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上市法律法规汇总及法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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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市法律法规汇总及法律分析

新三板上市法律法规汇总及法律分析

第一部分核心法律法规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修订并发布:

1.《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行情,资讯)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

2.《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

3.《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配套规则和协议文本:

1.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2.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挂牌备案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

3.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必备内容;

4.证券公司从事报价转让业务自律承诺书;

5.报价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6.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

7.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协议书。

 

第二部分新三板上市的具体要求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1.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申报挂牌时,要依法存续,经过年检程序。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a)出资的无形资产所有权问题,是否为职务发明;

b)出资(财产转移过户)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c)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时《公司法》的规定。

2006年新《公司法》修订后,无形资产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

d)出资资产的评估报告是否适当,评估价值是否真实合理;

e)无形资产与公司业务是否紧密相连,是否后续对公司业绩做出贡献;

f)无形资产的产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2.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即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2.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3.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1)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2)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附录3)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

4.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5.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能有同业竞争。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2.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3.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

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本指引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新的挂牌规则将中介机构的作用提到一个非常高的位置上,包括:

1.一定期限内无主办券商为挂牌公司续督导,则将会做出终止挂牌的处理。

2.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3.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其中尽职调查包括三个方面:

法律,财务和行业。

(1)法律尽职调查包括公司治理和合法合规两个方面,其中公司治理应包括的内容有:

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及执行、股东出资、独立性、同业竞争、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等的决策及执行等。

合法合规方面应包括的内容有:

公司设立及续存、股权变动情况、主要财产合法性、重大债务、纳税情况、重大诉讼、仲裁及违法违规情况等。

(2)财务尽职调查包括财务风险和会计政策两个方面,其中财务风险应包括的内容有:

主要财务指标、应收款、存货、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收入成本费用的配比、非经常性损益、审计意见等。

会计政策应包括的内容有:

资产减值、投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收入确定、各项费用的合理性等。

(3)业务技术尽职调查应包括的内容有:

主要业务、经营模式、发展目标、所属行业及其市场竞争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技术优势及研发能力等。

4.券商的对挂牌企业的要求不同:

不同券商的对挂牌企业的特殊要求,券商对挂牌企业的要求可能会根据券商自身的业务等做调整,所以需再与券商作进一步联系。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1.挂牌公司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证监会核准。

原规则的挂牌企业的审查权由证券业协会行使。

新规则规定企业挂牌新三板实行两级核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对挂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是否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申请挂牌公司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后由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

2.关注公司可持续发展性,强调公司治理完善。

(1)将对公司未来2年的规划,变为了中长期发展目标;

(2)在“三会”的调查中增加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纠纷解决机制;

(3)增加了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的讨论评估,以适当保护股东利益,保证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

(4)在公司治理机制执行中,增加调查董事会是否参与了公司战略目标的制订、公司是否建立了表决权回避制度以及职工代表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三部分新三板上市的流程

一、首先确认上市,提交新三板上市申请;

二、与券商达成合作,主办券商应与所推荐挂牌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具体见附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持续督导协议书》模板)。

三、将公司的改制提案提交至券商;

四、跟券商协商价格,主办券商会根据对应公司报价;

五、券商进行审核,包括对公司资质的审核,上市条件的审核;

六、券商会提交到中国证券协会进行审核;

七、审核通过,完成上市。

第四部分新三板上市需要提交的文件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目录》,企业申请挂牌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

一、要求披露的文件:

1.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公司业务、公司治理、公司财务、有关声明和附件等);

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法律意见书;

4.公司章程;

5.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6.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

二、不要求披露的文件:

1.申请挂牌公司相关文件,包括: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名册及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等文件;

2.主办券商相关文件,包括:

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的推荐挂牌并储蓄督导协议、尽职调查报告、内核意见等文件。

第五部分新三板上市中的法律工作

一、审查公司是否具有挂牌资格,并参加主板报价券商的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按照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要求,起草尽职调查报告、推荐报告、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调查工作底稿,制作备案文件等。

其中尽职调查报告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全体董事诚信声明;

2.公司基本情况;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4.公司业务和技术情况;

5.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

6.公司治理情况;

7.公司财务会计信息;

8.关于公司进行股份报价转让问题的相关地方性法律规定。

二、审议企业进入代办系统前后的相关协议并提供法律咨询。

如:

1.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就股份报价转让事项做出决议;

2.与主办报价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

3.向当地政府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资格的报送文件;

4.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

三、协助主办券商为企业股票进入代办转让系统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核查意见、见证意见等;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之信息披露进行辅导;

五、对企业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企业法》、《证券法》有关知识辅导;

六、为企业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法律咨询及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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