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中易发生违纪违法的重点部位环节和人员及监督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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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中易发生违纪违法的重点部位环节和人员及监督对策

浅析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中易发生违纪违法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及监督对策

执法监督是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通过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对保证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正确履行好职责,促进检察工作更加公正、高效、廉洁、规范,预防和减少违纪案件发生,树立新时期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本文就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容易发生违法违纪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及防范监督对策提出浅见。

一、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容易发生违法违纪的重点部位、环节和人员

(一)易发生违法违纪的重点部位:

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贯彻于刑事诉讼的全部环节,其工作分别由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控申、监所等部门承担。

由于这些一线办案部门直接面对当事人,直接与案件接触,直接行使检察权,因而是易发生违法违纪的重点部位。

(二)易发生违法违纪的重点环节:

1、收集证据环节。

极少数侦查人员往往在某种错误思想的指导下,容易出现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诱供、指供、逼供等违法违纪现象,只注重搜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不注意搜集无罪、罪轻的证据,这种情况势必造成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赣榆事件”是我们应当汲取的深刻教训。

2、采取和变更强制措施环节。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每种强制措施,都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应按照法律规定实施。

实践中,有些检察办案人员在此环节易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如对一些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串供、隐匿罪证、逃跑、自杀,从而导致侦查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等。

此外,强制措施超时限也是一大问题。

受传统诉讼价值观的影响,一些侦查人员往往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办案中工作拖拉,造成在法定时限内不能审结案件,有的由于案情复杂,取证困难,致使案件久拖不决,有的对案件有分歧,导致久押不决,从而造成违法违纪。

3、初查环节。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社会关系广,背景复杂,往往案件一开始查办,说情的、干扰的就纷至沓来,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办案人员由于意志不坚定,容易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有的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有的接受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宴请、钱物;还有的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通风报信,泄露检察工作秘密;更有甚者,该立案而不立案,为犯罪分子隐瞒、伪造证据,减轻或开脱罪责,致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等。

4、搜查、扣押物品环节。

在办案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发生如下违法行为:

扣押一些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非法使用、丢失和损坏扣押物品等。

5、不批准逮捕环节。

法律对逮捕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做到不枉不纵。

然而,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的复杂性等问题存在,一些办案人员除了根据整个案件分析外,主观意识往往因客观影响起到一定的副作用,比如遇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朋好友拉拢腐蚀,或者上级领导说情时,容易使他们规避法律规定,从而做出违法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跑、串供、逃避法律追究或继续犯罪等危害社会的后果。

所以,不批准逮捕案件是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环节之一。

6、审查起诉两个重点环节。

一是对公诉案件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和对犯罪事实取舍环节。

由于案件事实取舍和情节认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公诉质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刑罚,因而易受多种因素影响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二是不起诉环节。

对相对不起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自由裁量,所以这个环节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三)易发生违法违纪的重点人员

分析近年来检察机关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不难发现,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中容易发生违法违纪的重点人员包括:

一是检察长、副检察长、反贪局长等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权力相对集中,有条件利用职权进行违法违纪。

据统计,在江苏省院通报的2000年至2007年全省检察机关8起检察人员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中,领导干部违法犯罪共5人,占总数的55.6%,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4人,反贪局长1人。

二是业务部门负责人。

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案件处理环节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对影响案件最终处理走向有着一定的权力,易成为腐败侵蚀的对象。

在上述省院通报中,业务部门负责人违法犯罪共2人,占总数的22.2%。

三是一般干警尤其是一线办案干警。

据泰州市检察院通报,1998年1月至2006年12月,全市检察机关共发生违法违纪案件16件18人。

其中一般干警违法违纪13件14人次,占违法违纪人员数的82%。

而执法办案人员违法行使检察权占较大比例,共有7件8人,占所查处案件的47%。

有些干警法律观念淡薄,办案作风松散,利用执法办案的便利谋取私利,具体表现为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以借为名索要钱财、接受当事人吃请及礼品礼金、接受娱乐休闲消费等。

二、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重点部位、环节和人员进行监督的对策

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中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实质上是对行使检察权的监督。

应多措并举,建立起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相结合,对执法活动监督与对执法人员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在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中发挥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纠错、警示惩戒作用。

1、通过对检察权的科学划分和合理配置,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

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监督,一个重要前提是权力结构本身要具合理性。

权力在技术上是可以划分的,通过对权力的科学划分和合理配置,可以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

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这是对权力划分的重要表述,是党对权力制约监督规律的新认识,也是推进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的新思路。

要按照十七大报告的要求,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抓紧研究和探索分权和集权、民主与集中的具体结合方法及其实现形式,最大程度地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

与此同时,要充分利用好现有的权力制约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如检察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把关的三级程序控制机制、检察委员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不服检察机关决定申诉复查制度等,以权力制衡权力。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狠抓制度落实。

监督靠制度做保证。

制度不仅是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的重要一环,也渗透、贯穿到其他环节之中,具有基础性和统领性的作用。

因此,我们一方面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不断健全完善从案件初查、立案、逮捕、起诉的各个办案阶段,从讯问、调查、搜查、扣押物证等办案环节科学的、完备的、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大制度执行力度。

实践证明,我们现行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入所前谈话制度、自侦案件跟踪回访制度、检察干警接受误吃请报告制度、廉政档案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等,是较为有效的监督制度,我们要严格执行,不断放大其监督效应,有效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

3、深入办案环节,加强执法活动内部监督。

按照高检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结合具体工作实际,要突出加强以下监督工作:

一是要加强案件跟踪监督。

实行案件跟踪监督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方式之一,案件跟踪监督的方法应多种多样,范围要广,方式要多,如重点案件全程监督、重要环节现场监督、重要案件向上级检察院备案监督等。

对重点案件进行全程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经检察长批准,对自侦部门办理的重特大案件,自初查开始到立案、批捕、起诉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对重要环节现场监督,如采取强制措施、讯问、实施搜查等环节亲临办案现场或通过监控设备进行监督。

二要依靠监控设备进行监督。

要督促检查自侦部门和技术部门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确保讯问全过程处于“电子眼”的监控之下,防止刑讯逼供、变相体罚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3、坚持检察机关上下领导体制,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的监督工作。

一是要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巡视工作。

二是要坚持上级院对下级院检察长“一岗双责”专项检查。

三是要加强上级院业务部门对下级院撤案、不捕、不诉案件专项复查。

四是要加强上级院案管部门对下级院所办案件的执法规范化检查。

上述巡视、检查、复查,均是事后监督的有效形式。

巡视、检查、复查中,发现下级院执法办案活动中的违法违纪线索,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核查处理。

4、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一是要进一步发挥人大对检察机关的制约监督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赋予各级常委会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等监督手段,这些监督手段的恰当运用,可以将监督触角伸至具体案件的执法环节,从中发现违纪违法行为。

二是要严格执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完善对检察机关监督制约机制的制度,是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措施。

我们要严格执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保证“三类案件”无一例外地进入监督评议程序,确保刚性监督落到实处。

同时还要积极探索人民监督员介入执法活动监督的新途径,在试点中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三是要把对一线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纳入视野,把干警的生活圈、社交圈纳入社会监督的范围。

通过聘请社会有关方面人员担任检察机关的特约监督员,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活动进行社会监督,平时要加强与干警家庭的联系,发挥家属的监督作用,形成“单位、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防范体系,努力预防和降低违法违纪案件的发案率。

5、执纪要严,严肃查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查处是最好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检察干警违法违纪案件时,一定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要坚持执行“一案双查”制,即在调查违法违纪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法违纪事实,又要查清相关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依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群众的举报要及时调查,反映属实的要区别情况对待,属于轻微违规的,要及时找当事人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和戒勉谈话,早打预防针,把潜在性的违纪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对顶风违纪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坚决纠正失之以宽、失之以软的问题。

同时纪检监察部门还要充分发挥保护职能,理直气壮地为受到诬告、错告、陷害的检察干警澄清事实,说公道话,维护干警的权益,更好地调动广大干警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只有这样,才能使检察人员思想上时刻紧绷党纪国法这根弦,时刻警醒自己,依法办案,廉洁办案。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兰亭序

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

群贤毕至,少长咸集。

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

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

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

虽取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于所遇,暂得于己,快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

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

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

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

古人云:

“死生亦大矣。

”岂不痛哉!

    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

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

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

悲夫!

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虽世殊事异,所以兴怀,其致一也。

后之览者,亦将有感于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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