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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测试申请规范

编号:

CSC/G1205-2006

版本号:

B

修改号:

1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公开文件

显示器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008年2月25日发布2008年2月25日实施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电网电压下正常工作的计算机使用的阴极射线管显示设备(简称CRT显示器)和液晶显示设备(简称LCD显示器),也适用于带有调谐器/接收器的计算机显示器(主要功能为计算机显示器)。

本规则不适用于作为电视销售的、带有调谐器/接收器和计算机功能的产品。

2节能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2.1适用的标准

CCEC/T23-2003《显示器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2.2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评审+获证后监督

2.3认证的申请

2.3.1认证单元划分

相同显示方式、相同规格,受控部件相同,不同型号的产品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制造商不同、生产场地不同,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对同一生产厂,不同制造商的相同产品只做一次产品检验。

对同一制造商、相同产品(备案清单相同、产品性能数据完全相同),不同生产厂的认证单元只做一次产品检验。

2.3.2显示器配用的外部电源

申请认证的显示器配用的外部电源应符合CSC/T30—2005《单路输出式交流-直流和交流-交流外部电源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2.3.3受控部件

显示器的受控部件是电源管理芯片、变压器、CPU和外部电源。

2.3.4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填写《显示器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附件1),并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

此外,申请人应提交认证负责人/联系人授权书、产品一致性管理规定、认证证书及标志管理规定、成品检验规范、申请方申明(附件2)。

2.3.5受理

认证中心收到申请方认证申请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向申请方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签订认证合同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申请方及时补充或修改。

2.4产品检验

2.4.1产品送样

申请方应将样品送至认证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2.4.1.1送样原则

1)设计定型产品,并通过国家“CCC”安全认证,能够批量生产;

2)认证中心指定送样型号。

3)原则上每个认证单元选取一个型号送样检验。

2.4.1.2送样数量

每个认证单元检验1个型号,送样数量为1台。

2.4.1.3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检验工作完成后由申请方以适当方式处置。

2.4.2产品检验依据、项目、要求、方法及判定

2.4.2.1检验依据

CCEC/T23-2003显示器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2.4.2.2节能认证检验项目及要求

显示器关闭方式、睡眠方式的单位时间能耗以及进入睡眠方式的缺省等待时间应不大于下列规定。

关闭方式节能评价值

(W)

睡眠方式节能评价值

(W)

进入睡眠方式的缺省等待时间

(min)

2

4

15

配用通过节能认证的外部电源时,只选择一种电源匹配进行上述检验;外部电源未经认证时,显示器匹配每个不同的外部电源均应进行检验。

2.4.2.3检验方法

按照CCEC/T23-2003第5章规定的方法检测和计算。

2.4.2.4判定

样品检验结果符合技术要求规定的节能评价值要求,则判定该认证单元的全部申请型号符合节能产品认证的要求;否则,则判定该认证单元的全部型号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2.4.3产品检验报告

认证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统一格式的产品检验报告。

2.4.4受控部件管理要求

2.4.4.1初次认证产品如选配多个型号或不同供应商的受控部件时,认证中心原则上只对一种匹配进行样品检验,其它受控部件进行备案管理,必要时进行样品检验(外部电源除外)。

2.4.4.2为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节能认证技术要求,报备的受控部件发生变更时,申请方应在30天内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包括2.4.2.2检测项目的检验报告,经认证中心确认,批准后方可使用。

3环保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适用的标准

SJ/T11363-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GB/T9313数字电子计算机用阴极射线管显示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SJ/T11292计算机用液晶显示器通用规范

3.2认证模式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评审+产品检验+获证后监督

3.3认证申请

3.3.1认证单元划分

相同规格、相同显像管/液晶面板的产品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同一制造商、生产场地不同的相同型号,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3.3.2受控部件

显示器的受控部件/材料是:

显像管/液晶面板。

3.3.3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填写《显示器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附件1),并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

此外,申请人应提交认证负责人/联系人授权书、产品一致性管理规定、认证证书及标志管理规定、成品检验规范、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控制的技术文件(包括采购或进货检验时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控制的技术要求和相关零部件/材料(企业自己生产时)的有毒有害物质检验规范)、申请方申明(附件2)。

3.3.4受理

认证中心收到申请方认证申请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向申请方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签订认证合同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申请方及时补充或修改。

3.4产品检验

3.4.1产品送样

申请方在收到认证中心的送样通知单后,应在15天内将样品送至认证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

3.4.1.1送样原则

1)设计定型产品,并通过国家“CCC”安全认证,能够批量生产;

2)认证中心指定送样型号/材料。

3)原则上每个认证单元选取一个型号送样检验。

如果申请方同时申请节能、环保认证,为减少送样数量,认证中心应尽可能在节能和环保认证单元选取一个重叠型号送样。

3.4.1.2送样数量

每个认证单元检验1个型号,送样数量为1台。

塑料和电子元件(电阻、电容、集成电路、PCB板、二极管等)各送样一份。

塑料样品应是各部分均匀一致的材料,重量在200g以上;电子元件可选择电阻、电容、印刷电路板、插接件等元器件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总重量在200g以上。

3.4.1.3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检验工作完成后由申请方以适当方式处置。

3.4.2产品检验依据、项目、要求、方法及判定

3.4.2.1检验依据

SJ/T11363-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GB/T9313数字电子计算机用阴极射线管显示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SJ/T11292计算机用液晶显示器通用规范

3.4.2.2环保认证检验项目和要求

1)塑料和电子元件(电阻、电容、集成电路、PCB板、二极管等)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SJ/T11363-2005的要求,即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除外)的含量不超过0.1%,镉的含量不超过0.01%。

2)最大亮度应≥125cd/m2。

3)亮度一致性应不大于1.5:

1。

3.4.2.3检验方法

1)塑料和电子元件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按SJ/T11363-2005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2)亮度和亮度一致性的检测,阴极射线管显示器(CRT)依据GB/T9313、液晶显示器(LCD)依据SJ/T11292规定的方法进行。

3.4.2.4判定

样品检验结果符合规定的环保评价值要求,则判定该认证单元的全部申请型号符合环保产品认证的要求;如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要求,则判定所有认证单元不符合环保认证要求;如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符合要求,而亮度和亮度一致性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认证单元的全部型号不符合环保产品认证要求。

3.4.3产品检验报告

认证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统一格式的产品检验报告。

3.4.4受控部件管理要求

3.4.4.1初次认证产品如选配多个型号或不同供应商的受控部件时,认证中心原则上只对一种匹配进行样品检验,其它受控部件进行备案管理,必要时进行样品检验。

3.4.4.2为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技术要求,报备的受控部件发生变更时,申请方应及时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包括3.4.2.2中2)、3)的检测报告,经认证中心确认、批准后方可使用。

4工厂质量管理体系评审

4.1认证受理后,认证中心组织人员对申请方的检验设备情况、产品一致性控制情况、产品检验控制情况进行评估,确认是否需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4.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评估依据以下要求:

1)申请方的检验设备应能满足产品认证评价指标检测的需要。

申请节能认证时,应有产品功率检测设备。

申请环保认证时,如申请方在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文件/检验规范中规定认证评价指标对外委托检验,可不需具备相关检测设备,否则,应具备相应检测设备。

2)申请方应制订产品一致性管理规定。

应包括变更的控制要求,明确规定受控零部件和材料发生变化时,向认证中心申请备案。

3)成品检验规范(或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文件)应包括认证评价指标的检验频次、检验方法、判定原则。

4)认证证书及标志管理规定符合CSC的相关规定。

初次认证如未制定认证证书及标志管理规定,应提交获证后制定相关文件的申明。

4.3如申请方经评估后需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或申请方申请进行初始工厂审查,认证中心将按照审核程序的要求实施初始工厂审查。

4.4工厂审查的依据是CCEC/T0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2.1、2.2、2.4、2.6、2.8、2.9和2.10相应条款的要求。

4.5环保认证时,应对工厂在采购和生产过程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情况进行审查。

4.6审查结论

工厂审查符合要求未发现不符合项时,审查结论为建议推荐认证注册。

工厂审查出现一般不符合项时,审查结论为建议在不符合项整改并经验证合格后,推荐给予认证注册资格。

不符合项应当在30天内采取纠正措施,无特殊原因采取纠正措施时限最长不能超过45天。

工厂审查出现严重不符合项时,审查结论为建议推迟给予认证注册资格或不推荐给予认证注册资格,当审查结论为建议推迟给予认证注册资格时,申请方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整改期为3个月,全部整改均已完成后,应提交整改措施报告,认证中心将再次进行现场审核验证,逾期不提交整改措施报告及再次审查仍不符合要求的,则申请方不能获得产品认证资格。

4.7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在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根据需要,产品检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以及所申请认证产品的数量和产品的复杂程度,确定审查人日数。

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1评价与批准

认证中心负责组织对产品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经批准,认证中心向申请方颁发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办理标志使用、认证公告等事宜。

5.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产品检验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因检验项目不合格,申请方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工厂审查后递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审查组完成现场审查、或收到工厂递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共计不超过5个工作日。

6获证后监督

6.1年度监督包括产品一致性确认和产品抽样检验。

6.2年度监督时,认证中心安排检查员到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确认。

产品一致性确认的依据是CCEC/T0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2.4、2.6.1、2.6.2、2.6.3、2.8、2.9和2.10相应条款的要求。

6.3产品一致性确认的内容是:

1)确认申请方实际使用的受控零部件和材料是否和申请材料相一致,是否发生变更。

2)申请方是否按照检验规范的要求进行产品品检验,并保存相关记录,包括认证产品评价指标的检验记录。

3)认证产品的投诉情况以及对投诉的处理。

4)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是否满足CSC的相关规定。

5)针对上次确认时的不符合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效果的进一步验证。

6)申请方生产状况的变化情况(如搬迁、法人变更、重大设计、工艺变更等)。

7)环保认证时,应对工厂在采购和生产过程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情况进行检查。

6.4生产现场的产品一致性确认的时间一般为1-2个检查人日。

6.5产品一致性确认结论:

产品一致性确认符合要求未发现不符合项时,确认结论为建议保持认证注册。

产品一致性确认出现一般不符合项时,确认结论为建议在不符合项整改并经验证合格后,推荐保持认证注册资格。

不符合项应当在30天内采取纠正措施,无特殊原因采取纠正措施时限最长不能超过45天。

产品一致性确认出现严重不符合项时,确认结论为建议推迟保持认证注册资格或不推荐保持认证注册资格,当结论为建议推迟保持认证注册资格时,申请方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整改期为3个月,全部整改均已完成后,应提交整改措施报告,认证中心将再次进行现场验证,逾期不提交整改措施报告及再次验证仍不符合要求的,则申请方将被撤销产品认证资格。

6.6产品的监督检验

6.6.1年度监督时,对获证产品,由认证中心检验管理人员制定具体抽样方案,一般情况下,从获证产品中抽取一个型号的产品;环保认证时,还需对塑料和电子元件进行抽样,塑料和电子元件各抽样一份,每份重量在200g以上;认证中心指定人员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场所一般在生产厂。

产品一致性确认和产品抽样检验可同时进行。

6.6.2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时,认证中心重新制定抽样方案,抽样方案应增加抽样数量,应包括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型号和其他认证单元/该认证单元内的其他产品型号(当只有一个获证单元时),如还有不合格现象,则判定所有获证单元不符合要求。

6.7结果评价

6.7.1产品一致性确认和监督检验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证书持有者的认证资格,允许使用认证标志。

否则,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并予以公告。

6.7.2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产品一致性确认和检验的证书持有者,认证中心将收回该证书持有者全部认证证书。

6.8生产状况变更

证书持有者在发生下述情况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中心:

1)证书持有者搬迁,通信地址变更;

2)法人、总经理(厂长)变更;

3)重大设计、工艺更改;

4)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5)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改版。

7节能认证与环保认证

申请人可单独申请节能认证或环保认证。

单独申请节能认证或环保认证时,分别按2或3进行检验和判定。

按4要求进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评审,产品检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评审符合要求后,颁发节能证书/环保证书。

根据6要求进行获证后监督。

申请人对相同产品同时申请节能认证和环保认证时,分别按2和3进行检验和判定,可同时进行检验。

按4要求进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评审,节能认证和环保认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评审合并进行。

产品检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评审符合要求后,颁发节能证书和环保证书。

根据6要求进行获证后监督,节能认证和环保认证的获证后监督可合并进行。

申请人对不同产品同时申请节能认证和环保认证时(如:

一类产品申请节能认证,另一类产品申请环保认证),分别按2或3进行检验和判定。

按4要求进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评审。

产品检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评审符合要求后,颁发节能证书和环保证书。

根据6要求进行获证后监督,节能认证和环保认证的获证后监督可合并进行。

已有同类产品获得节能认证的生产企业,申请环保认证时,不再进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评审,而只要求提供包含认证评价指标的成品检验规范/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文件。

年度监督合并进行。

已有同类产品获得环保认证的生产企业,产品申请节能认证时,不再进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评审,而只要求提供包含认证评价指标的成品检验规范。

年度监督合并进行。

8认证范围的扩大与缩小

当证书持有者申请认证范围扩大或缩小时,认证中心将按《批准、保持、暂停和撤销认证资格》进行确认及处理。

8.1认证范围的扩大

8.1.1认证单元内产品型号的扩大

新型号产品,且与已获证产品产自同一生产场地,属于同一认证单元,应按正常程序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认证中心受理后,检验部门进行免检确认,一般情况下,不再进行产品检验。

8.1.2新认证单元的扩大认证

新认证单元产品,且与已获证产品产自同一生产场地,应按正常程序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方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检测项目为2.4.2.2(节能认证)或3.4.2.2中2)、3)(环保认证)所要求项目。

8.1.3生产场地的扩大认证

当获证产品增加一个新的生产场地时,应按正常程序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提交产品型号对照表,认证中心受理后,按4或5的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评估/初始工厂审查。

经认证中心确认,其生产的已获证的产品型号一般不再送样检验,如受控部件/材料与原备案清单不一致时,应按认证中心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年度监督按7的要求进行。

8.2认证范围的缩小

认证证书持有者或认证中心根据获证产品的实际情况以及监督检查结果提出缩小认证范围的要求。

8.2.1产品型号的缩小

认证中心撤消/注销并收回该产品型号认证证书,或更改(减少)同一张证书所覆盖的产品规格型号。

8.2.2生产场地的缩小

认证中心撤消/注销并收回所有在该场地生产的各产品型号认证证书。

9认证证书

9.1认证证书的保持

9.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认证中心每年通过定期的监督确保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获得保持资格。

未经年度有效性确认,则所持认证证书无效。

9.1.2认证证书的变更

9.1.2.1变更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在产品原理、结构设计、生产工艺没有发生变动的前提下,其产品商标、名称、型号变更,或证书持有者名称、生产厂名、生产场地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及时向认证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9.1.2.2变更批准并换发证书

认证中心根据《认证更改条件及程序》,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对符合

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认证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9.1.3认证证书的延长

认证证书有效期截止日前三个月,证书持有者需继续持证的,可申请延长使用认证证书,并向认证中心提交延证型号产品的检验报告,认证中心确认批准后,颁发新的认证证书。

必要时认证中心可对申请延证产品进行送样检验。

9.2认证证书的暂停、撤消和注销

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中心将按《批准、保持、暂停和撤销认证资格》对认证证书作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10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10.1

标志样式

10.2标志使用

在产品、产品最小包装和/或说明书上使用认证中心印制的或获证企业自行印刷的认证标志。

10.3标志使用备案

标志使用的具体方案(具体部位、形式和必要的文字注解),申请方/证书持有者必须在使用之前,报认证中心审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11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12引用公开文件

本规则引用下述公开文件: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批准、保持、暂停和撤销认证资格》

《认证更改条件及程序》

 

显示器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

产品规格型号:

一、受控部件

序号

部件名称

位号

规格型号

主要电气参数

制造商(全称)

1

电源管理芯片

主电源变压器

辅电源变压器

2

CPU

4

外部电源

额定功率:

输入电压:

输出电压:

5

显像管/液晶面板(环保认证)

注:

1.产品有主电源和辅助电源的,应分别填写。

2.如果上述部件由多个制造商提供,则应按上述要求逐一填写。

3.如没有单独的电源管理芯片,可不填写相关内容。

二、产品描述

显示屏尺寸

显示屏类型

□CRT□LCD

附带外设

□音箱□其它

整机额定功耗

三、提交材料

1.产品铭牌(贴于本页背面)

四、申请方声明

本组织保证该规格型号产品与认证中心最终确认的样品描述及受控部件清单保持一致。

产品获证后,如果受控部件需进行变更(增加、替代),本组织将向认证中心提出变更申请,未经认证中心的认可,不会擅自变更使用,以确保该规格型号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本组织保证该规格型号产品只配用经认证中心最终确认的上述受控部件。

申请方:

公章:

日期:

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申请方申明

为了获得“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标志/证书的使用授权,本人代表本公司以及授权人身份做出以下声明:

1质量控制

我们已经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阐述了公司内部采取的质量控制、预防措施,确保生产和/或销售的取得“中国节能/环保产品”标识/证书使用授权的所有产品符合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的条件,与送交该机构且据以进行检测的样品达到相同要求。

2质量保障

为确保生产和/或销售的产品与认证中心最终确认的样品描述及受控部件清单保持一致,我们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障制度,并在使用“中国节能/环保产品”标识/证书的整个期间实施此项制度,籍此确保并向认证机构证明不同加工批次的产品经过检验符合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的标准。

我们将以文件化的方式保留认证评价指标的以下各项记录,并准确记录这些检测的情况:

1)检测日期

2)检测样品的名称

3)检测负责人

4)检测结果

此外,我们承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权根据最初认证时样品和或验证资料的条件每年至少一次对适用标准的产品进行抽查测试,直至我们表示已停止生产和/或销售且不再使用“中国节能产品”标识/证书。

检测费用由我们承担。

如果随机检测结果表明产品偏离认证标准的限定值,应当对不同样品额外进行检测以便验证,相关费用同样由我们承担。

如果进一步检测仍然发现产品不符,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可撤销我公司在产品上使用“中国节能/环保产品”标识/证书的授权。

撤销一经做出立即生效,现有广告材料、陈列、标签等的使用全部停止。

3授权的限制

我们知晓在产品上使用“中国节能/环保产品”标识/证书的此项授权最长期限为一年,年度监督确认后,此项授权顺延。

4合格声明

作为使用“中国节能/环保产品”标识/证书的产品生产商和/或经销商,我们声明:

生产和/或销售的产品符合我们已知的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标准条件规定的指标。

我们对认证产品的质量保障负完全责任。

我们可以把部分质量保障工作委托给生产商、供应商和进口商。

发生委托的情况下,我们将把相关质量保障制度的有效性充分告知认证机构。

做出声明的申请人名称与地址

名称(盖章):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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