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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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

内部暂行规定

为规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援外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商务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施工监理取费原则

第一条在我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低息贷款和无偿援助及其它财政援助资金项下承担的援外成套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取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条援外成套项目施工阶段监理是指施工监理企业受商务部的委托,提供援外成套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投资规模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

第三条援外成套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取费在参照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性意见的基础上,贯彻“总体接轨、简化内容、统一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援外成套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取费结合援外工作的特点,充分兼顾国外现场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和国内相关工作环节监督检查的特殊要求。

第二章施工监理取费标准

第一节施工监理取费标准

第五条援外成套项目施工监理费采取按照建设项目实际投资总额分档定额计费,并根据受援国类别参照“援外出国人员待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应计取驻现场施工监理工程师艰苦地区补贴、国外津贴、战乱补贴以及国际旅费(含中转)的方法计算收费。

第六条援外成套项目的施工监理取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公式一:

施工监理收费=施工监理定额取费+驻现场监理工程师艰苦地区补贴费用、国外津贴、战乱补贴+国际旅费(含中转费)

公式二:

施工监理定额取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第七条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实际投资总额作为计费额,通过《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一)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作为施工监理费取费基价的实际投资总额,是指完成项目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全部建设任务所需实际工程投资额(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直接费、间接费、预备费、设备购置费(如有)和联合试运转费(如有)五项)。

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第八条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

计取施工监理服务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二)中查找确定。

第九条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

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

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

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第十条高程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2001m以下的为1;

海拔高程2001~3000m为1.1;

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

海拔高程3501~4000m为1.3;

海拔高程4001m以上的,高程调整系数由商务部和施工监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援外成套项目施工监理任务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对于某些特殊的工程(指需要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甲级监理资质的项目),经批准,商务部可委托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共同承担援外成套项目施工监理任务,并可委托其中一个施工监理企业为该成套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总负责,并按照各施工监理企业合计监理服务收费额的5%为该施工监理企业计取总体协调费。

第十二条驻现场监理工程师艰苦地区补贴、国外津贴和战乱补贴费用按照援外出国人员待遇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施工监理工程师的国际旅费,其中:

国际机票据实核定;中转时间,亚洲和南太平洋往返中转最多不超过6天、非洲及拉美国家往返中转最多不超过8天。

在规定中转时间内,伙食费、住宿费和公杂费按照财行字[2001]73号文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为满足项目工作需要,提供短期服务(不超过3个月(含))的施工监理人员,根据施工监理人员的级别和实际工作时间,可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规定(附表四)计取服务费。

第二节施工监理小组的现场条件

第十五条商务部委托施工单位在项目临时设施中为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小组提供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并配套必要的家具;提供交通服务,保证施工监理因公使用车辆,不收取任何费用。

办公用房单独设立附带传真功能的办公电话。

施工监理因公使用电话,施工单位不收取任何费用;负责办公和生活用房的日常维修。

上述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纳入施工合同总价独立费项下。

第十六条除上述第十五条规定由施工单位提供的现场条件外,施工监理工程师小组在履行监理职责过程中的其他个人开支或因公开支应当自行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或变相接受施工单位的额外支付、奖金或补贴;确需委托施工单位代办的事项,必须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施工监理现场生活条件独立的援外项目,监理工程师在国外的住宿和交通所需费用可由商务部一次性支付给监理企业包干使用,不按上述第六条规定的监理取费执行。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的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仍由施工单位代为准备,所需费用纳入施工合同独立费项下。

具体办法另行拟订。

第三节施工监理费的调整

第十八条援外成套项目实施过程中,商务部决定取消部分施工内容时,该部分施工监理取费应予以核减;商务部决定中断或终止项目实施时,应按中断或终止时施工监理实际完成的监理任务工作量与其办理监理费结算。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施工监理总承包企业可申请增补监理费:

1、经批准的工程内容调整或重大设计变更,导致监理范围增减且涉及的费用调整超过工程直接费的5%;

2、非因施工监理企业责任,商务部主动要求增派施工监理工程师;

3、非因施工监理企业责任,施工监理现场工作总人月超出项目约定的派遣计划总人月10%(含)以上。

第三章施工监理工作职责、行为规范和经济责任

第一节施工监理企业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施工监理企业对所监理的成套项目(以下简称监理项目)有以下职责:

1、与商务部签订监理合同,全面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对监理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

2、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监理组织机构,选派合格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并为所派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质量承担责任。

3、监督、监控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设计要求采购合格的设备材料,严格审核和控制项目的设计变更。

4、定期向商务部报送监理简报。

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商务部专题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项目施工监理费涵盖监理企业以下国内职责:

1、办理人身保险,组织与项目有关的岗前培训并参加面试,办理现场施工监理企业员护照、签证、体检等出国手续的费用,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技术服务补贴;

2、履行合同规定的国内监理工作,包括国内工程例会、进行施工材料国内监控等工作的相关费用,如国内差旅费等;

3、参加施工前图纸会审和项目设计交底并自行承担费用,

4、办理项目保修阶段缺陷调查、修复方案审核和监督实施

5、合同约定的其他监理工作内容

第二节施工监理工程师职责和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施工监理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和对外实施合同、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全部任务。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实施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应该独立、公正、公平地做好本职工作。

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严格监理,热情服务,并在日常工作中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1、按合同与规范办事。

2、实事求是,以技术数据和记录为依据。

3、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4、监督、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5、以科学、公正、客观、依法的态度处理问题与争端。

6、指导与培训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应同时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在工作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严禁监理工程师消极怠工、拖延签认等不作为行为;严禁监理工程师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监理工程师故意刁难施工单位或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第三节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施工监理企业未按本规定和施工监理合同约定要求履行监理职责的,商务部将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商务部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2000]外经贸援发169号文附件三关于《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一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

单位:

万元

序号

计费额

收费基价

1

500

16.5

2

1000

30.1

3

3000

78.1

4

5000

120.8

5

8000

181.0

6

10000

218.6

7

20000

393.4

8

40000

708.2

9

60000

991.4

10

80000

1255.8

11

100000

1507.0

12

200000

2712.5

13

400000

4882.6

14

600000

6835.6

15

800000

8658.4

16

1000000

10390.1

注:

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其他未包含的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附表二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工程类型专业调整系数

1.矿山采选工程

黑色、有色、黄金、化学、非金属及其他矿采选工程0.9

选煤及其他煤炭工程1.0

矿井工程、铀矿采选工程1.1

2.加工冶炼工程

冶炼工程0.9

船舶水工工程1.0

各类加工工程1.0

核加工工程1.2

3.石油化工工程

石油工程0.9

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工程1.0

核化工工程1.2

4.水利电力工程

风力发电、其他水利工程0.9

火电工程、送变电工程1.0

核能、水电、水库工程1.2

5.交通运输工程

机场场道、助航灯光工程0.9

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轻轨及机场空管工程1.0

水运、地铁、桥梁、隧道、索道工程1.1

6.建筑市政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0.8

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工程1.0

邮政、电信、广播电视工程1.0

7.农业林业工程

农业工程0.9

林业工程0.9

附表三工程复杂程度表

1矿山采选工程

1.1矿山采选工程范围

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采选工程。

1.2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

1.2.1采矿工程

采矿工程复杂程度表表2.2-1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地形、地质、水文条件简单;

2.煤层、煤质稳定,全区可采,无岩浆岩侵入,无自然发火的矿井工程;

3.立井筒垂深<300m,斜井筒斜长<500m;

4.矿田地形为I、II类,煤层赋存条件属I、II类,可采煤层2层及以下,煤层埋藏深度<100m,采用单一开采工艺的煤炭露天采矿工程;

5.两种矿石品种,有分采、分贮、分运设施的露天采矿工程;

6.矿体埋藏垂深<120m的山坡与深凹露天矿;

7.矿石品种单一,斜井,平硐溜井,主、副、风井条数<4条的矿井工程。

II级

1.地形、地质、水文条件较复杂;

2.低瓦斯、偶见少量岩浆岩、自然发火倾向小的矿井工程;

3.300m≤立井筒垂深<800m,500m≤斜井筒斜长<1000m,表土层厚度<300m;

4.矿田地形为Ⅲ类及以上,煤层赋存条件属Ⅲ类,煤层结构复杂,可采煤层多于2层,煤层埋藏深度≥100m,采用综合开采工艺的煤炭露天采矿工程;

5.有两种矿石品种,主、副、风井条数≥4条,有分采、分贮、分运设施的矿井工程;

6.两种以上开拓运输方式,多采场的露天矿;

7.矿体埋藏垂深≥120m的深凹露天矿;

8.采金工程。

III级

1.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复杂;

2.水患严重、有岩浆岩侵入、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工程;

3.地压大,地温局部偏高,煤尘具爆炸性,高瓦斯矿井,煤层及瓦斯突出的矿井工程;

4.立井筒垂深≥大于800m,斜井筒斜长≥1000m,表土层厚度≥300m;

5.开采运输系统复杂,斜井胶带,联合开拓运输系统,有复杂的疏干、排水系统及设施;

6.两种以上矿石品种,有分采、分贮、分运设施,采用充填采矿法或特殊采矿法的各类采矿工程;

7.铀矿采矿工程。

1.2.2选矿工程

选矿工程复杂程度表表2.2-2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新建筛选厂(车间)工程;

2.处理易选矿石,单一产品及选矿方法的选矿工程。

II级

1.新建和改扩建入洗下限≥25mm选煤厂工程;

2.两种矿产品及选矿方法的选矿工程。

III级

1.新建和改扩建入洗下限<25mm选煤厂、水煤浆制备及燃烧应用工程;

2.两种以上矿产品及选矿方法的选矿工程。

2加工冶炼工程

2.1加工冶炼工程范围

适用于机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电子、核加工、轻工、纺织、商物粮、建材、钢铁、有色等各类加工工程,钢铁、有色等冶炼工程。

2.2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

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表表3.2-1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一般机械辅机及配套厂工程;

2.船舶辅机及配套厂,船舶普航仪器厂,吊车道工程;

3.防化民爆工程、光电工程

4.文体用品、玩具、工艺美术品、日用杂品、金属制品厂工程;

5.针织、服装厂工程;

6.小型林产加工工程;

7.小型冷库、屠宰厂、制冰厂,一般农业(粮食)与内贸加工工程;

8.普通水泥、砖瓦水泥制品厂工程;

9.一般简单加工及冶炼辅助单体工程和单体附属工程;

10.小型、技术简单的建筑铝材、铜材加工及配套工程。

II级

1.试验站(室),试车台,计量检测站,自动化立体和多层仓库工程,动力、空分等站房工程;

2.造船厂,修船厂,坞修车间,船台滑道,船模试验水池,海洋开发工程设备厂,水声设备及水中兵器厂工程;

3.坦克装甲车车辆、枪炮工程;

4.航空装配厂、维修厂、辅机厂,航空、航天试验测试及零部件厂,航天产品部装厂工程;

5.电子整机及基础产品项目工程,显示器件项目工程;

6.食品发酵烟草工程,制糖工程,制盐及盐化工工程、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工程、家电及日用机械工程,日用硅酸盐工程;

7.纺织工程;

8.林产加工工程;

9.商物粮加工工程;

10.<2000t/d的水泥生产线,普通玻璃、陶瓷、耐火材料工程,特种陶瓷生产线工程,新型建筑材料工程;

11.焦化、耐火材料、烧结球团及辅助、加工和配套工程,有色、钢铁冶炼等辅助、加工和配套工程。

III级

1.机械主机制造厂工程;

2.船舶工业特种涂装车间,干船坞工程;

3.火炸药及火工品工程、弹箭引信工程;

4.航空主机厂、航天产品总装厂工程;

5.微电子产品项目工程,电子特种环境工程,电子系统工程;

6.核燃料元/组件、铀浓缩、核技术及同位素应用工程;

7.制浆造纸工程、日用化工工程;

8.印染工程;

9.≥2000t/d的水泥生产线,浮法玻璃生产线;

10.有色、钢铁冶炼(含连铸)工程,轧钢工程。

3石油化工工程

3.1石油化工工程范围

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工、火化工、核化工、化纤、医药工程。

3.2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表表4.2-1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油气田井口装置和内部集输管线,油气计量站、接转站等场站、总容积<50000m³或品种<5种的独立油库工程;

2.平原微丘陵地区长距离油、气、水煤浆等各种介质的输送管道和中间场站工程;

3.无机盐、橡胶制品、混配肥工程;

4.石油化工工程的辅助生产设施和公用工程。

II级

1.油气田原油脱水转油站、油气水联合处理站、总容积≥50000m³或品种≥5种的独立油库,天然气处理和轻烃回收厂站,三次采油回注水处理工程,硫磺回收及下游装置,稠油及三次采油联合处理站,油气田天然气液化及提氦、地下储气库;

2.山区沼泽地带长距离油、气、水煤浆等各种介质的输送管道和首站、末站、压气站、调度中心工程;

3.500万吨/年以下的常减压蒸馏及二次加工装置,丁烯氧化脱氢、MTBE、丁二烯抽提、乙腈生产装置工程;

4.磷肥、农药、精细化工、生物化工、化纤工程;

5.医药工程;

6.冷冻、脱盐、联合控制室、中高压热力站、环境监测、工业监视、三级污水处理工程。

III级

1.海上油气田工程;

2.长输管道的穿跨越工程;

3.500万吨/年以上的常减压蒸馏及二次加工装置,芳烃抽提、芳烃(PX),乙烯、精对苯二甲酸等单体原料,合成材料,LPG、LNG低温储存运输设施工程;

4.合成氨、制酸、制碱、复合肥、火化工、煤化工工程;

5.核化工、放射性药品工程。

4水利电力工程

4.1水利电力工程范围

适用于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

4.2水利电力工程复杂程度

4.2.1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

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复杂程度表表5.2-1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下凝汽式机组发电工程,燃气轮机发电工程,50MW及以下供热机组发电工程;

2.电压等级220KV及以下的送电、变电工程;

3.最大坝高<70m,边坡高度<50m,基础处理深度<20m的水库水电工程;

4.施工明渠导流建筑物与土石围堰;

5.总装机容量<50MW的水电工程;

6.单洞长度<1km的隧洞;

7.无特殊环保要求。

II级

1.单机容量300MW~600MW凝汽式机组发电工程,单机容量50MW以上供热机组发电工程,新能源发电工程(可再生能源、风电、潮汐等);

2.电压等级330KV的送电、变电工程;

3.70m≤最大坝高<100m或1000万m3≤库容<1亿m3的水库水电工程;

4.地下洞室的跨度<15m,50m≤边坡高度<100m,20m≤基础处理深度<40m的水库水电工程;

5.施工隧洞导流建筑物(洞径<10m)或混凝土围堰(最大堰高<20m);

6.50MW≤总装机容量<1000MW的水电工程;

7.1km≤单洞长度<4km的隧洞;

8.工程位于省级重点环境(生态)保护区内,或毗邻省级重点环境(生态)保护区,有较高的环保要求。

III级

1.单机容量600MW及以上凝汽式机组发电工程;

2.换流站工程,电压等级≥500kV送电、变电工程;

3.核能工程;

4.最大坝高≥100m或库容≥1亿m3的水库水电工程;

5.地下洞室的跨度≥15m,边坡高度≥100m,基础处理深度≥40m的水库水电工程;

6.施工隧洞导流建筑物(洞径≥10m)或混凝土围堰(最大堰高≥20m);

7.总装机容量≥1000MW的水库水电工程;

8.单洞长度≥4km的水工隧洞;

9.工程位于国家级重点环境(生态)保护区内,或毗邻国家级重点环境(生态)保护区,有特殊的环保要求。

 

4.2.2其他水利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复杂程度表表5.2-2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流量<15m3/s的引调水渠道管线工程;

2.堤防等级V级的河道治理建(构)筑物及河道堤防工程;

3.灌区田间工程;

4.水土保持工程。

II级

1.15m3/s≤流量<25m3/s引调水渠道管线工程;

2.引调水工程中的建筑物工程;

3.丘陵、山区、沙漠地区的引调水渠道管线工程;

4.堤防等级III、IV级的河道治理建(构)筑物及河道堤防工程。

III级

1.流量≥25m3/s的的引调水渠道管线工程;

2.丘陵、山区、沙漠地区的引调水建筑物工程;

3堤防等级I、II级的河道治理建(构)筑物及河道堤防工程;

4.护岸、防波堤、围堰、人工岛、围垦工程,城镇防洪、河口整治工程。

5交通运输工程

5.1交通运输工程范围

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城市交通、民用机场、索道工程。

5.2交通运输工程复杂程度

5.2.1铁路工程

铁路工程复杂程度表表6.2-1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Ⅱ、Ⅲ、Ⅳ级铁路

II级

1.时速200KM客货共线;

2.Ⅰ级铁路;

3.货运专线;

4.独立特大桥;

5.独立隧道

III级

1.客运专线;

2.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

注:

1.复杂程度调整系数Ⅰ级为0.85,Ⅱ级为1,Ⅲ为0.95;

2.复杂等级Ⅱ级的新建双线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

5.2.2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复杂程度表表6.2-2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三级、四级公路及相应的机电工程;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机电工程。

II级

1.一级公路、二级公路;

2.高速公路的机电工程;

3.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工程。

III级

1.高速公路工程;

2.城市地铁、轻轨;

3.客(货)运索道工程。

注:

穿越山岭重丘区的复杂程度Ⅱ、Ⅲ级公路工程项目的部分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分别为为1.1和1.26。

5.2.3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

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复杂程度表表6.2-3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总长<1000m或单孔跨径<150m的公路桥梁;

2.长度<1000m的隧道工程;

3.人行天桥、涵洞工程。

II级

1.总长≥1000m或150m≤单孔跨径<250m的公路桥梁;

2.1000m≤长度<3000m的隧道工程;

3城市桥梁、分离式立交桥、地下通道工程。

III级

1.主跨≥250m拱桥,单跨≥250m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结构,≥400m斜拉桥,≥800m悬索桥;

2.连拱隧道、水底隧道、长度≥3000m的隧道工程、;

3.城市互通式立交桥。

5.2.4水运工程

水运工程复杂程度表表6.2-4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沿海港口、航道工程:

码头<1000t级,航道<5000t级;

2.内河港口、航道整治、通航建筑工程:

码头、航道整治、船闸<100t级;

3.修造船厂水工工程:

船坞、舾装码头<3000t级,船台、滑道船体重量<1000t;

4.各类疏浚、吹填、造陆工程。

II级

1.沿海港口、航道工程:

1000t级≤码头<10000t级,5000t级≤航道<30000t级,护岸、引堤、防波堤等建筑物;

2.油、气等危险品码头工程<1000t级;

3.内河港口、航道整治、通航建筑工程:

100t级≤码头<1000t级,

100t级≤航道整治<1000t级,100t级≤船闸<500t级,升船机<300t级;

4.修造船厂水工工程:

3000t级≤船坞、舾装码头<10000t级,1000t≤船台、滑道船体重量<5000t。

III级

1.沿海港口、航道工程:

码头≥10000t级,航道≥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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