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交通技师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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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通技师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南京交通技师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随着学院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为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师资结构、提高整体素质,本着“注重质量、按需评聘”的原则,组建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技术过硬、结构合理和相对稳定的外聘兼职教师队伍,对我院稳定教学秩序、加强校企合作、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为明确外聘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聘用程序、管理要求及教学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兼职教师任职条件

    外聘兼职教师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仪表端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具有高级及其以上技能等级(具有教师资格者优先);

    2、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教师资格者优先);

    3、“双师型”教师;

    4、具有“双师素质”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外聘兼职教师聘用程序

  1、外聘兼职教师由各系部提名。

根据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及新学期教学任务、教师专业技术结构及教学工作量等情况(如新设专业,个别课程现有师资暂时无力开设的;虽非新设专业,但师资紧张,经过调整、挖掘现有师资潜力后仍无法解决的;根据专业建设需要,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聘请专业建设带头人的;因学术讲座需要,需要外聘教师<厂长、经理>授课的;为提高实践教学水平或者出于“产、学、研”交流所需要的紧缺专家型师资),由各系部于学期结束前四周确定外聘兼职教师人选。

原则上现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实际工作的兼职教师应占专业课教师比例的20%。

倡导各专业主干课程聘请具有“双师素质”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有关高校专家教授来校任教。

外聘兼职教师须填写“南京交通技师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登记表”报教务处审核;

    2、外聘兼职教师由教务处审核。

教务处应根据教学情况对各系部提名的外聘兼职教师资格及其聘请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在“南京交通技师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3、外聘兼职教师政治处备案。

教务处应将所聘兼职教师汇总情况连同“南京交通技师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登记表”一并报送政治处备案。

政治处要建立与完善外聘兼职教师人才库。

    三、聘用协议的签订、终止、解除

    1、外聘兼职教师的聘期一般为一年,首次聘用含有三个月试聘期;

    2、聘期届满,根据专业岗位需要和个人表现,可以续聘;

    3、学院与受聘人员均要签订聘用协议。

聘用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工作岗位、聘期、职责、任务和权利;

    

(2)津贴;

    (3)变更协议条件及双方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4)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4、在下列情况下,学院可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

    

(1)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

    

(2)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3)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

    (4)因专业调整和招生方面的原因,需撤消或暂停其聘用岗位。

    5、聘用教师因学院不能履行聘用协议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提出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

    6、学院与受聘教师中任何一方要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都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应对履行协议的善后事宜做出妥善处理。

此外,在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期间,双方均应认真执行。

    四、外聘兼职教师管理要求

    1、教务处会同各系部于每学期初召开一次外聘兼职教师会议,明确新学期教学工作任务;

    2、各系部负责对外聘兼职教师的业务考核,注意外聘兼职教师日常教学工作与教学质量的监控,并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3、各系部负责对外聘兼职教师工作量统计、课酬计发,并与本院专任教师一并列入学生对教师的测评范围。

    五、外聘兼职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外聘兼职教师应以主人翁的姿态,遵守《南京交通技师学院教学工作规范》。

其课堂教学的主要规范是:

    1、兼职教师对其所承担教学的课程,应在开课前两周内根据校历、教学进程表和课程表的安排,填写学期授课计划(一式三份),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系(部)主任批准后由系(部)、教研室和本人各执一份;

    2、兼职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并按要求撰写好教案。

教师讲授以前上过的课程时,要认真总结过去上课的经验和不足,必须重新备课,并补充和完善教案的内容。

教师备课应准确把握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明确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任务,并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和难点。

教师备课应广泛收集有关的现场资料,了解生产、建设、管理、服务实际中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进行教学内容的更新补充,反映最新经济动态和广泛采用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并附有现场实例或案例。

同一门课程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教研室应组织集体备课和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以统一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教学进度。

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对教学环境、电教设备、教具模型、教学挂图、教学仪器、工作材料等硬件在授课前要逐一检查和落实,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

同时应充分了解学生生源、学习基础和所学专业的特点,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和后续课的衔接关系。

对于技能课和实务课、以及操作性强的教学内容,教师应在课前进行试做,并做好材料、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

    3、兼职教师要从职业教育的特点出发,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

把传授知识、强化技能和培养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职业素质的训导。

教师授课应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按照职业教育的要求,结合本课程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运用先进的教学方式和方法,提倡启发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以及教、学、做统一,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教师讲授理论知识时要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富有启发性。

教师传授专业技能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标准和规范,对于各类安全事故有预防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在传授技能过程中,要进行集中示范,巡回指导,不断探索和总结先进的技能教学法。

教师授课应着装整洁、大方,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提前两分钟进入教学场所,中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严禁教师在课堂上开通和使用传呼机、手提电话等通讯工作。

教师上课应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

    4、兼职教师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或代课,应提前向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教师因故不能提前办理手续时,原则上应提前12小时通知所在系(部)领导,事后到系部登记备案;

    5、兼职教师应利用课余时间辅导答疑,每个授课单元都应有定时间、定地点的课外辅导答疑,停课后、考试前必须安排一定学时的辅导答疑,但不得变相泄漏考试内容。

辅导中除解答课堂教学中学生的疑问外,还应了解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意见和要求;

    6、兼职教师要按本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布置作业,每个单元课至少要布置一次作业,并在学生上交作业后的第二周完成作业的批改,原则上要全批全改。

教师批改作业应注明批阅时间,并评定和记载学生作业的成绩;

    7、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其形式可以是口试、笔试、操作、开卷、闭卷等,具体形式在课程教学大纲中确定。

凡专业教学计划所列科目的结业或期末考试一律由系部统一组织进行。

不能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的课程考试需提前两周报系部,由系部和教务处协调安排。

考查课程考查和单元性考试原则上由任课教师安排,但须在学期授课进度计划中反映出来;

    8、兼职教师命题应从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出发,探索以能力考核为目的的考核内容和形式,试题需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批。

有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应逐渐建立试题库(试卷库),实行教考分离。

无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教研室主任指定专人或主讲教师,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出A、B两套以上试题,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由系(部)主任选择确定试题。

命题人应对试题进行试做,每份试题应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随试题报系部备案;

    9、阅卷尽可能采用集体阅卷、流水作业方式,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来评分。

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阅卷人)要在三天之内将考试成绩单、试卷和考试效果分析交教研室,由主任审核签字,成绩汇报系部载入学籍档案;

    10、考试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

考查成绩可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

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

平时成绩(作业、单元考试)、实验成绩及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应严格按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外聘兼职教师的待遇

    学院不负责向被聘人员原所在单位支付任何名目的费用及向本人支付课时津贴以外的费用和本人医疗、保险等福利;外聘兼职教师在聘用任教期间,每人每周承担的课时量不低于4课时,并按照以下规定计发报酬:

    1、外聘兼职教师授课的工资一般按节次计算,标准为:

教授、高级讲师(正高)60元/节;高级讲师、副教授(包括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50元/节;讲师、硕士(包括工程师、技师)30元/节;在读研究生25元/节,讲师以下20元/节;

    2、讲座的待遇:

以场次计算,教授、高级讲师(正高)500元/场,高级讲师、副教授(包括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400元/场,硕士研究生(包括厂长、经理)300元/场。

  七、其他事项

    1、外聘兼职教师必须与各系部签订聘任合同,同时提供学历、职称、技能等级等相关的证明材料;各系部按照学院有关规定颁发外聘兼职教师聘书;

    2、若出现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与外聘兼职教师共同协商解决;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

湖南民族职业学院专业(学科)带头人职责和选拔方案(草案)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

佚名 

为加强专业(学科)建设,建立和完善我院专业(学科)带头人选拔和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培养选拔专业(学科)带头人的目的

为加强学院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升我院办学的整体水平,提高办学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专业)学科带头人对其他教师的带动和辐射作用,不断提高我院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二、专业(学科)带头人职责

1、专业(学科)带头人在院学术委员会领导下,组建本专业(学科)专业委员会,并担任主任职务,负责专业(学科)建设的全面工作。

2、主持制定本专业(学科)建设规划。

3、在系部主任支持下组建本专业(学科)学术梯队,有计划地培养中青年学术骨干。

4、负责本专业(学科)高职大专学生培养计划的制订,积极承担高职大专学生教学任务,教师工作量不低于学院规定的额定工作量。

5、积极开展教学科学研究。

任期内,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三篇,其中国家级重点刊物不少于一篇;或出版专著、统编教材一部;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

6、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形成良好的学术风气,提高各梯队成员的学术水平和知名度。

三、专业(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办法

(一)选拔原则

1、根据国家有关文确定,每一专业(学科)可选拔一名。

原则上每个系不多于两名。

2、选拔按“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开选拔,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

(二)选拔条件

申请人必须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开拓意识和奉献精神,为人师表,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善于团结协作,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愿为学科建设孜孜不倦努力奋斗,同时还具备下列条件:

1、基础理论扎实,学术水平高,知识面宽广,在国内外或省内外学术界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较大影响,了解本专业(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承担教学任务,教学效果优秀。

2、科研能力强,五年内,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一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二项,并在其中作出较大贡献;或获国家四等、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本人为主要贡献人员(本系部前二名);或公开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四篇以上,其中在国内一级学会主办的权威学术刊物(由科研处认定)上发表一篇以上,或出版十万字以上的专著;或主编统编教材。

基础学科和公共学科科研条件可适当放宽。

3、近年一直在从事高职专业教学和研究。

4、受聘担任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5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5、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有一门外语基本达到读、听、写、说“四

会”水平。

(三)选拔程序

1、教师本人向所在教学单位(系部)提出申请。

2、申请人所在教学单位按照选拔条件,对申请人考核,提出明确的推荐意见,并填写《专业(学科)带头人申报表》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获奖证书及代表本人学术水平的论文或论著1篇(部)交教务处。

3、在学院一定的范围内(主要是培养对象中)进行民主推荐。

4、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条件全面考核评审,确定名单,报院务委员会批准。

5、学科带头人每二年评选一次。

四、专业(学科)带头人的待遇

1、优先担任专业(学科)主干课程的教学;优先获得科研课题和科研经费;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对尚未达到资历、学历条件的,优先破格予以评聘;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学术团体、专家委员会;优先参加科研项目鉴定、评审和咨询,优先安排出省参加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交流活动和科研考察学习等活动。

2、专业(学科)带头人每年报销科技资料费1000元。

3、设立专业(学科)带头人特殊津贴,每月不低于500元。

五、专业(学科)带头人的管理

对学科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和规范化管理,实行能进能出,优胜劣汰,择优培养。

学科带头人每二年调整一次,凡在二年内没有科技成果或没有在国家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将取消其学科带头人称号。

根据需要,每三年选拔增补一批新的学科带头人。

六、本条例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七、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人文学院专业建设带头人岗位职责

作者:

人文学院    人文学院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数:

273    更新时间:

2007-9-21    【字体:

小大】

 

 

1、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及社会需求,提出本专业发展目标,制定专业发展规划(含经费预算),在学校统一规划下,协助学院落实专业发展规划。

2、根据社会需求,研究制定或修订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

3、制定并在学院统一领导下组织落实实验室建设规划、实习基地建设规划。

4、提出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在学校、学院统一领导下积极推进师资队伍建设。

5、负责本专业青年教师的培养、管理及考核工作,并作为导师亲自指导和培养一名或两名青年教师。

6、组织本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努力提高专业教学水平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兼职教师聘用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兼职教师是学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企合作的桥梁和纽带,做好兼职教师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对合理有序地吸纳社会、行业、企业的人力资源为高职教育服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打造校企互通、专兼一体的“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实现专、兼职教师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规范学院兼职教师的聘用及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系指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实践教学和人才培养需求聘请的来自社会各界、行业、企业的管理专家、技术骨干、能工巧匠。

兼职教师队伍是由专业建设专家、兼职专业带头人、兼职骨干教师、实训指导教师等构成。

第二章兼职教师聘请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按需聘任的原则。

根据教学实训、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面向社会、行业、企业聘任兼职教师,重点选择校外教学基地的管理专家、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

第四条聘约管理的原则。

完善聘约,明确兼职教师的职责、待遇和工作要求,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依约管理。

第五条动态管理的原则。

兼职教师的聘任实行聘期制与考核制相结合,学期调整与学年聘任相结合,适时调整不符合要求的兼职教师与稳定精干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章兼职教师聘请的标准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专业建设专家。

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较长的实践技能工作经历,掌握本专业技术领域发展趋势,对专业建设有较高见解的行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兼职专业带头人。

在企业行业里有一定威望,为企业做出贡献,能够组织一个团队系统地设计课程、专业,具有较长时间的企业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具有与专职专业带头人联合主持制定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培养方案等方面的工作能力,有较强的整合校外教学资源的能力。

每个专业至少聘请兼职专业带头人1名。

第八条兼职骨干教师。

具有较丰富的企业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备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能胜任专业课程的教学或实训工作并指导青年教师,具有能够参与教学计划制定、审议,核心课程建设、课程标准建设及特色教材开发等方面的能力。

每个专业聘请兼职骨干教师4-6名。

第九条实训指导教师。

具有较丰富的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操作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工作责任心的技术骨干或能工巧匠。

各专业根据实践的需要确定每学期聘请实训指导教师的数量。

第四章兼职教师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专业建设专家的工作职责。

参与专业方向的确定、调整,专业建设中课程体系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条件建设方案的制定、审议、论证等工作,对涉及专业建设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参与专业教学实训计划、教学实训大纲的制定、审议、论证。

第十一条兼职专业带头人的工作职责。

与专职专业带头人共同承担如下责任:

1.以就业为导向,与社会、行业紧密联系,熟悉本专业的现状与发展趋势,突出本专业鲜明的职业特色。

2.主持本专业课程体系、核心课程、特色教材、教学课件、教学资源库、实训内涵、教学方法、精品课程、教学标准、教学内容的改革、研发等方面工作,负责本专业的整体规划与建设,教学实训计划、教学实训大纲、学生考核方案的制定与修订工作。

3.负责本专业实践技能培养方案的制定,实训室、实训基地的规划与建设。

4.负责本专业师资队伍的规划和培养工作,发挥传、帮、带作用,提高本专业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

5.在专业教学团队中发挥核心带动作用,重点做好专业建设工作,同时每学年抽出一定的时间承担教学或实训指导任务。

6.负责带领本专业教师开展科研和技术开发、实训项目开发等工作,完成一定的研究或开发工作量。

第十二条兼职骨干教师的工作职责。

比照专职骨干教师的工作要求承担如下职责:

1.参加本专业整体建设规划和教学实训计划、教学实训大纲的制定。

  2.参加本专业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

 3.参加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指导青年教师。

4.每学年应系统地承担1门以上专业课程的教学或实训指导任务,完成一定的教学或实训指导工作量。

5.参加本专业课程体系、核心课程、特色教材、教学课件、教学资源库、实训内涵、教学方法、精品课程、教学标准、教学内容的改革、技术研发等方面的工作。

6.参加本专业开展的科研和技术开发、智力服务等工作,完成一定的科研或技术研发工作量。

 

第十三条实训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1.负责学生实训期间的技能训练、组织管理等工作,指导学生熟悉工作氛围和工作要求,掌握工艺流程和专业技能的实际操作。

2.负责按照学校和企业联合制订的实训计划,落实实训任务,做好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工作。

3.负责指导实训学生撰写实训日志或实训报告等。

4.负责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考勤、业务考核、实习鉴定等工作,并填写学生《工作经历证书》相关内容。

5.负责向学生所在学院反馈学生实训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学生辅导员或实训管理教师沟通。

第五章兼职教师的聘用程序

第十四条申报计划。

各专业在每年6月底按新学年工作任务的要求,向所在学院申报下一学年专业建设专家、兼职专业带头人和兼职骨干教师的聘用计划和人选。

在每学期结束前向所在学院申报下一学期实训指导教师的聘用计划和人选。

第十五条确定聘用人选。

二级学院对各专业提报的计划和人选进行资格审核、筛选,经二级学院院务会审议确定聘用人选,专业建设专家和专业带头人的人选须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批准行文。

各专业组织受聘人员填写《外聘兼职教师登记表》一式三份,本学院留存一份,教训处留存一份,人事处留存一份。

第十六条聘任仪式。

由专业所在学院举行聘任仪式,制作并颁发由本学院院长签名的聘书。

第十七条签订协议。

由二级学院与受聘人签订《兼职教师聘用协议书》一式三份,本学院留存一份,受聘人留存一份,人事处留存一份备案。

第六章兼职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对兼职教师实行聘期管理,专业建设专家聘期1-2年,兼职专业带头人和兼职骨干教师聘期1-2年,实训指导教师按学期聘任。

符合专业需要经考核合格者可连续聘任,对不称职者可提前解聘。

第十九条对兼职教师实行学院和二级学院共同管理,以二级学院管理为主的机制。

兼职教师签订协议书后,聘任学院应将有关教学、实训工作的文件材料转给兼职教师,同时要向他们介绍学院对教学、实训等项工作的主要要求,提供必要的教学用品和工作条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兼职教师进行职业教育理念、教育教学方法、教育心理、学生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适应教学、实训指导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条二级学院的教学督导负责对兼职教师的工作质量进行跟踪,及时指出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发现教学事故向本学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兼职教师工作过程的管理,按时通知兼职教师参加有关业务活动和教学、实训工作检查,并对兼职教师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对违反学院有关规定和《兼职教师聘用协议书》的约定,经告诫不改正者立即解聘。

第二十二条教学、实训过程中,如因不负责任或工作质量差而导致学生意见大,经教学督导指出后一周内无明显改进者,则应在两周内予以解聘,并由教训部另外聘请教师或安排本教训部教师接替。

第二十三条二级学院要做好兼职教师工作考核纪录,并填写兼职教师工作档案,作为酬金发放、续聘的重要依据。

对于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质量高、学生反映好的兼职教师在今后选聘中优先聘用,并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对于在工作中敷衍塞责、工作责任心不强的要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一经发现,立即解聘。

第二十四条外聘兼职教师如因特殊情况需终止聘用关系时,由本人提前20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受聘二级学院审核批准并通知教训处、人事处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兼职教师管理细则,并将管理细则送教训处和人事处备案。

第七章兼职教师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聘请兼职教师的酬金分为年金和课酬金,二级学院根据兼职教师承担的工作任情况确定酬金发放标准,并具体负责所聘教师工作量的统计和酬金报审发放工作。

酬金发放、审核应按学院财务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教训部主任初审、二级学院院长审签,并将发放明细送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兼职教师年金每学期末根据二级学院考核结果发放一次,课酬金由课程所在二级学院按月发放。

第二十八条兼职教师可使用学院的图书、信息、设备等教学、实训资源,参与学院组织的科研课题、技术研发、社会服务等项工作。

第八章兼职教师资源库建设

第二十九条各专业应按1:

3的比例建立本专业的兼职教师资源库,并于每学期初对兼职教师资源库进行更新。

第三十条兼职教师资源库建设要做到信息全面、真实可用,入库教师可随时承担各专业分配的工作任务,填写《外聘兼职教师登记表》,兼职教师资源库建设采用电子信息库和纸板信息库两种形式,并将信息库的全部资料分别送人事处和教训处备案。

第九章其他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外聘兼职教师登记表》

2.《兼职教师聘用协议书》

附件1

外聘兼职教师登记表

外聘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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