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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XX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仅指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科学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兼顾人民防空和防灾等需要。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人防、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分别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建设工程管理、用地和产权登记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及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规划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八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必备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防灾减灾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城乡规划的专项组成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调整。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十条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人防工程开发项目应单独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章城市地下空间用地

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可参照地表建设用地的管理规定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符合划拨条件外,应当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其土地用途、土地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缴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地下空间的开发使用必须取得该地下空间划拨或出让的不动产权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取得: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人防工程、市政项目的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按划拨方式取得。

(二)利用市政储备用地新建营利性地下空间项目的,

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利用已建成的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新建营利性项目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建成后,经依法批准改变用于营利性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评估批准改变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确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补办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出让手续。

(五)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已取得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建设地下空间项目,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通过划拨方式办理单建地下空间开发供地手续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项目立项;

(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手续。

第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实施的单建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供地手续:

(一)申请项目立项;

(二)由土地储备机构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三)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

(四)由市土地供应价格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并确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格;

(五)市政府批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由受让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用途为商业、办公、娱乐、金融、住宅等地下工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按以下方式确定:

从地表开始,其地下一层参照所在区域相对应用途评估地价折算为楼面地价30%确定,其中属于开敞式(下沉式)延伸地下空间的,在开敞式(下沉式)广场出入通道按照50%确定。

地下二层(含)以下的,依次按照其上一层标准减半确定。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地表土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章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人防工程,通过土地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取得项目建议书的同时,报发改委备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地下交通干线和地下过街通道、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求,按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及防护标准、技术措施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独立开发的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协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建设规划等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土地供应和工程建设审批工作。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人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二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工程的勘察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备、设施运行、器材维护等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审查。

第二十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工程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必须报原设计单位修改,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和地面交通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为人民防空设施的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

地下工程的施工,应尽量避免因施工干扰城市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不得破坏现有建筑物,对临时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及时组织恢复。

第二十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施工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第二十九条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建设使用专业设备、设施、器材的定型、生产应当执行国家统一标准。

第三十条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市人防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五章城市地下空间工程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地下空间工程由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管理,接受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落实人民防空建设管理和维护要求。

第三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实行“谁投资、谁建设、谁收益、谁维护”的原则,即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依法进行产权转让的权利,包括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的使用管理,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维修、更新,并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确保工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和纳入人民防空规划管理的岩溶洞穴,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免收自治区及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工程的使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可行的措施,防范发生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结构设计,如因使用确需改变的,应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地下空间工程设施、设备、器材等。

按平战结合管理原则,平时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战时无条件提供给政府使用。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地下空间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报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城市地下空间的产权或使用权管理

第三十八条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人防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不涉及产权的地下空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向市人防办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给予办理地下空间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证》;涉及到不动产权登记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向人防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证》。

第三十九条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独立空间为单位,并通过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权属范围。

第四十条城市地下空间权利人应当持用地审批、规划报建及验收销售买卖合同、房屋权属来源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或《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证》。

第四十一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空间的不动产权利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记载注明“地下空间”,属人民防空工程的,还应当注明“人防工程”,并记载平时用途。

第四十二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不动产权,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分割、联营、兼并、合并、分立等情形发生转移的,由当事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变更登记,属人民防空工程的,同时向人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平时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地下空间和地表为连体建筑且是单一产权人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其使用权需办理转让手续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转让。

第四十四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确定,但不得超过相同用途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工程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终止日期相一致,不得超过其法定用途的最高出让期限对应的终止日期。

第四十五条依法取得的划拨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方可补办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符合保留划拨方式的除外。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已经依法设立的用益物权、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造成妨碍或者实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地下空间开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制定应急预案和预防措施,并进行动态监测的。

(三)设计文件未按照规定进行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

(四)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

(五)设计变更未按照规定进行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

(六)通过专项验收后,未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七)未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地下空间所有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履行日常管理和维修义务,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由住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住建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政府工作人员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桂平市、平南县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XX市城市地下空间申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备案登记的规定

 

XX市城市地下空间申报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备案登记的规定

为了规范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登记行为,细化统一登记制度,方便城市地下空间使用人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XX市城市地下空间(单建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由XX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登记备案。

二、办理条件

(一)申请使用的人防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备案;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

三、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XX市城市地下空间(单建式人防)工程开发使用权为开发商(企业)所有的XX市中心城区内已竣工验收备案的单建式人防工程;

(二)开发商(企业)开发建设的具备使用权的城市地下空间(单建式人防)工程出租或转让的个体商户。

四、投资主体产权归属和使用年限

城市地下空间产权归国家所有,自开发协议签订之日起,投资商获得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开发、建设、经营、收益的权益,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工程建成后,投资商享有该项目的协议经营使用权(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逾期按相关法律法规续约办理。

个体商户使用人同样享有以上经营收益的权利。

五、申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总证所需材料

总证是指投资开发商(企业)建设的城市地下空间(单建式人防)工程整体项目使用权证。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申请表;

(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查看原件);

(三)使用人与XX市人防办签订的《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

(四)人防工程总平图及面积测绘报告;

(五)《单建式人防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六)人防工程防洪、消防措施以及工程防护结构,防护设备、设施维护管理措施;

(七)人防工程竣工备案材料。

(八)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

六、申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个人分证所需材料

个人分证是指投资开发商(企业)建设的城市地下空间(单建式地下人防)工程分割转让、出租给个人经营户的使用权证。

为了加强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健全人防工程登记发证管理制度,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由使用人向登记机关XX市人防办提供以下材料:

1、使用人防工程申请表;

2、使用人与开发建设单位(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

3、与XX市人防办(产权人)签订的安全使用责任书;

4、使用面积在总平图所处位置(标注);

5、申请人使用人的身份证;

七、审核发证

(一)由XX市人防办根据使用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和申

请,经审核同意,与使用人签订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责任书后,核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初始办理在资料完善

的前提下,由开发商收集完整,送XX市人防办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经XX市人防办相关部门审核、XX市人防办领导同意后发证。

八、附则

未及相关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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