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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组技规部分

第二章动车组管理

第一节专业管理

第7条动车组实行总公司、铁路局、动车(客车)段三级专业管理。

第8条总公司负责明晰动车组相关专业管理界面;根据运输需要,规划全路动车组检修能力布局,统筹运力资源配置;制定动车组修程修制、运用维修相关管理及技术标准,并监督指导落实。

第9条铁路局是动车组专业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局长负责制,应制定动车组专业管理办法,明确运输相关专业部门的管理职能。

车辆部门依据总公司运用维修相关管理及技术标准,履行专业规章标准管理、现场监督检查、合理优化动车组的配属和运用等基本职责。

第10条动车(客车)段是动车组车辆运用维修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段长负责制,贯彻执行上级相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及技术标准。

规范段内各部门的人员配备及管理,优化生产组织和流程,协调联劳单位共同做好动车组运用维修工作。

第二节技术管理

第11条健全总公司、铁路局、动车(客车)段三级动车组运用维修技术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第12条铁路局要根据动车组运用维修工作实际,配齐、配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车辆处须设置动车组分管处长和运用、检修、安全、规章、设备、培训等专职管理人员;动车(客车)段实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配备动车组运用、检修、机械、轮轴、电气、网络、牵引、制动、空调、安全、规章、设备、培训、信息化等专(兼)职管理人员。

各级管理人员要努力提高技术素养,遵守技术纪律。

第13条动车组运用维修技术规章实行分级管理。

总公司负责组织制定动车组运用检修标准,在动车组管理信息系统中发布;铁路局负责组织制定动车组运用检修作业办法,以局文形式发布;动车(客车)段负责组织编制动车组运用检修作业指导书,以段文形式发布。

第14条运用检修作业办法须结合实际优化检修项目、内容和周期,项目、内容删减或周期延长时,按规定报批。

第15条作业指导书应明确作业内容、作业步骤、作业标准、工装设备、检测器具、安全事项等内容,要求文字简练、可操作性强,并根据实际及时修、建、补、废,定期发布。

检修部件、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时,动车(客车)段应组织对作业指导书进行验证。

第16条铁路局要加强委外检修项目的管理,委外检修应由具备检修资质的单位承修。

第三节修程修制

第17条动车组实行计划性预防修的检修体制,分为五级修程。

一、二级检修为运用检修,在动车组运用所(以下简称动车所)内进行;三、四、五级检修为高级检修,在具备相应车型检修资质的检修单位进行。

第18条动车组运用维修采用以走行公里周期为主(走行公里以动车组管理信息系统为准)、时间周期为辅的检修模式。

二级检修可采用集中修或均衡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19条动车组检修周期见表2—1。

第20条动车组一级检修项目(由总公司运输局另行公布)。

第21条动车组二级检修项目及周期(由总公司运输局另行公布)。

表2-1动车组检修周期

修程

车型

一级检修

二级检修

三级检修

四级检修

五级检修

CRH1A

≤(4000+400)km

或运用48h

另行公布

(120±10)万km或3年

(240±10)万km或6年

(480±10)万km或12年

CRH1B

CRH1E

CRH5A

≤(5000+500)km

或运用48h

另行公布

(120±12)万km或3年

(240±12)万km或6年

(480±12)万km或12年

CRH3C

≤(4000+400)km或运用48h

另行公布

CRH380B

CRH380BL

CRH380CL

CRH2A

≤(4000+400)km或运用48h

另行公布

万km或1.5年

万km或3年

(240±10)万km或6年

CRH2A统

CRH2B

CRH2E

CRH2C一阶段

CRH2C二阶段

CRH380A

CRH380AL

注:

1.动车组检修周期以走行公里周期为主、时间周期为辅的检修模式,先到为准;

2.二级检修项目允许按二级修维修卡片规定的检修周期延后10%组织施修(有调整检修周期范围的除外);

3.高级检修间隔不超过一个三级检修周期。

第四节配属管理

第22条动车组实行统一编号、固定配属管理,配属工作由车辆部门负责。

车辆部门应根据动车组运行图、乍底交路、技术特点、维修生产需求、动车所检修及存放能力,做好动车组配属工作。

第23条动车组配属应遵循同一线路车型相对集中、同一车型定员基本一致、同一动车所担当尽量单一的原则。

第24条动车组新造配属及局间转属由总公司负责;局管内段配属及段间转属由铁路局负责;段管内动车所配属及动车所间转属由动车(客车)段负责。

第25条已签订高级检修合同的动车组转属时,由转出方和转入方与检修单位变更合同,权利和义务相应转移。

第26条铁路局可根据运输需要,自主向其他配属单位租用动车组,租借双方需签订租用协议,明确租用车型、车组号、期限、权益及电务车载设备等,报总公司运输局核备。

第27条租用、代管动乍组的运用检修按配属动车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质量责任。

第五节路用动车组

第28条路用动车组包括检测、维修、试验、公务等特定用途的动车组,由总公司负责配属。

第29条配属给非铁路局单位使用的路用动车组,须委托铁路局代管,并签订代管协议。

第30条路用动车组车辆及电务车载设备的维修由配属(代管)铁路局负责,检测、维修、试验等专业设备设施的维修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31条路用动车组执行路网性检测、维修、试验任务前,使用单位须与配属(代管)铁路局沟通,制定一级、二级检修计划,保证检修不超期。

其一级检修及整备作业,由检测计划指定的铁路局负责;二级检修由配属(代管)铁路局负责。

第32条公务动车组由总公司专运处负责运用维护和保养。

第33条运营动车组改为路用动车组时,须报总公司批准。

第六节动车组报废

第34条动车组经鉴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办理整列或部分车辆报废手续:

1.动车组整列运用超过设计寿命(见表2-2)。

表2-2动车组整列运用设计寿命

序号

车型

设计寿命(年)

1

CRH1型

25

2

CRH2型

20

3

CRH3型

20

4

CRH5型

30

 

第六章动车组运用

第一节动车组运行图

第89条动车组列车运行图是动车组运用工作的主要依据。

为确保运行图正常实施,编图时须充分考虑动车组的车型、数量、主要技术参数、检修作业标准以及动车所的检修、存放、整备能力等因素。

第90条热备动车组数量及热备地点应相对同定,具体由铁路局确定。

第91条铁路局车辆部门应积极参与动车组列车开行方案论证、车底交路勾画;严格落实动车组技术作业标准,确保安全;优化动车组运用,提高效率。

第92条动车(客车)段应依据动车组运行图,动车所检修、存放、整备能力,检修标准等,科学编制动车组运用计划,提高运用率,合理使用动车组,最大限度地疏解高级检修密集到期;科学编排动车组随车机械师乘务计划,合理安排值乘交路,严禁超劳。

第二节动车组编组

第93条单列动车组为同定编组,运用状态下不得解编。

第94条两列同型短编(8辆编组)动车组可重联编组。

重联、解编作业执行《动车组重联及解编作业办法》。

第95条动车组禁止加挂各型机车车辆(无动力调车时的调车机或公铁两用车、救援或无动力回送时的机车及回送过渡车除外)。

动车组禁止编入其他列车。

第三节动车组摘挂

第96条采用机车调车作业时,随车机械师或动车(客车)段(所)胜任人员负责过渡车钩、专用风管和电气连接线的连接和分解并打开车门,调车人员负责车钩连结与摘解、软管摘结。

第四节动车组乘务

第97条动车组随车机械师的定员和配备,由铁路局负责。

按劳动定员标准核定定员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动车组列车需设置动车组随车机械师乘务组,按担当交路确定乘务班制,每8辆编组每班配备1名动车组随车机械师。

2.按车型、运行线路设置乘务队,每个乘务队应不超过20名动车组随车机械师,配备1名乘务指导。

3.考虑在职培训、后备培养等因素,合理设置动车组随车机械师预备率,一般不低于7%。

第98条动车组随车机械师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轮乘制外段继乘休息时间不得少于6h。

2.实行轮乘制的动车组随车机械师每月应有1~2次48~72h的大休班时间。

第99条动车组随车机械师应严格按《动车组随车机械师一次出乘作业标准》(见附件4)作业。

运行中应每2h全列巡视1次,单程运行不足2h的巡视1次。

第100条动车(客车)段须按《动车组随车机械师一次出乘作业标准》要求,制定乘务组担当交路的技术作业图表。

第101条动车组随车机械师须配备GSM-R手持终端和450MHz手持终端。

第102条动车组随车机械师须持证上岗;工作时须佩戴胸卡(不锈钢制,见图6-1),凭胸卡及工作证拍发铁路电报、在公寓或招待所食宿。

 

图6-1动车组机械师胸卡

第103条乘务员公寓要昼夜保证动车组随车机械师(包括回送动车组随车机械师)和车辆添乘人员的住宿,住宿房间由公寓负责统一安排,动车(客车)段提前与公寓签订叫班协议,按车次明确叫班时间。

公寓按规定叫班、接送,提供良好的饮食、洗浴、洗衣、取暖、防暑降温等条件。

动车组随车机械师要遵守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公寓工作人员的劳动,爱护公寓设施、设备。

第104条实行“轮乘制”的动车组始发、折返及动车组随车机械师换乘车站应设置应急备品存放间、动车组随车机械师待乘室,并提供进出站便利通道。

第105条动车组随车机械师应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健康状况不宜担任乘务工作的应及时调整。

第五节动车组运行

第106条严禁检修过期动车组上线运营。

第107条动车组可组织定期换向运营,换向运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08条制动试验相关要求:

1.动车组在动车所(存放点)出发前,需进行全部制动试验。

动车组一级检修作业时进行全部制动试验,出发前不再进行全部制动试验。

2.动车组在始发前、更换操纵端后、途中解编或重联后开车前,需进行简略制动试验。

3.制动试验按《动车组制动试验办法》(见附件5)执行。

第109条动车组在始发、终到.通过站不安排客列检进行技术作业。

铁路局应积极推广使用动车组运行故障动态图像检测系统,有效提高动车组运用安全防范能力。

第110条红外线轴温探测系统必须对运行动车组轴温进行探测。

探测动车组热轴报警时,红外线值班员按规定程序向列调报警,但不进行列车拦停。

列调须立即通知动车组司机,动车组司机立即通知动车组随车机械师,由动车组随车机械师根据车载轴温检测系统探测情况,确定动车组是否继续安全运行,由动车组司机将处理情况反馈列调,列调反馈红外线值班员。

第111条CRH2C型和CRH380A型动车组不允许超员,其余动车组超员率不得超过15%。

第112条动车组正常运行中,严禁打开气密窗。

第113条动车组列车运行中出现故障时,动车组司机应按车载信息监控装置的提示,按规定及时处理;需要由动车组随车机械师处理时,应通知动车组随车机械师,动车组随车机械师如需F车检查处置时,须按规定插设、撤除安全防护号志。

经处置确认无法正常运行时,动车组司机应按车载信息监控装置的提示和动车组随车机械师的要求,选择维持运行或停车等方式,并报告列车调度员。

第114条动车组随车机械师发现或接到车辆设备故障通知后,应及时判明故障,按《动车组应急故障处理手册》正确处置,并按规定报告故障信息。

担当所须在故障发生后1h内将故障信息录入动车组管理信息系统。

第115条动车组随车机械师下车检查、处理故障前需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邻线限速。

第116条动乍组列车因车辆设备故障在规定时问内不能修复时,动车组随车机械师应立即通知动车组司机,南动年组司机请求救援。

同时,动车组随车机械师要向事故发生地铁路局动车调度员报告。

第117条救援动车组可采用动车组、机车两种救援式,优先采用动乍组救援。

具体按《动车组相互救援办法》执行。

第118条车辆部门应建立应急指挥中心,对动车组车辆设备故障的应急处置提供实时远程技术支持。

第119条动车组吸污在动车所内由车辆部门负责,在车站由铁路局指定部门负责。

第120条动车组列车吸污、上水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须及时关(锁)闭吸污口盖板、上水口盖板并确认。

第121条动车组设有餐车专用上货门的,上货门由餐车人员管理使用,禁止上下旅客。

第122条旅客信息系统报站及服务信息内容由客运部门录制,车辆部门上载,列车运行交路信息,由车辆部门编制、上载;音视频节目由铁路局指定部门录制,车辆部门上载。

第123条旅客信息系统Fi动播报功能故障或播报错误时,由客运乘务员负责进行人工播报或更正。

第六节动车组调车

第124条动车组调午原则上采用有动力方式。

第125条机务部门须在动车(客车)段、动车所内设动车组地勤司机,负责调车作业。

第126条动车组通过检修、检测设备的限速规定:

踏面诊断设备:

通过限速45km/h。

检测限速8~12km/h。

洗车机:

自走行时,通过限速3~5km/h。

牵车机牵引时,通过限速1.5-3kn/h。

轨道桥:

通过限速10km/h。

不落轮旋车床,转向架更换及落轮设备:

通过限速5km/h。

第七节动车组回送

第127条动车组回送按旅客列车办理,原则上有动力回送。

高铁线路与既有线并行时,尽可能安排高铁线路同送。

第128条两列同型短编(8辆编组)动车组,可重联同送。

第129条动车组回送时,动车组随车机械师由配属局担当,动车组司机由机务部门安排,配属局负责更新LKJ数据。

第130条回送动车组不进行客列检作业。

第131条无动力回送时,最高限速120km/h。

回送途中,应尽可能避免实施紧急制动;发生紧急制动后,动车组司机须通知动车组随车机械师下车确认过渡车钩状态良好后,方可开车。

第132条需加挂回送过渡车时,过渡车由使用单位与主机企业协商确定,要求派员押送,确保回送安全。

第133条具体办法按《动车组回送作业办法》执行。

第八节动车组交接

第134条动车组新造出厂、高级检修、转属、租用时,须办理技术状态、随车工具备品、技术履历、技术资料(仅限新造出厂)、检修记录(最近一次二级检修记录)等交接。

第135条动车组的接、送车工作由车辆部门牵头组织。

新造出厂、局间转属和租用时,接入局应成立机务、电务、车辆专业组成的接车组;高级检修时,配属局应成立机务、电务、车辆专业组成的接(送)车组。

按专业办理交接相关事宜:

1.车辆部门负责动车组技术状态、随车工具、备品、技术履历、技术资料(仅限新造出厂)、检修记录(二级检修记录仅限最近一次)等交接。

2.机务部门负责司机室驾驶操纵设备的技术状态检查交接。

3.电务部门负责ATP、LKJ、CIR设备的技术状态交接。

第136条新造动车组按新造出厂验收质量标准交接,高级检修动车组按高级检修规程交接,转属、租用动车组按《动车组出所质量标准》(见附件1)交接。

第137条铁路局应制定动车组接送车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分工,规范交接程序,加强接送车组织和人员管理。

第九节动车组试运行

第138条遇下述情况时,须安排动车组试运行:

1.模拟试运行(新型动车组正式上线运行前或新线开通时)。

2.动车组新造出厂、高级检修修竣后。

3.临修更换转向架、轮对、万向轴、主变压器、牵引电机后。

4.专项试运行。

第139条模拟、专项试运行由总公司组织安排。

第140条新造、高级检修、临修试运行南铁路局组织。

南动车(客车)段请令,调度所负责安排。

涉及跨局试运行时,由铁路局调度所根据车辆部门的申请向总公司调度请令。

第141条试运行内容及要求按《动车组试运行办法》执行。

第142条试运行前,动车(客车)段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动车组检修整备作业,确保其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节司机室管理

第143条严格执行动车组司机室登乘制度,禁止任何无关人员进入司机室。

第144条动车所应严格执行动车组钥匙管理制度,规范领用交接管理。

第145条动车组操纵端司机室侧门(窗)由动车组司机管理,运行中严禁开启。

非操纵端司机室须锁闭,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一节动车组看管

第146条动车组在库内及车站停留时,看管工作按照《铁路客车停留存放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执行,在其他地点停留时,由铁路局指定部门负责。

铁路局应制定停留动车组看守管理办法,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严格管理。

外属动车组的看管比照本属办理。

第147条作业完毕的动车组应清空人员、切断电源、锁闭门窗,严禁任何人员上车、过夜。

第十二节动车组防火

第148条铁路局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动车组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动车组消防安全。

动车(客车)段要加强电气设施设备的检修。

第149条在动车组上使用的电气产品须有3C认证标识,额定功率不得超过允许范围。

需增配、调整用电器时,须经铁路局车辆处批准。

第150条动车组配电柜门应锁闭。

严禁在配电问(室)内,配电盘、控制箱、电采暖装置等电气装置上部及附近堆放或搭挂物品。

第151条餐饮工作人员应正确使用微波炉、烤箱等用电器,使用中严禁离开操作区域,用后须及时断电并清洁。

第152条动车组运行途中,工作人员要加强用电器具使用监管,确保用电安全。

第153条动车组车内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取暖、照明。

第154条严禁用水冲刷车厢内地板、墙板及电器设备。

第155条严禁临时配线。

确需时,须经车辆主管部门批准。

第156条动车组须按规定配置灭火器,定期检查并确保状态良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状态良好,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第十三节动车组防寒

第157条动车(客车)段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动车组防寒整备工作。

重点对高压牵引、空调采暖、

供风及制动管系、车体密封、给排水卫生等设施进行整修,对电气设备进行绝缘检测及通电试验,并根据季节需要更换润滑油(脂)、玻璃水等。

第158条当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供电防冻。

不具备防寒防冻条件时,动车组应进行排空作业。

第159条动车组入高级检修前须进行排空作业。

高级检修期间的动车组防冻由施修单位负责。

第160条动车组供电保温时,车辆部门须指派专人巡视。

供电间隔时间,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动车组异地存放时,供电防冻工作由所在地动车(客车)段负责,并签订委托协议。

第161条铁路局应制定动车组防寒整备及冬季防冻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七章备品及爱车

第一节随车工具备品

第162条动车组随车工具和行车、应急、客运备品应根据车型结构特点随车配备、定置定量存放。

《动车组随车备品明细》见附件6。

第163条各部门须加强动车组备品的维护管理,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持技术状态良好。

1.响墩、火炬、短路铜线、手信号灯、信号旗、防护信号灯等行车备品,过渡车钩、救援风管、铁丝、接地杆、验电杆、绝缘靴、绝缘手套、安全帽、安全带、登顶梯、坡道铁鞋、止轮器、无螺纹管件等应急备品及随车工具由车辆部门使用管理。

2.紧急用渡板、应急梯、车门防护网、绳索,消防锤、应急灯、扩音器等客运备品由客运部门使用,车辆部门管理。

3.售货小车、微波炉,座椅套、头枕、耳机等备品及固定服务设施由客运部门使用管理。

第164条动车组固定服务设施由动车(客车)段配备齐全,保持状态良好。

动车组出(人)所前,车辆、客运部门应共同检查固定服务设施的状态,办理一次性交接,填写签认《动车组固定服务设施状态检查记录》,动车组随车机械师、列车长各持一份,作为交接点验的依据。

第165条铁路局须制定动车组车内设施设备管理办法,对损坏动车组车内设施设备的,严肃追责,按价赔偿。

第166条同定服务设施丢失或人为损坏时,列车长须与动车组随车机械师共同确认,由列车长填写《车内设施破损记录》(客统-36)交动车组随车机械师,动车(客车)段须凭“客统-36”修理或更换。

第167条新造动车组出厂时,客运备品由客运部门与车辆部门办理一次性交接签认手续。

动车组高级检修、转属、租用时,行车、应急和客运备品应随车配备,并办理交接。

第二节爱车工作

第168条铁路局应严格爱车管理,加强检查监督。

第169条动车组乘务人员应正确合理使用车内设施设备,加强爱车宣传,引导旅客文明乘车,及时劝阻、制止不文明乘车和随意扳动、触碰安全设备等行为。

第170条作业人员应爱护动车组设施设备,文明作业,杜绝踩踏座椅等不文明行为。

第171条动车组整备、保洁须选用合格工具、洗涤用品,不得损坏动车组设施设备。

厕所内不得使用不溶于水的客服备品;不得将杂物投入集便器。

第172条运行途中产生的垃圾严禁随动车组带入动车所。

第173条动车组爱车工作应做到:

1.规定的揭示揭挂和固定服务设施不得任意加改或拆除。

2.严禁在车内乱钉、乱贴、乱挂、增加摆放物品。

3.严禁敲击、冲撞、刮蹭车体、车门及车内设施。

4.售货等移动小车应有防撞胶皮。

5.广告应规范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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