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加资产认购股份问题等十则之欧阳数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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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加资产认购股份问题等十则之欧阳数创编

一问一答(十三):

现金加资产认购股份问题等十则

时间:

2021.03.02

创作:

欧阳数

1、关于以现金+资产认购股份的问题

我们从一些渠道得知,以现金加资产方式认购股份的形式目前证监会并不鼓励。

谁知道原因是什么?

谁有更具体的消息?

★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302号文第六条:

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与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分开办理。

我理解,其实这里面主要涉及发行定价的问题,现金认股可能要走竞价程序,而资产认股定价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现金认购归发行部管,资产认购归上市部管,上会有先后,为避免一个部门通过,另外一个部门通不过,出现互为前提,互相牵制的尴尬情况,不鼓励。

★恒源煤电:

向大股东发行股份认购资产+非公开发行支付剩余价款。

先向中国证监会申报重大资产购买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在方案获得核准并实施后再行申报向不超过十家特定投资者(不包括皖北煤电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类似还有凌钢。

现金+资产认购的方案背景是为了防止由于股权分布问题使公司重组后丧失上市地位,个人认为重组和非公开发行分开办理更是为了降低重组失败的风险,防止由于定向增发失败导致公司重组失败,损害投资者利益。

★说白了,这件事就是证监会内部部门要分权的结果,没什么特别可以说的。

★真的十分感谢大家。

我们昨天又找了会里人士咨询,跟大家说的基本一致。

★要两次审核很麻烦的。

一个可行的方案是:

先对与并购的公司以现金进行增资,然后以该公司股权认购上市公司股份,这样可以认购股份同时存在现金和资产的问题。

★证监会发行部和上市部的博弈结果吧。

【这个问题应该也是明确的,会里权利博弈的结果也好,真正为了改善发行制度也罢,反正小兵个人觉得这样处理是有道理的。

2、募集资金能用于子公司的项目吧?

★应该是可以的。

我们之前报的一个IPO,募投方向就是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的项目。

具体的法条可能还要老投行来解释一下哦。

★可以,通过对子公司增资,来投子公司项目!

★对子公司增资。

★请参考上海神开,其募集资金项目,由不同的主体实施,除母公司外,部分募投项目是由其子公司来实施的。

★发行的数据除了资产负债率,基本上都是合并报表,所以投资子公司应该是可以的。

★可以的,这个例子很多!

★可以的,案例太多了。

另外,投下去的方式不一定就是对子公司增资吧,委托贷款也可以吧。

【募集资金投资于子公司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比如像子公司增资或者实施子公司的项目,另外上海神开的还提示一点,那就是募投项目还可以通过子公司来实施的,当然这里的子公司应该是全资子公司。

3、关于集团公司股东持股的问题?

拟上市公司的集团公司的个人股东同时还是拟上市公司的股东,(不是实际控制人),这样的情况是否可行?

有没有必要将该个人的持股转让?

★个人建议将对上市公司的持股转到对集团公司持股,这样对于上市后的脱手比较方便,同时也理顺了股权关系。

★只要不是国有企业,而且个人愿意将来缴纳所得税,并没有禁止性限定。

★我觉得个人持股脱手应该更方便吧。

★很多过会的企业股权结构都是lz所说的那样,其实这样个人股东可以在公司上市后方便的卖出上市公司股份,而不受集团公司的制约。

★我觉得没有什么不妥的呀,尤其是不涉及国有股权的时候。

【我现在做的一个项目现在也是这样的股权结构,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4、有限合伙公司到底能不能做拟上市公司股东?

尤其是新的合伙企业法出台后。

这个问题很急,而且好几个版本的答案漫天飞,不得已来求助各位老大给个权威解释,最好能有案例。

我现在得到一个案例:

超华科技上市前因为有合伙企业的股东,因此ZJH没让过,后来转让了才过会。

但是,又有人说至少有2个已上市公司上市前的股东有合伙制的。

彻底晕了,到底哪个是真的?

★据我了解到的情况,目前有一些券商,给一些合伙企业办理了证券帐户,如果证券帐户都办不了,当然也就无法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了,但现在还不知道证监会在IPO审核时的意见。

★看看金风科技的招股说明书,股东中好像有非法人的PE机构。

如:

上海联创永宣创业投资企业,不过持股比例不高,没有超过1%。

★根据最新的了解,有限合伙成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的障碍主要在于《证券法》第166条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因此有限合伙企业截至到目前无法开始证券账户。

但由于166条有一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可能监管当局想借这句话作为突破口。

据说,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已就准许有限合伙企业开立证券账户打了报告,正在审批过程中。

目前在会里已过部委会的拟上市公司中有不少存在有限合伙参股的公司。

看来我们只有耐心等待!

★再补充一句。

会里对有限合伙作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并无异议,只是在操作环节,有限合伙尚无法开立证券账户。

超华科技之所以在上市前发生有限合伙股东转让股份的情况,并非证监会要求,而是因为证券账户问题,股东主动转让。

【这个问题已经没有讨论的必要,肯定是不行的,没有实质性法律障碍,关键就在于不能开立股票账户上面,有的说已经有有限合伙作为上市企业股东的先例,好像经过更仔细观察当时合伙企业是以其中某只基金来来投资的,基金是可以开立股票账户的,这个问题证监会已经明确规定,只能是等着研究的结果了。

5、如何确定企业上市时间?

企业A,其股东为B、C.。

不知出于什么原因,股东B、C又设一先企业D,设立时间是2007年1月,D企业的股权结构和A企业相同。

然后,将A企业的全部资产装入到D企业,请问,D企业如果IPO,最早的上市时间是那年?

★应该是在2010年,以D公司的成立时间为准。

★如果A企业的体量小于D企业,也就是同一实际控制下的合并不超过100%的情况,则以D企业设立时间开始计算3年就行了,如果超过100%,则要运行至少一个会计年度,那就最少要到了2011年了,不知道这个提法对不对,请各位指正。

★应该是2010年,资产重组若超过100%,则需在合并后再运行满一年吧。

★D企业设立时,就是一空壳公司,然后,通过某种方法,把A企业的资产装到D企业中,按照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我觉得最早应该是2011年,不知道这样理解对否?

★这里主要需要考虑的还是企业运行满3年的规定;如果A和D自D成立后并行几年再将A装入D,才需要考虑同意控制人控制下的企业的重组比例的问题。

【这应该也是一种典型的同一控制下的资产重组的行为,如果影响比较大的话,还是要重新运行一个会计年度的,但是楼上关于2011年的解释也不对,运行一个年度并非就是要等四年而是重组之后再运行一个年度而已,所以还是有可能在2010年报材料的。

6、具备外国身份的自然人能否并购国内的上市公司?

具备外国身份的自然人能否并购国内的上市公司请教:

一自然人原本为大陆人,现变成外国人身份,其用原来在国内的产业购买国内的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问题?

★问题不是太大,按外商投资并购相关规定来执行,收购25%以上,直接变为中外合资公司。

★只是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变为外国人,其用原来在国内的产业就变成外资企业了吗?

★不是,自然人身份的变更不会导致原先内资企业性质的改变。

【三楼的解释可以作为一个佐证,这种操作肯定是有问题,不然就会出大麻烦了,一楼的回答显然是不负责任的。

7、上市前私募融资如何操作?

某企业拟于中小板上市,拟上市前进行一轮私募融资,现在面临几个问题:

1、私募时间节点选择:

(股份制改造前、股份制改造时、股份制改造后)-应该选择那个时点?

2、私募股权比例选择(10%、10%-20%、20%-30%、30%-40%)?

-应该选择哪个期间?

3、私募机构选择《国外(如华平)、国内(联想)》《产业集团下属投资公司(如复星)、专业投资公司(深圳创新)》《个人、投资公司》《名气大(达晨)、名气小(君诚)》以上几个选择改如何权衡?

★1、私募时间节点选择(股份制改造前六个月适宜)

2、私募股权比例选择(10%-20%)

3、私募机构选择。

专业投资公司(深圳创新)《个人、投资公司》

★本人经手的一担私募已近尾声,且准备IPO,就说点实际的:

1、私募时间:

这个问题因人而异,股份制改造前、股份制改造时、股份制改造后皆并无强制性限制,主要跟企业自身需求有关,一般来说,股改前私募,引进战略投资者一般都是为了改善财务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增加流动资金,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树立上市前的市场形象。

但也不是绝对,我这边快完的就是股改完才进行。

这个要跟保荐人、律师沟通好。

2、私募比例:

这个往往从IPO对资产负债的要求出发的,你总不能99%的负债率上会吧?

所以,私募比例也是因人而异,一般都不会低于5%,浮动在8%—15%为多,当然多的30%我也见过。

3、私募机构:

这个不是看谁推荐就可以决定。

你说的哪些机构,确实蛮有名气,不过建议你对这些机构过往案例做些仔细研究,比较下私募的要价,结合自身的实际需求而确定。

★关于私募机构的选择,价格是一方面,但如果能找到某些有背景(通道)的私募,公司过会的几率肯定会更大。

★我所在的公司刚做完私募,谈一下体会1、私募时间节点选择:

如果是引入外资私募我觉得最好在股改制前,虽然现在外资审批权限下放了,但是各地外经流程复杂程度不一样,还是要考虑的,如果内资我到觉得时点上没什么特别需要注意的了,什么时间就看公司对资金的需求计划了。

2、私募股权比例选择:

这个情况最好先和当地证监局联系一下,有一些证监局会有很奇怪的想法,如果你的私募比例高他会让你运行满一个会计年度,当然这不是硬性规定,还是要注意沟通。

另外,比例就是要和公募资金一起去考虑,不要形成在报会时手上还有很多现金使用不完,上市必要性受质疑的情况就可以了,这一点要和你的第一个问题合起来考虑。

3、机构如何选择:

现在作PE的很多,这里面对自己来说只有合适没有最好。

关键看和谁谈得来吧,起码要认同公司的做法,可以多谈谈,因为最终经过尽职调查,能不能通过人家内部投资委员会审核还是未知数,不要在一棵树上吊死。

★1、私募时间节点选:

最好选择股份制改造前,私募后再审计,因为私募必然会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如果资产负债率太低会影响到上市。

公司私募后再改制可以在上市前有更多的运行时间,也有助于规范。

2、私募股权比例选择:

这个要综合考虑公司的资金需求、投资计划、现金状况、资产负债率等,不一定有固定比例,但一定要适合公司现状。

3、私募机构选择:

当然要选择大机构,这对上市是有利的,他们的投资经验比较丰富,引进这些投资者后作为公司股东可以使公司各个方面得到规范。

★小机构通常投机性强,经常会答应得快,实施得慢!

且基本不能给公司带来规范性意见,搞不好还可能添乱!

大机构通常程序固定,谈好进度安排,一般都有信用,且能给公司带来很多规范性意见(毕竟见多识广),特别是不添乱!

如果不是猴急特缺钱的那种公司,建议尽量选择大机构,容易成为长期合作伙伴,毕竟上市也不是一锤子买卖!

【楼上几位的解释已经比较清楚,其实这个问题本身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是需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来分析的,不过可以帮助自己思考一下思路。

8、公司改制时国有股权确认和评估核准问题?

如果一个有限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存在多家国有股权,且这些国有股权分属不同地方的国资部门,那国有股权确认是每家国资都要确认么,另外,评估报告的核准备案是每家国资都要做么,哪里有相关法规?

★应该是需要持股比例高于20%的国资确认(具体法规出处记不清楚了)。

★这种情况,应当是有持股比例最高的国有股东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股权管理确认。

属于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在当地省级国资部门确认,属于中央直属的企业,由所属部委或国务院国资委确认。

★那么如果公司第一大股东为自然人,而第二大股东和第三大股东分别为中央直属的企业和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则应由哪里部门确认?

还是须分别确认?

★我认为,还是应该按照国有股最大股东的隶属关系确定国有股权管理的确认。

【这个问题小兵不能确认,需要继续关注,如果就像三楼所说,那就第二大股东是第一大国有股东呗,这个应该是没有争议的。

9、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

请教各位,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是怎样的,当一个人在目前的公司只是兼职,主职不在公司,可以认定他是目前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吗?

★公司的核心人员最好是专职的,并且不要经常改变以后,保持公司的稳定。

★这个不合适吧,就算是的话也面临核心技术人员不稳定、同业禁止、知识产权归属等一系列问题,很难解释。

★但该人员在外的业务不涉及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这是否可行呢?

能否有明确点的答复?

★确实没有认定的标准啊!

★这种情况让人有三种猜测:

1、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没有信心;2、公司没有意愿或者能力发展核心技术;3、股东或者核心技术人员另有他图。

这样的公司你会投资吗?

存在这些潜在风险,审核通过的概率太小。

★兼职的,即使是重要的技术人员也还是不要归为核心的好,不然麻烦会多啊。

★核心技术人员应在公司专职并领薪。

既然将其列入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就应在公司专职并领薪,否则从稳定性角度而言并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就算是很重要,但是不在公司专职,也没必要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再说了,认定了也没有什么好处,只是在招股书里披露一下而已,对利益没有什么影响,何必呢?

10、请教评估调账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是否可以评估调账?

根据CSRC的意见,如果调账了,业绩连续继续断了,要运行满三年才可以。

但不是说不可以调。

但有的会计师说,不属于可以调账的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历史成本计量的要求。

我个人认为,从实质上,并没有问题。

我这里有个案子就是,评估高了,调账了,增加了公司注册资本,但发生在三年前,而且有评估报告作为依据。

但会计师的意见很坚持。

而且,这里面还有更复杂的问题,就是会计师认为不可以的话,如果发生的评估值高于净资产,评估调账是增加了公司的注册资本,那样会计师认为要调回来,以后报CSRC就有许多问题要讨论了。

比如固定资产评估高了,折旧和税务影响,无形资产评估高了/低了的摊销影响。

2、从上面的讨论引来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状态下,依据评估报告调账了,增加了公司的注册资本,而且工商变更也作了。

三年后,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净资产)。

这情况下,能不能申请上市。

会计师又有不同意了。

但如果不同意,难道退回去,但退回去的话,工商那边就有问题了。

如果不退回去,改变了历史成本原则,就永远不能申请上市了?

而且,如果前面1成立的话,其实实质上和这里的2的情况并没有大大区别。

★在有限公司情况下,作另设公司,以评估值计价,是可以的;但如果原有限公司没有注销,作了评估调账,因此就不能上市?

而且在三年前,我觉得也不一定。

★要注销。

有限责任公司状态下,依据评估报告调账了,增加了公司的注册资本,而且工商变更也作了。

★我觉得这样做是不合适的,因为一个公司不能根据评估报告来调帐,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除非有些可以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个别科目,所以要看一下评估报告调了什么)。

因此会计师是不应确认的。

但我觉得改制时如果有限公司注销,可视为股东将有限公司财产重新投入到股份公司,按准则规定,根据投资协议或合同的价格入帐,但不公允的除外。

这样的话,就可以了。

所以,我觉得这个公司应该将有限公司注销来解决这个问题。

不过要三年后才能上了。

★如果依评估报告调整了账目,的确应视同新公司处理。

所以要考虑是以时间换空间还是以空间换时间,如是前者,则以评估报告作为参考,以审计报告作为整体变更的依据,可连续计算,如是后者,可以评估后的净资产重新投资设立新的企业,可增加净资产,但不能连续计算。

★国家工商总局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净资产应当由评估机构评估作价,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北京、深圳、上海和福建等部分地区的工商局据此要求公司按评估值作价人账,而评估值与帐面净资产值不一致时,按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按评估值入账将不能连续计算业绩,企业必须再运行三年才能上市。

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还明确要求各地工商局严格执行此规定,导致很多企业改制上市进程受阻。

★对于楼上这位xD提到的问题,现实中的操作方法是严格按照证监会的要求来做,然后和评估师进行沟通,保证评估值仅略高于审计值(当然,一样最好),最后在报工商的材料当中描述为根据审计结果,参考评估报告进行改制。

这个我们已经有实际的案例了,至少上海的工商是认可这么做的。

★谢谢大家的回复。

我这里的问题是,这家有限公司是早就成立的,而且在三年前按照评估调了帐,增加了注册资本,并办理了工商变更。

现在,三年过去了,想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但会计师说,因为三年前调过帐,不行,没法做。

所以,真的不理解。

★既然已经经过三年了。

即使是从三年之前调帐之后开始计算,也应当符合三年业绩的条件,会计师说的没有道理啊。

★基于你的描述,我认为所谓评估调账导致业绩不能连续计算是指在报告期内的调账,如果是三年前,公司因为评估增值或者减值进行了账务调整,那么是不会影响现在的股份公司变更。

★两个解决办法!

我也遇上了楼主讲的这种情况,公司资产自行评估增值调帐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这是不允许的。

解决办法是大股东用其他资产将当年自行评估增加的注册资本部分进行置换,其实就是改错,但可能从改错开始计算要三年!

还有一种办法就是把以前自行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内容全部抹掉,直接由大股东用其他资产替换!

要求资产干净,无瑕疵,评估合理,这样操作的风险要认真评估!

如果以上办法都不行,建议股改时以股改评估价值整体变更,干脆等三年!

★会计师说的是对的,因为一个公司如果不变更或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是不能凭评估的价值来入帐的,即使十年前做的也不行。

这应当视做企业的会计差错,理论上应用追溯调整法调回去,然后去工商做变更,不过这样会很麻烦。

★如果以评估值调帐,则时结束了旧账,建立了新帐,因此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中断了,视为新设股份公司需要再观察三年才能申请公开发行。

所以你这个案例,三年前评估调帐相当于以评估的资产出资设立公司,入账的成本是评估后的资产价值。

该公司已经运行三年了,以现有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没有任何问题!

除非当年评估的过于离谱,可能虚增资产,造成股东出资不实,如果现在的会计师不认得话,或者真的有出资不实的情况出现,如上所说,股东拿其他资产补足就是!

★以评估值入账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国企清产核资,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调账(调增资本公积),另一种是企业对外投资,以资产评估价(经其他股东确认)作为出资额,被投资企业(新设)按评估价入账。

其他评估增值不予调账。

【其实,整体变更一直被看做是一种用价值换时间的变通做法,因为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很有可能就存在资产增值的情况,而按照账面价值整体变更就没有考虑这部分增值。

小兵个人认为,评估调涨是没有问题的,就相当于设立了一个新的公司,资产按照评估价值入资而已,只是经营业绩不能连续计算,而不存在会计师所说的什么历史成本问题。

至于评估报告过于离谱,那是公司法所规定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明显低于实际价值”的情况,与评估调帐没有直接关系,果真如此,由原出资股东补齐出资并且对其他股东承担连载责任就是了。

会计师的理解有些偏颇,而楼上有的朋友的理解也不尽然正确。

最后一句,不管怎样,谨慎评估调账,甚至干脆不要去碰,以免为了那点增值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时间:

2021.03.02

创作:

欧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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