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修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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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修编

 

潮州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修编)

(2012--2020年)

文本

 

 

第一章规划总则

第一条规划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

⑷《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94号)

⑸《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第18号)

⑹《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2005)

⑺《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办法》

⑻《广东省广告管理规定》(2013.6)

⑼《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

⑽《潮州市总体规划(修编)(2008—2020)》

⑾《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2013.2)

第二条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2—2020年,其中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2012—2015年。

第三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潮州市中心城区,中心城区的规划范围包括湘桥区、枫溪区以及磷溪镇、古巷镇、江东镇、凤塘镇等镇的部分区域,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90平方公里,规划人口90万人。

第四条规划目标

通过规划的编制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实施提供可操性的技术依据,以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布局,从而消除和整治现状户外广告的负面影响,更好地协调和美化城市景观环境,进一步促进城市商业活动的繁荣和多样性,宣传潮州,活跃地方经济,提高城市的知名度。

第五条规划原则

1.兼顾整体与强化局部原则

2.严格控制与弹性引导相结合原则

3.经济性、艺术性与安全性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户外广告总体结构与布局

第六条布局结构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户外广告规划布局结构为“一轴、四带、二心、三节点”

一轴:

一轴指潮州大道——潮州东大道,联接现有商业中心及新区商业中心,是中心城区的主要发展轴线。

四带:

即四商业带,一带指潮枫路——西河路;一带指枫春路——新桥路;一带指新洋路——枫春南路;一带指溪口大道路段。

二商业中心:

一中心是市区商业中心以现有商业中心(即市政府周边地块)为基础适当扩大完善,与枫溪广场周边商业中心相连,形成更为强大的城市中心商业区。

一中心是新区商业中心区——在东片区,从宝塔路地区到溪南一路之间,沿潮州东大道新建的市级商业中心。

三节点:

即三个商业节点,一节点指潮州火车站广场;一节点指溪口路与潮州东大道交叉处;一节点指意东三路与意中路交叉处。

第七条导向分区

依据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与用地性质,分析各类用地对环境的不同要求,明确用地性质与户外广告的关系,规划对户外广告分为四类区域即:

集中展示区、一般展示区、一般控制区、严格控制区。

第八条集中展示区户外广告设置范围

主要包括城市的商业中心区、商业带、车站地区、特色商业街、市场区等,该区域应积极鼓励布置各类户外广告,创造繁华的商业气氛;

⑴商业中心区

◆市区商业中心区以现有商业中心(即市政府周边地块)为基础适当扩大完善,与枫溪广场周边商业中心相连,形成更为强大的城市中心商业区。

◆新区商业中心区——在东片区,从宝塔路地区到溪南一路之间,沿潮州东大道新建的市级商业中心;

⑵商业带为“二纵二横”格局

◆新洋路-枫春南路沿线商业带,重点是新洋路与潮枫路交叉口区域;

◆溪口大道路段商业带,重点是溪口大道路与东大道交叉口区域;

◆新桥路-枫春路商业带;

◆西河路-潮枫路商业带,重点是潮枫路中段卜蜂莲花区域;

⑶车站地区

◆潮州火车站区域;

◆潮州市汽车客运总站,位于枫溪广场附近;

◆规划安澄路潮揭高速立交处的南站和东山路意东三路交叉口附近的东站用地;

◆规划中火车站附近的长途客运西站;

⑷特色商业街

◆新桥东路商业街;

◆瓷兴路商业街;

◆溪口大道路段商业街;

◆意东一路商业街;

◆规划溪南路商业街;

◆规划仙山路商业街。

⑸市场区

◆枫春路南段:

枫春市场、枫春肉菜市场;

◆绿榕路肉菜市场;

◆新风路枫溪陶瓷商城等地;

◆意东三路与意中路交汇处规划市场用地;

◆溪口路与潮州东大道交汇处规划市场用地;

◆规划桥东新区宝塔路东南区域规划商业集聚区。

第九条集中展示区户外广告设置总要求

主要包括城市的商业中心、商业带、车站地区、商业街、市场区等,该区域应积极鼓励布置各类户外广告,创造繁华的商业气氛;

1、广告形式要求优先采用具有高科技含量、高信息量的新媒体广告形式,如数控霓虹灯电子显示、光纤显示、翻版装置、光投射装置等设施形式;

2、广告制作应鼓励使用新工艺、新材料,鼓励使用具有独特设计的实体或异形的户外广告,禁止使用低工艺、粗制作的户外广告形式;

3、考虑到集中展示区占地少、商业价值高等特点,该区域户外广告的内容应以商业广告为主,适量设置不低于15%的公益广告。

4、允许在国家法定的节日、庆典等活动期间,短期设置漂浮类广告、软体广告等,以营造热烈气氛。

第十条商业中心区广告设置规划

⑴临近道路广告的设置要求:

该区域道路的广告设置,宜以体量适宜、密度相对较大的灯箱广告为主,新桥东路商业街、新区商业街等特色商业街广告间距宜控制在20—25米,其余路段广告间距宜控制在20—30米。

⑵屋顶广告的设置要求:

在征得建筑物业主同意且不影响楼体造型的原则下,部分楼体允许设置屋顶广告,要求采用设计新颖的新媒体广告形式。

建筑物为坡屋顶或顶部有造形的原则上不得设置屋顶广告,特殊情况,如需设置,应以不遮挡屋顶造型为原则,且只可设置以文字为主体的户外广告。

其中:

屋顶广告需经安全检测部门出具安全检测鉴定后,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意见,方可设置广告,并且每年都需安全复检。

广告优先考虑设置立体发光字、通透式霓虹灯等广告形式,控制设置封闭版面的楼顶广告牌。

⑶墙面广告的设置要求:

本区域内多层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裙房部分允许设置墙面广告,要求以字体广告为主,图片为辅,广告底色与其所依附的建筑物色彩要协调,尽量采用与建筑物同一色系的色彩。

除节日外,墙面广告禁止遮挡窗户,此外禁止六层以上建筑物墙面长期设置任何墙面广告。

⑷门面招牌广告的设置要求:

设置门面招牌原则同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

凡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

驻大楼单位指示牌,可统一在大楼入口处规范设置。

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允许在两侧门面分加设置招牌,一楼多户时,二楼以上单位可于所在位置窗下设置店招,但同一建筑上,户外广告保持一致。

建筑底层或高层建筑裙房宜设置橱窗广告,广告色彩以暖色系为主,广告灯光既要突出广告本体,又要符合夜景总体设计。

对于垂直建筑设置的广告,规划要求以设置条状广告牌或霓虹灯广告为主,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增加广告的信息量和观赏性。

第十一条商业带广告设置规划

主要包括:

新洋路-枫春南路沿线商业带,重点是新洋路与潮枫路交叉口区域;潮州大道沿线商业带,重点是潮州大道与枫春路交叉口区域;新桥路-枫春路商业带;西河路-潮枫路商业带等沿区域,重点是潮枫路中段卜蜂莲花区域;溪口大道路段商业带,重点是溪口大道路与东大道交叉口区域;

本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可在建筑墙面或不影响道路交通、独立用地上,在不影响楼体造型的原则下,允许在大型商业设施以及道路交叉口大型建筑上设置屋顶广告。

其中,在所在路段设置的广告间距宜控制在20—30米。

广告形式可采用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电子显示、光纤显示、翻版装置、光投射装置等技术含量高、信息量大的广告设施形式,设计力求创新。

第十二条车站地区广告设置规划

主要包括潮州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总站等节点。

车站地区广告形式宜以大型立柱式为主,广告间距宜控制在80米以上。

允许设置与环境协调的大型广告设施,控制设置墙面广告,除建筑设计中包含的墙面广告,不得长期设置其它的墙面广告。

车站广场宜设置大型电子屏广告,鼓励使用雕塑小品、建筑小品类广告,灯箱广告,以及宣传地方产业发展、知名品牌、投资环境的公益广告,鼓励设置新媒体广告。

第十三条市场区广告设置规划

主要包括:

枫春路南段枫春市场、枫春肉菜市场;绿榕路肉菜市场;新风路枫溪陶瓷商城等地;规划桥东新区宝塔路东南区域规划商业集聚区。

本区域户外广告以依附建筑设置的广告为主,可设置与建筑体量相适宜的橱窗、店招、立招以及屋顶广告等;所在路段可设置部分体量较大的的灯箱广告、立柱式广告、板式广告等,广告间距宜控制在30米以上。

依附建筑设置的广告,尺寸位置应协调统一,不能影响建筑外观。

允许设置屋顶广告,但要求采用设计新颖的新媒体广告形式,控制采用封闭式布面喷绘广告,且建议设置以文字为主体的户外广告。

墙面广告以垂直于建筑物广告的立招为主,应布置在每层窗户窗台下部,在同一区域内,广告设施形式及尺寸要保持相对一致。

第十四条一般展示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范围

主要包括城市的居住区级商业服务中心、城市干道沿线区域、工业、仓储区域及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

第十五条一般展示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总要求

该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以灯箱独立型、依附设置型为主,可在商业设施相对集中、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区域设置部分动态型户外广告;

应适当控制传统方式的板式广告与门式构架型户外广告的设置。

广告形式要求鼓励设置使用新工艺、新材料制作的户外广告,不宜使用低工艺、粗制作的户外广告。

一般展示区的店招以沿街建筑招牌为主,原则上要求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

驻大楼单位指示牌,可统一在大楼入口处规范设置。

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于同一经营者的,允许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一楼多户时,二楼以上单位可于所在位置窗下设置店招或在不影响其它单位的墙面设置立招,但同一建筑上,要求户外广告保持一致。

在临街同一建筑物或同一视角内多幢建筑物上的相同外立面、相同楼层设置的店牌,其形式、大小、高度、厚度、外挑距离、朝向和设置位置必须统一,要求上下一条线,前后一个面。

第十六条居住区级商业服务中心广告设置规划

主要包括规划范围内的居住区级商业服务中心,该区域商业功能相对齐全,能基本满足居住区购物、餐饮、休闲、娱乐的需要。

户外广告位置可以在不影响建筑造型及整体环境景观的前提下,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墙面,或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绿化的人行道或独立地段上设置。

广告类型以尺度相对小巧的小型立杆式或底座式广告为主,间距宜控制在30米以上,可结合人行道、绿化分隔带设置,并且原则要求同一条道路设置同一种规格的广告形式。

该区域广告的设置数量不宜过多、体量不宜过大、色彩不宜过艳、灯箱不宜过亮、内容不宜低俗。

此外,还需设置不低于总量25%以上的公益广告。

第十七条城市主要道路沿线区域广告设置规划

⑴对外交通道路沿线广告的设置要求:

汕汾引道、意东三路(S231)、潮汕公路、新风路虽定位为对外交通的公路,但规划范围内的相应路段,实际承担的是城市快速路功能。

因此,省道、县道、公路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按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标准控制。

规划要求道路两侧户外广告以大、中型立杆式广告为主,其中大型立柱式广告大小、间距按道路标准加以控制(底边距地大于12米,道路对侧之间纵向的空间距离以300米为宜,而同侧之间纵向则按800米控制),中型立柱式广告底边距地3米,纵向间距宜控制在80米以上。

道路的慢车道可适量设置部分灯箱广告,间距宜控制在30米以上。

沿道路建筑广告设置不宜过多,体量可适度加大,允许在交叉口地段非居住类建筑屋顶设置部分造型新颖的板式广告。

⑵城区交通性主干路广告的设置要求:

新洋路、东山路、春荣路、潮枫路、绿榕北路等主干路沿线户外广告以中型灯箱广告为主(主要设置在建筑后退用地范围内,中型广告底边距地3米),纵向间距宜控制在50米以上;

人行道、道路绿化分隔带设置小型灯箱广告,依附立杆、灯杆等设置的附着式广告设施,间距宜控制在30米以上;

在商业设施相对集中、主要道路交叉口等地段,适度设置以公益广告为主体的大型广告,在施工工地或须遮挡用地的沿街可设置相对新颖的大型板块式广告,在与城市干路交叉口处,在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区域设大型立柱式广告等;要求城区交通性主干路沿线公益广告比例不得低于20%。

在同一条道路原则上只准设置一种规格的落地式广告设施,而且要求其广告内容、形式需与周边用地功能相协调。

沿路附设于商业建筑的招牌、广告不能遮挡建筑形体,尺寸不宜过大,数量宜适中,商业建筑屋顶不提倡设置传统大型板式广告,特殊情况,如需设置,应以不遮挡屋顶造型为原则,且只可适当设置造型相对简单,以文字为主体的霓虹灯等设计新颖的新媒体广告形式。

⑶生活性城市主次干路广告的设置要求:

潮州大道、潮州东大道、枫春路等生活性城市主次干路沿线广告设置宜采用尺度相对小巧的小型立杆式或底座式广告,广告间距宜控制在30米以上,广告形式及色彩应与周围建筑相协调,不能设置对居民生活、交通安全等造成干扰的广告。

商业设施相对集中、主要道路交叉口等局部重点地区可以适度设置户外广告的夜景照明,其它区域除底层商铺必要的广告照明外,不得设置任何针对楼体或有可能影响到居住的夜景灯光,控制使用大面积泛光照明。

除重要道路节点路口处可考虑设置以文字为主体内容的屋顶广告外,其它区域控制设置屋顶广告,顶部有造形的建筑物禁止设置封闭式屋顶广告。

禁止在非商业建筑物上设置任何墙面广告;控制商业建筑墙面广告设置的数量,三层以下商业建筑不得设置墙面广告,只可于一层门楣上部设置其所属单位的牌匾或招牌;四层至六层建筑设置墙面广告,要与建筑开间对应,不可遮挡立面窗口。

带状连续窗墙面只可设置横匾广告,同一建筑物上形式应保持一致;六层以上建筑其六层以上部分禁止设置任何墙面广告。

广告内容应以潮州传统文化为风格导向,公益广告以宣传潮州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形象、社会公德等内容为主,且保证公益性广告比例在总量的20%以上;商业广告以潮州本地知名企业的品牌为主。

第十八条一般控制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主要包括城市公园、广场用地、居住用地以及文教等公共设施用地和古城区用地。

城市公园、广场用地:

该区域属于公共活动场所,相对热闹,为维护城市整体景观环境的自然、优美、和谐,可设少量公益性广告,控制商业性户外广告;

居住用地以及文教等公共设施用地:

该区域要相对安静,不能在声、光等方面造成干扰,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特殊情况经批准可设少量公益性、商业性户外广告;

古城区用地:

范围为东起韩江西岸,西至葫芦山及环城西路,北起环城北路,北园路,南至环城南路,面积2.33平方公里,该区域为维护古城传统风貌及人文景观风貌,严禁设置大、中型户外广告,宜设置宣传展示潮州名城优秀的文化品质的公益性广告,太平路牌坊街做为古城特色街区,广告设置应重点设计、重点审批。

该区域沿主要道路可适量设置灯箱独立型、依附市政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原则上不设置动态型与门式构架型户外广告。

此外,在需要进行遮挡的工地或临时建筑前,可临时设置板式独立型户外广告。

在此区域内非商业公共建筑及居住区除必要门面招牌外,严格控制设置任何依附建筑物上的户外广告;纯商业建筑及商住混合建筑可适度设置依附建筑物上的墙面广告。

第十九条严格控制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主要包括城市的行政办公、文保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历史街区、城市滨江绿地及滨江控制区、特殊等用地,本区域原则上禁止设置任何商业广告,允许根据用地性质设置少量公益广告,设置应突出宣传潮州的城市魅力与城市特色,而且需对其选址及尺度严格审批。

⑴党政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但自设性户外广告除外。

此区域严禁设置任何商业性户外广告;如有需要,只可在主楼建筑顶部设置表明单位名称的字体广告,禁止设置任何高立柱广告。

单位招牌可在门口集中设置(如有多个招牌,可在门口并排设置)。

⑵城市滨江绿地、水系、风景区等绿化休闲设施。

此区域原则上禁止设置任何商业户外广告,如需设置公益类广告时,须经管理户外广告的相应执行机构特殊批准,并需附加广告与背景场所的关系。

此外,鼓励设置合理的、有特色的夜景照明。

第三章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二十条大型板块式广告的设置规划

⑴依附建筑屋顶设置的大型板式广告

此类广告主要设置在市区商业中心。

即以现有商业中心(即市政府周边地块)为基础适当扩大完善,与枫溪广场周边商业中心相连,形成更为强大的城市中心商业区;在东片区,从宝塔路地区到溪南一路之间,沿潮州东大道新建的新的市级商业中心。

在不影响楼体造型的原则下,允许在建筑屋顶设置设计新颖的大型板块式广告,建议采用具有高科技含量、高信息量的透空立体字(加泛光照明)等新媒体广告形式,且应加强使用具有特殊气氛和商业效果的夜景照明。

市场区主体建筑屋顶,和沿线的大型商业设施以及主要道路交叉口大型建筑屋顶上,也可适度设置大型板块式广告。

其余地段,不宜依附建筑屋顶设置大型板式广告。

⑵独立设置的大型板块式广告

此类广告主要设置在城市出入口、主要道路交叉口。

在重点地段需要进行遮挡的工地或临时建筑前,可临时设置板式独立型户外广告。

其余地段,不宜设置独立的大型板式广告。

第二十一条大型立柱式广告设置规划

大型立柱式广告主要设置在市场区、城市出入口周边、高速公路以及与对外交通连接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沿线。

其中:

⑴市场区:

建议体量相对公路沿线、城市出入口周边设置的大型立柱式广告稍小,广告建议沿主要道路设置,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0米,内容宜以国内、国际知名市场相关商业品牌为主,广告形式新颖,夜间须进行亮化。

⑵城市出入口:

建议各出入口方向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

广告宜以宣传(潮州名片:

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瓷都等)的公益内容为主。

⑶城市干路等主要道路包括潮汕路、新风路、汕汾高速引道、意东三路、潮州大道、潮州东大道等6条干路,沿线区域设置(两侧之间纵向的间距以300米/处、同侧之间纵向的间距以800米/处)大型立柱式广告。

广告内容宜以国内、国际大品牌为主以及部分潮州地方品牌内容。

第二十二条门式构架型广告设置规划

主要指的是龙门架广告,规划建议除步行商业街可适量设置部分档次较高、设计新颖的门式构架型广告外,其余地段此类广告应以控制为主。

步行商业街设置的门式构架型广告,间距不宜小于80米。

第四章户外广告规划控制导则

第二十三条不同区位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定

凡在潮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均应符合专项规划的规划要求;并且原则上应根据所属区块性质按下列要求设置:

◆商业中心区:

应展示现代商业文明,以通透式霓虹灯、LED灯等形式广告及立体广告为主,宜采用近人尺度;

◆对外交通道路、场站周边:

着重宣传地方名优企业及特色产品,可采用喷绘、霓虹灯、LED灯等广告形式,应突出夜间亮化景观效果,广告尺度可适当放大;

◆重点街路两侧:

应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可采用喷绘广告及霓虹灯、LED灯等通透形式广告,在街道中部及建筑裙房以静态、暖色调为主,在路口处及高层顶部以动态、冷色调为主;

◆城市滨江(河、湖)绿地及其绿化控制带:

应按规划严格控制。

◆省道、县道、公路在中心城区范围内:

按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标准控制。

第二十四条道路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

◆宽度小于6米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宽度大于6米的人行道的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基底面积不宜大于l平方米。

◆同一路段上设置的广告、灯箱、标牌等尺寸、高低、方向应一致。

沿道路设置时,宜平行布置,并尽量少占用道路横断面的宽度;

◆宽度小于6米的人行道上只限于公交候车亭、出租车停靠站、路名牌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十五条建筑立面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

◆新建建筑立面设置户外广告,须将其设置方案连同规划建筑立面设计方案一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进行改造的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再增设户外广告位,如确需设置,报审时须提供立面改造设计。

◆建筑立面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使用。

◆平行于建筑外墙设置的广告设施原则上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三层窗台线以下,不得在建筑主体三层以上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严禁破坏建筑物主体的肌理和整体造型。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顶部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

◆广告牌高度与建筑物体量相协调,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

◆建筑物顶部广告设置必须符合抗风力的要求,确保设置安全。

◆屋顶广告应采用通透式霓虹灯或其它通透形式。

第二十七条禁止设置的规定

⑴国家机关、重要标志性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城市纪念性建筑;

⑵规划确定的保护建筑及其控制范围内;

⑶不得利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

◆交通信号设施;

◆交通标志牌;

◆交通执勤岗设施;

◆人行道隔离栏;

◆车行道分离栏、隔离栏;

◆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⑷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及市政设施正常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设施100米范围内,及在其背景空间采用闪烁方式或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

◆交通安全设施周边与交通标志的形状、图形、尺寸类似的广告;

◆除设公交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半径10米范围内;

◆其它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情形。

⑸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跨越道路设置的;

◆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设置的;

◆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透空功能的;

◆在透空围墙和护栏上设置且影响其透空功能的;

◆在建筑外墙遮挡窗口位置设置的;

◆在建筑外墙层与层之间窗肚墙(层与层之间纵向窗间墙)上设置的;

◆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设置并影响居住人合法权益或正常生活的;

◆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及其它影响消防安全区域设置的;

◆消防通道上空5米以下、宽4米以内范围内;

◆其他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影响无障碍设施使用、及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

⑹有下列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情形之一的:

◆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影响绿化植物生长的;

◆直接遮挡绿化景观的;

◆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

⑺不得在下列特殊用地单位等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

◆外事、军事机关大楼及其围墙;

◆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保护山体和保护湖泊;

◆城市滨江(河、湖)绿地及其绿化控制带;

◆江、河堤防险地段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八条公益性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

◆城市窗口地带、进出口道路及城市广场可设置长期公益性户外广告。

◆凡空置广告位超过60天,必须以公益性内容补充画面。

第二十九条道路上独立设置广告的规定性要求

⑴立杆式广告(含双立杆式)设施:

◆立柱外缘距人行道侧石外缘不得小于0.4米,且立杆里缘距人行道侧石外缘不得大于1.0米;

◆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米;

◆牌面外缘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2米;

◆牌面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0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

◆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6米,广告设施间距大于30米;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6米,广告设施间距大于20米;

◆立杆基础设施及锚固螺丝不得外露、高于人行道路面。

⑵落地灯箱式广告设施:

◆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5米,占地面积应≤1.0平方米;

◆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

◆设置广告牌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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