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包头企业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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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包头企业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中铝包头企业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包铝集团公司、包头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体现厂务公开原则,提高招

标工作透明度,维护正常的经济活动秩序,确保工程和物资采购质量,

降低采购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管理制度,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包铝集团公司、包头铝业有限公司及包铝集团下属

分、子公司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技改等固定资产类投资项目的设计、

施工、监理、设备采购、材料采购,维修改造项目、零购项目的采购,

以及日常经营所需大宗材料及备品备件的采购等建设及经营活动均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1

 

第二章组织领导、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包铝集团公司、包头铝业有限公司及包铝集团下属子公

司是招标人。

行使招标人的权利,履行招标人义务,承担招标法律责

任。

 

第六条 包铝集团公司下设招投标办公室,与纪委监察部合署办

公,负责中铝包头企业范围内招标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中铝总部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管

理制度,制定本公司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包铝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和中铝

股份授权包头铝业有限公司执行的所有招投标工作。

 

(三)与项目管理单位共同参加包铝项目总承包单位组织的招投

标活动。

 

(四)承办由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主持的有关

包头铝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

 

(五)负责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和办理招标委托等有关事宜,并配合

代理机构开展招标工作。

 

(六)负责包铝招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2

 

(七)负责组织企业相关监督部门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招标

结果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

 

第三章招标范围及要求

 

第七条 招标范围:

 

(一)建设工程项目

 

1、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 万元以上的项目;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以

上的项目;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按国家

规定标准取费)在 10 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项目比照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要求执

行;

 

(三)日常维修单项合同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投资在 20 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临时性的大宗采购,计划采购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项目;

 

(六)办公用品,年采购资金在 10 万元以上的。

 

(七)日常生产所需各项材料及备品备件的采购。

3

 

第八条 凡在上述第七条所列招标范围之外的项目,原则上不进

行招标,由各项目管理单位自行比质比价采购。

 

第九条 日常生产所需各项材料及备品备件的采购按年度采用公

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入围合格供应商。

实际执行采购计划时,各项目管

理单位必须在入围合格供应商范围内采用比质比价的方式确定采购

价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需向招标办备案: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项目;

 

(二)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

仍具备承包能力;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招标组织机构、方式、程序

 

第十一条 招标组织机构。

具体项目招标活动应当成立招标领导

小组,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领导小组代表招标人行使权利。

招投标

办公室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两种方式。

 

4

 

对于公司内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项目由招标办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铝公司相关规定组织自行招标,并办理相应手续。

 

对某些大型项目或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由招投标办公室统一

委托具有招标资质、服务质量好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对包

头铝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报中铝股份公司投资

管理部批准。

 

第十三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不

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

事项,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

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如果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原则上应当

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投标资格审查

 

(一)审查内容。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5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资质状况,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

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

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

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相应的生产、安全许可证书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要求

的相关资质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资格预审。

 

发放招标文件前,招标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及要求,编制资

格预审文件,载明各项评价指标、评审标准及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组成 3 人以上的单数预审小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符合性检查、强制

性资格条件评审、澄清核实等审查,审查后,向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

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三)资格后审。

开标后进行资格后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投标人

其投标文件应作为废标处理。

 

6

 

第十五条 招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分管项目

领导、分管监察工作领导及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等共同组成;

 

(二)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向招标办提交招标委托书。

招标委托书应

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条件及商务条件,技术条件包含招标项目的标段

划分原则及其各项技术要求、技术参数、相应图纸等。

商务条件包含

招标项目的概算或预算额、交货期(工期)、交货地点、付款方式等要

求。

招标委托书应由公司分管项目的领导审核签字。

 

对于包头铝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招标,应按中铝股份《招标管

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向中铝

投资管理部报送招标预案及招标申请。

 

(三)招标办根据招标委托书与项目主管部门配合开展标前准备

工作,包括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投标人资格预审、发放

招标文件、组织现场勘查和招标文件答疑、澄清等;

 

(四)开标、评标、定标;

 

(五)评标结束后,招标办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经由招标领导小组

确认的中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

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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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自行招标项目开标由公司招投标办公室主持,邀请所

有投标人参加。

举行开标会议时,应当场公布评标原则及定标办法,

启封投标文件,宣读报价及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人员由主持人、监标

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宣布投标文件无效或取

消投标人投标资格:

 

(一)投标人未按规定密封投标文件的;

 

(二)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没有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印鉴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的;

 

(四)投标文件逾期未送达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八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委会的组成和评委的

资格条件,执行国务院七部委颁布的(2001)12 号令《关于评标委员会

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由项目管理单位及项目使用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

 

8

 

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应优先从包铝评

标专家库中选取,不足部分从中国铝业评标专家库及地方招标代理机

构的专家库中选取;为保证评标的公正,评委的产生应于开标前在监

督人员的参与下由招标人随机抽取,代理机构确定的评委,须经招标

人认可。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

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

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评标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共同推举评标委员会主任,

评委会主任负责组织评委开展评标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招标的内容情况不同,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

分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十二条 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

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领导小组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

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定标原则上根据评委会推荐的评定排序确定,如

有排名靠前的投标人自动放弃中标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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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向他

人转让。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在签订合同的谈判中不得对招标文件

作实质性修改,也不得订立背离招标结果的协议。

 

第六章约束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招标活动应有监察、审计或法律等监督部门的代表

参加,参与投标人资格预审、投标人资格后审,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

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以下人员不得进入评委会: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

 

(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违法而受

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参与组织招标的工作人员不得给投标人通风报信,

违反招投标工作纪律。

评标委员全体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

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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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

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项目合

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单位与中标人不按照中标结果订立合同

的,或者项目管理单位、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未按前款第八条、第九条所述采用比

质比价方式采购的,责令改正;对项目管理单位按公司绩效考核工作

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包铝集团公司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包铝集团公司招标工

作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规相矛盾时,以国家法规为准。

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

司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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