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药品采购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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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药品采购管理制度汇编.docx

门店药品采购管理制度汇编

文件名称:

门店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起草部门:

质量管理部

编号:

版本号:

2015-01

共1页

第1页

起草人:

谷晓艳

日期:

2015年01月08日

文件编号:

XXLSMD-ZD-001

审核人:

魏玉秀

日期:

2015年01月16日

执行日期:

2015年01月18日

年月日

批准人:

郭生荣

日期:

2015年01月18日

分发部门:

各连锁门店

颁发部门:

办公室

变更日期:

变更原因:

制定目的:

保证采购计划合理,满足顾客购买需求。

制定依据:

以销定进。

适用范围:

各连锁门店采购计划生成与申报。

部门责任:

各连锁门店负责人

1、采购员必须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中药饮片采购员需要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各连锁门店只能向河北新兴医药有限公司(委托配送单位)进行采购。

3、各连锁门店采购员负责本店采购计划的申报和微调。

4、各连锁门店原则上每周集中采购一次,需要增加采购次数的向董事长请示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执行。

5、各连锁门店采购员根据总部设置的计划参数由计算机自动生成采购计划。

6、采购计划生成后各连锁门店采购员根据销售情况对特殊品种的数量进行微调。

7、调整后的采购计划转为门店申请审核上传总部。

8、顾客急需商品缺货时,采购员可依据顾客所需数量紧急采购。

 

文件名称:

门店药品收货管理制度

起草部门:

质量管理部

版本号:

2015-01

共1页

第1页

起草人:

谷晓艳

日期:

2015年01月08日

文件编号:

XXLSMD-ZD-002

审核人:

魏玉秀

日期:

2015年01月16日

执行日期:

2015年01月18日

年月日

批准人:

郭生荣郭生荣

日期:

2015年01月18日

分发部门:

各连锁门店

颁发部门:

办公室

变更日期:

变更原因:

制定目的:

保证购进收货药品品名、规格、数量、供货商等准确、把好药品收货入库关,指导收货员完成收货任务。

制定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

适用范围:

购进药品和销后退回药品的收货管理。

部门责任:

收货员

内容:

1、收货员负责到货药品的收货工作。

2、药品到货时,收货员应根据提供的配送单核对药品来源,确认其为本店所购进药品,无配送单或收货单位是其他门店的应拒收并告知送货人员。

2、收货员应检查到货药品的运输方式和运输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内容包括:

2.1检查运输车辆是否是封闭式货车,如采用敞篷式货车运输的应当拒收。

2.2车厢内如有雨淋、腐蚀、被污染等现象,应当通知采购员、质量管理员与配送单位联系,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2.3根据随货同行单(票)载明的发货日期,检查其是否在约定的在途时限以内,对不符合约定时限的应通知采购员与配送单位联系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2.4冷藏药品到货时,应当查验冷藏车或保温箱的温度状况,核查并留存运输过程中的温度记录;对未采用规定的冷藏设施运输的或不符合温度要求的不得收货,报告质量管理员处理。

3、对到货票据、实物的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3.1按照配送单核对采购记录和到货药品,做到票、账、货相符。

3.2配送单必须为机打单据,不得手写,与备案样式一致。

如有不符,不得收货。

3.3根据配送单查询采购记录,无采购记录的不得收货;

3.4配送单记载的内容与采购记录不符的不得收货,并通知采购员处理。

4、收货员应对到货药品按批号逐一进行收货。

4.1对于实物数量与进货记录不符的,通知采购员与配送单位联系确认后,由采购员重制采购记录,采购记录与配送单及实物数量一致后方可收货。

4.2配送单位对配送单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相符的内容不予确认的,到货药品应当拒收,存在异常情况的,报质量管理员处理。

4.3配送单中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生产厂商等内容与药品实物不符的,应当拒收,并通知采购员处理。

4.4对于配送单内容中除数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与进货记录、药品实物不符的,经采购员向配送单位核实确认后,由配送单位提供正确的配送单后,方可收货。

5、收货时应拆除药品的运输防护包装,检查药品外包装是否完好,对出现破损、污染、标识不清等情况的药品,应当拒收。

6、销后退回的药品应由营业员确认为本店所销售,并经门店企业负责人同意后,收货员进行收货,收银员负责退换货款;无销售凭证的,不得收货。

7、收货后的交接:

收货员在配送单上签字后移交验收员。

8、待验期间药品的管理由收货人员负责,并及时通知验收员进行验收。

 

文件名称:

门店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起草部门:

质量管理部

版本号:

2015-01

共1页

第1页

起草人:

谷晓艳

日期:

2015年01月08日

文件编号:

XXLSMD-ZD-003

审核人:

魏玉秀

日期:

2015年01月16日

执行日期:

2015年01月18日

年月日

批准人:

郭生荣

日期:

2015年01月18日

分发部门:

各连锁门店

颁发部门:

办公室

变更日期:

变更原因:

制定目的:

为有效控制药品质量,把好配送药品质量关,特制定本制度。

制定依据:

《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适用范围:

适用于连锁药店配送药品的质量验收。

部门责任:

各连锁门店验收员

内容:

1、连锁门店购进药品应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的所有药品必须是由河北新兴医药有限公司所配送的药品,严禁自行购进药品。

2、各连锁门店负责质量验收的人员应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学历。

3、各连锁门店在接收配送药品时,验收员应依据配送单,对实物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效期、生产厂商及数量进行逐一核对,做到票货相符。

4、验收中药饮片应核对品名、数量、批号、产地、生产厂家、合格证等项内容。

6、验收单品种最小包装的必须附有说明书。

7、验收时发现有货单不符,外包装挤压、破损、被污染等问题时应予以拒收。

8、有其他质量可疑情况应立即上报质量管理员。

9、验收合格后,验收员应在配送单上签字。

配送单据门店保存作为连锁门店药品购进验收凭证备查。

10、购进验收凭证按月装订成册,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不得少于五年。

门店留存当月的配送单。

如需查询往月配送单据,可向总部进行查询。

 

文件名称:

连锁门店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起草部门:

质量管理部

版本号:

2015-01

共2页

第1页

起草人:

谷晓艳

日期:

2015年01月08日

文件编号:

XXLSMD-ZD-004

审核人:

魏玉秀

日期:

2015年01月16日

执行日期:

2015年01月18日

年月日

批准人:

郭生荣郭生荣

日期:

2015年01月18日

分发部门:

各连锁门店

颁发部门:

办公室

变更日期:

变更原因:

制定目的:

为规范门店药品陈列,保证药品质量,方便顾客购买,制定本制度。

制定依据:

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连锁门店药品的陈列管理。

部门责任:

各连锁门店负责人、养护员

内容:

1、各连锁门店应配备货架、柜台、阴凉展示柜、冷藏柜、中药饮片斗柜等药品陈列所需设备。

保持清洁卫生,符合药品陈列环境和存放条件,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2、各连锁门店经营场所应配置温湿度调控设备。

定时进行监测并保证储存条件符合规定。

3、陈列药品应按处方类型、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

4、药品上货饱满、整齐、有序,类别标签放置准确,一物一签、货签对位,字迹清晰。

5、陈列药品应遵循药品分类管理原则。

5.1药品与非药品明确分区陈列,并挂有醒目标志牌。

5.2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贴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5.3外用药品与其他药品分柜陈列。

5.4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陈列方式陈列和销售。

5.5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专层)。

5.6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必须专柜(或专架)存放。

5.7中药饮片与其它药品分开,一味一斗,不得错斗、串斗,饮片斗谱应写正名正字。

5.8药品陈列应按批号顺序摆放,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

5.9冷藏药品应放置在具有可视条件的冷藏柜中,按时检测、记录温湿度,并保证存放温度在2-8℃。

5.10陈列药应免阳光直射。

6、陈列的药品应每月进行检查,认真做好记录,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立即撤柜放到待处理区,并报质量管理人员。

7、发现有质量异常的药品,一律不得上架陈列、销售。

8、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一物一签、明码标价。

 

文件名称:

门店药品陈列检查管理制度

起草部门:

质量管理部

编号:

版本号:

2015-01

共2页

第1页

起草人:

谷晓艳

日期:

2015年01月08日

文件编号:

XXLSMD-ZD-005

审核人:

魏玉秀

日期:

2015年01月16日

执行日期:

2015年01月18日

年月日

批准人:

郭生荣郭生荣

日期:

2015年01月18日

分发部门:

各连锁门店

颁发部门:

质量管理部

变更日期:

变更原因:

目的:

保证陈列药品的质量,保证顾客用药安全。

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责任:

养护员、质量管理员

内容:

1、店堂陈列的药品必须经验收合格的药品。

生产企业和供货商均合法。

2、陈列的药品质量和包装应符合规定。

3、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条件要求分类整齐陈列,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物价标签必须与陈列药品一一对应,字迹清晰;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应分开摆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4、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5、拆零药品存放于拆零专柜,做好记录并保留原包装标签至该药品销售完为止。

6、营业场所应每日上午9:

00、下午3:

00各做一次温湿度记录,发现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营业场所的温度必须保持在10-30。

C、相对湿度保持在35-75%.需要冷藏保存的药品只能存放在冷柜中,不得在柜台内陈列,需陈列时只陈列空包装。

7、按照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陈列检查计划对门店库存品种进行检查,并记录。

拆零药品、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长的药品及中药饮片做为重点检查品种。

8、发现有下列问题的药品不得上柜销售,并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查:

(1)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2)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3)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4)药品己超出有效期。

9、陈列检查员做好各养护设备的管理工作,配备的温湿度计、冷藏柜等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正常运转。

10、用于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等应保持清洁卫生。

做好防火、防潮、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以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文件名称:

门店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起草部门:

质量管理部

编号:

版本号:

2015-01

共1页

第1页

起草人:

谷晓艳

日期:

2015年01月08日

文件编号:

XXLSMD-ZD-006

审核人:

魏玉秀

日期:

2015年01月16日

执行日期:

2015年01月18日

年月日

批准人:

郭生荣

日期:

2015年01月18日

分发部门:

各连锁门店

颁发部门:

质量管理部

变更日期:

变更原因:

目的:

为合理控制药品的过程管理,加强药品有效期的管理,防止因药品失效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确保储存药品的养护质量,杜绝将过期药品流入市场,特制定本制度。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营的所有药品有效期的管理及监控。

部门责任:

验收员、质量管理员、养护员

内容:

1、药品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能够保持其质量的期限。

药品的有效期由药品生产厂家储存稳定性实验数据确定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批准后,才能在药品的包装、标签上予以标注时间,是药品的重要标识之一。

2、公司规定近效期药品是指该药品现有效期距药品包装上法定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9个月的药品。

3、药品必须按规定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处理。

统装中药饮片除外。

4、有效期药品验收:

到货的所有药品的外包装及标签上均应明显标注有效期。

凡未标注有效期或标注不符合规定的,收货员应拒收。

验收员验收药品时,对内包装及相应标签上未标注有效期或标注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拒收,不得验收入库。

6、药品按批号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对近效期药品加强管控,重点检查,并在公司计算机系统上设置药品近效期自动预警控制。

7、在药品配送发货过程中严格坚持“先产先出,近期先出”的发货原则,发现过期失效药品立即报告质量管理部,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发出。

8、原则上近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不再配送。

9、对于近效期药品,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催促连锁门店做好近期先销等工作。

文件名称:

门店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起草部门:

质量管理部

编号:

版本号:

2015-01

共1页

第1页

起草人:

谷晓艳

日期:

2015年01月08日

文件编号:

XXLSMD-ZD-007

审核人:

魏玉秀

日期:

2015年01月16日

执行日期:

2015年01月18日

年月日

批准人:

郭生荣郭生荣

日期:

2015年01月18日

分发部门:

各连锁门店

颁发部门:

办公室

变更日期:

变更原因:

制定目的:

为规范药品销售行为,确保药品销售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制定依据:

《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适用范围:

适用于门店销售过程的质量管理。

部门责任:

各连锁门店销售人员。

内容:

1、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2、门店应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批准的经营范围展开经营活动。

3、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及考核,并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4、营业员应根据顾客所购药品,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正确介绍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虚夸和误导患者。

5、收银员应做到唱收唱付,收款后应给顾客出具收款凭证,内容包括销售门店、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数量、单价、总金额。

6、营业员交付药品时应做到唱卖,与顾客当面清点、复核,准确无误后发药,做到帐、物、金额相符,同时指导顾客用药方法和保存条件。

7、门店企业负责人应经常搜集价格信息上报物价员,以便对门店经营品种的价格及时进行调整,保证无超物价的情况出现。

8、不得采用搭售或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

9、门店应在店堂内提供咨询服务,为顾客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合理、安全用药。

 

文件名称:

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起草部门:

质量管理部

编号:

版本号:

2015-01

共1页

第1页

起草人:

谷晓艳

日期:

2015年01月08日

文件编号:

XXLSMD-ZD-008

审核人:

魏玉秀

日期:

2015年01月16日

执行日期:

2015年01月18日

年月日

批准人:

郭生荣郭生荣

日期:

2015年01月18日

分发部门:

各连锁门店

颁发部门:

办公室

变更日期:

变更原因:

制定目的:

为加强处方药销售管理,防止处方药滥用,特制订本制度。

制定依据:

《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适用范围:

适用于连锁门店处方药的销售管理。

部门责任:

门店处方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人、营业员。

内容:

1、门店销售处方药应认真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品的销售,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实行处方药管理的药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暂行目录中的处方药、中药饮片和特殊管理药品。

3、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包括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抗病毒药、精神障碍治疗药、肿瘤治疗药、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激素及其有关药物、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等。

4、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纸质或电子板),经处方审核人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处方的审核人、调配及复核人,均应在处方上签字,处方每日装订。

5、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须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6、没有纸质处方的顾客购买处方药,可以通过视频向医师说明病情,开电子处方,电子处方回传到药店,执业医师审核后进行调配。

慢性病患者购药可根据其购药登记记录销售。

7、没有处方不能销售处方药。

 

文件名称:

门店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制度

起草部门:

质量管理部

编号:

版本号:

2015-01

共1页

第1页

起草人:

谷晓艳

日期:

2015年01月08日

文件编号:

XXLSMD-ZD-009

审核人:

魏玉秀

日期:

2015年01月16日

执行日期:

2015年01月18日

年月日

批准人:

郭生荣郭生荣

日期:

2015年01月18日

分发部门:

各连锁门店

颁发部门:

办公室

变更日期:

变更原因:

制定目的:

为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杜绝此类药品的流弊,特制订本制度。

制定依据:

《药品管理法》、《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条列》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在连锁门店的管理。

部门职责:

各连锁门店。

内容:

1、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制剂(口服溶液剂除外)、复方地芬诺酯片、复方甘草片,含麻醉药品(福尔可定)、含曲马多复方口服制剂。

2、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应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

3、门店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必须专柜或专架陈列,标有明显标示,并由专人管理。

4、门店在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应查验购买者身份证,除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外,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5、严禁开架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并建立购销台账,台账记录购买日期、通用名称、规格、生产企业、批号、销售数量、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或有效证明、联系方式及经手人等。

6、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应严格按批号销售、登记,及时盘点,做到票、账、货相符。

 

文件名称:

门店拆零药品管理制度

起草部门:

质量管理部

编号:

版本号:

2015-01

共2页

第1页

起草人:

谷晓艳

日期:

2015年01月08日

文件编号:

XXLSMD-ZD-010

审核人:

魏玉秀

日期:

2015年01月16日

执行日期:

2015年01月18日

年月日

批准人:

郭生荣郭生荣

日期:

2015年01月18日

分发部门:

各连锁门店

颁发部门:

办公室

变更日期:

变更原因:

制定目的:

为规范门店药品拆零销售行为,保证拆零药品质量。

制定依据:

《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适用范围:

适用于连锁门店拆零药品销售管理。

部门责任:

各连锁门店。

内容:

1、拆零销售是指将最小包装拆分销售的方式。

2、拆零药品不得开架陈列,应集中存放在拆零药品专柜(层),按贮存要求摆放整齐,瓶盖要随时旋紧,以防受潮变质。

3、拆零药品专柜应有明显的标识。

4、拆零用具应整齐摆放(包括药匙、数药板、酒精棉球、镊子、瓷盘、拆零药袋、一次性医用手套、小剪子等),分零使用的药匙应装入防尘、防污染的容器中,使用工具及包装袋应清洁卫生。

5、药品拆零前应检查拆零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及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拆零销售。

6、药品拆零装袋,不得用手直接触摸药片或其它剂型药品,应使用药匙取药装入药袋,并在服药袋上标明品名、规格、服法、每日、每次剂量和药品有效期等,以保证病患者用药安全。

7、拆零销售的药品应做好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号、效期、拆零日期和最后销售完日期拆零销售记录,经手人、复核人应签名。

8、药品拆零销售时,应在符合卫生条件的拆零场所进行操作,将药品放入专用的拆零药袋,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及药店名称,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给顾客。

9、药品拆零销售应做到销售完一个包装再拆另一包装,不得将不同包装、不同批号的药品混装。

10、拆零药品保留原包装和原标签,严禁拆零药品用其它无标示的容器盛装。

拆零后的药品不能保持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加贴拆零标签,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及药店名称。

11、拆零药品过期或外观质量发生变化等不符合规定的,应即时撤出柜台,按不合格药品报损处理。

 

文件名称:

门店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起草部门:

质量管理部

编号:

版本号:

2015-01

共1页

第1页

起草人:

谷晓艳

日期:

2015年01月08日

文件编号:

XXLSMD-ZD-011

审核人:

魏玉秀

日期:

2015年01月16日

执行日期:

2015年01月18日

年月日

批准人:

郭生荣郭生荣

日期:

2015年01月18日

分发部门:

各连锁门店

颁发部门:

办公室

变更日期:

变更原因:

制定目的:

为加强近效期药品的管理,减少经济损失,杜绝销售过期药品,特制定本制度。

制定依据:

《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适用范围:

适用于连锁门店近效期药品的管理。

部门责任:

各连锁门店、营运部、质量管理部。

内容:

1、药品有效期是指该药品被批准的使用期限,表示该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

它是控制药品质量的指标之一。

 

2、近效期药品是指9个月以内到期的药品。

3、凡超过有限期的药品均不得陈列、销售。

3.1门店药品应按批号进行上架陈列,按效期远近相对集中存放,不同批号药品不得混放;

3.2门店销售药品应按药品有效期的长短由近及远的顺序发出。

3.3门店应每月填报《近效期药品月报表》;对有效期9个月以内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3.4门店对6个月以内的药品应加强养护、陈列检查,有效控制销售,并有记录。

3.5门店距有效期3个月的药品应下架,返总部统一处理。

 

文件名称:

门店中药饮片销售管理制度

起草部门:

质量管理部

编号:

版本号:

2015-01

共1页

第1页

起草人:

谷晓艳

日期:

2015年01月08日

文件编号:

XXLSMD-ZD-012

审核人:

魏玉秀

日期:

2015年01月16日

执行日期:

2015年01月18日

年月日

批准人:

郭生荣郭生荣

日期:

2015年01月18日

分发部门:

公司各部门

颁发部门:

办公室

变更日期:

变更原因:

制定目的:

为加强中药饮片经营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安全地经营中药饮片。

制定依据:

《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适用范围:

适用于连锁门店经营中药饮片全过程的管理。

部门责任:

门店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人、中药调剂员。

内容:

1、门店经营的中药饮片必须统一由公司配送,不得自行购进。

2、门店应配置相应的陈列柜和计量器具。

3、门店配方使用的中药饮片,必须是经过加工炮制的中药品种。

4、销售中药饮片须凭医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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