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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设计变更

固定总价合同设计变更

  篇一:

固定总价合同的清单与图纸不符,该如何处理

  【案例】某工程采用FIDIC合同条件,但修改为固定总价合同。

承包商是按照业主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的报价,并签订合同,合同总价2亿多。

后来发现清单上有些项目与图纸不符合,增加费用约1千万,合同中业主方要求承包商按照图纸进行施工,承包商提出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不一致,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但业主方的全过程审计单位拒绝了承包商的要求。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在FIDIC99CONS合同条件下,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也是工程量清单(合同文件的一部分)排在图纸之前的,双方产生矛盾时应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也就是说应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来施工,如果业主坚持按照图纸施工,也就是允许变更了,当然也应当允许承包商变更。

  一个相反的案例

  一个总承包合同,业主代表在审阅工程量清单时提出,工程量清单中有4套空压机系统,而实际建成后没有,改为了分布式的单体清吹系统,削减合同项下付款;中方认为按照项目实际情况,项目为总承包合同,合同标的是建成335MW出力的电站供应国家电,在这种大的业主要求的前提下,中方提出的技术建议,而后进行了优化设计,将空压机系统取消;同时举出大量在原清单下没有的模块,说服业主代表没有继续纠缠。

  谁负责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谁承担责任

  1、在案例描述中,“业主方要求承包商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因此可认定承包商并不负责设计,否则业主方不应有此要求;

  2、在案例描述中,承包商是按照业主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子目进行的报价,但是实际上清单上有些项目与图纸不符合,因此问题的核心在于谁负责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

  3、在案例描述中,“某工程采用FIDIC合同条件,但修改为固定总价合同。

”因此可以认定承包商须负责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否则何来固定总价合同?

因此,本人认为业主应拒绝索赔。

  招投标过程的工程量清单澄清

  清单形式的投标,在其投标过程中,应该存在一个图纸实际量和业主提供清单量的澄清过程,如果这过过程有了,所有的问题就解决了,看在投标过程中是如何约定的。

若业主明确要求投标方核实清单量和工作内容并向业主提出疑问(这就是投标过程答疑中的清单的复核调整并向所有投标方公示的过程),投标方在投标过程中没有提出就应该由承包方承担;若业主要求按照其提供的清单进行投标,就应由业主承担调整价格,此时提供的图纸只作为投标方施工方案选择的依据,并按照相应的方案结合清单报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GB50500-XX中规定了工程量的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明确说明必须有“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如若该过程省去了,双方应该都存在责任。

  发包人是否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时对图纸进行核量?

  这个问题应根据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是否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时对图纸进行核量,并以核实的工程量为报价基础而区别对待。

在实践中一般会出现如下三种情况:

  1、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出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作为承包商报价的参考,承包商必须以自行核量结果作为报价基础。

这种情况下显然属于承包商自身报价错误,当然无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2、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并不得修改工程量清单。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承包商报价范围仅限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因此如果图纸工程量超过了工程量清单,则承包商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3、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承包商按照工程量清单报价,但同时规定如果承包商认为工程量清单存在错误,可以要求发包人澄清和修改招标文件。

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往往会以承包商在投标时没有要求发包人澄清和修改,因此无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款,为此争议就产生了。

对于该种情况下的争议,个人觉得按照公平的承包商有权要求调整。

  另外,由于工程量清单是确定承包商报价范围(也即合同总价构成)的最直接、最基本的证据,因此即便总价合同履行中没有发生设计变更,其作用亦不可忽视。

  图纸发放时间

  我认为首先得考虑与清单不符的图纸是在什么时候发放的。

在国内而言,如果招标时已发放图纸,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对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并且其投标期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即未压缩投标时间),那么投标人因未尽到自己的义务而导致的这一后果,则应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缺陷由承包商负责

  1、从文件优先顺序角度考虑,首先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中关于合同价格的条款,应当优先于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因此在工作范围没有实质性变更时,我觉得应该固定总价合同应当首先被遵守;

  2、从图纸本身的性质角度考虑,在通常情况下,图纸设计的深度往往达不到一定的要求,尤其是中国设计院的设计习惯,因此在合同中,图纸应该同工程量清单结合起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和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而投标人必须按照图纸施工;

  3、从强调承包商的专业性和经验角度,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长期从事技

  术性工作,理应发现招标文件中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存在的缺陷;

  4、总价合同往往有较高的利润空间,这也就意味着承包商应当承担更多的风险,从这个角度也应该支持业主拒绝承包商的要求;

  5、总价合同的根本是业主将合同履行过程的大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方承担,从根本上控制工程造价不突破预算。

因此基于合同中建设方的优势地位和对于竣工结算的考虑,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方来说,所要承担的风险比建设方更多。

  6、在实际情况下,图纸的深化设计也往往会导致清单的变化,那么这种固定总价合同下,一些增项和消项的项目,是否也有权扣除/增加合同价款,我主张在总价合同下,对于竣工结算也应当简化,遵照总价合同的付款方式;

  7、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是图纸解释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应以图纸为准。

  对于2亿元的项目,1000万左右的价格差异,我觉得业主有权拒绝,也可酌情考虑,毕竟承包商是以盈利为目的。

  合同双方固定总价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

  分析该案例的切入点就在于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关于固定总价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

  1、如果业主在招标时明确要求按照工程量清单报价,承包商也按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

此时,一方面承包商应当按图施工,另一方面,价款应当根据实际施工内容据实调整(按照清单确定的单价),即业主方不能拒绝承包商的要求。

(注:

所谓的固定总价是相对概念,其总价相对的是一个明确的工作范围,如果工作范围变化了,即便是固定总价,也应当调整。

承包商承诺承担某一量变范围内的风险除外)

  2、如果业主在招标时要求按图纸进行报价,工程清单仅作为参考,承包商报价亦无相反的意思表示,双方亦按此签署合同,则价款在图纸范围内固定不变,如果不发生变更,价款不调整。

  工程量清单模式的两种合同类型有区别

  总价是否调整与签订的合同是设计加建造合同,还是施工总承包合同有关。

如果是设计加建造合同,承包方负责优化设计,清单的总价是主要的约束,除非业主修改设计,否则价格很难调整。

  如果是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商的主要义务以图纸为准,那么在投标时,承包商需要认真核对设计图纸,找出清单与图纸的差别,工程量的错误常常是承包人索赔的很有利的手段,但是如果承包商在投标阶段没有发现清单的错误,最后图纸中没有清单中的工程量,承包商只能自认吃亏。

  国内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模式,目前有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两种类型,清单计价规范提倡采用单价合同,如果采用总价合同,我个人认为是不可以调整的,

  属于总价包干方式。

但是这种合同招标时,我们一般要求招标人在提供清单后应提供时间给投标人核实和澄清招标人提供的清单,招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果招标人不调整,那么投标人应按照自己的理解去调整单价或考虑风险,一旦中标,应该是固定总价不变。

  篇二: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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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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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hutljyXX-12-1014:

03

  【求助】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的问题

  我是施工单位的,在固定总价合同中结算中碰到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想向大家求助一下:

在我们投标时中标后,承包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即招标图纸范围内包死,但是后来图纸发生了教大的变更,结算时问题就出来了,我按照实际工程量×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结算值来的,但是审计说我们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比投标图纸实际工程量小,他们把投标图纸上的工程量全部算了一遍,最后的结算值=实际工程量×投标文件中综合单价-投标图纸工程量×投标文件中综合单价,我觉得这样做破坏了固定总价合同,而且审计这样做核减非常多,想请问大家固定总价合同变更如何调整结算金额?

  whutljyXX-12-1014:

11

  举个例子,比如投标中给水工程中的DN200铸铁管,我们投标文件上的工程量是800米,投标图纸上的工程量是1000米,投标单价是185/米,后来变更成DN400的管了(只是型号变了),变更单价按照360元/米,我是按照1000×360=360000元编制的,但是审计认为要么按照投标图纸工程量800×360=288000元,要么减去投标时漏掉的工程量即:

1000×360-200×185=323000元,我觉得审计破坏了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应该不太计较投标文件中的数量的,但是审计认为有些材料价我们投标时过高,结算时仍然计入所以要对漏掉的工程量进行扣减,比较郁闷?

  思念如风XX-12-1021:

26

  我个人认为审计第二种的做法正确,只代表个人意见.

  楠弯XX-12-1110:

26

  真实反映工程造价是工程结算的最终目的,所以我认为审计方的做法是正确的,既然固定总价合同已经破坏了,你就不能死咬住单价不变这一点,因为你并不是综合单价包死合同.你不能只取一点,即变更工程量,而不变更综合单价

  whutljyXX-12-1215:

08

  其实我认为这里面是有一定问题的,当然审计方的做法我也能接受,但是我想和大家深入探讨一下固定总价合同变更的结算方法。

我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是由很多分项组成的,如例子中

  举到的DN200的管,我认为800×185=148000元是做好招标图纸上DN200管的钱,即不变更的话不管低还是高我认了,但是变更的话单独拿出里面的工程量或者综合单价都不对,因为破坏了“固定总价”的含义,按照审计的意思,如果变更DN200的管取消了我还要赔(1000-800)×185=37000元!

,而不是说结算时这一部分的钱为0!

大家是否想过这样的事情呢?

公正的角度来讲的话,我认为这样好像也不太合适!

  老九XX-12-1215:

27

  合同上面有相关约定没

  老九XX-12-1215:

28

  参考把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上相关要求,还有图纸变更,是另外增加工程量还是修改设计

  whutljyXX-12-1313:

07

  合同上并没有太详细的约定,只是规定:

设计变更和有效签证按照定额调整,所以灵活性比较大

  november_niXX-12-1313:

24

  个人认为,签总价包干合同,招标单位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这样投标方就会去核工程量(不核,那就是投标方自己的责任了)。

如果招标文件中未注明总价包干,招标方应对其提供的工程量负责!

  ynqj007XX-12-1411:

06

  我个人认为审计第二种的做法正确,只代表个人意见。

投标中施工方漏项或缺项、少算的,甲方可认为含在其他项目中(属投标技巧)。

所以应扣除少算的部分。

  danhanxiongXX-12-2215:

32

  总价包干,标书的量不能更改,只能更改DN200变DN400这项.

  zxz1973XX-02-0809:

56

  我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我们的总分包合同有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方式承包,也有固定单价合同承包(综合单价),实际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是完全不一样的:

  对于固定合同总价合同,原则上需要明确承包的内容、包干的范围(包括计价时采用什么样的图纸),材料主材价的计取方式等,常规上总价合同都约定除设计变更外,其它均不作调整;而单价合同,对工程量只是暂定,结算时可以根据工程量按时结算,但中标后的综合单价是不能变更的。

  很显然,你属于固定合同总价的结算方式,由于业主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的增减变化,从

  而引起费用的增减变化,应该只对该部分进行增减账计算,其它应保持不变,但是否采用原报价单价,如果有适用的单价,就保持不变,如果没有适用的单价,需重新双方认定。

故以我多年的操作经验,以及处理的原则,我认为审计没有道理,他已经违反合同固定合同总价的结算原则,所以你可以不接受,不签字,如果不是司法审计,他没有法律依据。

  mypXXXX-02-0810:

30

  很是同意楼上的观点,请楼主参考。

  楠弯XX-02-0816:

13

  引用

  引用第7楼whutljy于XX-12-1313:

07发表的:

  合同上并没有太详细的约定,只是规定:

设计变更和有效签证按照定额调整,所以灵活性比较大

  从此合同条款看,偶认为,既然是图纸变更及签证,就应该按定额重新组价后确定单价,然后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我曾遇到过此类工程,最后就是按此方法进行的结算,施工单位没有异议!

  vvbaraXX-02-0817:

02

  首先问一下,DN400的价钱是签下来的吗?

定这个价的时候,甲方有说明这个价格是替代原DN200的话就只能按800米算。

如果是价格没有定,只进行设计变更的话就应该按实结算。

(仅为个人意见)

  yyyue112XX-07-2210:

22

  同意楼上的看法

  wangmiao5bXX-07-2717:

55

  个人觉得审计方正确

  而你说的那部分从投标的角度来说

  我觉得可以作为优惠下浮来说

  以保证中标而采取的策略

  filicsXX-07-2911:

55

  固定总价合同只能对应于图纸范围以内的项目,在此范围内工程价款不予调整。

但对于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导致的工程量增减,合同显然没有特别约定,应当按实调整。

本例中,固定总价显然对应于DN200的管道工程,由于设计变更为DN400,已经超出投标时图纸的范围,应当按实决算。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yyyue112XX-07-3117:

23

  先顶一顶先啦

  yyyue112XX-08-0115:

23

  靓不错顶下先

  yyyue112XX-08-0414:

21

  好阿

  不顶不行阿

  leextXX-08-0710:

16

  应该这样理解

  该项原价800*185=148000

  变更后按实补差1000*(360-185)=175000合计148000+175000=323000

  篇三:

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

  当前的建设工程市场,发包方最担心的恐怕就是工程结算价格大大超过预算了。

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越来越多的发包方开始尝试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的模式,以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

是不是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就此一劳永逸了,在结算中会不会再碰到扯皮和纠纷的情况,这确实是承发包两方都比较关注的话题。

本文试从合同结算来分析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一、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1、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方法

  在常规的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是非常方便的。

由于合同总价的固定,在结算时只要计算由于变更而发生的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

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来说:

某工程项目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变更增加100万元,减少了20万元,则合同的结算价就为1080万元。

  具体到变更的某项来说:

原工程量清单中有“卫生间地面地砖”一项,数量为1000平方米,综合单价为150元/平方米,总价为150000元。

如果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将二楼的卫生间地面地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在结算时则应考虑到原合同报价中的条款内容已包含了所有“卫生间地面地砖”的数量。

由于无法知道1000平方米的地砖数量中有多少是二楼的,因此通常的结算方法,是由合同各方共同计量二楼的卫生间地面面积,若最终认定为200平方米,则就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

假定大理石地面的价格为550元/平方米,可计算得到200×(550-150)=80000元,即此项变更将增加总造价80000元。

  2、不同清单描述对结算的影响

  从以上所举的例子来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确实方便、清楚,结算时仅计算变更的费用,原来包含的费用全部不用再行计算,不存在扯皮的现象。

但是原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的不同描述,是不是会对结算产生影响呢?

  我们设想稍微改变一下条件:

假定施工方在报价的时候,没把所有卫生间的地面地砖合并在一起报价,而是分开报价为“一层300平方米,二层300平方米,三层400平方米,单价150元/平方米”,如果还是碰到这张设计变更通知单,结算时又应该怎么计算呢?

  这时候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算意见:

  一种意见是,变更的结算方法同上,总造价增加80000元。

理由是: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方式不应该以报价的不同而改变,无论报价怎么报,结算方式都应该是统一的。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结算应该是取出合同报价中二层的数字300平方米,计算得到300×(550-150)=1XX0元。

理由是:

固定总价合同的特征就是数量包干。

施工方报价的二层是300平方米,只要图示的范围没有变更,则无论实际施工量是多少,400平方米也好,100平方米也好,都应该按300平方米计量。

  结算意见分歧产生的原因分析

  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到,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的描述不同,就可能会对结算产生不同的影响。

  先不管两种意见究竟是谁对谁错,我们首先要找出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在哪里。

仔细想一下就能知道,产生分歧的根源,就在于原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实际计量不符。

  原因找到了,但是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如果发现这样的情况,结算数量究竟是应该以实际的数量为准,还是以错误的报价数量为准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是以详尽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明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为基础,按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确定一个固定总价的工程承发包合同。

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则无论市场涨跌因素或其他有关因素的影响,工程总价均固定不作调整。

因此其适用于合同工期短(一年以内)、设计图纸详尽、工程量清单的描述详尽准确、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及产地等明确、市场行情已充分掌握、合同工作范围明晰的项目。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

  从固定总价合同的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合同一旦签定,在合同约定范围内项目的合同价款不再允许变更。

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于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中第二十二条明确: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固定总价合同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

  在了解了固定总价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后,我们就可以来回答前面的问题了。

固定总价合同一旦签定,约定的价格就是最终结算价格。

这也意味着,日后因为数量和价格等因素而形成的风险,原则上将由承包方承担。

因为承包方在投标时,无论发包方是否提供工程量清单,他都必须对工程量进行复核或重新编制,在固定总价合同签定以后,就不能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量再随意提出更改。

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中应该约定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并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同时,总价包干并不意味着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项都是包干的。

  在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中,遇到变更应参照的原则是:

比较合同约定的范围或图纸与变更后的差异,找出这个差异加以计量、计价并进行结算,而不用去讨论原来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组成。

  因此根据以上的分析,当出现“将二楼的卫生间地面面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的这项设计变更的时候,先要找出涉及到这个变更的数量,而这个数量应该是按实计量的(不应让发包方承担原合同中的数量误差,无论这个误差是正还是负),所以该设计变更的结算费用应为增加80000元。

  三、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从这个简单的结算案例以及对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分析可以看到,尽管固定总价合同有种种的优点,但是如果没有很好地理解和约定,那么在实践操作中还是会碰到一些问题。

因此在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对相关条款作清晰明确的描述,只有这样,日后才能作好合同管理工作。

  1、对合同范围的约定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所对应的就是合同的工作范围约定,因此如何清楚描述是最重要的事情。

这个描述除了图纸、技术要求、材料设备的详细规格等与工程直接相关的要素外,还应包括工作界面的划分、承发包双方的职责范围界定等间接相关的要素。

  从结算角度来看,凡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承包方不得再提出任何额外的价款要求;而在合同约定范围的项目,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作为变更另行支付费用。

  2、对工程量清单的约定

  在实际的工程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形成可能会有不同的情况:

发包方可能不提供工程量清单,全部由承包方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自行编制,报量报价报费;也有可能发包方只提供参考数量的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同样可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报单价、报相关费用。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在合同中都应明确:

承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仅供参考,其数量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而单价和相关费用则可以约定作为将来变更或结算的依据。

  从结算的角度来看,合同如果没有这样约定的话,就可能产生如上述例子中的第二种意见,即承包方可以认为组成固定总价合同的数量也是合同的一部分,并依此按报价中的数量来进行变更结算。

  对工程量清单数量的这种约定,其实反映了承包方必须承担固定总价合同的数量风险。

尽管在实际工程中,可能很少有时间给承包方仔细计算数量,当合同的执行碰到问题的时候,承包方也会以计量时间太紧的理由为自己辩护,但在合同面前,这些理由都不具说服力所以,为避免这种争议的发生,发包方应尽可能地为投标方留足准备标书时间。

  3、对合同单价调整的约定在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是由承包方承担的风险。

但是合同单价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却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设计变更、签证的数量都能得到有效的计量,但是碰到合同中没有的或难以直观的单价应该怎么约定计取,如常见的点工工日单价等约定;如果约定的工程量出现了大副的增减或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时,单价是不是继续有效,是否可以调整,这些都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明确,不然会给正常结算带来很大的隐患。

  说到材料设备价格的巨大变化,就不得不说一下“情势变更”原则。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事先不可预

  见的变更、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等,在此情况下如继续维持合同的有效性则显失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责任的一项法律原则。

尽管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没有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是屡见不鲜的,这说明情势变更实际是适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十六、《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的内容以及1996年第二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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