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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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汇总

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

1、甲丧偶,有四子都成家各有子女,并与甲分家单过。

一天,甲和长子乘车外出,坠入山涧双亡。

甲有一笔财产。

(1)此案应如何继承

(2)乙妻和乙子应各得多少(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子应得多少遗产

(1)法定继承中如果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且不能确定谁死于后的,应推定没有继承权的人先死。

如几个人死亡人辈份不同应推定长辈先死。

(2)甲先死,甲的遗产原则上有四个儿子均等继承,乙继承的一分,乙妻得3/4,乙子得1/4.

(3)乙先死,由乙子代为继承其父应继承甲遗产的份额。

 

3某甲于1984年2月离家外出,此后与家中失去联系,其妻经多方寻找,始终找不到,遂于1988年5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某甲宣告死亡。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某甲死亡。

这一宣告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和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想同。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起就是被宣告人死亡的日起,其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行终止。

在本案中,甲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他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从宣告死亡之日起即消灭,同时继承开始。

4某大学成立劳动服务公司,先由校长批准设立,接着订立了组织章程,然后领取了营业执照,最后开张营业。

此劳动服务公司从何时起具有法人资格

此劳动服务公司应从经主管部门批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5某印刷厂于1988年3月向造纸长购进10吨纸,议定12月付清货款。

该印刷厂管理混乱,货款没有按期偿付。

次年年初,该长厂长因犯罪被判刑改造。

造纸厂多次找印刷厂索要货款,新任厂长认为,此款是原来厂长所欠,自己没有承担这一债务的责任。

于是,造纸厂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案应如何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印刷厂的原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所为的行为,并非个人的行为,而是企业的行为。

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因为法定代表人更换,法人的对外债务就可以不履行。

因为新任厂长有责任代表企业承担债务,印刷厂应当如数偿还所欠造纸厂的货款,并应赔偿因拖欠货款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6这道题目就是02年的一道案例分析关于父债子还的民事案例,开头是“某甲系某企业经理”,恩,在海洋出版社的卷子。

我就不打了。

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晕,打得太快了,呵呵,这道题目考过的,答案略

7某校4年级小学生李大才,在作文比赛中,以“记邻居家的一件事”为题,虚构了邻居五年级小学生张小同虐待祖母的情节。

由于情节动人,受到好评。

但张小同因受到议论,指责。

便起诉到某人民法院。

问:

(1)本案侵犯张小同的哪种权力?

根据何在?

(2)谁应承担该侵权的责任?

为什么?

(1)侵犯了张小同的名誉权。

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3)由李大才的父母承担。

因为其父母有监护责任。

8A饲养的一头牛得了重病,经医治无效,A便将该牛抛至野外,B发现病牛,将牛牵回自己家,并寻找失主。

A得知,告诉B,这牛生病,治不好了,所以不要了。

于是B喂养该牛,并请兽医将牛医治好。

经过一段时间照料,牛病好了。

于是B以2000元将牛卖掉。

A得知后找到B,要求B将卖牛款交回给自己。

B不肯,A于是起诉,称B之所得为不当得利,卖牛款应归自己。

问:

(1)什么是不当得利?

(2)该案如何处理?

为什么?

(1)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使自己获得利益。

(2)驳回A的诉讼请求,A无权请求返还应属于B的卖牛款。

因为B的所得不是不当得利,B的所得与甲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A抛起了牛即是放弃了对牛的所有权,已经不是牛的所有人。

91989年,某酒楼向水泥厂购入水泥50袋。

1990年,此酒楼并入某饮食公司。

水泥厂向此饮食公司催要货款,饮食公司以该货款系原酒楼所欠为由,拒不承担责任。

于是,水泥厂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案应如何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

“企业法人的分立、合并,它的权力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某酒楼并入饮食公司,系企业法人的合并。

合并后,原企业法人的债务应由合并后的企业反人承担。

因此饮食公司应当负责还请某酒楼所欠水泥厂的货款。

10某甲患老年性精神病,无独立生活能力,由其女儿照料生活。

一日,某甲在其精神病发作时,把其皮大衣拿出卖给某乙。

甲女儿知道后。

找到乙,要求双方互退皮大衣和价款。

乙以价格公平,两不吃亏,并且钱物两清,买卖已经成交为由,拒绝甲女儿的要求。

甲女儿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案如何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甲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未经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而自行实施的卖皮大衣的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

乙应当退还皮大衣,甲卖皮大衣所得的钱应退还乙。

11个体工商户甲,在谋镇开了一个饮食店。

镇工商所的干部乙,因主管办理个体户的营业执照,要求甲在开张后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他供应饮食。

甲由于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接受了乙的要求。

供应了一段时间后,甲感到长期下去亏损太多,于是向乙提出低价供应的要求。

乙不同意,继续每天以低价强行取走食物。

甲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何处理这个案件?

民法通则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本案的情况是一种显示公平的买卖关系。

对这一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乙应赔偿由于这一行为给甲造成的经济损失。

12村民甲借了信用社的货款后,患病数次,生活困难,无力偿还货款。

同村的运输专业户乙表示愿意代为偿还欠款,并与甲达成代偿债务的协议,这一协议是否有效?

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规定”还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力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甲借信用合作社的货款,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甲如果吧还债的义务装让给第三人乙,要取得另一方信用社同意方为有效,否则乙和甲达成的代偿债务的协议对信用社不具有法律效力。

13某水泥成品厂为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一项生产预制件任务。

按合同约定,应当在5月交货,但到10月也没有交货。

建筑公司因此停工待料,损失5万元。

而合同中所定的违约金仅5000元。

对于这一情况,此建筑工程公司可以要求水泥成品厂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可要求水泥制品厂承担如下的民事责任:

(1)支付违约金

(2)补偿超过违约金的实际损失(3)继续供货。

14临时推销员甲,为某服装公司到某镇推销衬衫。

看到该镇土产商店减价****核桃。

甲便以他所认识的某副食品商店的名义向此土产商店购买核桃2000公斤,先付一部分货款,所欠部分,土产商店同意甲回副食品商店后一次汇出。

甲把核桃运回副食品商店后,副食品商店经理表示:

“本店不需要,谁买的谁负责处理”。

甲只好另行办法销售这些核桃。

****核桃的土产商店派人到副食品商店催要货款时,副食品商店经理以没有委托甲购买核桃为由,拒绝付款。

因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此案应如何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甲购买核桃的行为事先没有受副食品商店委托,事后未经副食品商店追认。

属于无效代理的行为。

副食品商店对之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行为的一切后果,均应甲承担。

15某建筑公司施工队承包某机关的宿舍大楼,挖地时,挖到一个盛满银元的坛子。

有的工人认为交工,有人认为谁挖的,就归谁,于是私自分光。

后来有人检举。

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这个案件?

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这坛银元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应经人民法院认定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对于擅自私分的,除了追缴私分的银元外,还应予以训诫。

16甲(男)和乙(女)原来是夫妻,因感情破裂离婚,并对财产作了分割。

离婚后两人又想回到一起,但两人没有办理复婚登记,也没有同居。

正在此时,甲遇车祸死亡。

他生前没有子女,他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死亡,只有同父异母的兄弟丁。

丁正在清理甲的遗产时,乙赶来,以甲的妻子的身份要求继承甲遗产。

丁不同意,于是上法庭。

如何处理?

我国继承法规定:

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呢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

没有第一顺寻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乙已经解除婚姻关系,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都丁应当继承被继承人甲的全部遗产。

17甲年幼的时候,父死亡,母改嫁。

因甲和继父的关系不好,由其祖父母把他抚养长大。

后来祖父去世,祖母年老多病,某甲的叔父在远方工作,收入不多,所寄回的钱不足以赡养老人,主要由甲赡养祖母。

祖母临终前,将其住房的房产证交给甲,甲安葬祖母后,将房子卖掉。

并写信把这一切告诉叔父,建议将卖房子的钱均分。

叔父赶回来,要求独自继承,理由是其兄早亡,他是其父母唯一的继承人。

甲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如何处理?

继承法规定:

被继承人子女被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

而甲的叔父是被继承人的次子,属于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

因此,应由甲和叔父共同继承,卖房所得之款,应由两人均分。

19甲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

女儿在解放前出嫁,解放后土地改革时父子分得4间房子。

后来儿子出外工作,父亲在家,生病由女儿照料,生活由儿子寄钱供养。

1985年,甲立下遗嘱,他死后,自己的房子一半给女儿,一半给儿子。

甲死后,儿子要将四间房子卖掉。

女儿不同意,认为根据遗嘱,四间房子自己应当分得2间,弟弟只可以去卖他分得的两间房子。

于是发生纠纷,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继承法规定“遗产在家庭共同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某甲父子在解放后分得的四间房子。

父子各得两件。

遗嘱中说的是自己的房子一件给女儿,一件给儿子。

所以对这四间房子,儿子得3间,女儿应得1间。

20甲生于1974/3月1991年4月进入某厂当工人。

同年11月,他不小心将乙的一个录音机摔坏,乙要他赔偿。

甲说没有钱赔。

乙找到甲的父亲丙,要求丙代甲赔偿,丙说甲离开家庭独立生活,家中不应当负赔偿责任。

丙还认为,甲现在没有满18岁,是未成年人,他所在的车间应当对他承担监护责任,应当由车间代甲赔偿损失。

这个问题如何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甲在损害别人录音机的时候,满16周岁了。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没有钱不能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

乙无权要求甲的父亲代为赔偿。

同时,丙认为甲所在车间应当对甲承担监护责任代为赔偿的意见不成立,因为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监护问题。

21王被判刑5年,现在正在监狱服刑。

他的两个哥哥探监,告诉王,现在父亲病故,母亲生命垂危,你现在不能赡养老母亲,父母的全部遗产已由他俩平分。

王不同意,要求也继承,一个哥哥说“你现在都做牢了,还有资格继承遗产吗?

”请回答

(1)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哪些违法行为丧失继承权?

(2)被判刑的人是否丧失继承权?

为什么?

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继承人有下列行为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只有符合以上行为,才丧失继承权。

对于实施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甚至死刑的,都不应剥夺继承权。

王应与母亲两个哥哥同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的继承遗产。

22甲、乙两人共有房屋一所。

因为乙长期在外工作,平时都是甲一人居住。

1970/1月甲未证得乙同意,卖掉该房屋。

1990/4月,乙回乡探亲才知道这事情,于同年5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房屋的所有权。

此案该如何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力被侵害之日其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乙因为超过20年,因而他的请求权不能得到人民法院保护。

但是要注意,民法通则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当事人呢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间限制”如果甲自愿履行。

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1某工厂保卫科干部甲和乙有仇,欲寻找机会杀乙。

一天,他带枪外出,看到远处乙和丙站在一起,于是连忙举枪向乙射击,结果未击中乙却击中了丙,丙当场死亡。

对于丙的死亡,甲负什么刑事责任?

甲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大学生甲,在校园用鸟枪打鸟,事先没有验枪,自认为枪膛没有铁子弹头便随手开枪,结果把一个过路的同学打成重伤。

甲要负刑事责任吗?

负的话负何种刑事责任?

甲负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3某搬运站工人甲身强力壮,技术熟练,一次使用新板车的时候,没有加刹车装置。

下坡时,别人怕他出事故,要帮他拉车,他说没问题。

结果因车重路滑失去控制,将一个行人撞伤。

对这个结果,甲要负刑事责任吗?

如果负的话,负什么刑事责任?

甲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负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4甲在一天深夜,到离村5里外的松林砍伐松树。

砍树的声音被一个路人听到,路人因为天色昏暗,便寻声过去,当走近的时候正好松树被砍断,路人被倒下的松树砸死。

对于路人的死亡,甲负刑事责任吗?

如果负的话,负什么刑事责任?

甲不可能预见松树会砸死人,对自己行为虽然造成他人死亡,但不是出于过失或者故意的,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所以甲不负刑事责任。

5一天深夜,某女工从工厂下班回家,遭到某人持匕首枪劫,女工乘他不注意,捡起砖头砸去,那个人应声倒地。

女工迅速脱身而去,此枪劫犯经抢救无效死亡。

女工的行为是否构成这个难当防卫?

你先说说正当防卫的概念,然后说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枪劫、**等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6甲、乙两人素有矛盾,一日甲借故挑衅,两人打起来,乙被打倒在地,乙在地上捡起石头也把甲打倒在地,又用石头猛砸甲的头部,甲当场死亡,乙这个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乙的行为超出必要的限度,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

7甲和乙是邻居,两人有矛盾。

一天雪后扫雪,甲故意把院子里面扫出的雪都堆在乙门口,乙见状破口大骂,并动手打了甲,甲立即还击,把乙打成重伤。

甲打伤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这个正当防卫?

甲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防卫过当。

8甲带领一不法团伙同另外一不法团伙斗殴。

在斗殴中,甲被对方几个人围住殴打,甲一只手抵抗,一手掏出匕首向周围乱刺,结果刺死一人。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双方的目的都是为了侵害对方的,因此双方都是不法侵害而不是正当防卫。

甲的行为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11甲与仓库值班员乙约定,乘乙值班的时候甲来仓库盗窃财物。

届时乙借故离开仓库,任甲窃走大量财物。

事后两人平分赃款,他们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你先说说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甲乙两人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甲的行为是采用作为的方式,乙的行为是采用不作为的方式。

两人都由盗窃仓库财务的故意,所以两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12甲乙丙三人遇到两个女青年,三人一起上前拦截搂抱。

两个女青年大声呼救“抓流氓”,甲恼羞成怒,抽出匕首向一个女青年刺去,造成该女青年当场死亡。

甲乙丙三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甲乙丙三人对于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具有共同的实施行为和共同的故意。

因此三人构成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共犯。

甲单独承担故意杀人罪,乙和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公犯。

13某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13岁小儿子11岁.一天夜里,他带领两个孩子到乙家盗窃,他进入房间行窃,小儿子在门外把风,大儿子传递。

结果窃得大量财物。

此父子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甲的两个儿子因为年龄未到,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甲操纵这一犯罪工具实施自己的盗窃罪,依单独的盗窃罪论处。

他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15甲1954/4/17生于1998年7月到8月间,借为邻人乙(某中学女生,1984/10/31生)补课之机,多次同乙发生性行为,并且教唆乙行窃。

乙听从甲的教唆行窃多次,1998/9/19再次行窃的时候被抓。

他们两个人各负何种刑事责任?

甲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应以**罪从重处罚。

同时还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罪,应按照盗窃罪从重处罚。

甲既犯有盗窃罪,又犯有**罪,应按刑法数罪并罚。

乙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她父母加以管教。

16甲在1990年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判处管制1年。

服刑后,更加仇视人民政权。

在1998年犯为境外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我国《刑法》65条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某甲前犯之罪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犯之罪距前犯之罪超过5年,根据上条规定,某甲的行为是否不构成累犯?

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应以累犯论处。

17甲犯盗窃罪后,潜逃外地,过了一段时间,感到无处容身,于是返回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其全部盗窃罪刑,甲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

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数供述自己的罪行。

甲在被司法机关拘押以前,自动想公安机关投案,甲的行为属于自首,虽然他投案的动机是出于感到无处容身,而不是出于真诚悔罪,但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18无业青年甲多次进行盗窃活动,窃得不少现金和贵重物品。

公安机关派人到他住处进行监视,决定在他回家后予以收审。

甲妈妈知道后,找到甲问他做过坏事没有,甲说没。

他妈妈要带他去派出所说明情况。

甲先去隐藏好赃款赃物,然后跟随母亲来到派出所。

适逢有关负责人外出,母子一同回家。

当晚,公安人员把甲收审,甲一开始装糊涂,公安人员摆出证据后,甲知道隐瞒不住,于是都承认了。

甲的行为属于自首吗?

甲事实上属于被抓获归案的,不属于自首.他在公安机关摆出证据后,能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可以构成坦白。

19某国营商场营业员甲为了购买房子,打算贪污巨款,于是经常在营业的时候偷拿销货款,每次偷拿数十元,偷拿千余次,得款十多万。

对于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偷拿货款的贪污罪行,是否适用数罪并罚?

甲虽然次数多,但系出于一个概括的犯罪故意,属于连续犯,应予一个贪污罪论述,不适用数罪并罚。

20甲想做一套家俱,但是缺乏木料,便到附近铁路上窃取了新铺放的枕木20根。

幸而有人发现枕木被盗,及时向驰来的火车发出信号,才没有酿成大祸。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甲的行为足以使火车颠覆,严重危害了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主观上具有危害交通运输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

因而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六、案件分析题

中学生余某,16周岁,身高175CM,但是面貌成熟,如同27岁。

他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想将家里的一套5万元的音响出卖。

后来,作为余某托人认识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音响买卖合同并且约定在一个月后才来取货。

不久,余某父亲发现了这个事情。

分析

(1)该音响合同的效力如何?

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因为作为中学生余某属于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生效与否,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2);针对这种措施,并结合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李某和余某的父亲能够采取哪种措施?

作为余某的父亲可以拒绝承认,或者是在一个月内不追认,该合同也同时视为拒绝。

当然,作为李某也也可在追认前进行撤消。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在相关人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之前,音响的归属权说法正确的是(A)

A、归余某所有,因为音响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且合同的标的物未交付

B、归余某所有,尽管合同已经生效,标的物未交付

C、归李某所有,因为合同已经生效

D、不归李某所有,即使音响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从标的物交付之日起生效

 

六、案例分析题

1.某甲于1998年去世。

生前曾留下三份内容相矛盾的遗嘱。

第一份是1991年重病时他口述并由其两位远房亲戚在场记录;第二份是1995年他自己去公证办理的;第三份是他在1997年自己亲笔书写的。

他去世后,有关继承人之间为此发生争讼

问:

(1)在处理他的遗产时,应以哪一份遗嘱为准?

l、答:

(1)应以(1995年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2)法律上的根据是什么?

2答依据我国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溃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张某驾驶一辆载有30名乘客的长途客车由A市驶向B市。

当车翻越一座高山后,下山时,客车后轮松动,刹车失灵,摇晃着向下滑行,随时可能翻车坠入山沟。

此时,对面有一辆货车正在爬坡,张某为了避免翻车事故的发生,对着货车开去。

”客车因与货车相撞而停住,但是货车司机受伤,车辆和货物被严重损坏。

问:

张某的行为在刑法上属于何种行为?

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为什么?

答:

(1)张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2)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合法的行为。

(3)张某驾车撞向正在爬坡的货车,是为了使客车得以停住。

损害两部汽车的手段,来保全客车上30名乘客的生命、健康,这也是更大的社会利益。

在当时的情况,这也是唯一能够避免这种危险的方法。

对于这一紧急避险的行为,张某不应负刑事责任。

 

4.F省A市B区某厂的保卫科干部某甲与某乙有仇,欲寻机杀乙。

一天,某甲带枪在厂区外看到远处某乙与某丙站在一起。

某甲认为报仇时机已到,连忙躲在暗处举枪向乙射击,他虽明知有可能击中丙,但由于报仇心切,仍不计后果,结果未击中乙而击中了丙,丙当场死亡。

问:

(1)某甲对其意欲杀害某乙并举枪射击未中的行为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为什么?

(2)某甲对某丙的死亡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为什么?

(3)此案第—审应由哪一个法院审理?

(1)应负直接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直接故意是指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杀害乙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2)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间接故意是指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杀害丙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某甲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某甲系某企业经理,此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某乙素有业务往来。

某甲之父与某乙一起赌博,输给乙3000元,无力偿还。

某乙以“父债子还”为理由,催逼某甲代其父偿还赌债,遭到甲的拒绝。

某乙便拒付所欠该企业的货款,于是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

此案应如何处理?

理由何在?

(1)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某乙因正常的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关系,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侵犯。

(2)而赌博系违法行为,赌债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3)某乙无权向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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