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施工合同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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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施工合同管理

监理工程师执业考试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考试大纲】

了解:

施工合同涉及有关各方;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

熟悉:

合同文件;施工合同的工期和合同价款;设计变更管理;不可抗力;工程试车;竣工验收和工程保修。

掌握: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施工进度控制;施工质量控制;支付和结算管理。

6.1重点难点分析

6.1.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6.1.1.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组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与调试、工程保修等内容,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建设工程合同(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总称)的一种,是双务有偿合同,是诺成合同。

施工合同还具有特征:

①合同标的的特殊性;②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③合同内容的复杂性等。

作为推荐使用的施工合同范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等三部分组成,并附有“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等三个标准化附件。

6.1.1.2合同管理涉及到的有关各方(了解)

1.合同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是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而承包人,则是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所谓合法继承人,是指因资产重组后,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组织可以作为合同的当事人。

2.工程师

包括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发包人或业主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是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监理机构的总负责人,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全面负责委托工程的监理工作。

对于国家未规定实施强制监理的工程施工,发包人也可以派驻代表自行管理。

发包人代表是经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的负责人。

施工过程中,如果发包人须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人继续履行前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不得更改前任作出的书面承诺。

但是,因工程师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顺延。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义务,否则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1.2施工合同的订立

6.1.2.1施工合同的工期和合同价款(熟悉)

1.工期

在合同协议书中应明确注明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合同内如果有发包人要求分阶段移交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时,在专用条款内还须明确约定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2.合同价款

(1)发包人接受的合同价款

对于招标工程,发包人接受的合同价款一般为中标价(投标报价),在协议书中明确。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写在合同协议书内。

(2)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

“费用”是指不含在合同价格之内的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而“追加合同价款”则是指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的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照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给承包人增加的合同价款。

(3)合同的计价方式

可选择的计价方式有:

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6.1.2.2合同文件(熟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如表6.1所示,各文件的序号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

表6.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

序号

合同文件(按解释权先后顺序排列)

内部逻辑关系(大致)

1

合同协议书

(包含合同履行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合同文件的总纲

2

中标通知书

发包人承诺

合同签订程序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承包人要约

4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权利与义务,做什么?

5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与有关技术文件

怎么做?

怎么管理?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做了以后,怎么结算、付款?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6.1.2.3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掌握)

1.发包人的义务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数据真实,位置准确。

(5)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以及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批准手续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虽然通用条款内规定上述工作内容属于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可以将上述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内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属于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义务,如果出现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的义务

(1)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约定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的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追加合同价款,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承包人未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对发包人的损失给予赔偿。

6.1.3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了解)

6.1.3.1施工图纸

施工图纸经工程师审核签认后,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前发放给承包人,以保证承包人及时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组织施工。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供应承包人图纸,承包人要求增加图纸套数时,发包人代为复制,但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在承包范围内,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图纸应提交工程师审核,经过工程师签认后才可以使用;但是,不能解除承包人的设计责任。

6.1.3.2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应当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时间限制则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如果工程师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已经同意。

承包人按照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工程师对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认可,不免除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本身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

进度计划经工程师予以认可的重要目的,是作为发包人和工程师依据计划进行协调和对施工进度控制的依据。

6.1.3.3开工

1.承包人要求延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但是,工程师有权批准是否同意延期开工。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未予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如果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也不予顺延。

2.发包人要求延期开工

因发包人的原因施工现场尚不具备施工的条件,影响了承包人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6.1.3.4工程分包

经过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需要提请工程师同意。

工程师主要审查分包人是否具备实施分包工程的资质与能力,未经工程师同意的分包人不得进入现场参与施工。

6.1.3.5支付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6.1.4施工过程的合同管理

6.1.4.1施工质量控制(掌握)

1.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

(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材料设备供应一览表,按时、按质、按量将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运抵施工现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其质量负责。

在到货前24小时,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进行到货清点。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经双方共同清点后移交给承包人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

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不按规定通知承包人验收,发生的损坏丢失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需要在使用前检验或者试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检查试验,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此次检查试验通过以后,不能解除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存在的质量缺陷责任。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应按合同约定采购,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其质量负责。

在到货前24小时,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与工程师共同进行到货清点。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应在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查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施工质量和检验

(1)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达到或超过约定标准的,给予质量认可;达不到要求时,则予拒收。

不论何时,工程师一经发现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工程部分,均可要求承包人返工;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因双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责任由双方分别承担。

(2)施工过程中的检查与检验

经工程师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原则上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果实际影响了施工的正常进行,其后果责任由检验结果的质量是否合格来区分合同责任。

检验结果的质量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发包人承担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顺延。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3)使用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施工

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施工,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

若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施工,应首先取得工程师认可,然后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3.隐蔽工程和重新检验

(1)隐蔽验收

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请求验收通知后,应在通知约定的时间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检查或试验。

检测结果表明质量验收合格,经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工程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2)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其对某部分的工程师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

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重新检验表明质量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1.4.2施工进度控制(掌握)

1.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

不管实际进度超前还是滞后于计划进度,工程师均有权通知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以便更好地进行后续施工的协调管理。

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所有的后果都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工程师不对确认后的改进措施效果负责,这种确认并不是工程师对延期的批准,而仅仅是要求承包人在合理的状态下施工。

2.暂停施工

在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发布暂停施工的指示。

在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提出书面意见。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提出书面复工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给予相应的答复。

如果工程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如果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为不予顺延。

如果因工程未及时作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工期延误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如果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下列情况出现了并经工程师确认的,工期可以顺延:

①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②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③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④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⑤不可抗力事件等。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否则视为报告要求被确认。

4.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应与承包人协商。

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

提前竣工协议包括:

①提前竣工的时间;②发包人应为赶工提供的方便条件;③承包人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能采取的赶工措施;④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

6.1.4.3支付和结算管理(掌握)

1.工程量确认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发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2.支付管理

(1)施工合同价款调整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工程进度款支付

在合同条款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

①经过确认核实的完成工程量对应工程量清单或报价单的相应价格计算应支付的工程款;②设计变更应调整的合同价款;③本期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④根据合同允许调整合同价款原因应补偿承包人的款项和应扣减的款项;⑤经过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索赔款等。

发包人应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6.1.4.4设计变更管理(熟悉)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1.工程师指示的设计变更

工程师依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可以就以下方面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①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③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④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设计变更程序

(1)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

发包人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的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超原规模或标准时,还需重新审批,并需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后的图纸)。

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2)承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因施工方便方面而要求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承包人在施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发包人采纳,若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收益的分担或分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

3.工程变更价款的确认程序

(1)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日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日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合同价款报告之日起14日内予以确认或做出其他答复。

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日内,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6.1.4.5不可抗力(熟悉)

1.合同约定工期内发生的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

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分别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①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②承发包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由各自承担

③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⑤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⑥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总之,工程本身的损失及后续费用、第三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双方的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由双方分别负责,工期顺延。

2.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迟延履行防的相应责任。

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转移风险的有效措施。

如果工程是发包人办理的工程险,当承包人有权获得工期顺延的时间内,发包人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办理保险的延续手续;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竣工,承包人也应自费办理保险的延续手续。

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全部弥补损失的部分,则应由合同约定的责任方承担赔偿义务。

6.1.4.6其他内容(了解)

1.安全施工

承包人按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的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非承包人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正常情况下安全保护、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

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

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经工程师批准后使用并承担相关费用。

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建筑遗址、钱币等文物或化石等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有价值的物品时,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规定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顺延。

6.1.5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6.1.5.1工程试车(熟悉)

1.试车的组织

(1)单机无负荷试车

安装工程具备试车条件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

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内容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和地点。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超过48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2)联动无负荷试车

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时,由发包人组织试车。

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通知内容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等。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2.试车中双方的责任

(1)设计原因达不到验收要求

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

(2)制造原因达不到验收要求

设备采购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或重新安装。

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施工原因达不到验收要求

承包人按工程师的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

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6.1.5.2竣工验收(熟悉)

1.竣工验收需满足条件

依据通用条款和法规的规定,竣工工程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与合同要求,并提出了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提出了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并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

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有公安、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2.竣工验收程序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的28天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然后,发包人按该方案组织验收。

3.竣工验收后的管理

(1)发包人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给发包人运行使用,承包人不再承担工程保管责任。

需要修改缺陷的部分,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竣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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