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个体诊所室设置审批的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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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个体诊所室设置审批的管理规定.docx

柳州市个体诊所室设置审批的管理规定

柳州市个体诊所(室)设置审批的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柳州市市区范围内执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不超过3人的个体诊所(室)。

二、制定依据:

《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三、办证程序:

(一)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1、受理

(1)申请人到办证大厅卫生局窗口,领取并填写《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表》。

(2)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设置申请书;

②设置个体诊所(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选址报告书(内容:

选址的依据、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单位的关系及提供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④设置个体诊所(室)场所建筑设计《平面图》;

⑤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和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不在职证明;

⑥与拟开展诊疗业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

(3)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受理。

(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填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5)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

2、审核与决定(承诺办证期限:

15个工作日)

(1)对符合要求的,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1年。

(2)对不符合要求的,发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二)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受理

(1)申请人到办证大厅卫生局窗口,领取并填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②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③设置个体诊所(室)场所建筑设计、业务用房《平面图》;

④注册资金、验资证明复印件;

⑤申请人和所有科目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和不在职证明;

⑥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⑦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⑧环境卫生和废弃物处理方案;

⑨开展静脉用药业务的,必须递交专门申请书。

(3)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受理。

(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填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5)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

2、审核与决定(承诺办证期限:

15个工作日)

由市卫生局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申请单位的选址、经费、设施、专业技术人员、规章制度等进行现场审查。

(1)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要求的,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限期整改。

申请人按要求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核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对不符合规定要求,通过整改也不能达到要求的,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发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三)流程图:

申请人

窗口办理人员

科室负责人

局领导

 

 

合格

不合格

 

四、个体诊所(室)设置标准:

(一)设置条件

1、选址:

(1)有固定经营场所,场所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的垃圾堆、垃圾场、坑式厕所、粪池等开放式污染源25米以上,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良好整洁。

(2)经营场所使用集中式给水,水源充足。

(3)具体路段:

应在以下所述市区路线构成范围以外(包含所述路段的临路、街铺面)设置新的个体诊所(室):

①自河东路与东环路交叉路口向南沿东环路、学院路、静兰路、西江路、燎原路至柳石路五岔路口;

②自柳石路五岔路口向西沿柳石路、银仔山隧道、航银路、航三路、航岭路、柳邕路至柳邕路与柳邕二区交叉路口;

③自柳邕路与柳邕二区交叉路口经柳邕路二区、永前路、城站路、革新路、柳大路至柳太路与潭中西路交叉路口;

④自柳太路与潭中西路交叉路口沿潭中西路向北经双冲桥、胜利路至胜利路与北雀路交叉路口;

⑤自胜利路与北雀路交叉路口向北、经北雀路至北雀路与跃进路交叉路口;

⑥自北雀路与跃进路交又路口向南经跃进路、胜利路、河东大桥至河东路与东环路交叉路口。

(4)经营场所距离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0米;距离乡镇卫生机构≥200米,距离社区卫生服务站点≥100米。

(5)在“城中村”或住宅小区内设置新的个体诊所(室),需取得村民委员会或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2、建筑面积

(1)设置一个诊疗科目,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每增加一个诊疗科目,面积相应增加不少于20平方米。

3、资金(人民币)

(1)设置一个科目,投资总额≥5万元(除房屋外),注册资金≥2万元。

(2)设置两个科目,投资总额≥10万元(除房屋外),注册资金≥5万元。

4、执业人员

(1)法定代表人:

申请开设个体诊所(室)的负责人必须是具有柳州市常住户口,具备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医学学历,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二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身体健康,能适应拟开设的诊疗科目需要非在职的执业医师。

(2)其他执业人员:

受聘于个体诊所(室)的人员,应持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医学学历,《医师资格证》(或《护士执业证书》),二级以上医院身体健康证明、离退休证明或离职证明、待业证明。

(二)诊所(室)的建筑与布局规定

1、布局:

诊所(室)的内部功能分区应按从污染区→半清洁区→清洁区的流程进行布局,避免发生诊所(室)内交叉感染。

根据所设诊疗科目至少设置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室,各室必须独立并张贴有标志牌。

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每室使用面积至少不小于8平方米,消毒室至少不小于4平方米,室内净高度不低于

2.6米。

中医诊所和医疗美容诊所根据实际执业情况分别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美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来执行。

2、建筑材料和设备

(1)诊所(室)内各医疗用房之间应使用砖墙或铝合金玻璃分隔到顶。

诊所(室)内所有砖墙内墙面贴1.5米高的浅色瓷砖,地面铺设防滑耐磨地砖,天面涂覆防霉涂料,以便于清洗和消毒。

室内安装良好的机械通风设施(空调、排气扇和电扇)及空气消毒设施(如紫外线灯)。

(2)开设妇科的诊所,应设有一间妇科检查室。

开设外科的诊所,应设有一间外科处置室。

开设口腔科的诊所,应设有一间牙模制作间。

开设有静脉用药的诊所:

应设有一间配剂室和一间观察室。

以上妇科检查室、外科处置室、牙模制作间、配剂室、观察室的内部装修要求:

①必须是独立的房间,面积≥8平方米。

要求用砖墙或铝合金玻璃分隔到顶;内安装两个洗手消毒池(砖砌水池可见面贴瓷砖),安装紫外线空气消毒灯(要求悬挂于室中央,距离地面2米)和排气扇。

②根据使用功能相应配备妇科检查床、观察床、配剂案台(不锈钢或瓷砖)、铝合金玻璃药柜等必要的诊疗设备和存放废弃物的密闭加盖的容器。

(3)设有手术室的诊所(如医疗美容外科诊所),手术室应该分设医务人员入口和病人入口,并按照换鞋→更衣→洗手消毒→准备→手术的流程进行设计。

(4)开设有静脉用药的诊所,还应配备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①急救设备:

治疗盘、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及头皮针、输液架、启瓶器、止血带、胶布、酒精盒、绷带、无菌脱脂棉、镊子、药勺、注射登记本、输液登记本、氧气瓶、药物配伍禁忌表、手电筒、简易呼吸器等。

②急救药品:

盐酸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可拉明、洛贝林、西地兰、安定注射液、非那根、复方氨基比林、氨茶碱、阿托品、止血敏、地塞米松、10%葡萄糖酸钙、10%葡萄糖注射液、安定片、2%碘酊和70%乙醇等。

③至少配备一名持有《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

④安装有电话用于紧急呼救。

3、诊疗设备

(1)基本设备

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出诊箱、体温计、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纱布罐、方盘、药品柜、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2)专科诊所按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要求设置。

4、消毒隔离

(1)设置有消毒供应室,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有专门的清洗诊疗用具及诊疗床上用品的消毒供应室,内设洗消池两个,配有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消毒剂等设施。

口腔诊所还必需配备有快速压力蒸汽灭菌器。

(2)执业人员要掌握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并经现场抽查考核合格。

(三)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1、规章制度:

制定与开设的诊疗科目相适应的医疗规章制度、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及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装订成册,确保医疗安全和质量。

2、执业人员符合《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

工作时注意个人卫生,穿着工作服,戴口罩,佩戴标明执业人员姓名、医学专业职称(或职务)、执业科目、诊所名称的工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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