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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建设的几点思考

经过快四个五年的普法教育,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较明显的增强,许多青少年懂得了运用法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集体及自身的合法权益。

然而,近年来由于多方原因,青少年违法犯罪却呈逐年上升趋势,这当中,除了深受外部复杂的社会因素影响外,在我们的教育制度本身也存在不少的缺陷。

缺陷之一:

重视不够,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化。

在校学生是青少年的主流,学校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但在学校教育中,与其他课程相比,法制教育仍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

目前,虽然社会各界都认识到素质教育的重要性,但应试教育的影子仍然挥之不去,升学率还是家长、社会以至学校自身对教育成果的评判标准,虽然有些学校领导自己也认为法制教育非常重要,但也感到无奈,因为法制教育没有纳入教学大纲,在课程安排上,重视程度上还不够。

缺陷之二:

形式简单,教育方法缺乏多样化。

近年来,大多数学校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法制教育,增设了法制课程,但大多数学校的法制教育往往局限于课堂教学,且教学方法简单,经常是采取单一灌输的方法进行教学,缺乏直观的教育,使法制教育取不到好的效果。

缺陷之三:

标准不一,教学内容缺乏规范化。

具体表现在时间上,没有确定统一的法制课时,有的安排自习课,有的挤占政治课一点时间,有的甚至没有安排法制课。

即使是有安排上法制课,在时间安排上也往往视情而定。

在教材上,缺乏成套,统一的教材,小学和高中均无法制教育正式教材,因而使小学、高中的法制教育流于形式。

缺陷之四:

质量不高,教师队伍缺乏专业化。

目前绝大多数学校的法制课教师基本上是由思想品德政治课教师兼任,个别学校是由班主任或校长兼任,一方面缺少必要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又缺乏实践经验,大部分仅依靠自学课本掌握一些理论知识,遇到实际问题,就显得束手无策,甚至解答不了学生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教学质量大打折扣,有的学校虽然聘请了法制副校长或兼职法律教师,但因受课程安排和兼职教师时间、精力有限的制约,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法制副校长限于工作繁忙,只是杯水车薪。

缺陷之五:

职责不清,教育管理缺乏整体化。

学校的法制教育由于没有硬任务、硬指标,因而也就没有明确的责职和目标,形成法制课上与不上一个样、上好上坏一个样的状况。

同时,在教育管理中由于缺乏合力,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不能有机结合,学生放学或放假回家后,主要是靠家庭与社会的教育,许多家长对在校生往往把希望寄托在学校,很少对自己子女进行有效教育,即使进行教育也很有限,特别是对已离开学校而未找到工作的青少年,由于学校管不了,家庭管不好,只有通过社会环境来约束,因此,造成法制教育脱节、死角现象突出。

搞好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它不仅是提高青少年自身素质,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同时也是振兴中华民族的需要。

如何抓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认为应采取以下几种对策:

对策之一:

部门要重视。

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及其青少年家长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一个具体的意见,把法制教育列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要设立法制教育专门机构,做到有人管、有人具体抓,同时要加大检查督促力度。

对策之二:

内容要丰富。

各学校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

如播放法制教育电视片,电影和专题广播,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组织有奖征文,组织模拟法庭,开办法制宣传园地,印发普法小册子,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参观监狱,旁听有关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请政法干警讲法制课,开展学生“带‘法’回家”普法实践活动等,让学生在实践中增强法的观念。

对策之三:

教学要规范。

要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基础教育与发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德育教育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精神和中央两部“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加强中小学法制课程建设,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法制教育教学内容,要把法制教育课纳入教学大纲,规定具体的课时安排,争取在升学考试中加入法律知识的内容。

司法、教育等部门要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心理特点、接受能力、知识结构编写出统一标准、通俗易懂的法制课教材。

对策之四:

质量要提高。

要组织力量对任课教师、班主任、法制副校长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并逐步配备专职法律教师,壮大法制教师队伍,同时,在教学上要与主科同等对待,并列入考试范畴。

对策之五:

职责要明确。

法制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参与,学校要明确职责,给教师确定硬任务、硬指标,要将授课的效果与教学实绩挂起钩来,与年终考核、晋级、晋职挂起钩来。

同时,家庭及全社会都要共同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发挥各自的优势,努力营造一个学法、守法、护法的社会环境。

校外的法制教育要通过开展法律进万家、依法治家、依法治街、等活动,努力创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环境。

学校要通过采取与政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共建共育单位,聘请校外辅导员、与学生家长建立联系卡、定期家访,向社会发放倡议书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全方位多渠道的法制宣传教育。

同时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校园周边治安进行集中整治,保证学生有一个安静、健康的学习环境。

形成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关心的良好氛围。

XXX街道司法所

自2008年以来,我村被云南省科协定为省级“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项目建设村,在红塔区科协、凤凰路街道办事处指导、支持、帮助下,灵秀村党总支、村委会按照《云南省科协“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大力开展以设立一个科技服务站;建设一组科普宣传栏;配备一名科普宣传员;每年开办一个农函大班;大力发展水果产业,增加村民收入;培养一批新型农民科技示范户;联系区林学会、区科技局、区植保植检站作技术后盾,聘请3名水果科技人员长期为我村水果生产服务等几方面开展科普惠农示范村建设。

通过近一年来科普惠农科技示范村建设及各种科普活动全面开展,推进了我村学科学、用科学、科学发展、科学致富的良好村风的形成;培育了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了村民科学素养;进一步培养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全面促进我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增收。

同时,为我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科技文化支撑,促进我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周边村、居委会起到了良好辐射示范作用。

根据“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措施、实施进度、预期目标实施情况作如下小结:

1、宣传科普惠农兴村意义,强化科学发展观:

村党总支、村委会利用干部会、村民大会、培训会、广播、宣传栏、大型广告等形式,宣传“科普惠农兴村计划”是中国科协、财政部在“十一五”规划期间联合实施的通过抓重点、抓亮点、以点带面、榜样示范的方式,加强农村基层科普能力,建立农村科普长效机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

“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从提高农民的科学素质入手,辅以科普项目示范,是培养农民群众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以及依靠科技发展生产、改善生活质量的能力,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助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良好途径。

“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在我村的做法、要求、达到的目标、完成的任务。

使省级“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建设示范项目深入人心,营造了学科学、用科学、科学发展、科学致富的良好风气,强化了村民对科学发展的认识。

2、着力建设科技服务站:

在灵秀村村民相对集中地村委会所在地,利用村委会原有的活动室建设了一个科技服务室,一是配置桌椅40套、图书阅览架6架、阅览桌3张、报架一个、图书柜一个,图书2000册、科技书800余册;二是配备组合音响一套、电视机、DVD各一台、DVD光碟100片;三是制定了科技服务室的工作制度,除星期六、星期日外,每天下午3:

00—5:

00时对村民开放。

较好地为村民提供了一个看书读报、学科技、学文化、交流技术、传递信息、进行科普培训、农技协活动的阵地。

3、完善科普宣传栏:

较好地利用、维修、更新、使用好一组结构为四块两面橱窗,面积32平方米的科普宣传栏,每两个月更换一次内容,进行以党的科技路线、方针、政策,致富科技信息、农村实用技术、科学生活方式、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等为主要内容的科普宣传,为农民提供又一学习场地,每月更换一次宣传内容。

科普宣传栏的建设使用,给村民增加了一个学习、休闲、交流的场所。

4、配好了一名科普宣传员:

从2008年开始,我村选聘好一名有文化、懂技术、会致富,乐于奉献,热衷于农村科普事业的本村能人(陈家荣),作为科普宣传员,专门从事村日常科普工作,主要管理科技服务站、科普宣传栏、农函大、林果协会等。

村委会将和选聘科普宣传员签订工作目标任务书,时间为每年一签。

4个村民小组各选聘一名兼职科普宣传员,专门从事科技工作,使整个村委会的科普宣传渠道畅通,网络健全。

略论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坚持党的领导

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其基本内涵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长久的历史性过程,而依法治国方略由提出到确立也是有一个过程的。

应该说,依法治国是邓小平理论的组成部分。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邓小平同志总结了国内与国际的历史经验,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在这一方针的指引下,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

近年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贯彻邓小平理论,十分重视和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

江泽民同志1989年9月26日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曾郑重宣布:

“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

这也是新闻界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

”李鹏同志1994年给《中国法学》杂志的题辞是:

“以法治国,依法行政”。

这是代表新一代中央领导的庄严承诺,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最初提出。

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法制讲座上发表了《坚持实行依法治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同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的一系列文件,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xx年远景目标纲要》,郑重地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根本方针和奋斗目标确定下来。

特别是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方针的科学含义、重大意义和战略地位,作了全面的深刻的阐述;第一次提出“法治国家”的概念,并将其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今后一个时期内突出需要解决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并郑重地将这一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记载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

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对邓小平理论的运用、丰富和发展。

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十五大报告中对依法治国的定义“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依法治国方略:

首先,依法治国的主体是“民”而不是“官”。

这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是人民群众依法治理国家,法,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工具,而不是“防民之具”。

政府公务员员与人民的关系是从属关系,是人民的公仆,受人民的授权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其次,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而不是其他。

这里的“国”,首要的是指国家机器、国家权力,即依法治权。

历史表明权力总是具有腐蚀性、诱惑性。

孟德斯鸠指出: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用法律治理或控制国家权力,使权力运行规范化、理性化、程序化,防止权力滥用导致对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侵犯,藉以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再次,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而不是领导人的意志治理国家,这是依法治国本身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

在我国,宪法和法律集中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

尊重宪法和法律,实际上就是维护人民的利益,实现人民的意志。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枉法等行为都是同依法治国背道而驰的,是政治不文明的体现。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

“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这深刻地表明,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绝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和战略选择。

由此可见,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体环节中,如何坚持党的领导,则是我们必须深入研究的问题。

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转变从执政党的执政方式角度来看,依法治国这一方略的确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上的一次重大变革,是中国治国方略上的重大战略选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形态发生的最具历史意义的转型。

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性质、任务和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发展,需要我们党实现领导方式尤其是执政方式的变革,关键是实行依法行政。

实施和坚持依法治国的第一步就是中国共产党实行和坚持依法行政。

政党活动的法治化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主要特征,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共产党是法定执政党,党的各级领导机构从法理上讲虽不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但是实际上党的执政活动总是同国家机构管理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作为各级国家机构的政治中心和领导核心,党始终拥有决定国家前途和命运的实质性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党的执政方式科学化、标准化才是保证社会主义事业成功的关键。

关于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实行依法行政这一思路最初形成于邓小平同志关于十年动乱之后对党当时的现

 

状的思考与总结中。

邓小平强调:

“健全法制的同时,还要改善党的领导制度。

”随着党富国强民执政使命的不断驱使,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在实践中已发生了巨大转变,并不断改善。

今天,我们看到中国共产党在解决自身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上的实践性探索成果的同时,还要站在历史选择与发展进程的高度,敏锐洞悉中国政治体制变革面临的重大实践课题,在选择与推进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历史抉择面前,正确把握中国政治体制变革与发展的方向与原则,倡导法制文明,努力创建有中国特色,可以超越或与现代西方文明并驾齐驱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三、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法制建设基本目标正确客观地讲,我国法治化首先指的是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过程,是指建立社会服从法律秩序的过程。

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目的是要使国家各项立法工作紧紧围绕党的工作重心,进而使各项规范化的政策通过法的形式得以巩固,确保立法的正确方向。

同时,以法的形式来肯定党的政策,不仅是执政党政策实现的保证,也使宪法和法律得到了尊重。

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一方面是立法工作服从于服务于国家工作的大局,自觉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进而成为全社会一体化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另一面是党必须正确对待自身在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党是国家之中的执政党不是国家之上的执政党,所以党不仅是立法的主体,也是法治的对象。

党的十二大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个人都不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写入党章,就是从党对自身行为规范的角度来完善在立法工作中作为的成熟之举。

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建立社会服从法律秩序的社会状态,还要正确对待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党的政策对我国各个时期完成国家各项工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是政策的上升,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政策与法律都决定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都是社会主义制度中的有益组成部分。

但只有法律才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公布的法律才有最大权威性。

这就要求在具体的立法工作中,党组织及党员要建立宪法至上的观念,深刻理解宪法精神,明确区分作为一个党员与国家干部、人民代表三者之间的职责与义务,用法律来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避免用党的政策干涉太多法律事务。

同时也要求党组织在制定和实施政策时,应当与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相一致,要有利于法律的实施,不能与现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四、在依法行政中坚持党的领导,重在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我国当前政治发展的突出问题大多集中在党对干部任命权与重大事务决策权的垄断,以及党对权力监督不力所带来的权力腐败和党对用人、决策中失误问题的处理不力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与否直接影响现行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的合理性,也是关系到“以党统政”与“依法治国”的政治秩序与治国方略的实际绩效与历史命运。

笔者以为,加强权力制约监督,防止腐败的滋生,改变高度集权的现状,要注意如下事项:

(一)正确对待党政关系在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我国,党政关系体现在两部分:

一是党与政府的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二是党与人民之间的关系。

前者从政治层面上讲,指的是与政协中的各个政党各人民团体以及各界代表或组织的关系;后者从国家组织层面上讲指的是党与政权中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

按照我国权力结构模式,政府是从人大产生并向人大负责,向人大汇报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

人大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才是权力机关与执政机关的关系。

因此,党如何正确处理同人大的关系才是中国党政关系首要问题。

党与人大的位置摆正了,党同政府的关系就自然易于处理了。

显然,近年来,来自中央到地方的实践都有迹象表明人大的地位已下降到了党委及政府之下,进人大工作被认为是领导干部的退居二线。

人大更是被中外学者形象地称之为“橡皮图章”,这就是党委和政府权力不断扩张,人大权力逐渐缩小的必然结果。

(二)制约权力滥用理清了党政关系,我们就要采取具体措施来制约权力滥用。

制约权力滥用是一项非常复杂,难度很大的系统工程。

必须全方位多层次构建,既要立足于体制、机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又要致力于党员干部队伍的培养与教育为一体的建设,这样方能取得成效。

一要改革当前人大制度,提高办事效率,使各级人大真正成为人民参政议政的活动场所。

科学合理严格规范民主程序,扩大民主范围,提高公众集体议事决策度,以集体权力来制约个人权力,为扩张人大权力,限制党委越权办事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要着力调整权力配置,对领导干部权力的合理分解,明确界定。

具体包括:

明确权力内容,明确权力运作规则,明确用权规则。

真正实现权力运行法规化、程序化与权责一体化,保证权力行为的严肃性,减少随意性。

另外,按照政府体制改革步骤与方式推行政府权力下放,精简机构,严格限制领导干部权力,防止权力“越位”等,要在全党范围内,要求各级党委尤其是领导干部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杜绝以党代政,以党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的出现。

三要努力培养,精心选拔,创造出适应并能够促进法治化进程的政治领导层。

同时,对在职的党员干部还要大力加强其权力观教育,法制观念教育,特别是宪法观教育,通过提高行政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形成作为一个具体行政活动执行者的从政道德观念来抵制私欲的膨胀,阻断公权与私利的结合,杜绝权力异化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权力监督监督权力的实施是另一个至观重要的问题,针对当前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问题,努力加强权力机关监督、专门机关监督的法律制度建设,是当前促进我国法制监督体制构成的主要目标。

一方面要继续完善公示制,听证制,承诺制,质询制,问责制,让尽可能多的人了解权力运作全过程,疏通人民群众向权力机关提出意见的渠道,维护公共权力,从外部有效抑制滥用权力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要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增强党内监督实效。

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核心问题是保证领导干部行使和运用权力。

其中最重要的是让广大党员干部真正作为主体参与党内监督,形成一种良好监督氛围。

党内各项事业都应在党内公开,都要经过党内讨论,民主评议。

对党员中权力的持有者,执行者,严格按照德、能、勤、绩、廉多层次多角度评议,确立其升、降、惩、罚.奖等。

通过经常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形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实行相互监督。

机制上,要强化纪检机关监督职能,扩大纪检权限,减少纪检过程中其他人为因素的干扰等。

充分发挥党内纪检监督谨戒性作用。

对严重违纪的国家工作人员,严肃处理,以铁的纪纪律和法律告诫当权者依法行使职责。

五、司法工作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确保司法独立和公正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最重要的内容。

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一切成员的法治原则,必须经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

公正的司法,不仅在于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同时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的规制。

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司法公正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首先,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本质要求。

司法就是要公正地解决一定社会矛盾及其相应的法律冲突。

它是国家这一公共权力因冲突着的各方无法自主地解决纠纷,而为其设定的由国家专门机关予以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

其次,司法公正是司法赢得群众的最基本保证。

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构成部分,它的直接来源是国家权力的分配与赋予;它的最终来源则是民众权力的让渡。

司法机关的继续存在,离不开人民的继续信赖和支持。

而枉法的裁判、不公的裁判,不仅扭曲了是非,混淆了正义与邪恶,而且会造成民众对法律的权威性的怀疑、不信任甚至蔑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果,将因此而遭受毁灭性的摧残。

司法不公,已经成为非法治国家的普遍存在的重大社会问题。

这是法治国家决不能允许的。

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确保司法公正。

在我国司法工作坚持党对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司法的一大特色。

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主要通过组织领导和政治领导来维护司法机关的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为其提供秉公办事,独立司法的外部环境。

为此,各级党的组织都应把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作为自己的重要工作。

相信随着党领导方式的不断改善,审判司法制度和检察监督制度的大力改革和完善,司法机关所体现出来的监督作用和法律对全社会的教育警戒作用将愈加明显,中国司法体制将愈加完善。

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各个环节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仅是党的主张,更是人民的整体意志。

只有靠拥有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作指导,捻熟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既善于集中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又具有丰富的组织经验和崇高的政治威望,能够率领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统一行动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

中国共产党当之无愧成为我国立法的政治设计者,执法的组织协调者,守法的行动带头者,普法的思想引导者。

中国共产党当之无愧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最大政治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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