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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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厅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

苏人通[2006]332号

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收入

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省贯彻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现对我省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范围、对象问题

1.对于原属参(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但在《公务员法》实施过程中未列入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不再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

2.原同时执行两种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经起准列入参照公务

员法管理范围的人员,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

其余人员,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

3.出国出境学习、探亲等逾期未归的人员暂不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4.受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至2006年6月30日处分期未满的人员暂不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待处分期满正式分配工作后,重新确定工资。

5.经组织批准在两个及以上独立建制单位兼职的人员,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按其行政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职务参加改革并执行相关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待遇。

6.机关、企事业工作单位人员工作调动后应及时将行政和工资关系转入调入单位,尚未转入的,须在转入后方可参加工资制度改革。

7.关于各行业学会、协会专职人员按所属编制性质执行相应的工资制度。

二、关于套改中的有关问题

8.在此次套改时,工作人员连续工龄的计算办法仍按国家和我省

原有规定执行。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凡非全日制教育的学习时间一律不得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

9.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10.出国(境)留学生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

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11.在此次套改时,工作人员因休产假(含哺乳假)以及经组织批准参加培训、学习等原因未能参加考核的,其未参加考核的年限可计算未套改年限。

12.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中,因个人原因试用期(含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下同)延长推迟转正的,期因试用期延长未能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定等次)的年限,须从套改年限中扣除。

13.军队专业干部如转业以后安排的职务低于原部队所任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岗位)套改工资时,其任职年限从转业前部队原任职务的当年起计算。

14.公务员套改级别工资时,同一职务层次中领导职务于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就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15.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任职年限按本人实际聘任正高

级专业技术岗位时间起算。

16.企业单位行政人员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行政管理人员互相调动,对在原单位担任的行政管理职务于现任行政管理职务如有对等关系,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进行核定后,其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17.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等组织原因,其任职时间有间断,但间断未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其间断的时间,可视作原职务的任职年限。

工作人员任职时间间断7个月及其以上的,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计算出这次套改工资时的任职年限。

如:

某工作人员1992年5月至1997年9月任甲单位科长,后调入乙单位,至2000年3月重新任科长,间断时间为二年零六个月,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该同志任职时间可推算到1994年H月,再根据这次套改中确定任职年限的计算方法,计算出至2006年6月30日止该同志任科长的年限为13年。

在此次套改时,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在不同岗位职务序列之间转岗(改任)的,其任职年限按现所在(任)岗位(职务)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不同序列岗位(职务)的任职年限不得合并计算。

1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20.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任职(在岗)年限,从取得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并按相应岗位兑现工资的当年起计算。

对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已按苏政发[1994]3号文件规定的过渡办法执行相应技术等级工资的人员,其任职(在岗)年限从1993年以后又获得较高技术等级的,其在较高技术等级的任职(在岗)年限,从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并按相应岗位兑现工资的当年其计算。

21.除军队转业干部外,对职务(岗位,下同)不明确的人员或担任的职务与执行的工资标准所对应的职务不一致的人员(含员为事业单位,现改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职务未明确的人员,以及原无行政职务的新调任公务员)一律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明确职务后,再按所明确的职务套改。

此次工改后新调入人员的工资确定办法另行规定。

22.对于在同一单位内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23.公务员中,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转正定级的各学历层次人员,如所担任的职务低于国人部[2006]58号文件规定的同等学历所对应职务层次的,可按国人部[2006]58号文件规定的同等学历对应职务层次任职5年以下的条件套改工资。

24.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具体规定出台前,我省事业单位中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试用)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岗位尚未明确,其岗位工资可暂按以下办法确定:

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初中、高中、中专和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

初中、高中、中专和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八级岗位工资标准。

25.此次工改时,事业单位中低于本人相同学历见习期满后薪级工资等级标准的,可按相同学历见习期满后的薪级工资标准执行。

今后,因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增加薪级工资的,其薪级工资的正常晋升不受影响。

26.事业单位同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双肩挑”)的人员,这次套改时,可自愿选择其中一个套改相应序列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套改后,如本人的管理岗位等级(职级)或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未发生变动的,不得变动工资序列。

其他工资(含津贴补贴)待遇也按其所选择的岗位序列执行。

今后,在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时,如工作人员岗位等级未发生变动,则一律按其现行工资所对应的岗位序列相应调整工资标准,不得变动工资序列享受另一岗位序列的工资标准。

27.事业单位工人中,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此次套改时,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28.原按照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有关规定,在同一岗位序列内由较高岗位聘用到较低岗位或解聘后未明确岗位的人员中,对于原聘(任)较高岗位时间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并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的人员,此次套改时,可按原岗位(职务)进行套改。

改革后,由较高岗位聘用到较低岗位或解聘后未明确岗位,且符合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有关规定条件的人员,可继续按其较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29.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套改职务必须是既具有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时又符合规

定程序被聘用的职务(岗位)。

30.南京市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厅局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在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的基础上高定1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

31.对于获得省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也可比照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的办法相应高定工资。

32.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前,如工作人员先后获得多项荣誉称号或奖项的,以其最高荣誉称号或奖项按规定高定工资,对多次获得荣誉的人员执行时不予累加计算。

33.西藏(包括青海高原地区)内调干部因无法按原职安排作低职安排的,可按其内调前的原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按其内调前的原任相同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标准执行。

34.西藏、青海内调干部以及原在西藏、青海地区服役的军转干部中,根据国发[1983]68号、劳人薪[1986]100号和总政、总后[1998]后财字第223号文件的规定,已享受浮动工资转为高定工资的,可在其套改后的工资基础上适当高定。

其中,高定过一次的,公务员高定一档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定1级薪级工资;固定过两次的,公务员高定两档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定2级薪级工资。

35.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从企业调入、部队转业(退伍)

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如在原单位受到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在计算套改年限时,应相应扣减受处分的年限,处分期达到半年且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6.在此次套改时,对事业单位中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的人员,其享受的津贴部分予以保留。

保留津贴的具体额度为本人套改前的职务工资乘以提高后的工资构成比例与提高前的工资构成比例之差。

保留津贴以元为计算单位(“见分进元”)o保留津贴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例L原全额拨款单位中某特岗人员,享受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8%,则其保留津贴等于本人套改前的职务工资乘以38/62(提高后的工资构成比例)与30/70(提高前的工资构成比例)之差。

例2:

原差额拨款单位中某特岗人员,享受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8%,则其保留津贴等于本人套改前的职务工资乘以48/52(提高后的工资构成比例)与40/60(提高前的工资构成比例)之差。

37.此次套改后,根据国发[2006]22号、国人部发[2006]56号和中纪发[2006]25号文件的规定,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各类特殊岗位津贴一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发放办法执行,对属于工资统发范围的单位,特殊岗位津贴一律在工资统发项目中列支发放。

38.在此次套改后,原按国家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人员,在国家未明确新的计发办法前,其特殊教育津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5%计发。

今后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改按新规定执行。

地方和部门自行提高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一律停止执行。

39.2006年6月30日前退出现役的部队志愿兵(士官)、义务兵,根据国办发[1987]17号文的规定,在部队获得二等功以上的,可在套改后的工资基础上适当高定。

其中,现在机关工人岗位的,高定一档岗位工资;现在事业单位工人岗位的,高定1级薪级工资。

2006年7月1日后符合上述条件退出现役的部队士官、义务兵,在首次确定工资时,也可以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40.按国务院国发[1983]74号文件规定享受浮动工资的县以下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在此次工资套改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在农林第一线享受浮动工资满八年及其以上,现仍在农林第一线工作,其浮动工资已转为固定工资的人员,可以在其套改的薪级工资基础上高套1级。

(2)现在农林第一线已享受浮动工资的人员,可以在按规定套改的薪级工资基础上浮动1级薪级工资。

在其享受浮动工资满八年后予以固定。

(3)按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6]105号文享受浮动工资的基层气象台站工作的科技人员,按人薪函口992]7号文规定已享受浮动工资的野外地质勘探工作人员,也可参照农林第一线科技人员的办法办理。

41.中小学教师及护士提高10%的工资标准(含见习期和初期待遇),按“见分进元”的办法确定。

42.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内部转岗人员,其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新聘用岗位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度。

43.省人事厅、财政厅苏人通[2000]26号、苏财行[2004]4号文件中,关于“对长期工作表现较好、工龄在30年以上的科员,从1999年10月1日期,其各项工资待遇可比照副主任科员标准执行”的规定不再继续执行。

但对已享受此项政策且在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退休不参加此次工改的人员,按“老人老办法”,可继续执行原规定。

三、关于正常晋升的问题

44.公务员越级晋升职务,其级别按照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规定的晋升办法逐职晋升到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

如级别进入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时,逐职计算级别晋升未达到两级的,其晋升职务前后的级别晋升考核年限可连续计算;如逐职计算级别晋升达到两级及以上的,其级别晋升考核年限须重新计算。

45.此次套改后,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年限,在级别晋升

及级别工资档次晋升时,不能与考核称职的年限合并计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下年度不得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46.在2006年至2009年期间,公务员如年度考核未达到称职及以上的,其按国家规定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晋升级别的时间需相应推迟。

47.机关中此次套改后取得较高学历的人员,如所担任的职务低于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规定的同等学历所对应职务层次的,可按同等学历对应职务层次的工资标准执行。

四、关于离退休政策及离退休待遇问题

48.离休人员符合享受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的1—2月生活补贴条件的,此次增发的离休费计入1—2个月生活补贴。

49.此次套改后,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市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继续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有关规定相应提高退休费比例。

50.此次套改后,根据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141号)的有关规定,高级专家提高离退休费比例的政策继续执行。

51.此次套改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

见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2]36号),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

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政策继续执行。

52.此次套改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提高退休费比例的规定继续执行。

53.警衔津贴仍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

54.此次套改后,在规范津贴补贴办法未出台前退休的人员,除基本退休费外,我省已出台的各类津补贴项目,继续按原有规定计发。

规范津补贴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执行。

55.机关事业单位中退休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处拘役、管制和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对于处罚期或缓刑期未满的暂不增加退休费,待期满后另行确定。

56.符合苏人四[1982]15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和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退职人员,此次参照国发[1978]104号文退职人员标准增加生活补助费。

57.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退休(职)人员计发、增加和调整退休(职)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度具体办法。

58.此次工资制度改革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程序为,由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此次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仍按原办法办理。

59.此次套改前我省原有规定中,凡与苏政发[2006]160号、苏人通[2006]322号、苏人通[2006]331号文件及本处理意见的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从2006年7月1日起改按上述文件规定及本处理意见执行。

本处理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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