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

定义是必要的。

它是认知的前提和研究的起点。

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法学家在经济法学的研究中,都无一例外地依据自己对经济法的认识,给经济法作过不同的定义。

(简要介绍一下

(1)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对经济法的定义;

(2)东欧以及前苏联社会主义国家对经济法的定义;(3)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定义,使同学们对经济法的定义有一个历史的、客观的、感性的认识,为我们推出经济法的定义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一、经济法定义的方法

定义是对于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而简要的说明。

准确的经济法定义,对于正确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明确经济法的地位,阐释经济法的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学者们对经济法定义的方法各不相同,但有一点却是一致的,即大家都认为,在经济法的定义中应揭示经济法的本质,把经济法同其他法律部门,尤其是同相近法律部门区别开来。

基于此,我们认为,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定义经济法的最有效的办法。

二、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定义揭示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干预经济关系。

法作为国家制定

或认可的一种人们的行为规范,是通过调整一定社会关系,以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这是法的本质属性。

因此,作为具体的法律部门,在界定其涵义时,必须揭示该部门法所调整的是哪种(类)社会关系,维护什么样的社会秩序。

各个部门法正是因为有了不同的调整对象,才有了相互间的区别。

有些学者在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同时,在经济法的定义中还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嵌入了“功能”、“作用”、“方法”、“目标”等内容。

我们认为,这是不需要的。

因为,经济法的“功能”、“作用”、“方法”、“目标”等都是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所决定的,调整对象是第一性的,“作用”、“方法”、“功能”、“目标”等是第二性的,将二者置于同一定义之中极易引起认识上的混乱。

2、经济法是由众多经济法律规范组成的。

不同的法律传统要

求不同的法律表现形式,法典或单行法律规范都可以成为法律部门的构成内容。

我国经济法是由众多经济法律规范构成的,既包括经济法律,也包括经济法规,但不包括其他非法律性的规范文件,如内部规章、操作规程等。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未制定经济法典。

自1978年以来,我国颁布了数以百计的单行性经济法律和经济法规,它们是现阶段我国经济法的基本表现形式。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概述

(一)调整的含义

法律上的调整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整顿和调控。

整顿和调控既包括对已经成熟且稳定发展的社会关系的整顿和调控,又包括尚处萌芽状态,还未充分发展的社会关系的整顿和调控,其目的是对社会关系进行梳理,以促进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进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法律调整的研究中,应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调整的性质与范围(即调整对象)的问题,一是调整的措施与手段(即调整方法)的问题。

(二)法律调整对象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调整对象即受法律整顿和调控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与范围。

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客观性。

即调整对象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与人类社会生活与生俱来的社会存在。

对调整对象只能去认识,去发现,去界定,而不能主观臆造。

2、区别性。

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依据其性质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关系领域。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存在于经济关系之中。

3、层次性。

作为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和被法律调整后形成的法律关系有着实质上的区别。

(三)法律调整方法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调整方法即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整顿和调控的具体方式。

它具有两个显著特征:

1、法定性。

即对社会关系进行整顿和调控的具体手段必须是由法律的。

2、多样性。

即整顿和调控社会关系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都未形成共识,观点从多,争论激烈。

(概括介绍一下国内外关于调整对象的观点。

介绍层次为:

(1)资本主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几种代表性理论观点;

(2)社会主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几种代表性观点;(3)中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几种代表性观点)

我们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这一调整对象的范围包括四个方面:

(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三)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是指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在平衡本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关系。

(四)社会分配关系

是指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三、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即经济法调整国家需要干预经济关系的具体手段。

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性质取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有什么样的调整对象,就有什么样的调整方法。

概括来讲,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有三:

(一)国家公权力强行介入的调整方法

是指国家以公共权力者的身份介入经济活动并对经济活动进行强制性的整顿和调控。

其目的是为了使经济的发展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保持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地发展。

国家公权力强行介入的调整方法包括经济手段和非经济手段两种。

(二)国家公权力非强行性介入的调整方法

是指国家以公共权力者的身份介入经济活动并对经济活动进行非强制整顿和调控。

这种调整方法主要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行政指导。

引导、建议、提倡、经济政策、发布官方信息等均属这类调整方法。

(三)国家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是指国家以非公权力的手段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并以此达到对整个经济运行进行整顿和调控的目的。

投资创办国有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政府采购,政府出售与收购,发行国债,买卖外汇,政府补贴等均属这类调整方法。

第三节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地位的含义

所谓经济法的地位,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独立”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是经济法独立性如何,重要性怎样。

我们反对将经济法的“独立性”“泛化”的认识和做法。

二、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

法律部门的划分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这一点学者们已经取得了共识。

但是,对于如何进行法律部门的划分,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什么,在经济法学界却历来都存在着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是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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