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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法律适用范围----法院依法判定----确保执行

3、守法(了解)

①主体:

自然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

②违法:

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超越法律规定的界限行使权力的行为。

③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等

原则:

责任自负、依法追究、重在教育、平等公正

三、我国的立法机制

(一)纵向立法与横向立法

1、纵向立法

(1)中央立法:

3个层次

(2)地方立法:

5个层次

起草阶段:

立项→草拟法律条文→征求意见→修改、补充

通过阶段:

提出议案→审议→通过→批准→公布生效→(备案)

中央立法

层次

立法机关

立法形式

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法律

2

国务院

行政法规

3

国务院各部、委、办*

行政规章

*:

包括人民银行、审计署、证监会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方立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地方政府法规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法规(说明1)

4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

5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自治区、州、县

自治条例、单行条件(说明2、3)

说明1:

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说明2: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说明3: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2、横向立法:

(1)权利立法机关;

(2)行政立法机关

权利立法机关

地方法律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立法机关

国务院各部、委、办

3、我国法律的层次关系

类别

审议或颁布单位

举例

根本大法

全国人大

宪法

基本法律

行政诉讼法

专业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

动物防疫法

兽药管理条例

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部委办

兽药注册办法

6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省、较大市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广东省动物疫病条例

7

地方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

粤府(**年)**号文

4、行政立法的效力层级

①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本地地方政府规章>

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②部门行政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③行政主管部门规章>

其他部门规章

④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⑤新规定/旧规定、一般规定/特殊规定

5.我国兽医法规的发展历史

法规:

我国兽医工作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1985年

法律:

199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09年6月:

《食品安全法》

思考题:

⑴法律的分类和法律效力⑵法律规范的种类⑶行政立法的效力层级

第二章我国兽医的行政体制

一、我国兽医旧行政体制面临的问题

(1)“内忧”和“外患”严重

①“内忧”:

疫情连年不断;

食品安全隐患明显

②“外患”:

市场开发,挡不住进口畜禽产品的冲击;

国际竞争,国产畜禽产品走不出国门

(2)结构设置紊乱,行政能力不足

(3)条块分割,政令不一

(4)基层队伍不稳,人员素质不高

(5)公益经营不分,执法监督不力

(6)动物疫病防控水平低,食品安全监控力度小

(7)国际开放度小,国际认可度低

——疫情保密,未积极参与国际兽医事务

——兽医体制与国际通行规则差别巨大

陷于“碍于面子,自我欣赏”的怪圈

二、我国兽医行政体制面临的新形势

1、经济发展趋势——世界经济一体化

2、政府职能转变趋势

政府包办→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政府调控+国际通行规则(WTO、OIE协议)

OIE: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3、兽医职能转变趋势

为畜牧生产服务→监督与服务二者并重→监管与服务二者分离(监管>

服务)

4、畜禽养殖产品供求关系变化的趋势——安全、优质、均衡

5、群众生活质量提高的趋势

动物疫病与人类健康、违禁药物与食品安全、环境生态与生物安全

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和谐平衡

三、我国现行的兽医行政体制

(一)我国的兽医行政管理

主体:

各级政府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

国家法律、国家法定权利

管理范围:

动物防疫和检疫(不含出入境检疫)管理;

兽药和医政管理。

(二)我国兽医行政组织体系的结构

1、我国兽医行政组织体系的结构

(1)中央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农业部)

→兽医局

→中国动物疫病防控中心(CADC):

疫情分析、处理疫情、安全检测、卫生监督(执业兽医师资格证)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IVDC)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AHEC)及分中心

(2)地方各级

→畜牧兽医局

→动物疫病防控中心(CADC)

→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所(IVDC)

→兽医药品监察所(IVDC)

★中国兽医管理体系结构图

兽医行政管理体系→兽医行政执法管理体系→兽医技术支持体系

2、行政地位和职责: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具有法定主管地位

3、兽医行政工作人员

(1)行政公务员

→公务员定义:

按照国家法定方式任用的,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和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分类:

政务类(国家任命)、业务类

→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公务员的管理:

录入→使用→关系终结

(2)执法人员

→定义:

由法律、法规授权,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批准,执行某一方面兽医行政法律、法规的人员。

→组成:

官方兽医、动物防疫监督员、其他取得兽医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

★官方兽医:

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主要特征:

※由国家兽医行政部门授权,作为动物卫生执法主体

※本人对执法行为负责

※国家或省以下垂直管理

※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以国家认可的技术支持体系的检测、检验结果为依据

※对动物以及动物产品生产实施全过程的独立的、公正的、权威的卫生监控,并在此基础上签发动物卫生证书。

(三)兽医行政行为

1、特征

★是国家意志在兽医方面的具体体现

→机构: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

→人员:

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是严肃的法律行为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成立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拥有法定行政职权

→行政行为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违法必究

2、分类

①抽象的②具体的

对于抽象的兽医行政行为,若认为其不合理可向相关单位、人员提出异议或修改建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具体的兽医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必须先向执行行政行为的部门提起复议,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3、法律监督

(1)监督的种类和方式:

①党的监督(纪律检查);

②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

③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院和法院);

④社会组织的监督;

⑤人民群众的监督。

(2)内容:

行政合法性、行政合理性、行政公务员

(四)兽医行政行为的基本制度

1、兽医行政许可

①概念:

指兽医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兽医政法禁止不具备规定条件和资格的一般人从事的事项的行政行为。

实质:

需要资格认证

禁止→禁止一般人从事某一领域或某一事项中的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具备规定条件和资格的人,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许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合格者发给许可证书

②兽医行政许可证的申办程序:

→申请与受理:

当场或5天后被告知是否接受申请,若5天后任没告知则视为默认;

→审查与决定:

审查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对结果不满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③兽医行政许可证的管理

→严禁无证生产、经营→撤销行政许可证(徇私枉法、疏忽失职)

→对持证单位监督管理→注销生产许可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换发行政许可证(有效期过期前提前半年办理)

2、兽医的标准化管理

①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在国际上通行的标准;

→无国家强制力保障,相当于国际一般水平

②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委员会制定的,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标准;

法律效力最高

→强制性国家标准(GB);

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③行业标准(强制性农药行业标准:

NY)(推荐性农业行业标准:

NY/T)

→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特点:

无相应国家标准,唯一性(无国标尊重行标)

→法律效力仅次于国际标准

④地方标准(DB)(DB/T)

→无国标和行标时执行

⑤企业标准(Q)

→法律效力最低,但要求不一定比国家标准低,不得与国标、行标、地标冲突

3、兽医标准化的任务

制定兽医标准;

实施兽医标准;

监督兽医标准的实施

4、兽医标准的实施

①强制标准→无条件实施;

推荐标准→鼓励实施

②不同级别标准的实施:

GB>行标>DB>Q,且彼此不能同时生效

③进出境产品标准的实施:

进口标准要达到强制标准以上;

出口产品达到接受过的标准

④生产和建设中标准的实施

⑤产品质量认证以及质量体系认证的实施

⑥标准实施的监督

第三章我国动物防疫法简介

一、立法宗旨

⑴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⑵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

⑶保护人体健康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香港、澳门不适用此法)

地域范围:

我国主权所涉及的全部领陆、领水和领空;

主体行为范围:

我国领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

三类人:

管理相对人:

从事饲养、生产、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公民、法人或组织

从事动物诊疗和相关科研教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管理者:

从事动物防疫工作和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及下属人员,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动物检疫员等工作人员

五种行为:

⑴饲养、经营动物的活动

⑵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活动

⑶不以经营为目的的科研教学过程中保存运输病料的活动

⑷诊疗活动

⑸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防疫监督机构从事的预防、控制、扑灭疾病及检疫、监督管理活动

三、调整对象(动物防疫法第3条)

⑴动物:

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实验动物、观赏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

⑵动物产品:

动物的肉、生皮、厚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⑶动物疫病(动物传染病、寄生虫)

1一类动物疫病(14种)

对人和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栋措施的动物疫病。

如: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猪水泡病、非洲猪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绵羊痘与山羊痘、小反刍兽疫、非洲马疫。

2二类动物疫病(61种)

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动物疫病

多种动物共患病(9种):

伪狂犬病、炭疽病、布鲁氏病、弓形虫病

猪病(10种):

猪乙型脑炎、猪丹毒等

禽病(14种):

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炎、鸭瘟、小鹅瘟等

马病(5种):

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等

牛病(8种):

牛传染性鼻炎、牛结核病等

3三类动物疫病

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动物疫病

多种动物共患病(6种):

肝片吸虫等

牛病(5种):

牛流行热等

羊病(8种):

腐蹄病等

猪病(3种):

猪传染性胃肠炎等

马流行性感冒等

其他动物病:

犬瘟热等

⑷动物防疫和检疫

1预防:

生物安全控制措施+动物疫病区域化控制+动物防疫管理+动物防疫监督

2控制:

发生的动物疫病→防止扩散蔓延;

存在的动物疫病→检测、净化、消灭

3扑灭:

基本原则:

早快严小

早:

发现疫情早上报;

快:

采取措施要快;

严:

执行疫区内各项措施要严;

小:

尽量把疫情控制在小范围内

④检疫:

采用法定检验程序和方法,依照法定检疫对象和检疫标准,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

四、动物防疫工作方针

⑴工作方针:

预防为主

⑵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指具有天然屏障或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五、管理者的主要职责

(一)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

①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负责人;

②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

③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④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组织扑灭动物疫病,发布封锁令和解除封锁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强制性扑灭措施等。

⑤奖励有功单位和个人

2、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①主管全国动物防疫工作

②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规定、公布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③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国动物疫情

④规定乡村兽医、执业兽医、官方兽医应当具有的资格条件和资格证书颁发办法;

⑤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需取得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办法。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防疫工作)

①规章制度的实施与执行;

②制定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计划;

③认定动物疫情;

④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负责立即派人到现场规划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渐上报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以高致病性禽流感H5亚型为例:

疫点:

患疫动物所在的地点,即患病动物所在地,养殖场或其他有关屠宰场,经营单位。

疫区:

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受威胁区:

疫区外顺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关闭活禽交易市场区域:

半径1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处理一类动物疫情的步骤:

发现——上报——诊断——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封锁——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措施——安全验收——解除封锁(物理隔离解除,市场可以开放,但要开始养殖需6个月后)

封锁期:

口蹄疫、蓝耳病,14天;

禽流感,21天

⑤审查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⑥审查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

⑦负责受理动物防疫行政复议

3、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的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

负责现役动物和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负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归同级兽医主管部门管理

负责有关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发放和管理

负责动物诊疗监管和职业兽医的监督管理

负责畜禽标识

(四)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主要职责

①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病报告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②是兽医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的重要技术保障和依托,归同级兽医主管部门管理。

③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

④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培训以及科普宣传

⑤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

第四章我国动物防疫管理的基本制度

一、总原则:

宏观管理(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具体的执法监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行政处罚(大部分)相分离

(1)行政管理分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8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2)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管理制度

(3)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管理制度

(4)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制度

(5)动物诊疗活动管理制度

(6)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制度

(7)动物防疫工作保障制度

(8)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管理制度

①动物疫病统一管理制度

风险评估:

在特定条件下,对动植物和人类或环境暴露于某危害因素时,产生或将产生不良效应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评价。

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管理三个环节。

风险的影响(五级):

一级,无风险;

二级,低风险;

三级,中度风险;

四级,高度风险;

五级,高危

②动物疫病分类管理制度分为一二三类(掌握一类疫病)

③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我国强制免疫疫病: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

指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类健康的动物疫病,采取指定强制免疫计划,以达到有计划有步骤的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目的的制度。

④动物疫情检测制度

⑤动物疫情预警制度

预警分级:

一级—特别严重-红;

二级—严重-橙;

三级—较重—黄;

四级—一般—蓝

⑥动物防疫物质储备制度:

定期检查;

确保质量优良、品种齐全、数量充足

⑦动物健康养殖制度: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工商执照)是基本前提

⑧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

三、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管理制度

1、严格疫情报告制度/明确疫情认定程序

建立疫情通报制度/规范疫情公布制度

重大动物疫情:

2小时内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及时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②重大动物疫情要经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③农业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军队、有关国际组织或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互通人兽共患病疫情

④农业部统一管理和公布动物疫情。

2、疫情处理制度:

①一类动物疫病:

封锁疫点、疫区,必须立即采取隔离、扑杀、销毁等强制措施

②二类动物疫病:

根据需要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措施

③三类动物疫病:

组织防治和净化

当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按照一类处理,采取强制措施

四、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制度

①定义:

由法定机构,采用法定检疫程序和方法,按照法定检疫对象和标准,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的行为。

②主体: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

③性质:

国家性,统一性,独立性,强制性

检疫与经营相分离;

统一检疫主体: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

明确检疫环节:

屠宰、出售、运输、参展、比赛、输入、无规定疫病区、人工捕获野生动物;

强化检疫责任:

官方兽医、货主

五、动物诊疗活动管理制度(新规定)

1、动物诊疗许可制度

①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条件要求

场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人员具执业兽医资格;

具备必要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建立完善的动物诊疗活动管理制度

广州市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程序

向工商部门申请核准名称→向主管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初审→对初审合格者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者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工商注册

②执业兽医制度

执业兽医:

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特点:

专业学历、官方准入、行业自律

考试制度(条件):

兽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农业部发证;

执业兽医的注册制度:

先注册,后开展业务

执业兽医的责任和义务:

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的活动

乡村兽医的管理:

限制活动区域。

六、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

内容:

①动物疫病的预防和疫情报告;

②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③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④动物诊疗

七、动物防疫工作保障制度

①完善动物防疫工作体制:

加强统一领导、强化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②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和队伍建设

③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财政投入

八、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的有效条件:

实体条件:

主体合法;

依法进行;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管理相对人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程序要件:

符合法定程序;

符合法定形式。

第五章我国兽药监督管理规定

一、兽药:

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

主要包括:

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

二、我国兽药管理的基本原则

(1)实施国家监督制度:

明确执法主体—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分类管理:

①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②按照创新程度分

处方药:

凭借兽医处方才能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非处方药:

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借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化学药品(5类)、中兽药和天然药(4类)、兽医生物制品(3类)、消毒剂(3类)、诊断制品(3类)

一类:

国内外均未有二类:

国外有,国内未有三类/四类:

国内外都有,但改变用法和工艺

(3)公共安全优先

(4)对兽药生产和经营实行许可管理

①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规定的准入条件:

获得《兽药生产许可证》;

通过《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

②开办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备规定的准入条件:

《兽药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

通过《兽药销售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

(5)鼓励和保护创新

三、新兽药的研制与注册原则

⑴基本概念:

新兽药:

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兽用药品

⑵新兽药研制管理原则

(1)研制主体不受限制,研究过程及条件严格规范,责任自负。

(2)严格临床研究管理,强化审批制度和安全性评价。

①加强兽药的临床前研究管理

②新兽药临床研究审批制度(农业部负责属于生物制品的新手要临床试验进行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其他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

③新兽药的安全评价。

新兽药的评价指标:

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三致作用。

(3)临床试验的期限:

2—3年

(4)临床试验申请的变更:

重新审批

(5)承担兽药临床试验的试验资格: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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