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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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光明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光明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光明区范围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备案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我区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由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小散工程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小型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具体包括:

(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二)限额以下的水务、道路交通、城市管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

(四)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五)限额以下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

(六)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七)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除工程;

(八)土地平整、生态修复、园林绿化等需要对外接受工程弃土,消纳量在20万方以下的零星纳土工程;

(九)其他需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对于限额以上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以及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我市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参照本实施细则予以纳管。

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除外。

第四条【零星作业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零星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生产作业经营活动。

具体包括:

(一)小规模的空调、太阳能、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二)小规模的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等各类建筑外墙零星高处作业;

(三)小型临街广告牌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四)小规模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五)小规模的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

(六)其他由市政府决定予以安全生产纳管的零星作业活动。

(七)在居民住宅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进行的零星作业安全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管理原则】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应遵循“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社区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为辅”、“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纳管效力】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或零星作业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或违法生产作业的许可。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区职能部门职责】区各职能部门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履行以下职责:

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协调指导本辖区内住建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协调指导本辖区内交通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协调指导本辖区内水务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区安监部门负责具体协调指导本辖区内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区消防部门负责具体协调指导本辖区内零星作业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协调指导本辖区内零星作业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区物业管理、教育、卫生、文体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查处各街道办事处上报的零星作业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

区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各自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行业领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职责】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街道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全纳管和常态化监管;

(二)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安全生产备案,日常安全巡查,组织执法查处”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流程;

(三)充实辖区网格员力量或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和执法力量,并落实相关激励机制,确保工作质量和成效;督促指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生产备案服务以及日常安全巡查等要求;

(四)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组织和指导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和物业服务企业设立一站式备案服务窗口,受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申请;并收集汇总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和物业服务企业上报的备案信息、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动态;

(五)建立辖区各社区、网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指导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组织落实巡查要求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送查处要求;

(六)组织对发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

(七)组织街道有权执法机构依据授权的执法事项和执法权限,依法查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非授权范围的执法事项,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查处;

(八)组织开展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受理有关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街道办内设及下属等机构职责】街道办事处内设及下属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街道城建部门:

负责协调指导本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小散工程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安监部门;负责本街道办事处辖区内零星作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街道网格管理部门:

负责本街道办事处辖区内非物业管理区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日常巡查。

街道综合执法部门:

负责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街道其他部门:

负责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所管辖领域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负责受街道办事处委托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巡查、备案等工作。

第十条【社区工作站职责】各社区工作站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街道办事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社区范围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服务;

(二)落实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设立社区备案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申请及负责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三)配合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的日常安全巡查;

(四)负责收集汇总本社区工作站受理备案信息和本社区范围的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社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台账;

(五)组织开展社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指导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指引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活动;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纳管流程

第十一条【纳管流程】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实行安全生产备案制度,具体纳管流程包括“备案申请”、“备案受理”、“现场核查”、“安全巡查”、“备案核销”等步骤。

第十二条【备案申请】建设单位或业主在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前准备相关材料,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

其中: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在开工前到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受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

(二)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在开工前到受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由受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建立台账档案。

(三)各街道办事处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街道辖区内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备案受理及现场核查】备案受理部门应设置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窗口,负责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申请。

具体受理流程如下:

(一)材料核验:

备案受理部门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材料核验(具体资料清单见附件1):

(1)对于材料不全或者失效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补齐补正后重新申报;

(2)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组织对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二)现场核查:

备案受理部门组织对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

(1)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备案受理部门进行现场复核确认;

(2)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或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回执》并通知建设单位或业主前来领取。

(三)发放回执:

在建设单位或业主领取《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回执》时,备案受理部门要发放《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风险告知书》,同时提醒建设单位或业主在施工现场显眼位置张贴《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风险告知书》、《履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责任承诺书》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回执》。

(四)建立台账:

备案受理部门要建立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台账,并及时报送办事处相关部门进行日常安全巡查。

第十四条【安全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由街道办事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由街道办事处网格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进行巡查。

第十五条【备案核销】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及时将完工情况告知备案受理单位,由备案受理单位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进行备案核销;巡查人员发现已完工但未办理完工登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应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或业主办理备案销号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建立考评机制】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各街道办事处、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进行考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提请区政府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及承接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街道办事处相关执法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超出街道办事处相关执法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移送区级相关执法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健全机制】各街道办事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或方案、措施,并抓好落实。

第十九条【解释单位】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文件时效】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光明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指引

2.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检查要点

3.光明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登记表

4.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风险告知书(范本)

5.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风险告知书(范本)

6.履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作业安全责任承诺

书(范本)

7.光明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流程图

 

附件1:

光明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指引

安全生产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申请办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建筑工程)

1.建设单位或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

2.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

3.施工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

4.施工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作业资质文件;

5.经施工企业审批签字盖章的施工方案;

6.履行安全责任承诺书;

7.光明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登记表。

(二)房屋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和限额以下的非住宅装饰装修)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与装饰装修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

4.经装饰装修企业审批签字盖章的装饰装修方案;

5.装饰装修企业的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6.装饰装修施工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作业资质文件;

7.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8.履行安全责任承诺书;

9.光明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登记表。

(三)除上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房屋装饰装修以外的其他小散工程

1.建设单位或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

2.与施工企业签订的书面施工合同;

3.施工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

4.施工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作业资质等文件;

5.经施工企业审批签字盖章的施工方案;

6.履行安全责任承诺书;

7.光明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登记表。

(四)零星作业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施工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作业资质等文件;

3.履行安全责任承诺书;

4.光明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登记表。

 

附件2: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检查要点

一、是否执行安全生产备案制度

二、是否在房屋门口明显位置张贴装修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和注意事项告示牌、警示牌

三、是否配合检查,主动出示《安全生产备案回执》

四、用电作业安全检查要点:

(一)用电环境无积水。

(二)电线无乱拉乱接、无重物压迫、摩擦,严禁使用破损电线。

(三)带电作业时应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使用绝缘工具。

(四)有专人进行现场监管,杜绝单人现场作业,尽量做到两人为一组进行施工作业。

(五)临时用电、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六)电气设备、电源插头必须使用“三脚”插头,插座必须有接地线,严禁使用点钨灯。

(七)涉及电气线路安装、改造等工程的需提供安装人员的电工证、线路图。

(八)涉及焊接作业的需提供作业人员的焊工证,作业前办理动火作业票。

五、高处作业安全检查要点:

(一)有专人进行现场监管,杜绝单人现场作业,尽量做到两人为一组进行施工作业。

(二)施工作业人员应通过体检,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三)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安全帽、安全绳、防滑鞋、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扬尘等作业环境应佩戴护目镜和耳塞,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

(四)作业地面应当清洁、平整,作业梯应平稳固定,四脚梯、人字梯应有防滑动的设置,脚手架安全绳应挂靠于牢固处且长度适当。

(五)涉及高处作业的需提供作业人员的高处作业资格证。

(六)临边、临深地带、室外高处作业(包括广告牌、立面刷新、改造等项目)周边应设防护栏、防护网和警示标志,悬空作业应有固定立足点。

(七)幕墙清洗属于高处悬空作业,推荐使用挂篮作业,并系好安全带。

(八)路灯安装、养护,吊机上最好安装挂篮,作业人员在挂机作业,并系好安全带。

(九)安装、迁改、维修,保养空调需要专业人士进行,悬空、攀爬作业人员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要系在牢固的固定端,并有专人协调。

(十)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高处作业点设有挂安全带的条件时,施工负责人应为工人设置挂安全带的安全拉绳、安全栏杆等,并确保高挂低用。

六、装修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要点:

(一)施工作业现场应设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二)装修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有较强的安全防护意识,无“三违”现象。

(三)装修施工前,施工负责人应组织作业人员召开班前安全会,强调施工作业风险及安全注意事项,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措施未落实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四)施工作业安全员应对施工现场实施不间断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五)“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出入口)、“五临边”(沟、坑、槽和深基础周边,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装置。

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完好可靠,并确保正常使用。

(六)装修施工作业过程中使用的脚手架,立杆基础必须平整、夯实,立杆底部设置垫板和扫地杆。

立杆、水平杆间距应符合要求,脚手板应铺设严密、牢固。

(七)人工拆除部分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涉及外墙砖、外墙涂料、门窗、阳台栏杆等建筑物外立面作业时,在物件坠落范围内的室外地面必须拉警示线、围栏,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装置。

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完好可靠,并确保正常使用。

(八)凡从事2米以上无法采用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低挂高用。

(九)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严禁私拉乱接,各种电气设备和施工机械设备按规定接零或接地,并设两级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

(十)施工现场按消防要求配备灭火器,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具,对涉及切割、电焊等动火作业,施工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十一)对易燃易爆及危化品应指定位置存放,存放点应符合要求。

(十二)施工现场内不得违规住人。

(十三)施工场地与营业场所必须用不燃材料作有效防火分隔。

(十四)施工现场内可燃物有序堆放、可燃垃圾应及时清理。

(十五)不得违规停用消防用水。

七、防物体打击检查要点

(一)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好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帽,系牢帽带;

(二)检修、生产作业中使用的绳索、滑轮、钩子等应牢固无损坏,防止物件坠落伤人;

(三)高处作业点的下方必须设置安全警戒线,以防物料作业伤人;

(四)交叉作业,要有隔离防护措施或上下双方签订“交替施工”的书面协议;

(五)施工作业场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体应清理,拆除或加以固定,所用物料应堆入平衡,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拆卸下来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除,不得任意乱放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八、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是否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

以上是根据事故总结出来的检查要点。

作为业主和施工单位,除了做到以上要求外,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附件3

光明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申请表

一、基本信息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名称

地址

建设单位或业主名称

负责人姓名(电话)

施工企业名称

负责人姓名(电话)

小散工程类别(在对应项目上打√)

□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

□限额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

□限额以下的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限额以下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

□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除工程;

□消纳量在20万方以下的零星纳土工程;

□其他小散工程。

零星作业类别(在对应项目上打√)

□小规模的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小规模的各类建筑外墙零星高处作业;

□小型临街广告牌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小规模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小规模的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

□其他零星作业活动。

建设规模

总投资:

万元;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他事项

经办人:

建设单位或业主:

(盖章/签字)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月日

附件4

光明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回执(范本)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名称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地址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类别

工程规模及计划工期

总投资万元;建筑面积平方米;

计划工期:

建设单位或业主

名称:

联系电话:

施工企业

名称:

联系电话:

一、本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已将有关资料报我单位办理开工备案,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建设、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组织施工,认真遵守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光明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备案回执》一式三份,开工备案单位和建设单位或个人各一份,其余一份张贴于施工现场入口处。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施工行为或安全生产隐患的,可致电“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进行举报。

监管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5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风险告知书(范本)

各装修业主、装修公司、施工单位:

作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您有如下的安全管理法定义务:

一、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施工,禁止擅自更换施工企业和施工人员;

二、不能层层转包、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三、现场作业人员应佩戴劳保用品进行施工;高处作业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绳,涉电作业应使用绝缘鞋、绝缘手套;

四、配电箱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接地保护装置,电动工具类使用前应检查有无漏电安全隐患,作业梯地面应平稳、梯子牢靠、脚底防滑;

五、在五临边(沟、坑、槽和深基础周边,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和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出入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装置;

六、作业时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制止违章、冒险作业,及时处置现场状况;

七、严格按照安全操作技术规程作业;

八、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

九、其他的安全管理法定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管理义务,您将面临以下的法律风险:

一、违反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予以相应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二、违反上述第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96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对作业现场进行查封和停产停业整顿。

三、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事故等级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并由公安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告知单位

年月日

附件6:

履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作业安全责任承诺书(范本)

本公司(本人)受委托,现需进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作业,特就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等法律责任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人)已详细阅读《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风险告知书》、《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检查要点》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已完全知悉并理解上述规定和规范标准的安全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愿意严格遵守,承诺委托有作业资质的公司及人员进行施工作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妥善处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保持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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