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30202号片区竹坑地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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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30202号片区竹坑地区

深圳市龙岗302-02号片区[竹坑地区]

法定图则

No.LG302-02/01

(草案)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

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章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批准下达的2005年度法定图则编制计划,制定深圳市龙岗302-02号片区[竹坑地区]法定图则草案(以下简称本图则),经初审同意,现予以公开展示。

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规定形式向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对本图则的意见或建议。

本图则包括“文本”及“图表”两部分

(1)文本:

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

(2)图表:

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签署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目录

文本

1.总则1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2

3.土地利用性质2

4.土地开发强度3

5.配套设施4

6.道路交通6

7.地名规划8

8.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10

图表

文本

1.总则

1.1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

外环大道以西,绿梓大道以东,兰田路以北,兰竹东路以南所围合的区域。

总用地面积443.93公顷。

1.2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深圳市东部工业组团分区规划[坪山、坑梓](2005-2020)》、《坪山新城综合发展规划(2006-2020)》和其它专项规划,各相关规划对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

深圳市东部工业组团聚龙功能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坪山河两岸产业区配套服务的居住和设施配套区。

1.3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

1)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强调保护生态资源的重要性,保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2)充分考虑地区的生态条件和敏感因素,结合自然山水、地形地貌,合理的用地布局,构建环境型的支撑体系;3)充分满足地区配套服务的土地主导功能,根据不同配套设施的用地需求,提供有弹性的用地及足够的公共配套设施,并结合自然生态环境,体现人与自然、城市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建设滨水生态社区。

1.4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

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5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有关名词解释及其它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

《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7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8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确需修改的,须按程序报批。

1.9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1.10本图则自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签发批准之日起实行。

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行废止。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2.1本片区的城市发展目标是:

(1)顺应自然、尊重自然,保护生态,打造优美的坪山河沿岸风光,塑造竹坑地区环境型生态住区,展示“倚山依水”的城市空间特色;

(2)构建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为现代化工业产业提供高效的产业配套服务;

(3)构建配套完善、交通便捷的生态片区。

2.2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

坪山河沿岸的生态敏感地区,聚龙产业基地的配套服务区,以居住配套为主导功能的滨水生态社区。

3.土地利用性质

3.1本片区的土地利用性质主要包括:

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工业用地(M)、道路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等。

本片区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3.2本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本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3.3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依法,在有需要的时候收回土地使用权。

3.4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本图则对地块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

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详见本图则“图表”。

3.6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现状土地用地和建设规模;“现状改造”的地块是指保留现状主要建筑物,但允许对其功能、环境等进行适当调整;“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

3.7本图则一类用地性质定义为“居住用地+商业用地”的混合功能地块,居住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70%。

3.8轨道站点周边用地08-04号地块用地,临河建筑以点式为主,通过设置廊道将生态景观渗透至坪山河南岸。

4.土地开发强度

4.1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为343.5万㎡,住宅建筑面积151.6万㎡。

规划人口规模为6.5万人(其中居住人口2万人,产业人口为4.5万人)。

4.2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4.3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可能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但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4.4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和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对本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本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但对地块的细分如涉及对建设总量的重新分配,且细分后用地权属分宗,需按程序报批。

4.5本片区内已出让土地的开发强度按照已有的政府批件确定。

4.6现状保留工业用地,若进行重建改造,保持其用地性质不变,容积率允许增加至2.5;规划确定工业用地,开发强度控制在1.6~2.5。

5.配套设施

5.1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5.2本片区解决聚龙山地区部分及田心田头地区产业人口居住及配套。

5.3图则中配套设施规模和数量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

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时,会对本片区的交通、环境和配套设施等带来较大影响,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5.4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4)。

5.5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5.6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5.7图则地区污水排至上洋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经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已划定的绿梓大道高压走廊的控制宽度和坪山河湿地公园河道蓝线控制范围,田头河与麻雀坑水河道蓝线控制范围为15米,规划实施时应按要求落实。

表5.4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设施类别

项目名称

数量

所在地块号

面积

备注

总量

规划增加

现状保留

规划

1

教育设施

幼儿园

6

6

-

05-02

12班

-

06-01

12班

-

06-03

12班

-

06-08

9班

-

08-05

12班

-

09-02

12班

小学

1

1

-

06-07

2.28公顷

36班

九年一贯制学校

1

1

-

08-11

3.64公顷

45班

寄宿制高中

1

1

-

04-13

9.64公顷

60班

2

医疗卫生设施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5

5

-

05-02、06-01、06-03、08-04、09-02

综合医院

1

1

-

08-16

2.2公顷

200床

3

文化娱乐设施

文化站

1

1

-

05-18

0.3公顷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6

6

-

05-14、06-03、06-08、08-04、09-02、09-05

4

体育设施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1

1

-

06-06

1.26公顷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8

7

02-08

-

-

05-05

1500-3000㎡

-

05-14

200-1500㎡

-

06-03

1500-3000㎡

-

06-08

1500-3000㎡

-

08-05

200-1500㎡

-

09-02

1500-3000㎡

-

09-05

200-1500㎡

5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社区居委会

4

3

02-08

06-08、08-05、09-02

社区服务站

4

3

02-08

06-08、08-06、09-02

社区警务室

4

3

02-08

06-01、08-05、09-02

6

商业设施

社区肉菜市场

4

4

-

02-03、06-01、06-03、09-02

7

道路交通设施

社会停车场

5

5

-

02-19

0.39公顷

-

08-03

0.32公顷

-

07-01

-

07-04

-

09-06

0.3公顷

公交站场

3

3

-

03-14

0.51公顷

-

08-02

0.59公顷

-

09-07

0.48公顷

8

电力设施

变电站

2

2

-

05-12

0.40公顷

-

09-12

0.37公顷

9

邮政设施

邮政支局

1

1

-

05-08

0.35公顷

10

电信设施

通信机楼

1

1

-

02-04

0.46公顷

有线电视分中心

1

1

-

06-01

11

环卫设施

垃圾转运站

2

2

-

02-18

0.08公顷

08-14

0.08公顷

环卫工人作息站

4

4

-

02-18、07-01、07-04、08-12

再生资源回收点

2

2

-

02-18、08-14

公共厕所

5

5

-

03-06、03-12、07-01、07-04、08-12

12

防灾减灾设施

消防站

1

1

-

08-13

0.52公顷

注:

下划线方式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6.道路交通

6.1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兰竹东路、金牛东路、兰田路、兰景路、聚龙南路以及绿梓大道。

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本片区内道路采用网格状道路结构,规划道路分为五个等级:

高速公路:

外环大道,宽度为34米,双向六车道;

城市快速路:

绿梓大道,红线宽度80米,双向六车道;

城市主干路:

金牛东路、兰竹东路,红线宽度60米,双向六车道;

兰景中路,红线宽度为50米,双向六车道;

聚龙南路,红线宽度35米,双向六车道;

城市次干路:

创景路、翠景路、兰田路,红线宽度40米,双向四车道;

城市支路:

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2-30米。

6.3禁止在商业零售街道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不宜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6.4除本图则指定外,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本片区内各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城市主干道相连,支路和城市主次干道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沿城市主干路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7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6.5本片区的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表12.4.2.1中的“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执行。

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停车方式。

6.6所有停车场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7本片区步行交通由坪山河湿地公园、滨河道路、丘陵休闲步行道带构成。

本片区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6.8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的设置应满足:

(1)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2)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3)全天候通行。

6.9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人行地下通道:

(1)与通往地铁站的相邻街区直接相连;

(2)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3)在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

(4)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6.10鼓励由所在位置的开发商建设街坊内人行通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1)醒目,行人可直穿;

(2)每日通行时间至少为6:

00~22:

00;

(3)最小宽度为5米,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保证6米的净宽。

6.11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分为两级:

首末站及停靠站;设置首末站3座;区内公交服务线路为进出区内公交及穿越本区公交。

6.12本片区内各主、次干道及支路均不得设置道路障碍及限制设施。

区内建议性支路以虚线表示,具体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6.13基于坪山河湿地公园生态敏感性,规划预留轨道12号线沿兰田路的南线方案,其片区轨道12号线的线位、站点及敷设方式,以最终专项规划为准。

7.地名规划

7.1遵循一地一名的原则,保证本片区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和稳定性,根据《深圳市地名规划管理条例》(草案)和《深圳市地名、更名、注销规则的规定》(草案),编制本片区的地名规划。

7.2本片区的地名主要包括道路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公共开敞空间名称。

7.3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7.3)。

7.4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并生效后的相关地名规划的命名为准。

表7.3地名规划一览表

类别

序号

规划名称

现状名称

命名说明

道路等级

备注

道路

1

翠景路

翠景路

现状路名

次干道

北起兰竹东路,南至金牛东路

2

科技路

科技路

现状路名

支路

西起兰景中路,东至金兰路

3

创景路

创景路

现状路名

次干道

北起兰竹东路,南至兰田路

4

兰景中路

兰景中路

现状路名

主干道

北起兰竹东路,南至兰田路

5

金牛东路

金牛东路

现状路名

主干道

西起兰金东路,东至外环高速

6

金兰路

金兰路

现状路名

支路

北起兰竹东路,南至滨河北路

7

马鞍岭路

马鞍岭路

以村名命名,依据深龙地名字[1997]9号文件

支路

北起滨河南路,南至兰田路

8

聚龙南路

以聚龙山命名

主干道

北起兰竹东路,南至兰田路

外环大道

外环高速

深圳市干线道路网命名规划

高速路

9

绿梓大道

六号快速

深圳市干线道路网命名规划

快速路

10

兰田路

派生地名

次干道

西起绿梓大道,东至外环高速

11

滨河南路

派生地名,以坪山河派生

支路

西起创景路,东至外环高速

12

鸿景路

源自“翠景”、“创景”,以“鸿景”命名

支路

北起兰竹东路,南至滨河北路

13

石湖中路

派生地名,

支路

西起兰景中路,东至鸿景路

14

科兰路

连接科技路与金兰路

支路

西起金兰路,东至外环大道

15

科新路

源自周边道路命名特色

支路

北起兰竹东路,南至科兰路

16

科秀路

源自周边道路命名特色,靠近湿地公园,环境较好

支路

北起科兰路,南至金牛东路

17

竹园北路

位于湿地公园的北面,取片区代表字“竹”组合而成

支路

北起兰竹东路,南至金牛东路

18

竹坑路

穿越竹坑社区多个旧村的主要道路

支路

西起兰景中路,东至竹园南路

19

滨河北路

派生地名,靠近坪山河

支路

西起兰景中路,东至竹园南路

20

上竹路

位于竹坑社区原有的上坝旧村内

支路

北起竹坑路,南至滨河北路

21

上坝路

位于竹坑社区原有的上坝旧村内

支路

北起金牛东路,南至滨河北路

22

茜竹路

位于竹坑社区原有的茜坑旧村内,取“茜竹路”为名

支路

北起金牛东路,南至滨河北路

23

竹园南路

位于湿地公园的南面,取片区代表字“竹”组合而成

支路

北起金牛东路,南至滨河北路

24

竹岭一路

取“竹坑片区”的“竹”字,南面为马鞍岭山体,

支路

西起创景路,东至求水岭路

25

竹岭二路

取“竹坑片区”的“竹”字,靠近马鞍岭山体,

支路

西起创景路,东至马鞍岭路

26

竹岭三路

取“竹坑片区”的“竹”字,靠近马鞍岭山体,

支路

西起创景路,东至外环高速

27

竹岭四路

取“竹坑片区”的“竹”字,靠近马鞍岭山体,

支路

西起创景路,东至求水岭路

28

求水岭路

穿越求水岭旧村,以“求水岭路”命名

支路

北起滨河南路,南至兰田路

29

竹坳路

取“竹坑片区”的“竹”字,靠近黄蜂坳山体,以“竹坳路”命名

支路

北起滨河南路,南至竹岭三路

类别

序号

规划名称

现状名称

命名说明

分类

备注

自然地理实体

1

坪山河

坪山河

旧名

一级河流

2

田头河

田头河

旧名

坪山河一级支流

公共开敞空间

1

坪山河湿地公园

派生地名

2

马鞍岭公园

以村名命名

8.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8.1本片区是环境优美极具地域特色的滨水生态区。

本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尊重自然,生态保护优先,避免破坏现有植被山体、土壤等自然面貌;

(2)塑造坪山河湿地公园景观带,加强地域空间城市景观意象;

(3)各组团空间加强与湿地公园、西南部生态核心山群、坪山河、田头河的景观渗透,构筑一个环境友好型生态地区。

8.2本片区城市区域空间组织的主要构思:

(1)突出坪山河湿地公园的生态核作用;以西南部生态为核心,坪山河湿地公园、东部纵向廊道、高压走廊景观廊道为纽带,构建坪山新城生态网络重要一环,串接城市开敞空间,形成山水自然风光为骨架的整体城市景观。

(2)发挥片区生态湿地的特色,创景路以西坪山河以南地区,依托优良的生态、丘陵、湿地集中保护,构建坪山河沿岸生态建设的重要核心之一。

结合公共配套服务中心和生态湿地廊道,共同构建一个集生态休闲、购物、娱乐、滨水休闲为一体的生态型开敞区域。

(3)本片区城市景观重点控制坪山河湿地公园、东部纵向廊道、高压走廊景观廊道共同构成地区“工”字形生态骨架。

8.3本片区的景观界面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滨河路沿线:

结合坪山河生态湿地公园,其沿线构成要素主要为自然景观岸线、滨水居住岸线和购物休闲岸线等,塑造一条优美的滨水生活休闲带。

创景路沿线:

是城市重要的街道界面,其街景立面形态包括住宅、商业、工业、配套及生态绿化,立面丰富,界面体现各功能组团的特点,实现由生态环境向生活配套服务区到工业区的层层递进的过渡。

8.4以坪山河为主的滨水岸线的土地开发是本区开发控制的主要区域,按照功能区位不同,分为三段:

1.自然景观岸线;2.购物休闲岸线;3.居住岸线。

自然景观岸线:

该区域规划以生态保护为主,内部可以修建部分休憩设施如栈道、观景台、休息亭等,但应禁止新建各类大型建筑。

购物休闲岸线:

购物休闲岸线该段岸线是居民集中活动的区域,相对其他岸线应该适当增加休息、游憩设施、广场等。

商业建筑的形式、体量、色彩等应成为滨河景观的高潮部分。

滨水居住岸线:

滨水居住岸线:

应塑造建筑轮廓节奏与韵律的变化,塑造高低有序,错落有致的轮廓线;沿河建筑布局应通透,引导滨河景观往地块渗透的视廊。

8.5滨水景观渗透廊道控制:

根据居住小区规模、临河面宽等现状,超过180米,设置景观视廊宽度为18-25米。

在景观视廊的空间范围内部不应有建筑或严重遮挡视线的构筑物。

8.6工业园区以自主开发新兴工业和民营创新企业为主,通过产业的可持续升级,使产业与城市环境品质和服务水平共生。

8.7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严格遵守《深圳市建设场地环境设计标准与准则》进行场地环境设计;

(2)建筑后退红线和建筑高度应结合城市道路等级、用地建设强度及城市空间规划要求确定。

(3)沿城市主次干道一侧的建筑群体在建筑风格、材料及整体色彩上应保持协调统一。

8.8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各类型的广告应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布置;

(2)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

8.9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各类人群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8.10本片区划定的湿地公园的建设必须体现人与环境的和谐关系,人工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应对自然山体的地貌和景观特征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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