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井贡税案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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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井贡税案解析
古井贡税案解析
2005年4月,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古井贡公司进行检查,
《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公司与销售公司从2004年起可能会分开缴纳所得税,因此销售公司需要补提2004年度应缴所得税5433.6万元。
查处情况
2005年6月亳州古井销售公司收到了税务处理决定书。
鉴于销售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行与本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2002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3996万元,2003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592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限销售公司于2005年7月10日前,将以上税款到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税大厅申报缴纳入库。
消费税政策漏洞引发的税收筹划
消费税:
粮食白酒从价征收25%,每500克白酒再按0.5元从量征收消费税。
白酒生产商们都纷纷成立了销售公司,以减少消费税。
由于生产商与销售公司在发生业务关系时,可以调控产品价格,生产商亏损,销售公司赚钱。
销售公司“赚钱后,就与总公司(生产商)进行合并纳税(所得税)”。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380号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通过设立二级批发商,再避税。
一级销售公司50%
二级批发商90%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福建省曲斗香酒业有限公司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批复
闽国税函〔2011〕1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201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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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福建省曲斗香酒业有限公司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请示》(泉国税发〔2011〕1号)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对福建省曲斗香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以下5种白酒产品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如下,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生产企业名称品名规格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元)
福建省曲斗香酒业有限公司曲斗醇38度(500ml*1瓶)11.79
曲斗醇43度(500ml*1瓶)11.79
曲斗香海藏蓝尊53度(450ml*1瓶)55.38
曲斗香海藏蓝尊45度(450ml*1瓶)50.26
曲斗香礼盒53度(500ML*1瓶)163.07
上述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如持续上涨或下降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生产企业应自行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国税局重新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此复。
本案总结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税收筹划,无论是地方政府怎样支持支持,地方官员如何保证,都不能阻止税务机关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