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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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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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物业服务企业):
乙方(业主):
石家庄易教教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本物业名称:
恒大绿洲幼儿园
乙方所租房屋租赁合同编号:
恒冀石租合字15[0.39-4]004
乙方所租房屋基本情况:
类型:
幼儿园
坐落位置:
石家庄市阿里山大街15号钻石苑
建筑面积:
1945平方米
石家庄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甲方对恒大绿洲幼儿园开展物业服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约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如《临时管理规约》、《住户手册》等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5、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等物业管理费用;
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10、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甲方可为乙方提供房屋专有部位、专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
2、监督甲方的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如《临时管理规约》、《住户手册》等;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物业管理费用;
6、装饰装修及使用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7、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房屋其人为损坏、设施设备自然损耗、更新应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9、物业使用人及乙方访客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并对使用人及乙方访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9、乙方仅能将所租赁物业作为“开办幼儿园”用途,未经产权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如经产权人同意改变用途时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10、不得违法、违规经营,或在该房屋中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乙方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债务纠纷、法律责任等与甲方无关;
11、乙方为幼儿园正常办园需要进行宣传时,必须经得甲方同意,不得骚扰业主的正常生活,不得擅自开展其他商业促销活动,甲方有权制止;
12、不得干涉甲方的依法经营和管理活动;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照明、供热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其中,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供暖等单位应承担的本物业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备、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由相关单位自行负责。
三、环境卫生
1、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
2、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及生活垃圾的清运;
四、秩序维护
1、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维护本物业公共区域秩序;
2、协助消防部门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工作;
3、协助公安部门及治安管理部门做好本物业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
五、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1、根据《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管理;
2、对违章装修采取劝阻、制止措施,劝阻无效的报请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1、整洁,统一;
2、协调,美观。
二、设备运行
1、设备良好;
2、运行正常,记录完备。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制度完善,责任明确;
2、维护及时,设施完好。
四、环境卫生
2、垃圾及时清运;
五、绿化
1、修剪整齐美观;
2、保持长势良好。
六、公共秩序维护
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确保本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良好。
七、消防
1、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
2、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宣传及消防演练。
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拟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乙方交纳费用起始时间:
自租赁合同起租时间或交楼通知次日起开始计收(含免租期)。
办理收楼手续时一次性交纳一年物业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
1、【物业服务费】(均按建筑面积计收):
【幼儿园】每月每平方米2.4元(含公共水费、电费分摊);
三、空置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本物业区域同类物业标准【全额】交纳,
四、乙方未经产权人同意不得转租。
如经产权人同意,乙方转租物业时,物业服务费等各项费用由乙方交纳。
乙方与转租物业使用人约定由转租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等各项费用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且乙方负连带交纳责任。
五、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租赁物业时,须结清应交物业服务费等各项费用。
六、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可按法律法规及政府最新标准调整。
如因成本原因需要对物业服务费进行调整的,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可调整物业服务费。
七、交纳方式及每次交纳费用时间:
1、交纳方式
乙方可采用【现金】、【银行转账】、【支票】等方式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2、交纳时间:
按年支付,自交付之日起每年度首月10日前交纳本年度的费用。
八、物业服务费的收缴按照本物业《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建筑面积计算。
如乙方对小院的维护有需求,双方可就小院的物业服务费用进行协商确定,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完善,补充协议与此协议具有同等效益。
九、其他费用
1、乙方所发生的水、电等能源费用按如下约定处理:
(1)用水单价为3元/吨;
(2)用电单价为0.5362元/度;
第五条车位及其使用服务费
车位及其使用服务费用按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
车位收费标准如遇政府执行标准调整,按政府最新标准执行。
第六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其他有偿服务项目,按本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暖气费、通讯费、环卫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第八条
保险
乙方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不承担对业主人身和财产的保管义务(另有专门合同约定除外)。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协议自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二、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处理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甲方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相邻业主)的监督下,有权不受任何限制地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开展应急处置,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与受益方做好善后工作。
三、甲方可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多种经营,所得收益用于小区的公共事宜或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
四、乙方的通讯地址为本园区自有物业地址。
当乙方的通讯地址发生改变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投递方式通知甲方。
因乙方所留通讯地址不准确而导致甲方不能将相关事宜及时知会乙方的,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物业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物业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超出原标准部分的费用。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欠费总额的1‰交纳违约金。
五、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甲方的免责事由,即甲方不承担赔偿及法律责任:
1、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及非甲方能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致的损害;
2、甲方已尽相应管理注意义务之外,本物业区域内发生治安、刑事、民事案件和火灾所导致的损害以及因乙方或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乙方、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协议、《临时管理规约》和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3、非因甲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的损失及引发的乙方或物业使用损害。
4、因乙方未按照规定做好小区日常消杀前相关准备,导致乙方或物业使用人所豢养的宠物误食甲方所投放的药饵产生的损失;
5、甲方书面提出需完善专有部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合理建议或措施,乙方未采纳所致的损害;
6、自乙方迟延交付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至清偿日期间(含票据未兑现部分)产生的任何损害;
7、乙方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未按甲方规定停车被拖离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以及非因甲方违反本协议所导致的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的损害;
8、乙方或物业使用人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委托甲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的任何损害;
9、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10、除上述各款外,其它非甲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或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时,甲方因采取紧急抢险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及概念释义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协议正本共9页,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