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四个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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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公积金四个实施细则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四个实施细则

各分中心、各管理部、综合业务部、机关各处室:

现将《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暂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暂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暂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一、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二条缴存登记是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时,采集单位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基本信息,办理登记手续的行为。

第三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在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以前未办理的须予以补办。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开户登记表》;

(二)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汇缴清册》;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出具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企业单位应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六)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职工工资表。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应对单位提供的以上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

单位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表册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清晰、缴存基数和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月缴存额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所有职工都进行登记缴存等。

经审核无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为单位办结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开户手续。

每个单位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单位办结缴存登记并在公积金中心相关部门办理财务印鉴预留手续后,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登记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委托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

第八条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发生错误或变更的,单位或职工个人应当填写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差错更正清册》,并持相关证明资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更正和更改手续。

第九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础资料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和填写加盖原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名称变更申请表》,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并办理财务印鉴变更后,到受委托银行变更单位名称。

第三章缴存

第十条单位办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开设手续后,缴存人数和缴存金额没有发生变化,须于每月发工资起5日内,按照开户登记表上的月汇缴总额,将单位应缴的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按月、连续、足额汇缴至单位在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缴存人数发生变化的,单位在汇缴时,须填写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变更清册》;月缴存额发生变化的,须填写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核对清册》,按新的缴存额在受委托银行进行汇缴。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指定专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按时提供职工汇缴或补缴清册,受委托银行对单位汇缴和补缴的住房公积金须及时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内。

缴存单位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台账,及时登录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十一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时间一般为每年的7月。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计算。

第十二条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计算。

职工在新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之月的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月平均工资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第十四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指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比例。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高于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

具体比例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向社会公布。

同一单位职工应当执行同一个缴存比例。

第十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指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

在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时,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第十六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调整时,单位须填写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核对清册》,重新计算职工月缴存额,经公积金中心核定后,缴存至单位在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及时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内。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一)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单位漏缴住房公积金的;

(四)其他应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二十条单位应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262号)发布之月起补缴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暂缓或分期补缴。

第二十一条单位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时,须填写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在受委托银行办理具体补缴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等情形,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20内,办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二十三条办理账户注销时,须提供工商部门或税务部门核发的注销通知书或上级部门关于单位撤销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撤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表》,并加盖原单位公章,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在相关部门部门办理预留印鉴退还及账户注销手续。

单位账户注销前,必须将所有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转至新单位或档案托管的人才服务机构,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零,方可注销账户。

第二十四条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时,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

第四章缓缴、降低缴存比例

第二十五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

第二十六条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为每次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二十七条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提供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决议;经审计的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其他须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经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为正常缴存,降低缴存比例期间低于正常缴存比例的部分可不再进行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暂行)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提取额度和办理时限

(一)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

(一)、(五)项提取情形的,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取至百元位整数;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

(二)、(三)、(四)、(十)、(十一)、(十二)项提取情形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六)项提取情形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在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前提下,提取额为(月租金-家庭月工资收入×15%)×12,提取至百元位整数;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七)项提取情形的,在职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提取时按账面余额留存十元及角分余额,提取至整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时做销户处理;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八)、(九)项提取情形的,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超出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时按账面余额留存十元及角分余额,提取至整数;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小于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应负担费用,提取至整数。

属于第八项提取情形的,一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属于第九项提取情形的,同一事项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无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办理时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在自愿资助的前提下,还可提取其子女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购建房总价款。

(三)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每年可提取一次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和。

三、提取流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由缴存单位或公积金托管单位办理审批和转账手续。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西安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集体提取的单位填写《西安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审批表》和《西安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三)公积金管理机构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不予提取的原因。

公积金管理机构需核实、查证职工提取情况的,自受理时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审批手续。

(四)单位经办人员持公积金管理机构已审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以及“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在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管理机构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支付给职工;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人亲自到开户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提取手续。

四、办理提取审批应提交的资料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身份关系证明并履行签名手续:

1.单位经办人员为职工办理住房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时,须提供申请提取公积金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员身份证。

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上签名或提交本人的书面提取申请。

2.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须向配偶单位提供结婚证或夫妻同户的户口簿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上签名或提交书面提取申请。

3.职工提取子女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须向子女或父母单位提供以下关系证明资料:

(1)共同提取公积金承诺书原件;

(2)家庭关系证明:

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附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3)子女或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还须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交规定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单位出售的公房,须提供的资料:

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房改办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职工交纳房款凭证。

(2)购买商品房须提供:

①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房款凭证。

②购买现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

(3)购买拆迁安置房须提供:

西安市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拆迁安置协议;缴纳房款凭证;如安置时首次申请提取公积金的,还须提供分房证明、财务费用结算表和缴房款凭证。

(4)购买二手房须提供:

房地产买卖契约;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①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

建造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居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费用发票。

②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

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农业户口簿;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婚姻或家庭关系证明;相关费用发票。

(6)职工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

房屋产权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

2.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提取时须提供:

离退休证(已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或人事组织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机构的审批表。

3.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取时须提供: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民政部门发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

4.出境定居的

提取时须提供:

护照;出境定居证明或国内公安部门户口

注销证明。

本人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的,需提供所在国中国使领

使领馆的定居公证书原件和护照、定居证明复印件。

5.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取时须提供:

(1)借款合同;

(2)借据(指公积金贷款)或还款计划表(指商业银行贷款,贷款银行出具的本年还款计划);(3)最近一期还款证明(是指贷款银行最近一期已扣划贷款的证明,合同约定在银行柜台直接交现金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签章的最近一期现金缴款单;合同约定采用活期存折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最近一期扣款记录的存折;合同约定用银行卡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并签章的最近一期扣款证明)。

6.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提取时须提供:

(1)西安市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租赁合同》、《西安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和缴纳租金发票;

(2)婚姻证明;(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7.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提取时须提供: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区县民政局出具的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8.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本项是指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使家

庭应负担医疗费用已超出本地区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

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提取时须提供:

(1)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2)病案首页复印件;(3)医院出具的当期治疗费用发票;(4)非本人患病的提供婚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本项是指遇到突发事件,使家庭发生大额支出费用并已超出本地区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提取时须提供:

(1)公安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

(2)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发票;(3)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10.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本项是指本市户籍人员连续两年以上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以下,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提取时须提供:

(1)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连续两年以上失业证明;

(2)家庭工资收入证明:

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3)户口簿;(4)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1.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提取时须提供:

(1)去世证明;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去世职工所在单位须加盖公章);(4)继承人与去世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受遗赠公证书。

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顺序申请领取。

12.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取时须提供:

(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户口簿(集体户口应提供户口卡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3)身份证(与户口证明信息一致)。

五、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一)以下情况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工作变动;辞职、买断工龄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合并、分立;单位撤销、解散、破产;

职工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无工作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暂由调出单位封存管理,或转移至档案托管单位。

新单位给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后可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需要转移时,调出单位应在办妥职工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后,持相关资料到开户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审批和转账手续。

(三)职工办理转移审批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的,办理转移时须提供:

(1)职工向调出单位提供调入单位的公积金转移账号(即调入单位开户的公积金中心户名和公积金存款账号以及开户银行全称,调入单位全称和单位公积金账号),调出单位填写《西安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

(2)调动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2.职工到异地工作的,办理转移时须提供:

(1)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须注明转入异地公积金中心全称、公积金存款账号、开户银行全称,转入异地单位全称、异地单位公积金帐号、异地个人公积金帐号);

(2)本人书面转移申请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调出单位填写《西安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

六、相关名词解释

自住住房:

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即房屋的产权归职工本人或配偶所有)。

建造住房:

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大修住房:

是指需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

大修住房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大修住房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直系亲属:

这里仅指直系血亲,指有着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直系长辈血亲(生育自己的)和直系晚辈血亲(自己所生育的)。

重大疾病:

指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以及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突发事件:

是指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七、本细则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三、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二手房等。

第三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西安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指定,并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受委托银行违规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追究责任外,其风险由银行承担。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单位及个人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的文件;购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五)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六)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存在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80%,购买集资建造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90%,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或评估价的90%。

精装修房屋和房价明显高于本地区市场平均水平的房屋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60%。

用有价证券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有价证券票面金额的90%。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60%。

单笔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第十条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二手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须在法定的房屋使用年限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剩余年限在10年以内的职工确需延长贷款期限的,经本人申请,可延长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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