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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户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书

 

合同编号:

经营品种:

经营区号:

商户名称:

商铺类型:

 

商用铺位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

(简称甲方)

承租方: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精神,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商用铺位事宜,签订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商用铺位的位置、面积及用途

1.1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位于物理层平街第层区号,套内面积为平方米的铺位租赁给乙方使用,此面积为本合同项下租金的计算依据,允许实测面积与本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在正负3%的范围内若超出此范围以现场实测使用面积计算。

此商用铺位仅限于乙方经营的品牌,系列产品。

1.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经营布局,调整经营商品的品类及范围。

1.3如商铺类型为中岛,货柜高度距地面统一为1.35米。

(以现场测量柱高为准)

二、合同期限

2.1本合同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月,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装修免租期,装修免租期期间乙方需缴纳每月每平方35元的装修管理费,乙方应于装修免租期届满之日起开业(甲方商场开业时间晚于乙方装修免租期届满时间的除外)。

商场的开业日期如需变动,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乙方。

若是推迟开业日期,则乙方相关费用的缴纳及租赁期限相应顺延,具体办法由甲方视实际情况拟定,乙方应当予以配合执行。

若发生上述情况,双方免责,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2本合同期限届满,如乙方欲续签合同,则乙方应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续签。

如甲方同意续签,则双方应于甲方准许之日办理续约手续,甲、乙双方均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继续履行。

如乙方未按上述期限续签合同,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续约权利,甲、乙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日终止,甲方可依法自主处理乙方承租的商用铺位。

2.3如乙方未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得甲方同意续签合同的,则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前90天内的任何合理时间内,乙方应允许可能的新承租人勘查租赁场地。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3.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其租赁费用标准为套内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人民币。

3.2

(1)租赁费用采取押付方式,每个月交付一次,每次交付租赁费用为元(大写:

)。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履行费用的交付,如乙方未按时交付,则本合同自动失效。

(2)乙方应于每个交费期首月的5日前交付租赁费用。

(3)如租赁期间或最后一期的租赁时间不足一个整月,则应按照实际天数计算租金。

即租金=月租金÷30天X租赁天数

如交费期遇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乙方应提前至工作日内交付相关费用.

3.3乙方在租赁期间,商铺内的电费收取采取插卡式电表,由乙方自行到商场财务部购电。

(中岛商铺根据总表计费,每月按套内面积平均分摊至该区域内用电商户)

3.4乙方商铺内的电话/传真由乙方自行申报,电话费及网费(含月租费、手续费等),由乙方自行负担。

3.5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租金、管理费、市场推广费及其它有偿服务费。

如交费期遇周六、周日和法定假日,乙方应提前至工作日内交付相关费用。

乙方逾期不交者,每拖欠一日、应承担欠款总额1%的违约金,拖欠三日,甲方有权责成乙方停业整顿;拖欠一周,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

四、保证金

4.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交付三个月的租金及物管费和推广费作为履约保证金(低于人民币5000元的需补足。

),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

4.2如乙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则甲方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后,不计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乙方同时向甲方交付2000元质量保证金,如乙方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三包期限届满后,无商品质量纠纷,甲方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后,将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全额返还给乙方。

4.3乙方不得将商铺的履约保证金用于冲抵其应交付的商铺租金及管理费或其他应付款项。

4.4如乙方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则甲方对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租金、管理费及推广费不予返还并收取相当于3个月的租金、管理费及推广费。

4.5因商用铺位的门、灯具及其它自有设施损坏而产生的维修费用,乙方未按相关规定交付,或遇顾客投诉乙方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的,甲方可在乙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款项,并扣除乙方应当支付而未付款项金额的每日1%的违约金金。

履约保证金因前述事由减少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五日内补足。

4.6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诚信经营。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乙方承租的商铺,乙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7乙方应于年月日,进驻商用铺位进行装修;并于年月日之前完成装修。

乙方经营的商品亦应在年月日之前陈列到位,并完成其他一切营业所必备的事宜,以保证乙方能够按约定的时间正常营业。

如未按时开业,乙方除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金、管理费、推广费及其它费用外,还应每日向甲方交付金额相当于当时每日保底租金的违约金,直至乙方实际正式对外营业之日止。

如乙方连续停业达七天或累计停业达十四天,应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4.8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交付一个月的租金、物管费和推广费作为开业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开业义务的保证。

4.9如乙方全面履行开业的义务,则甲方应在乙方开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开业保证金不计利息全额返还给乙方。

4.10乙方装修期间,甲方免收租金,但乙方应按约定标准向甲方交付管理费用.

4.11如果甲方将该商业项目转让给其他第三方,在第三方书面承诺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保证金转让给第三方。

之后,甲方不再就本合同或保证金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5.1负责维护经营场所的正常秩序及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并做好夜间的巡视检查工作。

5.2负责照明及空调等公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乙方商铺内及其附属设施如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维修。

维修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5.3负责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安全防火教育。

5.4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情况,甲方应当尽力协助乙方解决。

5.5甲方负责有偿提供仓库、广播、广告等租赁经营服务。

5.6商铺的出入口由商场统一规定位置和方向,甲方保证出入方向的展示、对转角位商铺外侧墙,由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安排布置。

5.7甲方有权根据商场整体经营需要或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经营布局调整、装修改造等经营活动。

对于商铺位置、面积、经营品种的调整,乙方应服从商场经营调整安排。

本合同期限内,商场停业装修的,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商铺位置或面积调整后,租赁费应按本合同约定标准或位置差距增减;租赁经营品种调整后,本合同应进行变更登记。

上述调整,甲方不承担乙方的经营利润及其他损失。

在上述调整情形发生后,乙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甲方应无息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并按乙方出场日结算租金及管理费用。

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对公共区域实施装修装饰等改造工作。

5.8乙方明确声明,放弃任何法律、法规赋予乙方购买该商业项目房地产的优先权利。

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的任何时候,甲方无需通知乙方,有权转让该商业项目房地产。

租赁期限内,甲方如需再次抵押该商业项目房地产,亦无需书面告知乙方,且在该商业项目房地产抵押后,当事人协议处分该商业项目房地产前,亦无需征询乙方购买该商铺单元房地产的意见。

5.9在租赁期限内,甲方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合同转让该商业项目房地产,则甲方应在该商业项目房地产的出售合同或其它有关该商业项目房地产权利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商业项目房地产的受让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向乙方作出任何补偿。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依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遵守炫地购物中心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6.2乙方在该商铺内开展经营业务之前,应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如有规定)等其它必需的经营文件。

乙方应当确保执照或许可证等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并在各方面均符合执照或许可证的规定。

6.3乙方应爱护商场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改造商铺,如有利于租赁经营需要改造的,应当向甲方提出申请,待核准后,由甲方统一改造。

未经甲方审核,乙方自行改造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并责成乙方停业整顿。

6.4为了保证商场经营品位的统一性,乙方装修商用铺位、陈设商品、制作POP等相关事宜,应执行甲方制定的标准、要求及规定。

6.5乙方装修商用铺位及对商用铺位内的各项设施进行变更、增设或移动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交装修平面效果图及施工配置明细,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

6.6为了保证乙方装修施工安全,电气施工应当统一由甲方电工完成,费用由乙方按商场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增加灯具及其他用电设施。

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6.7乙方商用铺位的装修及其附属设施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的消防法规及甲方的消防规定。

如果乙方商用铺位出现消防事故,由乙方独立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6.8乙方应指派负责人到施工现场,负责施工安全,并接受甲方的检查及指导,施工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6.9乙方使用各项设备、设施过程中,如有故障或发生不良反应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如给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则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10乙方应执行甲方商场统一的营业时间,不得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内中途停止营业。

正常营业时间为早10:

00时至晚22:

00时。

6.11乙方应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切实履行各项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乙方不履行义务,造成对甲方声誉、经济上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12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商品品类进行经营。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改变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及经营品类。

6.13乙方商用铺位的名称、装修、图案以及陈列、销售的商品,不得侵害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代理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更不得陈列、储存、销售违禁品,若因乙方的上述行为而引发的任何纠纷,均由乙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乙方不履行法律义务,造成对甲方声誉、经济上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14《商场经营管理规定》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商场经营管理规定》及其他商场管理规则。

乙方不得在销售过程中,相互跟货、追货。

否则,甲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6.15乙方在其他商场的同一商品打折、特惠等活动时,应事先通知甲方。

甲方应当尽量协助乙方做好打折、特惠等活动安排。

6.16乙方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的要求,对其售出的商品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售后服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乙方独立承担产品责任。

6.17乙方应对其商用铺位的装修以及陈列、储存在商用铺位内的商品及其他财产,自行向资信度良好的保险公司投保,包括但不限于财产险、附加盗窃险、营业中断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维护其自身的利益,并保证在租赁期限内,维持该保单持续有效。

保险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乙方未投保或未保全险种,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及损失。

6.18乙方不得在商铺外、通道、公共区域或者消防通道等场所设置广告、加装设备、存放废物、危险品及其它物品。

6.19乙方应负责把该商铺门前区域的垃圾及废物,放入甲方指定的废物箱盛载,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倒卸。

乙方随意倒卸垃圾,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批评、罚款和停业整顿的措施。

6.20任何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或管理公司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损害的,乙方应对该等损失、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21乙方与第三人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其它法律行为等问题,均与甲方无关,完全由乙方自行负责。

6.2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甲方因乙方原因发生任何索赔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因甲方委托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

6.23乙方应当小心及合理地使用或调节甲方为该商铺提供的任何中央空调(冷却或空气流通)设备或机器。

除甲方提供的空调设施外,乙方不得安装其它的空调装置和设备,亦不得安装空调装置和设备以取代甲方提供的空调设施(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6.24乙方不得转让、抵押、分租、出借、停止使用或转租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

乙方亦不得同意或容许任何安排或交易,致任何第三方获得使用、占有、享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利,无论第三方是否为此支付租金或其它代价。

当发生上述行为时(无论是否收取金钱或其它方面的代价),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按甲方的通知,立即搬出该商铺,并将该商铺交还给甲方。

6.25当乙方出现任何违约行为在未改正之前,甲方均有权对乙方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停止提供各项服务的措施。

七、人员管理

7.1乙方的营业人员应当接受甲方举办的各种培训,以便提高其工作能力。

7.2乙方的业主及营业人员应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7.3乙方的业主及营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因处理其他有关的任何当事人,因此向出租方提出的所有费用、要求、请求、诉讼和因法律程序而使甲方遭受的损失及所有费用开支。

八、合同的终止

8.1合同解除

8.1.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8.1.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3.5、6.10、6.11、6.13、6.24款的约定,且不积极配合甲方善后处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除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外,乙方剩余的租金、管理费用及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8.2合同期限届满

8.2.1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商铺享有租赁经营的优先权。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如乙方不再续签合同,则乙方应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同时,乙方应于本合同期限届满一日前撤出一切商品。

乙方逾期向甲方返还该商铺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上次全部缴费标准的三倍向甲方支付该商铺的占用费。

如逾期超过了7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进入该商铺,对该商铺内所有装修、设施和物品进行处理。

甲方无需为乙方装修、设施和物品的剩余价值向乙方作出任何补偿。

8.2.2如因乙方违约而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于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撤出一切商品。

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清空乙方商用铺位。

如乙方物品因此而遗失或损坏,甲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8.2.3本合同期限届满,鉴于乙方商用铺位与其装修的整体性、不可分割性以及合同终止后装修的不可再利用性,双方约定:

乙方商用铺位的装修及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赔偿或补偿请求,且不得将装修拆除。

如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将其自费装修中可拆除或可移动的部分运走,拆除及运输运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并且乙方应保证不破坏商用铺位的其他设备、设施。

双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之日内,相互结清各自应承担的各项费用。

九、紧急避险

9.1出现火灾、台风或其它意外事故的情况下,甲方或其雇员认为有导致或可能导致对炫地场地的损坏或人员的伤害事故,甲方或其雇员或经甲方授权的人员,有权在乙方不在场的情况下,打破场地/店铺的门、窗并实施任何必要的行为,保护场地/店铺不受损坏。

在该等情况下,乙方或任何其他当事人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或损害不得向甲方追偿。

十、不可抗力

10.1租赁期限内,若因城市建设、消防改造、不可抗力的原因或政府决定、命令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标的物灭失或不适于继续使用,本合同则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过错责任。

十一、关于税、费的承担

11.1乙方负责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缴付在其经营中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缴纳的税、费等款项)

十二、其他约定

12.1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无效,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其一解释会使该条款有效,其它解释使该条款无效,则该条款按有效解释。

12.2甲方有权根据商场实际运行需要,以保持商场持续,稳定繁荣为目的,对本合同涉及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的条款及处罚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甲方可采用但不仅限于以下的方式告知乙方:

广播通知、书面通知、送达商铺、工作人员至商铺通知等。

乙方承诺,对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及调整内容,均遵守执行,受此约束。

12.3甲方制定的《商场经营管理规定》、《消防安全责任书》以及其它有关商场经营管理的一切规章制度均系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2.4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5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6送达方式可以书面直接送达、张贴通知于乙方商铺处或以公告及挂号信函等方式(邮寄地址以乙方在本合同首页预留的地址为准,如因地址错误或变动原因发生邮寄错误,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通知都应以本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通知对方。

若采取邮寄方式,则以本合同首页双方预留的通讯地址邮寄给对方。

如预留地址发生变动,变动方应于变动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另一方。

否则,视为未变动。

邮寄的通知在寄出三日后(以邮寄为准),视为已送达。

邮政部门出具的邮寄收据,应作为该通知已送达收件人的证明

12.7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及甲、乙双方确认的有关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8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本合同书一式四份,甲方执3份、乙方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证件名称及号码:

邮编:

地址:

电话:

邮编:

传真:

电话:

邮箱:

邮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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