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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格式

土地开发整理监理合同

委托方:

宁阳县国土资源局

受托方:

监督方:

泰安市国土资源局

本协议由宁阳县国土资源局与山东泰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商定并签署。

鉴于(项目名称)通过年月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监理单位以万元人民币的报价为本工程施工和保修阶段监理所做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山东省宁阳县泗店、岱岳区范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宁阳片区)

工程地点:

宁阳县泗店镇、东疏镇

工程内容:

土地平整、农田水利、道路工程及其他工程

总投资:

5949.5万元人民币

2.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3.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

(2)合同协议条款;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4)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含监理单位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

(7)招标文件及补遗;

(8)其他有关文件。

4.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5.考虑到业主将按下条规定付款给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此与业主立约,保证全面按合同规定承包本工程的施工和保修阶段监理。

6.考虑到监理单位将进行本工程的施工和保修阶段监理,业主在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付款给承包方。

7、监督方的职责

(1)监督受托方监理业务的开展和履约情况

如受托方在开展监理业务时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规定等行为时,可在10个工作日内建议委托方与受托方中止或解除合同。

(2)监理费需经监督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支付。

8.特别约定

(1)受托方所派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实行压证管理。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同时持有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所颁发的土地整治监理从业人员培训结业证书的,在监理工作考核中予以加分。

(2)受托方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在项目实施现场成立项目监理部,并将相关管理制度上墙(包括“三控两管一协调”以及项目工程开工、工程款支出、项目工程变更、隐蔽验收、工程验收、工程计量等办理程序)。

(3)在合同签订10日内,受托方组织有关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完成各个标段所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查(含每天的人、材、机的配备情况)。

(4)受托方应加强对各个施工单位的管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监督方报送工作信息。

9、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竣工保修期满时终止。

为此,三方代表及监督方在此签字并加盖公章。

本合同一式9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受托方各执4份,监督方执1份。

 

委托方(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电传:

邮政编码:

受托方(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电传:

邮政编码:

监督方(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合同专用条款

第2条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的有关政策文件规定、项目审批文件、土地整治的有关规程、规范、标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与预算、规划设计的有关图册、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有关合同等。

第4条监理业务

4.1本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以及上述内容在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变更内容及实施本工程所必须完成的工作。

4.2监理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4.2.1监理单位应在合同签订时向委托人报送监理机构及其人员组成(含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任命书)。

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委托人报送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完成监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全部监理业务;

4.2.2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所有监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须经委托人同意。

承包人擅自变更或调换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及所有管理人员,委托人有权予以经济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同时承包人应按委托人要求重新组织合格人员,并承担因违约造成的双方损失。

委托人将此情况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计入土地开发整理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当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或某个技术人员不能胜任工作,委托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符合条件的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现场的时间每周不少于2天,委托人遇特殊情况需总监理工程师到场解决时,总监理工程师应随叫随到。

总监理工程师无故不出勤,每天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各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必须以全部时间指导和组织监理工作的实施,受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批准、决定及其它联络,无论何时离开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地得到委托人的批准。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无故不在现场,每天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其他负责人不在现场,每天支付违约金500元,每个岗位人员无故不在现场一个月累计3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

4.3在施工期间,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工程内容情况增加相应专业监理工程师。

4.4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

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的职责与权限应严格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委托人和承建商签订的合同文件明确规定的各项内容执行;

4.4.1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

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

4.4.1.1主持编写本工程的监理规划及实施方案,并报委托方和监督方。

在经委托人批准后,组织监理工程师按方案实施工程监理;

4.4.1.2制定监理工作考核办法,对驻地监理项目部的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

4.4.1.3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召开会议和培训学习班。

4.4.1.4组织全线性的定期质量检查、砼配合比平行试验和各种仲裁试验。

4.4.1.5组织审批关键工序工程的施工方案、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组织处理重大质量事故。

4.4.1.6审核承包人的交工验收报告,编写全面的监理工作报告,参与委托人或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4.4.1.7审批承包人的总体施工方案、年度计划。

采取措施,检查监督计划的实施,根据工程进度的实际情况,会同监理工程师督促承包人加大措施、加大投入、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4.4.1.8审核监理工程师提交的中期及最终支付证书,有权拒付或缓付工程师已签发但不合理的支付,统一组织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核定最终工程量和工程造价;

4.4.1.9审查批准或处理工程变更,经委托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4.4.1.10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延期或费用索赔,组织监理工程师查清情况,根据合同规定进行核定,报委托人同意后发出通知;

4.4.1.11工程施工期间,向委托人提交工程监理月报、中期支付证书(每月)、进度计划报表,各种原始记录和现场抽验资料。

4.4.1.12工程施工期间,有权对监理工程师给承包人发出的错误指令、文件进行纠正或调整。

有责任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4.4.2工程进度监理,本项工作专职监理工程师为:

驻地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进度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4.4.2.1按时审核承包人在开工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4.4.2.2按时审核承包人根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4.4.2.3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

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应及时分析原因,找出存在的问题,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工程进度附合施工合同及年度计划的要求;

4.4.2.4每月(必要时每旬)向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报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及时提出应采取的措施和办法,供委托人决策。

4.4.3工程投资监理,本项工作专职监理工程师为:

驻地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投资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4.4.3.1按施工合同的规定,计量与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己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

4.4.3.2按合同规定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最终支付证书。

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停支付,直到上述项目和施工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

4.4.3.3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和人工、材料或影响工程费用的其它事项价格的涨落而引起的工程投资的变化,监理工程师在与委托人和承包人协商后,计算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予以签认;并参与对工程进行结算;

4.4.3.4对由监理工程师确定工作界面的计量项目应严格控制工程量,并将现场计量的原始记录原件存档备查。

4.4.4工程安全监理,本项工作专职监理工程师为:

驻地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安全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4.4.4.1依据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有监督责任,及时对安全隐患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必要时可下达停工令;

4.4.4.2工地现场应设专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安全监理;

4.4.4.3总监代表和专职安全员应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安全管理例会。

4.4.5合同管理,本项工作专职监理工程师为:

驻地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4.4.5.1主持工程开工前的第一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纪要;有权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

4.4.5.2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经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下达变更令。

4.4.5.3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应就其中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

并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审定延长工期或索赔的款项,经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发出通知;

4.4.5.4监督承包人进入本工程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要及时督促承包人更换,以满足合同要求;

4.4.5.5对承包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由于施工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的,及时督促补充、更换或停止支付工程款;

4.4.5.6督促委托人及时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法定承诺。

4.4.6其它方面的职责,本项工作专职监理工程师为:

4.4.6.1在监理业务上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按照总监制定的全线统一的监理程序和监理方式进行工作,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4.4.6.2由委托人提供给监理单位使用的设施(若有)属于委托人财产,监理单位在使用中应给予爱护。

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应按委托人要求移交给委托人;

4.4.6.3对设计中的错误或设计与实际环境不协调之处,以及能给委托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变更要及时提出意见,报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4.6.4在委托人的统一组织下,参加施工图设计的审核;

4.4.6.5施工期间,监理工程师应为委托人提供如下资料:

(1)工程监理月报:

(三控、三管及施工协调的内容);

(2)中期支付证书(每月)、竣工结算证书;

(3)各种监理检测原始记录、表格、技术档案资料等(工程竣工时作为竣工资料提交委托人);

(4)计划进度报表;

(5)当委托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有要求,需了解工程情况时,随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6)每半月向委托人报送一次监理抽检原始记录一份;

4.4.6.6按竣工资料编制办法的规定,完成本项目竣工资料的编制工作;

4.4.6.7保密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4.4.7工程质量监理,本项工作专职监理工程师为:

驻地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质量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4.4.7.1根据委托人书面提供图纸中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承包人施工放样;参与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4.4.7.2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半成品、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4.4.7.3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单,必要时通知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

4.4.7.4对承包人的检验。

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理;有权免费利用施工单位或使用自备的测试仪器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凭数据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4.4.7.5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对重要工程及隐蔽工程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督,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4.4.7.6检查施工方法,审查施工方案和工艺,经与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协商后批准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特殊操作工艺;

4.4.7.7审核承包人的交工验收报告,向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转报并提交相关的监理情况报告,参加委托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4.4.7.8检查工程质量、验收签证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参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监督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

4.4.7.9组织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第10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地质报告和图纸等相关工程资料,开工前五日。

第11条委托人应在7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15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办公室、桌椅等办公用品、食宿及交通设备。

其它设备、设施监理单位自备,委托人不予经济补偿。

第26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27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如果由于监理单位的过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委托人有向监理单位进行经济追偿的权利。

第39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

监理费支付方式:

工程监理费支付时间及付款比例,以单项工程进度情况为单位,分阶段支付监理费用如下:

(1)监理单位进场后,所监理工程全部开工且进度达到30%以上后支付监理费用的30%。

(2)工程形象进度达到设计工程量的50%后,支付监理费用的20%;

(3)工程竣工并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后30日内支付至监理费用的80%;

(4)监理的竣工资料、结算资料全部移交并经委托人审核确认后予以结算监理费用。

工程竣工备案后30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

(5)合同价款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于保修期满30日内,并且监理人正确履行保修期间监理责任后一次付清。

监理费中标价为万元。

委托人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

非因受托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委托方应支付额外酬金,支付时间、金额及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41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第45条奖励办法:

监理单位对原设计或施工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委托人采纳,由此产生工程造价降低或工期缩短等经济效益的,委托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49条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端、纠纷,或因违反、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损害的任何赔偿,应先在双方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50条附加协议条款:

50.1监理服务合同必须服从于国家的现行法律和法规。

对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的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

50.2监理工程师对于他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但合同期满前监理工程师不能用于其它目的,委托人有权为本工程之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事先不需取得监理工程师的许可;

50.3监理工程师不能参与可能与合同中规定的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50.4委托人要求的对本工程采取的监理其他合理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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