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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准则题库

附3

知识竞赛题库

一、填空题(70题)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出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2、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对该党员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出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

3、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后,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出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4、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出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

5、留党察看处分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出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6、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出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7、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对该党员应给予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出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

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出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

9、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经商办企业的;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3.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6.有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出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

10、有下列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2.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出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

11、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12、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13、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14、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15、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16、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17、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18、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19、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20、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2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2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

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3、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24、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25、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26、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27、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二条

28、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29、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30、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八条

31、2015年10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

32、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33、“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十三五”规划必须紧紧围绕实现这个奋斗目标来制定。

34、十八届五中全会认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确定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

35、全会强调,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科学发展,坚持深化改革,坚持依法治国,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坚持党的领导。

36、全会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

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

37、在提高发展平衡性、包容性、可持续性的基础上,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

38、全会指出,农业现代化取得明显进展,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39、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

40、全会强调,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41、全会强调,坚持创新发展,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42、全会提出,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

43、全会提出,坚持绿色发展,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44、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

45、全会提出,坚持开放发展,必须顺应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的趋势,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

46、全会提出,坚持共享发展,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47、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48、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各级党委必须深化对发展规律的认识,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党的各级组织建设。

49、全会提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50、全会提出,拓展发展新空间,形成沿海沿江沿线经济带为主的纵向横向经济轴带,培育壮大若干重点经济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

51、全会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令计划、周本顺、杨栋梁、朱明国、王敏、陈川平、仇和、杨卫泽、潘逸阳、余远辉开除党籍的处分。

52、全会提出,坚持协调发展,必须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正确处理发展中的重大关系。

53、全会提出,坚持协调发展,必须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正确处理发展中的重大关系,重点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54、全会提出,坚持创新发展,培育发展新动力,优化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

55、全会提出,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化道路。

56、全会提出,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方式,在区间调控基础上加大定向调控力度,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

57、全会提出,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塑造要素有序自由流动、主体功能约束有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资源环境可承载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

58、全会提出,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健全农村基础设施投资长效机制,推动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

59、全会提出,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加快文化改革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增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倡导科学精神,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60、全会提出,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坚持发展和安全兼顾、富国和强军统一,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

61、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62、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63、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64、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

65、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66、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

67、党员享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8、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党要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69、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70、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二、判断题(70题)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际制定的。

(√)第一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的对象仅是党员。

(×)第五条

3、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是改组,二是解散。

(√)第八条

4、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第十条

5、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第十一条

6、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7、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地(市)级以上纪委可以批准对违纪党员予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七条

8、对违纪党员免予党纪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三十七条

9、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10、党员一人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可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11、经济方面共同违纪,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第二十五条

12、对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13、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的,都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七条

14、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条

15、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四十一条

16、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17、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18、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五条

19、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改组。

(X)第十五条

20、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2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指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八条

22、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23、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24、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25、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26、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六条

27、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九条

28、留党察看处分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29、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过失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条

30、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31、为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32、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33、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34、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35、对不明真相的参加迷信活动的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36、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第六十四条

37、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五条

38、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39、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六条

40、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六条

41、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第六十七条

42、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八条

43、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44、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45、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46、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

47、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48、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49、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六条

50、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七条

51、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八条

5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

53、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四条

5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五条

55、党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五条

56、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第八十六条

57、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

5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

59、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

60、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九条

61、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九条

62、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

63、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

6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

6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

66、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

67、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九条

68、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条

69、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70、搞权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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