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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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编号执法类别事项名称

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许可

1行政许可

 

2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再生育审批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规定未履行职责、谎报瞒报疫情、未主动收集信息、发现疫情未采取措施、泄露个人

隐私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进行传染病预防、疫情、对传染病病人未及时救助、医疗器具以及器械未处理、泄露医学

资料以及病人隐私的处罚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非法采集血液、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或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消毒产品、出售运输疫区可能被污染的物品未消毒处

理的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违反规定有关管理、传染病样本或有关血液的规

定的处罚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或违反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从事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对供水单位违反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施、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供应饮用水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超出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放射诊疗设备或发生放射事件损害人员健康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对实验室违反有关标识、报告、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备案、人员培训、操作规程、保存实验档案规定的处罚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

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

对实验室违反有关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未经论证的新技术、擅自从事实验活动、已宣布消灭或高致病

病原微生物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对实验室拒绝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

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违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管理及开展实验活动的处罚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对违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管理的处罚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报告的处罚

对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医疗机构)违反有关职业病规定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安排不得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人员作业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

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对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对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个人隐私的资料的处罚

对公共场所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卫生检测、对顾客用品用具未消毒保洁的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处罚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

责人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有关人员、技术、卫生防护措施、登记资料、测评规定的处罚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规定贮存、包装、运输或监控装置不合规定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的处罚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规定履行职责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

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对各医疗及防疫机构违反规定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或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

人一用一灭菌或接触皮肤、黏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理,运

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没有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

对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未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控制、监测、救治、调度等职责的处罚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院感染管理的相关规定的处罚

对未取得有关合格证书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处罚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

处罚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处罚

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处罚

对(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处罚

对(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处罚

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对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

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对雇佣他人冒名献血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的处罚

对单采血浆站违反相关规定采集、供应、运输、处理血浆的处罚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对单采血浆站违反监督管理、侵犯供血浆者知情权、未建立相关制度并落实、无资格人员从业、违反工作记录

规定、未按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处罚

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处罚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对逾期不效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对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规定、允许未取得护士资格的护士从事护理活动的处罚

对护士发现患者病情未报告、医嘱违反规定未报告、泄露患者隐私、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处罚

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处罚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买、使用、备案、销毁、处方管理等的规定的处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对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对会诊邀请超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处罚

对非医疗机构、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开展医疗气功相关活动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对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对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对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对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对违法开具处方、使用麻醉药品、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

对医师未取得处方权开具药品处方、未按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处罚

对接受单位、登记机构、设立组织库的医疗机构买卖捐献的遗体、遗体组织或者违背捐献人的意愿提取遗体的

组织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设立中医医疗机构的处罚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中医诊疗活动的处罚

对中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或者范围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对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依法应当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精神障碍患者权利的处罚

对从事心理咨询的人员从事心理诊疗、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违规开展诊疗行为的处罚

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处罚

对医务人员摘取人体器官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

对学校为学生提供的生活、学习、运动设施、运动项目和强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对学校违反相关规定让学生参加劳动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对在爱国卫生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禁烟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禁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志的处罚

对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对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对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处罚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

对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对组织、介绍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3

行政强制

对非法采集血液、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及非法组织卖血行为的强制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强制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及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的行政强制

对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的行政强制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的强制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强制

对涉嫌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强制

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等的行政强制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强制

对二次供水单位采取的行政强制

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行为采取的行政强制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政强制

对未取得国家颁布的有关合格证书开展母婴保健法禁止的有关活动的行政强制

4

行政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

5

行政给付

对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实行生活补助

失独家庭一次性慰藉救助

失独家庭“四助”

6

行政确认

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的审核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护士执业注册初审

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

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7

行政奖励

对在各类卫生防疫及药品监督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监督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医师的奖励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对在中医药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对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奖励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对营养改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的表彰、奖励

对爱国卫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的表彰和奖励

授予全市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评先树优

8

行政监督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监督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涉及产品生产安全)

对消毒服务机构的监督(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

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保护的监督

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的监督

对职责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的监督

对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

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督

对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

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

对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监督

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的监督

对人类精子库管理的监督

对产前诊断技术管理的监督

对献血工作的监督

对医师工作的监督

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的监督

对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监督

对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监督

对护士的监督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

对医疗广告的监督

对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

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监督

对医师开具处方的监督

对中医药管理的监督

对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

对性病防治工作的监督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的监督

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对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审核把关

9

其他权力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年度复核

《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

 

填写说明:

各单位按照市政府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结合法律法规规章变化调整情况,认真填报表格,执法类别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其他权力等。

有子项的不需列明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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