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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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

 

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

〔试 行〕

 

在武汉市进展规划编制及施行规划管理需符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好、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道路、停车场及绿化用地

R12

公共效劳设施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社区效劳中心等公共效劳设施用地,包括菜市场、便利店、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用地〔不含托幼、中小学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好、建立有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道路、停车场及绿化用地

R22

公共效劳设施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社区效劳中心等公共效劳设施用地,包括菜市场、便利店、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用地〔不含托幼、中小学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好、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穿插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道路、停车场及绿化用地

R32

公共效劳设施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社区效劳中心等公共效劳设施用地,包括菜市场、便利店、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用地〔不含托幼、中小学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道路、停车场及绿化用地

R42

公共效劳设施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效劳设施用地,如菜市场、便利店、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用地〔不含托幼、中小学等用地〕

●R5

居住配套教育用地

居住用地中的幼托、小学和中学等用地

R51

幼托

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52

小学

小学用地

R53

中学

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

R54

九年一贯制学校

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的用地

●R9

其它居住用地

其它居住功能的用地

R91

城中村居住用地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被城市建立用地所包围的村镇式居民点用地〔仅适用于村民自用的住宅用地〕

R92

团队a宿舍用地

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供职工或学生团队a居住成片宿舍区用地

●RC

居住与公共设施混合用地

以居住为主兼有公共设施功能且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40%的混合型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公共平安和宗教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效劳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及各类效劳业用地

C21

商业用地

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商品物资的用地,包括大型综合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商场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誉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效劳业用地

经营餐饮业、娱乐、休闲、维修、代理等其它各类效劳业用地,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的营业网点的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27

旅游度假用地

城市建成区范围以外或风景区内独立设置的旅游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播送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播送电视用地

各级播送电台、电视台节目制作、管理设施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局部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49

其它体育用地

高尔夫球场及其它独立设置的大中型体育俱乐部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C511

综合医院

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的用地

●C512

专科医院

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

●C513

社区卫生效劳

中心

独立设置,为居住区内居民提供根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效劳且规模较小的综合性医院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各类休养所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特殊学校和各类科学研究、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

用地

属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8

社会福利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效劳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如儿童福利院、敬老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

C9

其它公共设施

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

如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

●CR

公共设施与居住混合

用地

以公共设施为主兼有居住功能且居住建筑面积不大于40%的混合型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消费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

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立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根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类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含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公厕、亭、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T22

一、二、三级

公路用地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级别公路用地及配建的公厕、亭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局部所建的各类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消费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中各类航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的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道路、区级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用地,包括其穿插路口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工业区内部的道路用地

S2

广场用地

进展公共活动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

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

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的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

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轨道交通〔地面局部〕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局部〕用地

●U211

轨道交通用地

指轨道交通的独立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19

其它公共交通

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交通用地,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轮渡等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3

加油加气站用地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效劳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效劳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

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信息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播送、电视等设施用地

●U31

邮政设施用地

邮政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32

电信设施用地

电信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33

播送、电视信号传输设施用地

各类基站、转播台、差转台、卫星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

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

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U42

粪便垃圾处理

用地

粪便、垃圾的搜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进展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

除上述市政公用设施之外的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共绿地、消费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表示复合开发地下空间的公共绿地

G11

综合公园

内容丰富,有相应设施,适宜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

G12

居住区公园

效劳于一个居住区的居民,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为居住区配套建立的集中绿地

G13

专类公园

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包括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及其他专类公园

G14

带状公园

沿城市道路、城墙、水滨等,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绿地

G15

街旁绿地

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

G2

消费绿地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G3

防护绿地

城市中用于卫生、隔离和平安防护功能的林带及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铁路防护绿化带、沿江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G5

其它绿地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平安保卫部门的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办公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K

预留用地

在城市建立用地中暂未确定性质的用地

E

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立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用地

E21

菜地

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和大棚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浇灌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浇灌、用以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浇灌的水旱轮作地

E29

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和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并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E6

村镇建立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消费和生活的各类建立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效劳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E69

村镇其它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和废窑等闲置用地

E8

露天采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E9

自然保育用地

需要保存、保护其天然景观、生态系统、地形特征的山体、湿地、江湖岸保护区、郊野公园等

注:

“●〞标记为在国标根底上新增用地类别,文字下划线标记为内容在国标根底上有所调整。

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导那么、控制性详细规划细那么编制以及各层次规划前所作的用地现状调查工作。

2、在国家的?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立用地标准?

〔GBJ137—90〕的根底上,本分类根据武汉地方的实际情况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局部调整:

1)增加了局部类别:

——大类增加了K预留用地,主要是指城市建立用地中暂未确定用地性质的用地,一旦明确了建立内容,应将此类用地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增加了混合用地,在R居住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中分别增加了RC居住与公共设施混合用地、CR公共设施与居住混合用地等两个中类;

——R居住用地中对城中村建立用地、各类居住配套教育用地等需要特别进展统计分析的用地功能进展了梳理和归纳,相应增加了R5居住配套教育用地〔包括小类的R51幼托用地、R52小学用地、R53中学用地、R54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R9其它居住用地〔R91城中村居住用地、R92团队a宿舍用地〕;

——C公共设施用地中为便于分开盈利性与非盈利性公共设施,相应增加了中类C8社会福利用地,小类C43其它体育用地;

——U2交通设施用地中增加小类U23加油加气站用地;

——E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立用地中增加了E9自然保育用地。

2)细分了局部类别:

——C51医院用地细分为C511综合医院、C512专科医院、C513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等三个小类;

——U21公共交通用地中细分为U211轨道交通用地、U219其它公共交通用地等两个小类;

——U3邮电设施用地细分为U31邮政设施用地、U32电信设施用地、U33播送、电视信号传输设施用地等三个小类

3)合并及调整了局部类别:

——R居住用地中将国标中各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用地、道路用地、绿地合并为住宅用地,其详细内容在范围中加以说明;

——G绿地按照?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GJJ/T85-2002调整为G1公共绿地、G2消费绿地、G3防护绿地、G5其它绿地四类。

3、本标准中列举的混合用地主要为现状已经存在的情况,对于规划中的用地混合问题参照?

武汉市用地兼容性规定?

中对用地性质混用型兼容的相关规定。

4、位于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港口、机场等对外交通用地中的交通综合体,属城市对外交通设施,归为T对外交通用地的相应用地类别;其它城市交通综合体由于采用的是公共交通换乘与商业效劳等功能结合开发形式,属城市配套公共设施,此类交通综合体设施用地归为C2商业金融用地的相应用地类别。

5、高新技术园区根据产业开展需要,设置有研发、管理等办公建筑、厂房及一些生活配套设施,上述用地分别归入工业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及居住用地等相应用地类别中。

6、G5其他绿地仅指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区内的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林地、园地、耕地、草地等〕,上述区域中的其他用地按照本标准中的用地类别进展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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