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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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矿人员定位及考勤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人员定位及考勤管理系统的质量标准化工作和管理维护工作,确保人员定位及考勤管理系统发挥应有作用,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人员定位及考勤管理系统,充分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过程中可靠的安全保障功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等行业标准,结合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和**矿人员定位及考勤管理系统使用的管理实际,特制定本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

第三条必须加强人员定位系统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充分保证系统运行使用、维护。

(一)系统的管理实行统一协调、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在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处长办公室和监控中心、人力资源部等处设置终端,在矿调度室安设一台显示屏。

(二)监控中心负责系统的管理维护及系统故障处理,确保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不间断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系统业务管理和入井人员的考勤管理,负责所有帐卡、报表、记录信息的提取和保存等信息处理工作。

(四)安设在各单位责任区域的系统硬件设备及线路由各单位负责看管。

副井下口、井下大巷及各车场的读卡器及线路由运输队负责看管。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读卡器及线路由各采煤队负责看管。

设置在掘进面的定位分站、读卡器及线路由各掘进队负责看管。

各变电峒室设备及皮带巷线路由保运队负责看管。

设置在井上口的检卡屏、读卡器及线路由监控中心负责看管。

二、安装、使用与维护

第四条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规定,煤矿装备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一)考勤管理功能,能够实时对煤矿入井人员出入井时间、下井班数、班次、迟到、早退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可进行分类分级汇总、统计查询、报表打印;

(二)安全管理功能

1、能显示井下巷道分布、设备安装及运行状态、当前各区域人员分布,人员的滞留等信息,并当有人员滞留超时、区域超员或设备运行异常时报警及异常信息进行统计显示。

2、能对对任意指定编号或者姓名的携卡人员下井活动实时定位跟踪,活动轨迹显示、打印、查询、异常报警等。

3、有管理中心向携卡人员呼叫时,标识卡声光提示及携卡人员有向监控中心发出紧急呼叫信息的双向呼叫功能。

(三)人事及用户管理功能,有与标识卡相关的员工基本档案管理、工资辅助管理等简单人事管理功能及登录人员定位系统的用户管理功能。

(四)在人员出、入井口地点,应设置大屏幕LED显示及语音报号检卡系统,用于出入井人员考勤管理和检测出入井人员标识卡的完好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应采用双机热备,数据保三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信息的时间长(主备机切换的时间)不大于5min。

(六)系统应具备联网功能,可通过客户端对监控信息进行查询,分析。

通过授予权限,能够对系统进行查询、增加、删除、修改等功能。

(七)系统应具有故障自动诊断功能,可自动判断出故障设备及定位到具体识别器、读卡分站,自动弹出报警信息,并记录故障时间和故障设备,以供查询及打印。

第五条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须具有“MA”标志证书。

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

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二)地面中心站主机设置在机房,环境应满足主机设备安装要求。

矿领导、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

(三)进入机房或入井口处的电缆应具有防雷措施,避雷装置接地要可靠,接地电阻小于5Ω。

(四)入井人员出入井口、采区石门、采区主回风巷、重点区域出入口、采掘头面、限制区域(封闭墙)等地点应设置读卡器,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

(五)主要巷道分支处应设置读卡器,并能满足检测携卡人出入方向的要求。

(六)采掘头面读卡器的设置。

采掘工作面入口处100米范围内安装2台读卡器;工作面上下端口或掘进头面安装2台读卡器,1000米以上的巷道中间必须增加安装不少于1台读卡器。

(七)读卡分站、读卡器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

读卡分站实行上架管理,且距底板不小于300mm。

读卡分站实行牌板管理。

(八)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人员定位系统的分站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电源电缆的敷设,监测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附详细布置图。

施工单位在施工开关安放基础平台时,必须预留有读卡分站的放置位置,并保证读卡分站架边缘与施工单位的开关保持500mm以上的距离。

(九)在编制采、掘供电设计时,机电管理部门应指定并在图上表明读卡分站联接开关及型号,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确保读卡分站接入开关符合要求。

若需要更改供电系统,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机电管理部门修改供电设计后通知施工单位和监控中心。

(十)与读卡分站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在折除或改线时,必须通知监控中心并与监控中心共同处理。

检修与读卡分站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读卡分站供电2小时的必须经监控中心同意,2小时及以上的,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所有下井人员实行“一人一卡”制。

每人一张识别卡,卡号固定,不得随意更换,并在入井时主动接受井口检查。

入井必须携带识别卡,严禁一人携带多卡入井。

入井人员识别卡自己保管,不得借用、换用、代用、挪用他人的识别卡。

(二)外委、来宾及新增员工识别卡管理。

矿灯房必须保留一定数量的识别卡备来宾和外委施工队伍使用。

来宾卡与来宾灯、入井自救器等统一管理。

外委人员入井前由责任单位负责到矿灯房登记办理入井人员定位识别卡,每卡交100元押金,施工结束后统一交卡退押金。

外委及来宾卡信息要注明“外委”和“来宾”。

各单位新增员工,应由经管员出具新员工的个人信息(姓名、单位、职务、工种等)报送至监控中心,监控中心收到提供的信息后,依据相关程序给予注册办理。

(三)携带识别卡下井人员通过井口专用检卡设备时要检查识别卡是否正常,如发现电量不足,卡号错误,信息不全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换识别卡或更换识别卡电池,并能在换卡的同时进行信息关联。

(四)井下工作人员严禁更换、随意拆卸识别卡,若有问题,及时与井口维修窗口维护人员联系更换识别卡。

(五)井口检身人员,必须对下井人员是否携带检识别卡进行检查。

(六)任何人未经监控中心同意,不得拆卸或挪移监测读卡器。

(七)矿井调度室配备人员定位系统显示设备,调度员负责监视系统设备的运转,并保持24小时值班。

第七条人员定位系统的维护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监控中心维护人员每天对人员定位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查。

(二)瓦斯检查工必须对采掘头面识别器,每班三次检查识别器的完好情况,如果出现故障,瓦斯检查工应立即向矿调度或监控中心汇报,监控中心应立即组织处理;各单位或人员发现人员定位监测装置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监控中心汇报并由监控中心进行核实。

(三)井下人员的工作单位(岗位)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及时通知监控中心,系统管理员24小时内将识别卡信息调整,并做好相关人员的信息录入管理。

离矿员工应及时将标识卡交监控中心,监控中心负责验证标识卡的完好性,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离矿手续。

(四)各单位要加强责任区域内所安设的人员定位监测装置、线路的保护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五)监控中心在矿灯房设立识别卡维修窗口,配备专人24小时值班,及时维修更换有问题的识别卡,不得因识别卡问题影响人员定位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标识卡因故需要更换新卡时,标识卡持有人需写书面申请,经区队或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交至监控中心更换新卡。

(六)监控中心维护人员要确保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不间断运行,系统故障在4小时内处理完毕,读卡分站故障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读卡器故障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

(七)各读卡分站供电电源由施工单位负责,严禁长时间停电。

如有开关跳闸,应及时恢复送电。

电网停电后,读卡分站备用电源应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h,不能保证的,监控中心应及时进行更换电池。

(八)分站和读卡器严禁随意移动。

分站和读卡器及线路影响巷道施工时,必须加强对设备、线路的保护,在不影响设备、线路完好性的情况下后方可作业。

(九)维护人员对使用中的读卡分站、识别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

采掘工作面的识别器应定期除尘,开拓头面喷浆或巷修时应对识别器、线路进行保护;识别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识别器时应避免摔打碰撞。

维护人员定期检修读卡分站,确保防爆性能符合规定。

三、运行管理

第八条矿井应配备满足人员定位系统使用工作需要的操作、维护人员。

操作、维护人员应了解系统的基本原理并能熟练地操作使用系统,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机电管理部门和调度所负责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矿井必须将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验收范围,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必须编制人员定位系统故障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条人员定位系统运行管理:

(一)监控中心负责人员定位系统日常使用维护管理。

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显示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系统系统监测日(班)报表,报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审阅。

(二)接到系统报警后,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监控中心值班领导,监控中心值班领导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三)根据矿井工作需要,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打印上报相关人员的入井次数、时间等相关考勤信息。

(四)各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常通过人员定位系统终端了解矿井生产人员组织等相关情况,分析、研究系统的各类数据,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及入井人员活动规律,以提高安全生产科学管理决策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能力。

第十一条矿井要建立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技术资料要定期保存。

(一)要按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台帐和报表:

1)设备、仪表台账;

2)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监测日(班)报表;

7)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二)煤矿应绘制人员定位系统布置图,图上标明分站、读卡器、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传输电缆等,根据实际布置每季度及时修改,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三)中心站应每季度对数据进行备份,各份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

(四)图纸、技术资料应保存1年以上。

四、罚则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控中心或安检科、机电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分站、电源等入井设备无“两证一标志”或未按规定检测、校验入井使用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并送“三违”学习班学习。

(二)未按规定配足人员定位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或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三)值班人员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有关记录;未及时处理故障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并送“三违”学习班学习。

(四)维护人员故障排查处理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并送“三违”学习班学习。

(五)维护人员因现场维护不及时,造成掘进(开拓)工作面定位系统线路长度不够的或采煤工作面线路回收不及时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并送“三违”学习班学习。

(六)因维护人员日常检修不到位,造成识别器失灵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造成读卡分站失保、失爆的,给予责任人离岗培训一个月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七)下井人员未携带或携带他人目标识别卡入井的,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并送“三违”学习班学习。

(八)私自拆卸识别卡或故意损坏识别卡的,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对于人为原因造成标识卡损坏的(进水、受压破裂、变形等),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400元/卡及以上的罚款;丢失按400元/卡赔偿。

(九)生产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范围内的定位系统设施的保护力度,因保护不力(如放炮时造成识别器或线缆被崩坏;采掘头面造成识别器摔坏的),造成线路损坏的,每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带班班长罚款200元;造成识别器损坏的,每个给予责任单位罚款6000元,带班班长罚款500元。

(十)洒水灭尘时,对识别器保护不力,造成识别器淋水导致失灵等故障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500元,并送“三违”学习班学习。

(十一)开拓工作面施工期间,不按要求保护识别器的,造成识别器喷上泥浆的,给予班长罚款200---5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导致识别器出现失灵的,给予班长罚款500元,直接责任人送“三违”学习班学习直至离岗培训一个月。

(十二)施工单位巷修时,要妥善覆盖好人员定位系统通信线缆,因保护不力造成通信电缆损伤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责任人罚款500元的处理;造成电缆通讯信号中断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带班班长罚款500元,责任人离岗培训三个月。

(十三)人员定位标识卡因使用或保管不当导致无法定位的,对责任人给予100元/次的罚款。

定位标识卡的“呼救”键报警功能是一次性的,对无故按响报警功能的人员,罚责任人500元,并更换定位卡。

(十四)矿灯房必须保证矿灯、识别卡的对应。

出现换灯、调架及安装、更换、撤除识别卡的情况,必须及时记录备案,并将调整情况及时通知系统维护管理员进行相应的数据调整。

对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给予100元/次的罚款。

(十五)矿灯房识别卡维修窗口未按规定滥发识别卡,造成监测数据失真或其他影响的,给予班长罚款500元,直接责任人送“三违”学习班学习直至离岗培训一个月。

(十六)严禁在人员定位系统主、备计算机上安装、运行与系统工作无关的软件,确保人员定位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因管理责任造成系统中断,丧失监测功能超过五分钟的,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并送“三违”学习班学习。

第十三条对故意破坏、盗窃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严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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