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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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长城特钢炼钢总厂规章制度

QG/CTLG0074—2016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

管理制度

 

2016-07-04发布2016-07-04实施

长城特钢炼钢总厂发布

 

目次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管理职责........................................1

第三章监督管理........................................2

第四章污染防止......................................2

第五章事故管理........................................3

第六章检查与考核.....................................4

第七章附则............................................5

附录A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

附录B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作业人员台账

附录C放射源Cs137使用、守护、巡检记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

防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放射性同位素装置,有效地控制放射性污染和破坏,保障企业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辐射防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结合炼钢总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炼钢总厂(铯Cs137)放射源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与考核。

第三条术语与定义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意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第四条方针与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生产安全科负责炼钢总厂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配合公司相关部门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附录A)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作业人员台账(附录B),组织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放射性污染事故;负责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负责辐射场所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设备管理科负责配合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的立项、投资计划制定及设计委托,并按环保“三同时”要求组织实施。

第七条综合管理科负责组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保卫安全管理。

第八条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作业区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炼钢总厂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日常检查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作业区,必须将取得许可证(复印件)上墙公示。

第十条部分终止或全部终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时,生产安全科应及时向公司环保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

第十一条新建对环境有辐射影响的建设项目,其选址定点应当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若辐射项目的规模、工艺或地址发生变化,必须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后,超过两年还未进行设计、施工的,应当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各作业区不得擅自实施未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选址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辐射项目。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对环境有辐射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防治污染的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辐射项目防治污染设施应当由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艺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该辐射项目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辐射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四章污染防止

第十五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作业区,应当组织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参加公司或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安全工程师担任。

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作业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档案。

第十七条安办应当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需要终止时,应当事先对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登记,不得留有安全隐患。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作业区发生变更的,由生产安全科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

第二十条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按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二十一条作业区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建立放射源(铯Cs137)使用、守护、巡检记录(附录C)。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层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五章事故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第二十三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作业区,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第二十四条事故处理

(一)作业区发生辐射事故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启动岗位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横班长、作业长和生产安全科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炼钢总厂领导、公司安全和环保管理部门等报告。

(二)生产安全科科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炼钢总厂领导、公司安全和环保管理部门等。

(三)严禁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四)发生辐射事故的作业区应当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助措施。

第六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安办按《安全检查(监察)制度》的要求组织月(季)度和日常检查时,必须同时检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执行情况,依据检查结果按炼钢总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和其他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执行国家和公司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管理规定,但未造成辐射污染事故的,考核责任单位500-2000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或者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生产安全科。

第三十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录A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

序号

装置名称

规格型号

射线种类

类别

用途

来源/去向

记录人

记录日期

审核人

审核日期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附录B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作业人员台账

单位:

填表时间:

姓名

出生时间

学历

专业

(工种)

上岗前

体检情况

从事放射工作起始时间

近期体检时间

专业技术培训情况

最近防护知识培训时间

个人剂量(msv.a1)

健康档案编号

放射人员身份证号

负责人:

填表人:

附录C

放射源(Cs137)使用、守护、巡检记录

时间

班别

取出时间

签名

放回时间

签名

交班情况

接班情况

巡检时间

签名

巡检时间

签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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