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施工作业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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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施工作业指导书

表C1-3作业指导书

工程名称

部位

工程编号

日期

内容: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

一、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民用建筑金属与天然石材幕墙(以下简称石材幕墙)工程的制作、安装施工及验收:

1建筑高度不大于150m的民用建筑金属幕墙工程;

2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的民用建筑石材幕墙工程。

二、施工准备

材料准备

1.1一般规定

1.1.1金属与石材幕墙所选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应有出厂合格证。

1.1.2金属与石材幕墙所选用材料的物理力学及耐候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1.3硅酮结构密封胶、硅酮耐候密封胶必须有与所接触材料的相容性试验报告。

橡胶条应有成分化验报告和保质年限证书。

1.1.4当石材含放射物质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天然石材产品放射性防护分类控制标准》(JC518)的规定。

1.1.5金属与石材幕墙所使用的低发泡间隔双面胶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的有关规定。

1.2石材

1.2.1幕墙石材宜选用火成岩,石材吸水率应小于0.8%。

1.2.2花岗石板材的弯曲强度应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其弯曲强度不应小于8.0MPa。

1.2.3石板的表面处理方法应根据环境和用途决定。

1.2.4为满足等强度计算的要求,火烧石板的厚度应比抛光石板厚3mm。

1.2.5幕墙石材的技术要求和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石材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

1)《天然花岗石荒料》(JC204);

2)《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JC205)。

2石材的主要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干燥、水饱和、冻融循环后压缩强度试验方法》(GB9966.1);

2)《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弯曲强度试验方法》(GB9966.2);

3)《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体积密度、真密度、真气孔率、吸水率试验方法》(GB9966.3);

4)《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耐磨性试验方法》(GB9966.5);

5)《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耐酸性试验方法》(GB9966.6)。

1.2.6石材表面应采用机械进行加工,加工后的表面应用高压水冲洗或用水和刷子清理,严禁用溶剂型的化学清洁剂清洗石材。

1.3金属材料

1.3.1幕墙采用的不锈钢宜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材,其技术要求和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不锈钢材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不锈钢冷轧钢板》(GB/T3280);

2)《不锈钢棒》(GB/T1220);

3)《不锈钢冷加工钢棒》(GB/T4226);

4)《不锈钢和耐热钢冷轧带钢》(GB4239);

5)《不锈钢热轧钢板》(GB/T4237);

6)《冷顶锻用不锈钢丝》(GB/T4232);

7)《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值》(GB/T1184)。

2不锈钢材主要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金属弯曲试验方法》(GB/T232);

2)《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228)。

1.3.2幕墙采用的非标准五金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不锈钢螺栓、螺钉和螺柱》(GB/T3098.6)和《紧固件机械性能不锈钢螺母》(GB/T3098.15)的规定。

1.3.3幕墙采用的钢材的技术要求和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钢材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碳素结构钢》(GB/T700);

2)《优质碳素结构钢》(GB/T699);

3)《合金结构钢》(GB/T3077);

4)《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

5)《碳素结构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GB/T912);

6)《碳素结构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及钢带》(GB/T3274);

7)《结构用冷弯空心型钢尺寸、外型、重量及允许偏差》(GB/T6728);

8)《冷拔无缝异型钢管》(GB/T3094);

9)《高耐候结构钢》(GB/T4171);

10)《焊接结构用耐候钢》(GB/T4172)。

2钢材主要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3.1条第2款的规定。

1.3.4钢结构幕墙高度超过40m时,钢构件宜采用高耐候结构钢,并应在其表面涂刷防腐涂料。

1.3.5钢构件采用冷弯薄壁型钢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J18)的有关规定外,其壁厚不得小于3.5mm,强度应按实际工程验算。

1.3.6幕墙采用的铝合金型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GB/T5237.1)中有关高精级的规定;铝合金的表面处理层厚度和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GB/T5237.2~5237.5)的有关规定。

1.3.7幕墙采用的铝合金板材的表面处理层厚度及材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幕墙》(JG3035)的有关规定。

1.3.8铝合金幕墙应根据幕墙面积、使用年限及性能要求,分别选用铝合金单板(简称单层铝板)、铝塑复合板、铝合金蜂窝板(简称蜂窝铝板);铝合金板材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及设计的要求,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1.3.9根据防腐、装饰及建筑物的耐久年限的要求,对铝合金板材(单层铝板、铝塑复合板、蜂窝铝板)表面进行氟碳树脂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氟碳树脂含量不应低于75%;海边及严重酸雨地区,可采用三道或四道氟碳树脂涂层,其厚度应大于40μm;其他地区,可采用两道氟碳树脂涂层,其厚度应大于25μm;

2氟碳树脂涂层应无起泡、裂纹、剥落等现象。

1.3.10单层铝板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幕墙用单层铝板厚度不应小于2.5mm:

1)《铝及铝合金轧制板材》(GB/T3880);

2)《变形铝及铝合金牌号表示方法》(GB/T16474);

3)《变形铝及铝合金状态代号》(GB/T16475)。

1.3.11铝塑复合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铝塑复合板的上下两层铝合金板的厚度均应为0.5mm,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塑复合板》(GB/T17748)规定的外墙板的技术要求;铝合金板与夹心层的剥离强度标准值应大于7N/mm;

2幕墙选用普通型聚乙烯铝塑复合板时,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1.3.12蜂窝铝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幕墙的使用功能和耐久年限的要求,分别选用厚度为10mm、12mm、15mm、20mm和25mm的蜂窝铝板;

2厚度为10mm的蜂窝铝板应由1mm厚的正面铝合金板、0.5~0.8mm厚的背面铝合金板及铝蜂窝黏结而成;厚度在10mm以上的蜂窝铝板,其正背面铝合金板厚度均应为1mm。

1.4建筑密封材料

1.4.1幕墙采用的橡胶制品宜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氯丁橡胶;密封胶条应为挤出成型,橡胶块应为压模成型。

1.4.2密封胶条的技术要求和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密封胶条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橡胶与乳胶命名》(GB5576);

2)《建筑橡胶密封垫预成型实心硫化的结构密封垫用材料规范》(GB10711);

3)《工业用橡胶板》(GB/T5574);

4)《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剂》(JC486);

5)《建筑窗用弹性密封剂》(JC485)。

2密封胶条主要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硫化橡胶或热塑橡胶撕裂强度的测定》(GB/T529);

2)《硫化橡胶邵尔A硬度试验方法》(GB/T531);

3)《硫化橡胶密度的测定》(GB/T533)。

1.4.3幕墙应采用中性硅酮耐候密封胶,其性能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1.5硅酮结构密封胶

1.5.1幕墙应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硅酮结构密封胶分单组分和双组分,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

1.5.2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单组分或双组分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并应有保质年限的质量证书。

用于石材幕墙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还应有证明无污染的试验报告。

1.5.3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耐候密封胶配套使用。

1.5.4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耐候密封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三、加工制作

3.1一般规定

3.1.1幕墙在制作前,应对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图进行核对,并应对已建的建筑物进行复测,按实测结果调整幕墙图纸中的偏差,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加工组装。

3.1.2加工幕墙构件所采用的设备、机具应保证幕墙构件加工精度的要求,量具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

3.1.3用硅酮结构密封胶黏结固定构件时,注胶应在温度15℃以上30℃以下、相对湿度50%以上、且洁净、通风的室内进行,胶的宽度、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1.4用硅酮结构密封胶黏结石材时,结构胶不应长期处于受力状态。

3.1.5当石材幕墙使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耐候密封胶时,应待石材清洗干净并完全干燥后方可施工。

3.2幕墙构件加工制作

3.2.1幕墙的金属构件加工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幕墙结构杆件截料前应进行校直调整;

2幕墙横梁长度的允许偏差应为±0.5mm,立柱长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0mm,端头斜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5';

3截料端头不得因加工而变形,并不应有毛刺;

4孔位的允许偏差应为±0.5mm,孔距的允许偏差应为±0.5mm,累计偏差不得大于±1.0mm;

5铆钉的通孔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铆钉用通孔》(GB152.1)的规定;

6沉头螺钉的沉孔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沉头螺钉用沉孔》(GB152.2)的规定;

7圆柱头、螺栓的沉孔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圆柱头、螺栓用沉孔》(GB152.3)的规定;螺丝孔的加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3.2.2幕墙构件中,槽、豁、榫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构件铣槽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2-1的规定。

3.2.4钢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标准》(GB50221)的有关规定。

钢构件表面防锈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

3.2.5钢构件焊接、螺栓连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及《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有关规定。

3.3石板加工制作

3.3.1加工石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板连接部位应无崩坏、暗裂等缺陷;其他部位崩边不大于5mm×20mm,或缺角不大于20mm时可修补后使用,但每层修补的石板块数不应大2%,且宜用于立面不明显部位;

2石板的长度、宽度、厚度、直角、异型角、半圆弧形状、异型材及花纹图案造型、石板的外形尺寸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石板外表面的色泽应符合设计要求,花纹图案应按样板检查。

石板四周围不得有明显的色差;

4火烧石应按样板检查火烧后的均匀程度,火烧石不得有暗裂、崩裂情况;

5石板的编号应同设计一致,不得因加工造成混乱;

6石板应结合其组合形式,并应确定工程中使用的基本形式后进行加工;

7石板加工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JC205)的有关规定中一等品要求。

3.3.2钢销式安装的石板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销的孔位应根据石板的大小而定。

孔位距离边端不得小于石板厚度的3倍,也不得大于180mm;钢销间距不宜大于600mm;边长不大于1.0m时每边应设两个钢销,边长大于1.0m时应采用复合连接;

2石板的钢销孔的深度宜为22~33mm,孔的直径宜为7mm或8mm,钢销直径宜为5mm或6mm,钢销长度宜为20~30mm;

3石板的钢销孔处不得有损坏或崩裂现象,孔径内应光滑、洁净。

3.3.3通槽式安装的石板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板的通槽宽度宜为6mm或7mm,不锈钢支撑板厚度不宜小于3.0mm,铝合金支撑板厚度不宜小于4.0mm;

2石板开槽后不得有损坏或崩裂现象,槽口应打磨成45°倒角;槽内应光滑、洁净。

3.3.4短槽式安装的石板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块石板上下边应各开两个短平槽,短平槽长度不应小于100mm,在有效长度内槽深度不宜小于15mm;开槽宽度宜为6mm或7mm;不锈钢支撑板厚度不宜小于3.0mm,铝合金支撑板厚度不宜小于4.0mm。

弧形槽的有效长度不应小于80mm。

2两短槽边距离石板两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石板厚度的3倍且不应小于85mm,也不应大于180mm。

3石板开槽后不得有损坏或崩裂现象,槽口应打磨成45°倒角,槽内应光滑、洁净。

3.3.5石板的转角宜采用不锈钢支撑件或铝合金型材专用件组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不锈钢支撑件组装时,不锈钢支撑件的厚度不应小于3mm;

2当采用铝合金型材专用件组装时,铝合金型材壁厚不应小于4.5mm,连接部位的壁厚不应小于5mm。

3.3.6单元石板幕墙的加工组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防火要求的全石板幕墙单元,应将石板、防火板、防火材料按设计要求组装在铝合金框架上;

2有可视部分的混合幕墙单元,应将玻璃板、石板、防火板及防火材料按设计要求组装在铝合金框架上;

3幕墙单元内石板之间可采用铝合金T形连接件连接;T形连接件的厚度应根据石板的尺寸及重量经计算后确定,且其最小厚度不应小于4.0mm;

4幕墙单元内,边部石板与金属框架的连接,可采用铝合金L形连接件,其厚度应根据石板尺寸及重量经计算后确定,且其最小厚度不应小于4.0mm。

3.3.7石板经切割或开槽等工序后均应将石屑用水冲干净,石板与不锈钢挂件间应采用环氧树脂型石材专用结构胶黏结。

3.3.8已加工好的石板应立存放于通风良好的仓库内,其角度不应小于85°。

3.4金属板加工制作

3.4.1金属板材的品种、规格及色泽应符合设计要求;铝合金板材表面氟碳树脂涂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4.2金属板材加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4.2的规定。

3.4.3单层铝板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铝板折弯加工时,折弯外圆弧半径不应小于板厚的1.5倍;

2单层铝板加劲肋的固定可采用电栓钉,但应确保铝板外表面不应变形、褪色,固定应牢固;

3单层铝板的固定耳子应符合设计要求。

固定耳子可采用焊接、铆接或在铝板上直接冲压而成,并应位置准确,调整方便,固定牢固;

4单层铝板构件四周边应采用铆接、螺栓或胶黏与机械连接相结合的形式固定,并应做到构件刚性好,固定牢固。

3.4.4铝塑复合板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切割铝塑复合板内层铝板和聚乙烯塑料时,应保留不小于0.3mm厚的聚乙烯塑料,并不得划伤外层铝板的内表面;

2打孔、切口等外露的聚乙烯塑料及角缝,应采用中性硅酮耐候密封胶密封;

3在加工过程中铝塑复合板严禁与水接触。

3.4.5蜂窝铝板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组装要求决定切口的尺寸和形状,在切除铝芯时不得划伤蜂窝铝板外层铝板的内表面;各部位外层铝板上,应保留0.3~0.5mm的铝芯;

2直角构件的加工,折角应弯成圆弧状,角缝应采用硅酮耐候密封胶密封;

3大圆弧角构件的加工,圆弧部位应填充防火材料;

4边缘的加工,应将外层铝板折合180°,并将铝芯包封。

3.4.6金属幕墙的女儿墙部分,应用单层铝板或不锈钢板加工成向内倾斜的盖顶。

3.4.7金属幕墙的吊挂件、安装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元金属幕墙使用的吊挂件、支撑件,宜采用铝合金件或不锈钢件,并应具备可调整范围;

2单元幕墙的吊挂件与预埋件的连接应采用穿透螺栓;

3铝合金立柱的连接部位的局部壁厚不得小于5mm。

四、安装施工

4.1一般规定

4.1.1安装金属与石材幕墙应在主体工程验收后进行。

4.1.2金属与石材幕墙的构件和附件的材料品种、规格、色泽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1.3金属与石材幕墙的安装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4.1.3.1工程进度计划;

4.1.3.2搬运、起重方法;

4.1.3.3测量方法;

4.1.3.4安装方法;

4.1.3.5安装顺序;

4.1.3.6检查验收;

4.1.3.7安全措施。

4.2幕墙安装施工

4.2.1安装施工测量应与主体结构的测量配合,其误差应及时调整。

4.2.2金属与石材幕墙立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2.2.1立柱安装标高偏差不应大于3mm,轴线前后偏差不应大于2mm,左右偏差不应大于3mm;

4.2.2.2相邻两根立柱安装标高偏差不应大于3mm,同层立柱的最大标高偏差不应大于5mm,相邻两根立柱的距离偏差不应大于2mm。

4.2.3金属与石材幕墙横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2.3.1应将横梁两端的连接件及垫片安装在立柱的预定位置,并应安装牢固,其接缝应严密;

4.2.3.2相邻两根横梁的水平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mm。

同层标高偏差:

当一幅幕墙宽度小于或等于35m时,不应大于5mm;当一幅幕墙宽度大于35m时,不应大于7mm。

4.2.4金属板与石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2.4.1应对横竖连接件进行检查、测量、调整;

4.2.4.2金属板、石板安装时,左右、上下的偏差不应大于1.5mm;

4.2.4.3金属板、石板空缝安装时,必须有防水措施,并应有符合设计要求的排水出口;

4.2.4.4填充硅酮耐候密封胶时,金属板、石板缝的宽度、厚度应根据硅酮耐候密封胶的技术参数,经计算后确定。

4.2.5幕墙钢构件施焊后,其表面应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

4.2.6幕墙的竖向和横向板材的组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6的规定。

4.2.7幕墙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7规定。

4.2.8单元幕墙安装允许偏差除应符合本规范表7.3.7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表7.3.8规定。

4.2.9幕墙安装过程中宜进行接缝部位的雨水渗漏检验。

4.2.10幕墙安装施工应对下列项目进行验收:

4.2.10.1主体结构与立柱、立柱与横梁连接节点安装及防腐处理;

4.2.10.2幕墙的防火、保温安装;

4.2.10.3幕墙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及阴阳角的安装;

4.2.10.4幕墙的防雷节点的安装;

4.2.10.5幕墙的封口安装。

五、幕墙保护和清洗

5.1对幕墙的构件、面板等。

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发生变形、变色、污染等现象。

5.2幕墙施工中其表面的粘附物应及时清除。

5.3幕墙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制定清洁方案,清扫时应避免损伤表面。

5.4清洗幕墙时,清洁剂应符合要求,不得产生腐蚀和污染。

六、工程验收

6.1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验收前应将其表面擦拭干净。

6.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6.2.1设计图纸、计算书、文件、设计更改的文件等;

6.2.2材料、零部件、构件出厂质量合格证书,硅酮结构胶相容性试验报告及幕墙的物理性能检验报告;

6.2.3石材的冻融性试验报告;

6.2.4金属板材表面氟碳树脂涂层的物理性能试验报告;

6.2.5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6.2.6施工安装自检记录;

6.2.7预制构件出厂质量合格证书;

6.3其他质量保证资料。

6.3.1幕墙工程观感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6.3.1.1幕墙外露框应横平竖直,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6.3.1.2幕墙的胶缝应横平竖直,表面应光滑无污染;

6.3.1.3铝合金板应无脱膜现象,颜色应均匀,其色差可同色板相差一级;

6.3.1.4石材颜色应均匀,色泽应同样板相符,花纹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6.3.1.5沉降缝、伸缩缝、防震缝的处理,应保持外观效果的一致性,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6.3.1.6金属板材表面应平整,站在距幕墙表面3m处肉眼观察时不应有可觉察的变形、波纹或局部压砸等缺陷;

6.3.1.7石材表面不得有凹坑、缺角、裂缝、斑痕。

6..4幕墙抽样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6.4.1渗漏检验应按每100m2幕墙面积抽查一处,并应在易发生漏雨的部位如阴阳角等处进行淋水检查;

6.4.2每平方米金属板的表面质量应符合表8.0.4-1的规定;

注:

1.露出金屑基体的为划伤。

2.没有露出金屑基体的为擦伤。

3一个分格铝合金型材表面质量应符合表8.0.4-2的规定;

6.4.7金属与石材幕墙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表8.0.4-6的规定:

6.5幕墙工程抽样检验数量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保养与维修

7.1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制定幕墙的保养、维修计划与制度,定期进行幕墙的保养与维修。

7.2幕墙的保养应根据幕墙墙面积灰污染程度,确定清洗幕墙的次数与周期,每年至少应清洗一次。

7.3幕墙在正常使用时,使用单位应每隔5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应对板材、密封条、密封胶、硅酮结构密封胶等进行检查。

7.4幕墙的检查与维修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7.4.1当发现螺栓松动,应及时拧紧,当发现连接件锈蚀应除锈补漆或更换;

7.4.2发现板材松动、破损时,应及时修补与更换;

7.4.3发现密封胶或密封条脱落或损坏时,应及时修补与更换;

7.4.4发现幕墙构件和连接件损坏,或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松动或脱落时,应及时更换或采取措施加固修复;

7.4.5应定期检查幕墙排水系统,当发现堵塞时,应及时疏通;

7.4.6当五金件有脱落、损坏或功能障碍时,应进行更换和修复;

7.4.7当遇到台风、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时,灾后应对幕墙进行全面检查,并视损坏程度进行维修加固。

7.5对幕墙进行保养与维修中应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7.5.1不得在4级以上风力或大雨天气进行幕墙外侧检查、保养与维修作业;

7.5.2检查、清洗、保养维修幕墙时,所采用的机具设备必须操作方便、安全可靠;

7.5.3在幕墙的保养与维修作业中,凡属高处作业者必须遵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有关规定。

 

技术负责人:

交底人:

接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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