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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合同资料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合同

 

借款人:

贷款人[牵头行]:

 

年月日

借款人:

牵头行:

代理行:

参加行:

 

目录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贷款额度

第三条贷款期限

第四条贷款用途

第五条贷款利率和利息

第六条提款的先决条件

第七条提款及贷款支付

第八条还款

第九条信息披露

第一十条账户开立及账户管理

第一十一条结算经办行

第一十二条担保

第一十三条借款人授权

第一十四条贷款人的职责

第一十五条银团贷款收费

第一十六条借款人的陈述和保证

第一十七条贷款人的陈述和保证

第一十八条借款人的义务

第一十九条贷款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贷款人的独立责任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的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的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转让

第二十四条修改

第二十五条税费

第二十六条通知

第二十七条保密

第二十八条管辖法律

第二十九条争议解决

第三十条特别约定

第三十一条生效

第三十二条其他事项

借款人因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资金向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作为牵头行]、[作为代理行]、、、[作为参加行]组成贷款银团,并同意根据本合同条款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

)的流动资金贷款。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银监会下发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各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一)银团:

指由本合同的所有贷款人,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组成的流动资金贷款银团。

(二)借款人:

指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

(三)牵头行:

指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

(四)代理行:

指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

(五)参加行:

指在银团中除牵头行和代理行外,参加银团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的行及其各自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即:

、、。

(六)贷款人:

指银团中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及上述行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在内的任何一家、多家行或所有行。

(七)流动资金贷款:

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又称本贷款。

(八)承贷额度:

指各贷款人分别承诺的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各贷款人的承贷额度之和即为银团贷款的贷款额度。

(九)承贷比例:

各贷款人的承贷额度占贷款额度的百分比。

(十)贷款余额:

指在任何时候各贷款人已经向借款人发放但借款人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数额。

(十一)贷款余额比例:

指各贷款人的贷款余额占全部银团贷款余额的百分比。

(十二)执行利率:

指本贷款当期适用的贷款利率。

(十三)逾期贷款:

指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归还的贷款(提前还款除外)。

(十四)挪用贷款:

指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

(十五)工作日:

指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外的各贷款人正常营业的日期。

(十六)还本日:

指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偿还贷款本金的日期。

(十七)结息日:

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为【月末20日/季末月20日】。

如遇结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该结息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贷款人第一个工作日;但是,如果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贷款人第一个工作日与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不在同一月中,则该结息日提前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前贷款人最后一个工作日。

(十八)利率调整日:

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之日。

(十九)提款日:

就提取的贷款资金而言,指该笔贷款资金被代理行划付至贷款资金账户之日。

(二十)银团会议:

指由银团的全部贷款人派员组成,负责协调各贷款人之间的协作事宜和协商确定银团贷款重大事项的银团最高权力机构。

(二十一)安排费:

指借款人按银团贷款总额,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第

(一)款的规定一次性向牵头行支付的费用。

(二十二)承诺费:

指借款人按未用余额,每年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第

(二)款的规定向各贷款人支付的费用。

(二十三)代理费:

指借款人应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代理行支付的费用。

第二条贷款额度

(一)银团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提供、且借款人同意接受的贷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

(二)各贷款人的承贷额度及承贷比例为:

单位:

万元、%

贷款人

承贷额度

承贷比例

备注

合计

贷款人在任何时候均应按照上述贷款承贷额度及承贷比例发放贷款,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超过上述贷款承贷额度及承贷比例发放贷款;无正当理由,均不得低于或取消上述承贷额度,否则将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贷款额度的调整

1.贷款额度的调增

由于任何因素造成借款人实际所需的流动资金需求量超过本贷款额度,借款人不得再向银团申请增加贷款额度。

2.贷款额度的调减

(1)借款人向银团申请取消部分或全部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该贷款额度提款日的个工作日前向代理行提交书面申请;

(2)银团于代理行收到上述书面申请后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借款人取消贷款额度向借款人做出书面答复;

(3)经银团书面同意借款人取消贷款额度后,借款人应向银团缴纳取消贷款额度的违约金;各方应就取消贷款额度的事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文件。

每一贷款人的承贷额度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各贷款人的承贷额度比例相应减少;

(4)借款人取消的贷款额度不得再次提取,同时对还款计划应按倒序原则进行调整,即相应取消或减少还款计划项下的最后到期的应还本金数额。

第三条贷款期限

本贷款的贷款期限自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笔贷款提款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贷款的还本日止,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月。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日期如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

第五条贷款利率和利息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年利率为,即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下浮)%。

1.贷款发放前,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取消基准利率的,合同当事人就贷款利率另行协商调整。

在调整后利率达成一致前,贷款人有权不发放贷款。

2.贷款发放后,如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或取消基准利率时,合同当事人可就合同借款利率另行协商调整,自人民银行调整日起超过七个工作日,合同当事人仍未就调整后利率达成一致的,贷款人有权选择:

①仍执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和罚息利率;

②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

(二)本合同项下逾期贷款或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逾期贷款归还或挪用行为得到纠正日止。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本合同执行利率×;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本合同执行利率×;

如果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挪用,罚息利率择其重者。

(三)应付未付利息(计收/不计收)复利,计收复利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

(四)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从贷款人根据提款申请书所述的提款日将该笔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在代理行开立的银团贷款发放账户之日起计算利息。

(五)借款人应于每一结息日日前将应付利息划入其在代理行开立的银团贷款还款准备金账户,由代理行从该账户中直接收取;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在结息日日前,将应付利息划入其在代理行开立的银团贷款还款准备金账户,由此导致资金在途所产生的有关支出,由借款人承担。

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将应付利息划入银团贷款还款准备金账户中,则视为借款人迟延支付利息,应按本合同约定计付复利。

(六)代理行应及时将相应利息从借款人的银团贷款还款准备金账户中划出,并将各贷款人应得利息分别划往各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利息时,代理行应依照约定将借款人已经偿还的款项按各贷款人的贷款余额比例划至各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同时代理行应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包括各贷款人本金及利息的余额情况在内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各贷款人。

第六条提款的先决条件

(一)借款人在提款前应满足本条款约定的全部先决条件,否则银团有权拒绝向借款人发放相应贷款或取消相应贷款,因此取消的贷款额度借款人不得再次提取。

但银团可以书面同意放弃部分条件或同意延期满足某一项或某几项先决条件。

(二)首次提款的先决条件

在代理行向借款人和各贷款人书面确认借款人已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及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后,借款人方可申请首次提款:

1.借款人已向代理行提交下列文件(除非本合同项下明确要求提供原件,下列文件应提供清晰可读的复印件,每份复印件应由提供方或出具方加盖公章以证明该复印件是真实、完整和最新的正本文件的复印件):

(1)借款人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并加盖公章),该决议用以授权或同意借款人根据本合同的条款进行借款,并签署本合同、本合同项下担保文件、提款申请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2)有关本合同的重大交易文件,以及借款人按银团的要求随时提交的其他交易文件;

(3)担保人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并加盖公章),该决议用以授权或同意担保人就本贷款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并签署担保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

(4)借款人还须按代理行的合理要求提交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2.本合同要求的所有担保合同已经签订并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法律规定用于担保的财产需要交付的已交付),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3.依照法律或本合同要求应办理的各项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4.借款人已按本合同规定开立了有关账户;

5.结算代理协议已签订并生效。

(三)每次提款的先决条件

每次提款(包括首次提款)之前,在代理行向借款人和各贷款人书面确认借款人已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后,借款人方可申请提款:

1.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除非本合同项下明确要求提供原件,下列文件应提供清晰可读的复印件,每份复印件应由借款人加盖公章以证明该复印件是真实、完整和最新的正本文件的复印件):

(1)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担保人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3)自上次提款日后新签署的有关的重大交易文件,以及应银团的不时要求,随时提交的其他交易文件;

(4)该次提款款项的使用计划(原件),以及拟提取的款项符合本合同规定用途的说明(原件);

(5)对上一次提款款项的使用情况说明(原件);

(6)由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函(原件),确认借款人在本合同中的陈述和保证依然有效;

(7)借款人还须按代理行的合理要求,提交与本合同所述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

2.担保合同已生效,并持续有效,且没有发生或可能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事项;

3.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没有违反本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七条提款及贷款支付

(一)提款

1、提款计划

(1)借款人应根据流动资金需求量的进度提款,具体为: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2)借款人可每年对当年度的年度提款计划作出一次调整。

如需提前提款,借款人应在拟提款日的个工作日前向代理行提出书面申请;如需推迟提款,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日的个工作日前向代理行提出书面申请。

借款人调整提款计划的申请中应列明调整后的该年度提款计划。

借款人的申请经银团审查同意后,按调整后的该年度提款计划执行。

(3)借款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前向代理行提交书面申请且未按提款计划提取全部或部分贷款额度的则视为借款人违约,该全部或部分贷款额度取消。

根据该项约定取消的贷款不得再提取,每一贷款人的承贷额度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各贷款人的承贷额度比例相应减少。

在此情形下,银团有权按该未提取金额%向借款人计收违约金,并且代理行有权于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日之次日从借款人的账户中直接扣收该违约金。

代理行应于扣收违约金当日,将所扣收的违约金按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贷款人的贷款余额比例分别划往各贷款人指定的账户。

2、提款程序

(1)借款人应在本合同及提款计划约定的提款日的个工作日前向代理行提交提款申请书,该提款申请书是不可撤销的;

(2)代理行收到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书并经审核符合提款条件的,应在

日内将提款申请书递交各贷款人,并书面通知各贷款人按承贷比例将相应贷款拨付至借款人在代理行开立的银团贷款发放账户。

经审核不符合提款条件的,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并通报各贷款人;

(3)各贷款人在收到代理行递送的提款申请书和发放贷款的书面通知后,应在提款申请书载明的提款日当日之前,按本合同对应的银团贷款内部合作协议的规定,将贷款资金汇入到借款人在代理行开立的银团贷款发放账户。

(二)贷款支付

1.受托支付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与借款人首次建立信贷业务关系;

单笔支付超过借款合同金额30%,且超过300万元人民币;或单笔支付未超过借款合同金额30%,但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2)采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提前日向代理行提交提款申请和《委托支付通知单》,并按代理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代理行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审核同意后,将借款通过借款人的账户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

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或者支付委托中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代理行可以不发放相应的借款。

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3)借款人申请暂缓支付或者撤回支付受托的,应在代理行支付前书面向代理行提出。

代理行审核确认后中止受托支付,可以收回相应的借款,在此期间,相应借款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利息。

中止受托支付后,借款人申请恢复支付受托的,按照本条第

(二)款第1项的第

(2)条约定办理。

(4)借款人发生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形式的,代理行可与借款人协商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借款发放和支付。

(5)支付委托不能附条件,借款人在《委托支付通知单》中附条件的,所附条件对代理行不产生义务。

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代理行办理受托支付、暂缓支付、撤回支付、恢复支付等事宜,代理行不负通知收款人的义务。

2.自主支付

除本条第

(二)款第1项约定的情形外,借款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借款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自主支付。

借款人应于贷款自主支付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情况告知代理行,代理行可以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八条还款

(一)还款计划

1.借款人应按时、足额偿还到期应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还款日期

还款金额(万元)

还款日期

还款金额(万元)

2.提前还款

(1)借款人拟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时,应在拟还款日的个工作日前向代理行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书,说明拟提前还款的金额和日期;

(2)银团应在代理行收到提前还款申请书后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调整还款计划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借款人;

(3)如借款人未经银团同意而提前还款,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原还本日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款项的利息;

(4)借款人提交代理行的“提前还款申请书”是不可撤销的;

(5)借款人自愿提前偿还的款项不得再次提取;

(6)根据本条约定进行的任何提前还款,均应连同截止还款日的全部应付贷款利息一同支付;

(7)根据本条约定进行的任何提前还款,应优先偿还最后到期借款;

(8)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借款人不得予以拒绝。

3.延迟还款

(1)借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贷款期限不变),以延迟某一笔或几笔贷款偿还的,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本日的个工作日前向代理行提交“还款计划调整申请书”,说明调整还款计划的理由,并提出相应的还款计划调整建议;

(2)银团在代理行收到“还款计划调整申请书”后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调整还款计划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借款人;如银团同意调整还款计划时,借款人应与银团签订还款计划调整协议(该还款计划调整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后方可按调整后的还款计划还款。

4.展期

(1)借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本合同贷款期限的,可以向银团申请展期;

(2)借款人应在最后一笔贷款到期日的个工作日前向银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展期的理由,并提交担保人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并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有效文件,或提供银团认可的新的担保;

(3)银团在代理行收到上述申请后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是否同意该申请;如银团同意展期,应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展期协议,该贷款展期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修订和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贷款本金的偿还

1.代理行于每一还本日将相应贷款本金从银团贷款还款准备金账户中划出,并按承贷比例汇入各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时,代理行应依照前款约定将借款人计划偿还的款项按承贷比例汇付各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同时代理行应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包括各贷款人本金的余额情况在内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各贷款人;

2.如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本金未于还本日当日汇入银团贷款还款准备金账户中,则视为逾期贷款,并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利息;

3.如果借款人还款准备金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借款人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代理行有权决定本金、利息等应收款项的清偿顺序。

第九条信息披露

借款人应及时向代理行提供有关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应于每月工作日前按代理行要求书面报告上月贷款使用情况,每年月日前按代理行要求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贷款使用情况;

(二)借款人应于每年月日前向代理行提交经银团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全套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每季度初日内向代理行提交上一季度的全套财务报告;每年月日前向代理行提交上半年的全套财务报告;

(三)借款人如拟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在财务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前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经银团同意之后,借款人方可从事上述行为,并将有关资料报代理行备案。

(四)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代理行。

(五)借款人获悉发生下述情况时,应立即书面通知代理行:

1.发生任何涉及本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2.借款人或其股东卷入任何重大仲裁或诉讼;

3.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事件或情形;

4.任何对本合同的履行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变更;

5.对涉及本合同的正常履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6.借款人与股东之间,或借款人与任何第三方之间发生的涉及本合同的任何重大争议,或可能威胁到借款人正常经营的任何其他重大争议。

7.当抵押物发生被列入拆迁范围、强制征用、遭受自然灾害等影响贷款人权利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确保贷款人能够享受优先受偿权。

(六)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的有关本合同情况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账户开立及账户管理

(一)借款人在代理行开立银团贷款发放账户(开户行:

,账号:

),贷款发放账户使用时应按项目严格对应,不得串户使用。

该账户仅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不得用于其他结算。

(二)借款人在代理行开立还款准备金账户(开户行:

,账号:

),由借款人使用,如有约定的,该账户内资金余额自首个还款日前日起,不得低于万元。

(三)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代理行应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可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账户回笼资金进出情况、大额资金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四)代理行应当勤勉尽责地代表贷款人对银团贷款账户资金进行日常监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用途监管、存款余额监管和还本付息监管,并按贷款人的要求完整及时地提供该账户的对账单等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资金结算

代理行授权其辖内行作为本贷款的结算经办行,借款人应在结算经办行开立账户。

该账户资金的支付接受代理行和其结算经办行的监督。

第十二条担保

(一)本贷款采用以下担保方式:

1.本合同属于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抵押合同》项下的主合同,由其提供抵押担保。

2.本合同属于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质押合同》项下的主合同,由其提供质押担保。

3.本合同属于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保证合同》项下的主合同,由其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本合同属于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主合同,由其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5.本合同属于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主合同,由其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6.本合同属于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项下的主合同,由其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

(二)本合同借款人和参加行一致同意委托代理行代表贷款人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担保手续。

(三)银团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的,借款人应按照银团的要求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借款人授权

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

(一)代理行可按本合同的约定从借款人在代理行开立的银团贷款还款准备金账户及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应由其偿付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而无需事先获得借款人的同意;即使借款人已在此做出不可撤销的授权,但如代理行有要求,借款人仍需协助办理划款的一切相关手续。

(二)代理行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账户中资金回笼情况,根据贷款管理有关要求,可从资金回笼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四条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各贷款人按照本条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1.各贷款人对借款人及其股东、担保人的资信、地位、资产、经营进行独立的调查和贷款评审,并在独立调查和贷款评审的基础上签署贷款文件。

2.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贷款义务,按照代理行的通知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3.未经银团会议表决通过,参加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就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拥有的债权对借款人或担保人在其或其分支机构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的任何款项行使抵销权;

4.未经银团会议表决通过,贷款人不得拒绝发放、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任何贷款人违反本款规定,因此而产生的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同时银团会议有权决定将违反本款规定的贷款人尚未发放的承贷额度予以强制性取消;其他贷款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违反本款规定的贷款人予以赔偿;

5.不得于本合同之外在相互间或与借款人间达成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形式的任何约定或承诺,不得单独接受借款人或任何其他方提供的任何形式的其他担保。

贷款人如违反本款约定,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均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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