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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重点整理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种类

概念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

(判断)注意:

不是凭借所有权

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多选)

分类

(重点)

按征税对象

流转税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

房产税、车船税。

资源税

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行为税

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车辆购置税

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

工商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关税类

进出口关税、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不包括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按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

中央税

关税、消费税。

地方税

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

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按计税标准不同分

从价税

大多数

从量税

资源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

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

复合税

消费税中的白酒、卷烟。

二、税法及其构成要素

(一)税法的分类(重点,单选、多选)

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的分类

按税法的功能作用不同分

税收

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分

国内税法

国际税法

外国税法

按税法法律级次分

税收

法律

制定部门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代表性文件

XX法

税收行政法规

制定部门

国务院

代表性文件

XX条例

税收

规章

部门规章

制定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部门、机构

代表性文件

XX办法,XX规则

地方规章

制定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

法律地位

低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税收规范性文件

制定部门

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

法律地位

在本辖区内使用

效力排序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重点)

税法构成要素

具体内容

征税人

主要包括税务机关和海关。

纳税人

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法人和其他组织。

征税对象

课税对象,即对什么征税。

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税目

税法中具体规定应当征税的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税率

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税率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体现征税的深度。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

(1)比例税率:

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同一个比例征税的税率。

(2)定额税率:

又叫固定税额,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

(3)累进税率:

根据征税对象金额的多少划分若干等级,并按其达到的不同等级规定不同的税率。

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超倍累进税率。

计税依据

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

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增值税实行多次课征制。

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纳税地点

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

减免税

国家对于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减税指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一部分,免税指对应征收的税款全部免除。

起征点(不到不征,一到全征)、免征额(不到不征,超过了只对超过的部分征)。

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

第二节 主要税种1.增值税

概念

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多选)

分类

生产性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单选)

一般纳税人

认定标准

(1)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判)

税率

17%

除适用13%税率货物之外的应税货物以及所有应税劳务

13%

粮食、自来水、图书、饲料、农业产品等(多选、单选)

应纳税额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实行税款抵扣制)

销项税额

公式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认定标准单选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3)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征收率

3%不得抵扣进项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制)

含税销售额转化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征收管理

纳税

义务

发生

时间

一般

规定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进口货物

报关进口的当天

具体

规定

直接收款方式

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赊销和分歧收款方式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预收货款方式

货物发出的当天

委托代销方式

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凭据的当天

视同销售行为

货物移送的当天

纳税

期限

分别为1、3、5、10、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多选)

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3、5、10、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5日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单)

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

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基本规定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多、判)

具体来说

生产销售(包括自用)——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委托加工——委托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进口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海关代征。

征税范围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主要针对彩妆,不包括护肤、护发产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多选)

税率

比例税率

绝大多数

定额税率

黄酒、啤酒、成品油

复合税率

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

计税方法

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额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

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以外购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销售应税消费品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的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判)

进口应税消费品

报关地海关

三、营业税

概念

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

(1)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2)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税目税率

提供应税劳务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

邮电通信业

文化体育业

3%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各自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金融保险业

服务业

5%

娱乐业

5~20%

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5%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营业额

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

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具体规定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

销售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凭据的当天

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他人的

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期限

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5日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地点

提供应税劳务

应税劳务发生地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销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动产

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

机构所在地

出租动产

四、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判)

分类

居民企业

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非居民企业

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税率

基本税率

25%

低税率

20%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

货币形式收入非货币形式收入

不征税

收入

指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包括:

财政拨款、依法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注意与免税收入进行区分)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条件】持有12个月以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条件】持有12个月以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5)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

准予扣除

(1)成本

(2)费用(3)税金【注意】税金中无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4)损失

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注意】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单选

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纳税申报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告等。

 

 五、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分类

居民

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都应在我国纳税)

非居民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

征收管理

纳税申报

方式(多选)

自行申报

需自行申报的情形: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扣代缴

除需自行申报的情形之外,一律实行代扣代缴。

纳税地点

自行申报的纳税人一般在取得所得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该在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或指定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应税所得

计税期

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备注

工资、薪金所得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5%-45%

每月收入减除费用2000或4800(外国人在中国或者中国人在外国)

“三险一金”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5%-35%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每月2000元)

 

劳务报酬所得

20%

每次收入≤4000元:

减除800元费用;

每次收入>4000元:

减除20%费用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1)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加征5成;

(2)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

稿酬所得

20%

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

出版,加印算一次;再版算一次;连载算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20%

不减除任何费用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

二、国家预算

概念

国家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

作用

财力保证作用、调节制约作用、反映监督作用

级次划分

我国国家预算级次是按照一级政权设立一级预算的原则建立的。

共分五级:

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

构成

中央预算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地方预算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总预算

总预算是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

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重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审查权、批准权、改变撤销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会的职权

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注意问题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对于审查权:

全国人大既可以审查中央预算草案也可以审查地方预算草案

地方人大审查本级预算草案

对于与批准权:

各级批各级的,全国人大批中央,地方人大批地方

对于撤销权:

全国人大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地方人大撤销本级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具体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多选)

预算收入

按来源划分

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按分享程度划分

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预算支出

按内容划分

包括:

经济建设支出、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等。

按级次划分

中央预算支出地方预算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编制、审批、执行、调整(注意多选题)

预算的编制

预算年度

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预算编制依据

中央预算和地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照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预算的审批

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政府财政部门及各部门的批复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预算上报备案

预算批准后要向国家机关备案。

执行

执行部门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预算的调整

预算调整的审批

中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预算调整方案备案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六、决算

概念

决算包括决算报告和文字说明

编制时间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

七、预决算的监督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各级政府的监督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制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XX办法

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带地名

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主体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都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多选)

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对象范围

货物、工程和服务

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三公一诚)(多选)

功能

(1)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基本功能)

(2)强化宏观调控;

(3)活跃市场经济;(4)推进反腐倡廉;(5)保护民族产业。

执行模式

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

集中

采购

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注意】没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但是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也需要集中采购

分散

采购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当事人

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

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供应商

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代理机构

1.政府设立的非盈利性机构(事业单位)2.经过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

政府采购方式

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

(重点)

公开

招标

公开招标——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邀请

招标

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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