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补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工作方案的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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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补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工作方案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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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

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意见

  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意见

  20XX年我省被国家确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推进试点省。

为做好整省推进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基础环节,是强化承包农户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有效手段,是激发农村生产要素内在活力、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前提,是保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任务扎实做好。

  二、总体要求

  20XX年全省完成4000万亩左右的确权登记颁证任务,20XX年全省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任务,20XX年完成扫尾工作。

具体安排为:

20XX年济源、新乡、鹤壁、焦作、漯河、三门峡、商丘、信阳市和10个省直管县(市)以及通许县全面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其他省辖市要统筹安排20XX年工作进度,20XX年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

要以现有土地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承包地块和面积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打乱重分或收回农户承包地。

对个别村(组)部分群众要求调整地块的,要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

对确因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地块,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调整后再予确权。

  

(二)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要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

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

在经济发达地方、城市近郊区,因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很少且地界早已打乱等原因不能确权确地到户的,要严格按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条件和程序,在农民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

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三)坚持依法规范有序操作。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XX)》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要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疑难问题。

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四)坚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做到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切实保障农民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村(组)集体的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

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材料要经农户签字认可。

对外出农户,要及时通知到户到人。

鼓励各地在农民群众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农户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五)坚持分级负责。

各级尤其是县、乡两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负责。

省级主要承担组织领导责任,市级主要承担组织协调责任,县、乡两级主要承担组织实施

  责任。

各级要明确专人,履行专责,做到上下联动,形成整体合力。

  (六)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创新。

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探索符合实际、科学简便、节俭实用的方式方法,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对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她承包地,可直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在经济和群众思想基础好的村(组),可直接进行股份制改造,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

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入户调查、公示、实际测量、打印证书等工作交由社会承担。

  四、工作重点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核心是确权,重点在登记,关键在权属调查。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环环相扣地做好工作。

  

(一)清查土地承包档案资料。

对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组卷,按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全,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情况等原始记载,重点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

支持把档案清查、整理与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相结合,推进土地承包原始档案管理数字化。

  

(二)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查清承包地权利归属。

重点做好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调查工作,如实准确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和权属归户表。

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图件、影像等数据,绘制工作底图、调查草图,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XX)》要求,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查清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

调查结果经村(组)公示、乡镇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注销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进行补测核实。

  (三)完善土地承包合同。

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

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要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农户,要补签、完善土地承包合同。

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确权登记颁证方案确权。

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地块,原则上确权给原承包农户。

未经本集体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

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

已经建立登记簿的承包农户,要补充完善相关登记信息。

承包农户自愿提出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

  (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修订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向承包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各省辖市、县(市、区)按照统一式样印制。

已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收回销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或共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尊重家庭意愿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可共同作为承包方代表和共有人进行登记。

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要向承包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注明确权方式为确权确股;承包方有意愿要求的,发包方可以向承包方颁发农村集体土地股权证。

在完善合

  同、颁发经营权证书过程中,本着自愿原则,农户要求公证的,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公证机构集中统一办理公证。

为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衔接,今后承包农户可以自愿申请、免费换取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的证书。

  (六)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国家、省、市、县级互联互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XX)》要求,以县为单位,在统一确权登记颁证软件的基础上,建立集影像、图形、权属为一体的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业务工作信息化。

要以县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结果和现有资源为基础,逐级汇总,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汇总和动态管理制度,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信息共享。

  (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XX〕12号),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

档案管理工作要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保管安全,各类归档材料要符合长期保管的要求。

  五、工作程序

  

(一)宣传动员。

  1.成立机构。

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法制、档案、宣传、民族、民政、司法、水利、林业等部门和农办、妇联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

村(组)成立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村(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制定方案。

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上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3.开展动员。

采取召开动员会,印发宣传标语等办法和利用广播、电视、络等途径。

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讲清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对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要认真研究,集中宣传解答。

  4.培训骨干。

省、市、县级要分级组织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关政策、规程和业务培训。

省级主要负责培训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人员;市、县级主要负责培训乡镇有关人员、村(组)干部和具体参与的群众。

要抽调熟悉农村工作、了解农村政策的县乡干部,组成工作组和督导组到开展工作的乡镇、村(组)服务指导,使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以及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落实到基层。

  

(二)调查摸底。

  1.查清承包底数。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和二轮延包以来建立的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等档案资料,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权属性质、土地种类和经营方式,形成基础数据和矢量图表,作为确权登记颁证的原始资料,并将调查结果落实到户。

  2.查清农户状况。

对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土地变动等各方面情况和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

  3.梳理矛盾纠纷。

注意发现、梳理已存在和可能发生的土地承包纠纷等问题,充分发挥乡村调解和县级仲裁机构的作用,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三)测绘公示。

  1.勘测定界。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XX)》为基本的地籍调查

  勘测标准,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测绘人员,采用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相一致的坐标系统,测量清查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测绘编制农户承包地空间位置图。

  2.公示确认。

将地籍草图对应户籍信息进行公示确认,在此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

对权属存在争议的地块,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

经农户认可并确认无误后由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县级政府。

  (四)登记颁证。

  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根据乡镇上报资料,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编制并建立“一户一簿、一簿一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权证齐全、账簿完善、责任明确。

  2.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按照申请、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为依据,由县级政府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3.建立确权登记颁证管理信息系统。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XX)》要求,将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和农户承包土地的准确信息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4.归类存档。

按照农经发〔20XX〕12号文件,将在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价值、各种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并妥善保存。

  (五)总结验收。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省、市、县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XX〕5号),全面检查验收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省农业厅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

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

  

(二)强化部门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农办负责政策研究和工作督查;农业部门负责宣传培训、业务指导,做好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和考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加强资金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免费提供最新的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指导处理有关权属矛盾纠纷;法制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服务,促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推进;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宣传部门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民族矛盾的调处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有关行政界线资料,调处涉及行政区划界线的权属纠纷;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水利、林业部门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工作;妇联负责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

要加强村(组)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把握政策界限。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法律、政策,在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作为确权变更依据。

实测面积暂不与按承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也不与其他需要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标准挂钩,待中央明确政策后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依法予以纠正。

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

工作中既尊重历史,又正视现实状况,充分尊重农户

  意愿,解决农民实际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与原合同记载不一致等问题。

  (四)落实保障经费。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国土资源部门要免费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

为保障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进行,中央和省财政分别按照每亩10元和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包干使用。

对整市、县(市、区)推进的地方,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时优先给予保障。

各地要根据实际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管理。

  (五)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报告、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制度。

认真执行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上报规定,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加强检查监督和情况调度,坚持定期调研和巡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确权登记颁证任务完成后,依据农办经〔20XX〕5号文件,由县级组织自查、市级组织核查、省级组织验收。

  篇二: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实施细则1

  平罗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明确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的权属,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平罗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

  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县农经站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

  登记、换发等具体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具体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中相关资料审查、报送及换发工作。

  第二章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对象和程序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对象:

第二轮土地承

  包中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

凡是因各种原因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必须先补签土地承包合同,否则不得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坚持稳定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先确权、后发证”的原则。

  (五)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的程序步骤:

  

(一)申请申报。

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

  放申请表)提出申请,提交《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个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证件。

  

(二)调查确权。

各乡镇、村抽调人员逐户调查摸底,核

  实土地承包的面积、共有承包人、是否是基本农田等情况,登记造册。

  (三)勘测丈量。

逐户勘测丈量二轮土地承包地块的面积、数量、四至等情况,并登记造册,作为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依据。

  (四)公开公告。

对调查确权和勘测丈量后的土地承包情

  况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确认结果。

制定入户核对表,就调查确权和勘测丈

  量情况逐户核实。

核实无误的,农户要签字认可。

  (六)登记造册。

各乡镇将每个农户承包土地的基本数据

  (包括:

承包地块、面积、数量、四至、土地承包人口、是否基本农田等)登记造册,上报县农经站,建立农村土地承包数据库。

  (七)审批发证:

县农经站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

  行复核。

复核通过的,作为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最终依据;未通过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县农经站统一印制,逐级发放,最终由村委会直接发放到农户。

发放时要履行农户领证签字手续。

为其他农户代领

  的,由代领人签名。

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第七条县农经站、各乡镇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到农户有合同和权证、组(队)有登记底册、村有登记台帐、乡镇有专门档案、基础数据、县有登记册和总数据库。

  第八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手续,应以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册记载的内容为准。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事项必须一致。

  第九条要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违

  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换发、补发新证。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农经站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在领到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书后,要认真核查,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册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从领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农户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第三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变更和收回

  第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

  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四条乡镇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县农经站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册上记载。

  第十五条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三)承包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户无承包地的;(四)因经营权变更,已换发新证的;(五)其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情形,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县农经站注销该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县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XX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的

  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XX〕1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要步骤,是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对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强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调查摸底、核定承包面积、登记造册等各项工作,切实做到承包地块、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证书和基本农田“五到户”。

通过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和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的政策,切实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确保农户土地承包期不到30年的一律延长至30年,承包地块没有落实到户的要落实到户。

严格执行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不得借机收回农户承包地打乱重分。

要严格界定发包土地的范围,对适宜家庭承包经营的各类土地,都应按照均田制的原则平均发包到户;机动地不得超过5%,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未留机动地的不得再留机动地。

要严格“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界限,严禁将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以“四荒”地的形式进行发包,对适宜家庭承包的“四荒”地应优先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给农户经营。

  

(二)依法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范管理。

因地制宜地开展土地流转规范管理试点工作,探索完善合法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和登记备案制度,提高流转合同签订率,促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推进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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