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与辐射安全百问百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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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百问百答

核与辐射安全百问百答

一、放射源相关问题

1、我国是如何进行放射源管理工作的?

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的发展一直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和要求。

同时采取多种措施手段保障放射源管理工作实施。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作为我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放射源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近年来,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监管体系,全面提高了监管能力,制定并完善了法规标准,已颁布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规定。

国家核安全局对放射源工作单位全面实施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采取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段以及放射源进出口、转让和转移审批及备案等管理措施,开发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实现了放射源安全、实时、科学、动态的管理,对全国放射源生产、销售、进出口、转让、异地使用和处置各环节进行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跟踪监管,核技术利用逐步走向规范化。

我国对放射源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其分为Ⅰ、Ⅱ、Ⅲ、Ⅳ、Ⅴ类;同时对放射源实行身份管理,每枚生产或进口的放射源将按规则分配与标号相对应的唯一的放射源编码与之终身相随;要求放射源工作场所或含源设备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根据放射源潜在危害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等,确保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的安全。

随着全国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建成,废旧放射源的收贮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促进了闲置、废旧放射源处理及安全隐患的消除。

在各级环保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辐射监管工作不断深入,固有安全设施得以改进,辐射安全水平持续提高。

辐射事故年发生率从20世纪90年代的每万枚6.2起下降至“十一五”期间的每万枚2.5起,各级环保部门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置多起影响辐射安全的放射源突发事件,保障了辐射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我国定期开展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工作来对放射源进行处置。

2012年开展并完成了辐射安全综合检查工作,对全国59000余家核技术利用单位,9家铀矿冶企业,14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完成了安全检查。

做到了“自查要到位、排查不缺位、抽查有重点、整改见实效”。

投入的人力也非常可观,19万人次的规模,成效很明显。

新发现的放射源大约有10000多枚,新收贮的废放射源有4000多个,通过这次摸查还发现了很多安全隐患,提出并落实了一些整改要求。

2、我国是如何开展医院放射医疗工作的相关管理工作的?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以下简称44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职责分工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

采取环境影响评价手段对放射医疗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辐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辐射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通过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对放射医疗机构进行管理,要求医院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等规章制度。

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落实辐射安全设施、防护措施与医疗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要求对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进行年度自我评估。

通过加强日常辐射监督检查与监测措施督促医院加强核安全文化培育,辐射工作人员按规程正确操作放射设备,加强辐射环境监测与个人剂量测量管理,发现辐射环境水平与人员个人剂量异常时开展调查,进行原因分析及时发现并消除辐射隐患,保证放射医疗满足相关法规标准要求,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辐射危害。

通过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审批制度,确保放射同位素在合法的放射医疗机构使用。

放射医疗工作场所和其他辐射工作场所一样,须有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具有防误操作、防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449号令还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还应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医院要正确合理施行医疗照射,重视广大患者与受检者所接受医疗照射的防护。

医务人员应主动给患者提供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改善患者的防护条件,严防发生医疗照射事故。

3、放射源是如何分类的?

我国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

(1)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2)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3)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4)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

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5)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

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二、内陆核电相关问题

4、内陆核电站如何保障下游饮用水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对核电厂的放射性流出物排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经过接近20年的监测数据表明,核电厂运行期间流出物排放数据都是低于国家标准要求的,总体处于本底涨落范围内,因此不会出现公众生活饮用水安全问题;而核电厂设计中考虑了可能出现的事故工况及其排放量,采取了充分的工程措施,如流出物容纳池等,以确保事故工况下放射性流出物也不会对公众造成不可接受的影响。

这些措施和国外实践是保持一致的。

5、在发生洪水、枯水等自然灾害情况下,如何保证内陆核电厂的安全?

内陆核电选址时,厂坪标高均高于设计基准洪水位,并考虑上游溃坝洪水影响,通常可确保核电厂区不受洪水淹没的影响;而在枯水季节,由于内陆核电厂一般是通过直流冷却,冷却塔和水库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冷却方式来带走多余的热量,对河流水流量的要求并不高。

目前国际上的核电机组大部分建在内陆(例如,美国104台核电机组中内陆机组占84.6%,法国58台运行机组中内陆机组占75.9%),大量的运行经验表明内陆核电厂在这方面已经设计成熟,运行可靠。

核电厂在设计时已经对各种自然灾害进行了全面的考虑和论证,并且也会在不同的厂址也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一些改进,提高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

在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核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法规的基础上,有着成熟的设计、可靠的工程质量,科学和完善的管理,内陆核电厂的安全性和沿海核电厂一样,其安全性是可控的。

6、对内陆核电厂安全问题是如何考虑的?

国内外对内陆与沿海发展核电的要求没有本质差别。

无论国际原子能机构、主要核电国家,还是我国有关核安全法规要求,对滨海核电厂和内陆核电厂在安全目标上是一致的,即都要求对公众和环境提供充分的保护。

当然由于内陆和沿海核电厂的厂址条件有所差异,面临的自然条件不尽相同,因此评价因素也有所不同。

全球在运442台核电机组中,内陆核电机组数量约占50%。

其中,美国共104台机组,内陆核电88台,占84.6%;法国共59台机组,内陆核电41台占69.5%;俄罗斯共31台机组,内陆核电占58%;乌克兰共19台机组全部建在内陆。

内陆核电建设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如:

通过核电厂选址的比较,反映出我国滨海和内陆地区核电厂址的安全影响水平差异不大,但在环境影响因素方面,内陆核电厂选址所面临的问题要远比滨海地区复杂。

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水资源短缺的特点在内陆地区比较突出,因此,内陆地区核电选址除了溃坝等影响厂址安全的因素之外,要特别关注内陆厂址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流域规划问题、液态流出物的排放控制及大气弥散等核电厂与环境的相容性问题、非居住区设置等问题等。

这些因素对核电厂址的可接受性将产生重要影响。

只要在选址阶段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评价,并采取合适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就能够保证最终选定厂址满足有关法规的要求。

7、我国政府如何看待拟建内陆核电厂的周边地区政府与公众的反对声音?

在当前阶段,公众的接受性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核电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提高信息透明度,充分尊重公众知情权。

制定核设施公开制度,明确政府部门和营运单位信息发布的范围、责任和程序。

提高公众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等阶段中的参与程度。

建立长效的核安全教育宣传机制,增强公众对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安全的了解与信心。

完善核安全突发事件公共关系应对体系,及时权威发布相关信息,解疑释惑,消除不实信息的误导,维护社会稳定。

2012年以来,环保部以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开展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公众沟通工作,进一步加大了这方面的工作力度,使得信息公开和公众沟通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系统化、通过将《全国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报告》、《核安全规划》的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宣传普及核安全知识,及时消除公众的误解,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辐射防护相关问题

8、电离辐射对人体有哪些影响?

电离辐射是物质世界存在的一种自然现象自然界中的土壤、岩石、水体、空气、食物中到处存在着或多或少、各种形式、不同能量的电离辐射。

人类生活在电离辐射的环境中,无时无刻都受到辐射的照射。

9、怎样通过饮食来防治和减少核辐射的危害?

目前,尚未发现某种食品能够有效防止辐射效应产生。

在核事故早期,可以服用稳定性碘;核事故中后期,要听从国家相关专业部门的告诫,避免摄入受污染的食物。

10、怎样测量个人受到辐射照射的剂量大小?

电离辐射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必须使用仪器才能探测到。

对外照射剂量的测量,可佩带个人剂量计,包括热释光片、胶片及带报警装置的各种电子个人剂量计;体表和衣服上的放射性污染的测量要采用各种体表污染监测仪;体内污染的测量通过尿、血中的放射性含量的分析,再通过模式计算确定内照射的剂量,还可直接通过全身计数器来测定体内放射性的分布;采用常规的外周血染色体及微核测定方法等生物剂量的测量方法,可推算出人体的受照剂量。

11、放射性污染会不会传染?

放射性污染不会像感冒病毒那样传染。

放射性污染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通过外照射和内照射两个途径。

防止污染就是想办法切断这两个途径,可采取以下措施:

(1)尽量减少核污染接触的时间。

(2)尽量远离污染,必要时采取一定的屏蔽材料对射线进行屏蔽。

(3)勤洗手,防止人经被污染的手接触食品而将放射性物质转移到体内。

12、核事故发生后公众如何进行自我保护?

一旦发生核事故,公众首先应避免紧张恐慌情绪,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了解事故进展,尽可能随时获取政府部门有关的决定和通知,了解核事故的处理进程,切不可轻信谣言。

其次是在有可能发生放射性污染的情况下,尽量停留在室内进行隐蔽,同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例如关好门窗和通风设备,注意接收当地政府发布的信息,配合政府准备必要时有序撤离。

当核设施发生事故导致场外应急时,设施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在大气中形成烟羽,而这种烟羽无色、无味、看不到,只能根据释放量和当时的气象条件做出评估,地区核事故应急机构根据评估及时发出警报,公众按指挥躲在屋内关好门窗或撤离,躲开放射性烟羽,就可以保护自己免受或少受放射性危害。

13、核事故后烟云(放射灰尘)能漂浮多远?

核事故后期烟羽(俗称烟云)的弥散取决于释放方式和气象条件(包括风速和风向的持续时间)。

核电厂的应急计划区一般不超过几十公里。

14、怎样消除服装上的放射性沾染?

当空气被放射物质污染时,其中的放射性物质会随着尘埃,或以放射性气溶胶的状态下落,污染人的服装污染的情况会因放射性物质的理化状态、粒子分散度、服装面料的不同而不同,因此需通过放射性检测来确定污染程度和防护办法。

一般来说,当确认受到严重污染要尽早更换衣物,妥善处理衣物;轻微污染,切忌互相拍打,可通过加相应的化学药剂清洗清除再进行检测;当人员的皮肤受到放射性沾染后要尽快清洗处理,避免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

15、核事故中常见放射性核素的种类与危害是什么?

发生核电厂严重事故时,反应堆放射性物质可能会向周边环境释放。

其中,对健康具有风险的主要放射性核素为放射性碘、放射性铯和放射性惰性气体等。

(1)放射性碘

放射性碘的同位素有24种,核事故时辐射防护的主要对象是碘—131。

放射性碘进入人体的主要途径是随饮食摄入,其次是受污染的大气吸入(后者只发生于放射性烟羽通过时期)。

含放射性碘的牛奶是人们摄入放射性碘的主要来源,牛、羊、猪和鸡蛋也是人们摄入放射性碘的来源。

此外,水生动植物对碘有很高的浓集能力,若反应堆事故释放的放射性核素污染了天然水体,则其中的食用动植物也可能成为公众摄入放射性碘的来源。

碘—131的半衰期是8天。

放射性碘进入人体后迅速蓄积于甲状腺,甲状腺中的碘含量比其他器官或组织中的含量高几百倍,甚至几十倍,可引起甲状腺炎、甲状腺功能减退,远期可发生甲状腺和癌变。

儿童摄入放射性碘的危险性比成人更大,加为儿童的甲状腺小于成人,同一数量的放射性碘,儿童摄入后甲状腺所受的剂量是成人摄入后的2—10倍。

(2)放射性铯

铯是元素周期表第Ⅰ族碱金属,属稀有元素。

铯的原子充数为56,共有31种同位素,其中铯—134至铯—146为裂变产物,生物学意义最大的是铯—137,为β、γ辐射体,物理半衰期为30年。

铯—137是公众受全球放射性落下灰照射剂量的主要放射性核素之一,可经消化道、呼吸道、皮肤和伤口进入人体。

特别是极易从胃肠道吸收,吸收率约为100%。

经呼吸道的吸入量只占食入量的1%左右。

母体中的铯可经胎盘进入胎儿,还可经乳汁分泌。

由于铯在体内分布均匀以及子体钡—137m的量子在体内的穿透力较强,各组织均会受到体内铯—137较均匀的照射,引起多器官放射性损伤。

铯—137属中午毒性组核素,但由于环境中的放射性铯对公众的照射剂量很低,迄今尚无人群损伤效应的流行病学资料。

有关放射性铯的生物效应资料基本来自动物实验,铯—137对动物机体的生物效应包括急性辐射效应如骨髓破坏、造血功能不良、白细胞和血小板显著降低、贫血、败血症候群等,远期辐射次郎中甲状腺癌、淋巴肉瘤、神经元纤维肉瘤和乳腺癌等。

16、辐射防护之---目前我国核电厂运行对员工身体状况是否有影响?

并不是所有员工都会接触到辐射,正常情况下只有生产线员工可能因为工作关系会受到极少量辐射。

对于员工辐射,国家有规定限值,企业则有更严格的内部控制。

目前我国核电厂未发生员工受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辐射的情况。

各核电厂会根据辐射剂量水平进行分区管理,对于较高水平剂量区域会设置严格的辐射防护监控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企业对所有员工均进行辐射剂量监测。

停电运行经验表明,正常运行工况下,在核电厂工作的人员受到的辐射照射剂量与普通人群没有显著的差别。

绝大多数核电厂的工作人员在一年中因工作所受到的照射剂量甚至低于乘坐一次飞机所受到的照射剂量。

17、政府关于滨海核电厂发展对海洋生态的影响是如何考虑的?

首先,滨海的发电厂,不管是核电厂还是火电厂,都会产生温排水。

其次,核电厂的温排水必须符合国家对水体质量的要求,即对人体和周边海洋环境没有不可接受的影响。

再次、核电厂正常运行的液态放射性流出物必须满足规定限值。

国家核安全局对核电厂的放射性流出物排放做出了严格的限制,经过近20年的监测数据表明,核电厂运行期间内流出物排放数据都是低于国家标准要求的,总体处于本义范围内,核电厂设计中考虑了可能出现的事故工况及其排放量,设计采取充分的工程措施,如流出物容纳池等,以确保即使是事故工况下放射性废水不向环境释放,避免对公众造成不可接受的影响。

18、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核与辐射事故怎么办?

所有的放射性物品运输都要严格装在相应的容器中,该容器的设计、制造以及运输过程需经过核安全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即使出现效能事故,放射性物质仍然能得到有效包容。

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承运人、托运人应当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接到报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影响,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通报同级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

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工作,并按照国家突发分组报告的规定及时上报核与辐射事故信息。

四、放射性矿相关问题

19、我国目前采取哪些措施来保护放射性核素尾矿库的安全?

国家对存放放射性核素的尾矿库很重视,国家安监总局、国防科工局和环境保护部分别对存放放射性核素的尾矿库进行管理和监督。

我国从选址、设计、运行、退役和退役后监管全过程对存放放射性核素的尾矿库进行管理,确保存放放射性核素的尾矿库安全。

《铀矿冶设施选址规定》(EJ/T1171)对尾矿库选址进行了规定,明确要求“考虑其安全性和稳定性”《核工业铀水冶厂尾矿、尾渣库安全设计规范》(GB50520)从选址、设计、防洪、排水、退役和监测全面规定了铀尾矿的安全设计要求,运行期间由运营单位严格管理,国家安监总局、国防科工局和环境保护部进行监管;《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14586)规定了尾矿库退役治理和退役后长期监管的要求。

20、哪些部门对放射性伴生矿进行监管,这些监管部门的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国土部门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灾害评价文件;安监部门审查采矿工程和尾矿库的安全预评价以及职业卫生预评价;水利部门负责审查水保方案;环保负责审查环评文件,有辐射专篇的审查包括辐射专篇的环评文件。

21、为何到2020年才能完成2010年关闭的铀矿冶设施失衡和环境治理?

“十一五”以来,我国已完成了一批少数民族聚居区、风景名胜区、环境敏感区等重点地区已关停的铀地质勘探、矿冶设施和退役及环境整治项目,开展了铀尾矿库安全排查及整改,尾矿库垮坝事故风险降低,环境质量得到一定改善。

未来,铀地质勘探、系统还有一批水冶厂、尾矿库需要开展退役,大量坑口、废石、尾矿渣及污染土壤需要治理。

铀矿冶设施从关停到退役治理完成需要开展污染调查,退役方案设计,退役去污,环境治理等,工作量较大,需要花费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按计划逐步完成。

为确保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国家对此有专门的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以保证所有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另一方面,有些技术如地下水去污恢复技术还需要研究开发,这些工作的完成也同样需要一定周期。

综上、2020年完成的目标是在立足现实情况,充分考虑到工作的任务量和难度后制定的。

22、我国是如何处置铀矿的开采和冶炼造成的环境污染的?

环境保护部在2012年开展了全国铀矿冶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对国内所有天然铀生产单位进行了综合检查。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三废处理设施运行状况;尾矿(渣)库、废石堆的辐射环境安全状况;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应急设施设备配置,以往辐射事故(事件)的处置刻录;铀矿冶产品、矿石和尾渣的运输安全等。

此次专项检查行动取得了如下成果:

(1)掌握了国内铀矿冶企业辐射环境现状,强化监督管理,确保铀矿冶辐射环境安全。

(2)严肃查处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铀矿冶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执行率“两个100%”。

(3)全面排查尾矿库等设施辐射环境安全隐患,杜绝超标排放、偷排直排等现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现象及环境安全隐患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并跟踪督促落实。

(4)督促铀矿冶企业开展流出物监测和周围环境监测,不断提高铀矿冶企业辐射监测能力。

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5)督促铀矿冶企业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制定退役计划。

五、放射性废物相关问题

23、我国的放射性废物是如何管理的?

我国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

通过对放射性废物采取一切合理可靠的管理措施,确保人类健康及环境不论现在或将来都得到足够的保护,并不给后代增加不适当的负担,确保人类有益实践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的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处置为核心,实施对所有废气、废液和固体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的管理。

(1)放射性废气、废液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须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液,须采用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

(2)放射性固体废物

放射性废物产生单位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使其转变为稳定的、标准化的固体废物后自行贮存,或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并最终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序,将放射性废物分为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低水平放射废物。

(a)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实行近地表处置。

(b)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集中的深地质处置。

(c)核技术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送交核技术利用废物库进行暂存。

24、我国核电站的废水储存采用什么方式?

我国核电站废液贮存采用废液贮罐。

核电站对待处理废液设置贮罐,该贮罐采用不锈钢材料,其容量能够满足核电站运行产生的放射性废液贮存的要求。

这些废液经过有效处理后,经监测能满足国家排放标准,是可以直接排放向。

核电站设置了待排放废液贮罐,该贮罐采用碳钢材料,罐的容量能够满足核电站流出物排放的要求。

两种贮罐都布置在核安全抗震类的厂房,并设计有滞留池收集泄漏的废液。

电厂对流出物排放还设置了在线监测,一旦发现排放浓度超标,将中止排放。

25、医院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是处理的?

医院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多来自使用放射性核素进行诊断或治疗的核医学相关科室,主要包括被半衰期相对较短的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固体、和气体。

放射性废气通过空气过滤装置将放射性核素吸附过滤,达标的气体就可以排到大气中;放射性废液多集中收集在专用的储存池或储存容器内,储存衰变十个半衰期后,进行辐射水平检测,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就可以按一般废物处理了;固体放射性废物也同样是先置于符合国家屏蔽要求的废物室集中统一储存,待自然衰变十个半衰期后,对其表面进行辐射水平检测,达到国家要求后就可以按一般废物处理了。

国家规定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等,以确保医院工作人员、公众辐射安全。

26、核废水池漏可能对人体造成怎样的影响?

核设施产生的含放射性的废水正常情况下不允许排放,这些废水要通过净化去除放射性物质,净化后的含微量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有控制地排入环境。

核设施设计时已经考虑了万一发生泄漏事故时的收集设施或措施,如果有少量废水进入环境水体,要对水体进行监测,必要时限制对水体的使用,以防止可能对公众造成的影响。

放射性物质进入水源或水体后,将在水中迁移和开来,并在水生动植物中浓集。

水中放射核素的浓度将与释放到水中的放射性物质的量、放射性物质的理化性质及水体性质(水体体积、水体流速及其他水力学特性等)因素有关。

放射性物质进入水源或水体的可能后果是使水源或水体受到放射性污染(包括化学污染)。

受放射性污染的水体将可能主要通过内照射途径(食入污染的水或水生生物,以及食入用污染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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