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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车辆进站协议示范文本

【精品】车辆进站协议(示范文本)

编号车辆进站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甲方(站方)乙方(车方)为适应运输市场发展需要,规范车辆站场经营管理活动,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经营宗旨甲乙双方必须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共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发扬“全心全意为旅客服务”的精神,做到诚信经营、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二进站经营申请

1、乙方车辆如需进入甲方站场经营,应当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①进站经营申请书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公司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③与所申请进站经营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和线路牌(正、反面)复印件④单位委托书和指定的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⑤其他有关材料★以上材料,甲方要求提供原件核对的,乙方应予提供;

2、手续不全或与甲方的站场等级不相适应的车辆进站经营申请,甲方不予批准。

3、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乙方车辆在进入甲方站场经营前必须先向政府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或登记等手续的,乙方应先办理批准或登记等手续。

4、乙方要保证以上提供的材料有效合法,不得利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证件或借用不属于其所有的证件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工作。

5、协议签订后,乙方车辆运行线路、车号、车型、座位、班次时间等有变动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到甲方经营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本协议所称乙方车辆包括乙方自有车辆;与乙方签订车辆经营协议的外站对开或准对开车辆(以下简称外站车辆)。

二、进站证(班次牌)及报班卡

1、进站经营的车辆,由甲方统一制作及发放进站证(班次牌)和报班卡。

上述证件,甲方在签订进站经营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乙方,逾期发放的,不影响乙方车辆进站经营资格。

2、进站证(班次牌)及报班卡是乙方车辆进站经营的资格凭证。

经营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不得出租、转借、转让,如有损坏、被盗或遗失,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到甲方经营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3、乙方领取上述证件时,应向甲方支付工本费。

进站证(班次牌)每个元;报班卡每个元。

三、履约责任金。

签订本协议时,乙方要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履约责任金元/台,(或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交元,余款在协议履行期间逐月缴清,即每月缴交元)协议履行期满或终止,乙方缴清所有费用,没有违约情形,甲方在一个月内全额退还履约责任金给乙方(不计息),如乙方欠有甲方的款项未还,甲方有权用履约责任金抵交并有权追索其余未清偿欠款。

四、进站经营收费和结算方法。

1、经营期间,乙方每月须向甲方缴交如下费用①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平时按乙方售票总营收扣除旅客站务费后的%计提;春运期间,按乙方售票总营收扣除旅客站务费后的%计提。

②旅客站务费。

属跨省、跨市班线的,旅客站务费按元/票的标准收取;属本市(县、区)内班线的按元/票标准收取。

③车辆停放费(含停驶车辆)。

大型客车(含座席及卧铺)按元/辆·月收取,中型(含座席及卧铺)客车按元/辆·月收取,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

④车辆卫生费。

统一按元/辆·月的标准收取(不含停驶车辆),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⑤车辆安检服务费。

应乙方要求,甲方为其进站经营车辆提供安全检查服务的,按每台元/次的标准收取安检服务费。

⑥行包托运费。

A、属甲方承接的去程行包快件按运费总额的%收取行包代理费;属乙方车辆回程的行包快件由甲方代为保管及发给顾客的按运费总额的%收取行包代理费,余额全部结算给乙方。

B、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行包代理费也可按不同线路或车辆实行月(季、年)定额包干的办法收取。

采用定额包干方式缴交的,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2、以上收费项目和标准,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甲方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3、本协议履行期间,遇甲方站场升级或政策性因素调整的,甲方有权按照与站场等级相适应的标准或按政策调整后的标准收取上述费用,但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结算方法甲方于每月日前(遇休息日或节假日时相应顺延)将乙方上月售票总收入中扣除甲方上月应收的一切费用后,余额部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给乙方。

甲方上月应收的一切费用包括客运代理费、旅客站务费、车辆停放费、卫生费、安检服务费、误班费、失班费、顶班费、行包代理费、漏乘收入、稽查补票收入、违约金等。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班车宣传。

1、乙方车辆在站内宣传统一由甲方负责,乙方车辆如需作特别宣传的,甲方可以给予协助,宣传材料和宣传费用由乙方负责。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把自制宣传牌放在甲方站内,违者,没收自制宣传牌,并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3、在甲方站内始发的乙方班车要挂正规客运线路牌和甲方统一制作的班车线路示意牌,不准挂其它自制牌子。

违者,没收自制牌子并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4、乙方及其司乘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站内悬挂、张贴宣传标语、向旅客派发宣传单张,不得误导、欺骗旅客,违者,责令其改正并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5、甲乙双方均需保证宣传活动的合法性,宣传资料和宣传广告的不得带有虚假的记载。

(二)班次时间、车库和票价。

1、乙方进入甲方站场经营的车辆班次时间、车库由甲方统一安排,甲方有权根据客源和运力情况调整乙方班车的班次时间及车库,乙方需调整班次时间及车库的,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对乙方车辆班次时间、车库的安排和调整有特别指示或规定的,按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或规定办理。

2、乙方班车票价由甲方根椐国家运价政策和市场客源情况制定并予公布。

乙方可根据市场线路情况向甲方提出票价调整方案,经甲方同意后进行调整。

票价的调整若牵涉到第三人利益的,甲方在与乙方及第三人协商一致后作出调整。

票价调整的范围不得超出guo家运价政策范围。

3,乙方加班车、晚点进站应班车的车库由甲方临时安排,原则上以不影响下一班正班车正常发班为前提。

乙方不得强占非本班车车库,不得私自调换车库候客,违者,甲方有权扣留该车进站证、班次牌(报班卡),并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4、乙方车辆应按指定车库准时入库候客和出库,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无特殊情况故意拖延出库的,按延误发班处理。

需提前入库和提前发班的,应先征得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同意。

违者,甲方管理人员有权扣留该车进站证、班次牌(报班卡),并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三)售票和配客

1、乙方车辆在站内由甲方统一售(补)票,甲方按乙方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座位售票配客(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处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司乘人员不能自行在甲方站内售(补)票,违者,按乘载无票旅客处理,并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2、凡在甲方配客的车辆必须遵循“入库上客,出库前领结算单,甲方站内不拾客”的原则。

在站范围内凡已出车库的乙方班车原则上不得再上客,特殊情况,必须经甲方有关人员同意后,再按正常的程序为上车的旅客购票、检票、领取结算单后才可出站。

违者,甲方有权扣留该车进站证、班次牌(报班卡),并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3、乙方班车入库配客时,甲方服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要认真做好旅客导乘、宣传及检票工作,乙方的司乘人员要主动配合甲方做好上述工作,引导旅客正确乘车,发现车上人数与结算人数不符,应及时通知甲方有关人员修改结算单。

如发现旅客错、漏乘等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有关人员妥善处理。

4、无合法理由,乙方不得拒载已购票旅客乘车,违者,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由此引起旅客投诉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但甲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旅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乘车而甲方向其出售客票的除外。

5、为有效组织客源,甲方除负责发售当天和预售客票外,还应积极做好售票网点的规划和建设,以方便旅客购票乘车。

(四)报班和发班。

1、乙方车辆到站后应及时做好发班前各项准备工作,在距离发班前分钟进入甲方指定的车库候客,并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2、委托甲方安检的乙方车辆发班前必须按规定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安检,再到所属的车辆管理单位调度处报到并签领路单之后才能到甲方报班处报班。

乙方未经安检、安检不合格或无有效路单的,甲方有权不予报班和配客,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车辆必须在检票前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履行报班手续,报班时须向检票员提供当班次驾驶员、乘务员上岗证以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上级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从业资格证,未按规定配备驾驶员和乘务员或未按规定提供上述证件的,甲方不予报班和检票。

4、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一小时内的视为误班,一小时以上的视为脱班,乙方车辆误班、脱班和临时停班而甲方已售出客票的,甲方负责办理旅客退票和转乘,如协商不成,旅客坚持乘车的,乙方必须派同等级或以上的车辆顶班,在乙方无法派车顶班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安排任何车辆顶班(包括租赁出租的士)疏运已购票的旅客。

乙方应按《广东省粤交运管[1998]143号》文件的规定付给甲方误班费、脱班费、顶班费及放空损失费。

乙方车辆因肇事或其他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的,可不向甲方支付误班费、脱班费,但应提前小时通知甲方(特殊情况除外)。

5、因甲方责任造成乙方班车延误发班、脱班的,甲方应按《广东省粤交运管[1998]143号》文件的规定支付给乙方误班费、脱班费、放空损失费。

但由于甲方电脑售、检票系统等设施、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非人为原因损坏或技术故障,以及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乙方班车延误发班或脱班,甲方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的,可不向乙方支付延误发班费、脱班费、放空损失费。

6、由于乙方责任,当月同一班次(班车)累计次延误发车或次脱班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该班次车辆的进站经营资格,乙方缴交的进站经营保证金全部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7、乙方车辆无故不得停班,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班的,应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停班,否则,作脱班处理。

提前通知时间根据不同情况约定如下平时提前天申请;国家法定节假日及民间传统节日如清明、端午、重阳、中秋节等,提前天申请;春运期间原则上不准停班,如确需停班的,必须提前天做出停班计划,并向甲方申请。

乙方不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提出停班申请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8、乙方车辆运行过程中,司乘人员不得强行向旅客索取额外费用或中途逐客下车,否则,一经发现属实,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除此之外乙方还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其他损失及责任。

班车中途休息或吃饭后必须清点车上人数,避免漏乘,如因乙方司乘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或其它意外,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及责任。

9、因甲方或乙方站内(含甲方代办站、售票点)的经营行为造成旅客投诉或有关部门批评处理的,一方有通知和协助另一方的义务。

(五)加班、包车。

1、凡站内发生的加班、包车业务统一由甲方办理,包车单(票)由甲方统一开具,加班、包车车辆必须技术状况良好,并经安全检验合格。

2、乙方需在站内加班或包车的,应提前天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完整的加班、包车手续并经甲方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批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3、站内的加班、包车,甲方按如下原则组织车辆

(1)长途客源长途自营车—原线承包车—短途自营车—其他车辆。

(2)短途客源短途自营车—原线承包车—长途自营车—其他车辆。

4、包车费用按甲、乙双方及包车人协商一致的价格收取。

5、包车单一经开出,乙方负责承运的车辆必须按照包车单上注明的时间、地点履行承运义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保证当天所有正常运行班次及甲方已安排的加班、包车业务的前提下可自行接洽包车业务。

6、经甲方同意加班或包车的乙方车辆,甲方发现乙方提供虚假手续取得加班、包车资格的或乙方车辆被有关部门强令不准加班、包车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班车的加班、包车资格,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行包配载

1、乙方车辆在甲方站内配载的所有行包快件均由甲方负责承接、配送和管理,乙方及其司乘人员不得擅自在甲方站内承揽行包快件,违者,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2、甲方应保证所承接和配送的行包安检合格,严禁承接和配送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禁运品,乙方发现甲方配送上述物品的,有权拒载,由此造成的一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负责。

3、经双方签名交接后,行包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负责。

4、行包到达站后,乙方当班司乘人员要及时将行包送往到达站行包受理处,并与行包员做好交接工作。

如因乙方司乘人员没有及时交送行包,造成货主不能及时提货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5、属甲方承接的行包、快件,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违者,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并由乙方负责赔偿因拒载而造成寄件人的一切损失。

(七)出站稽查

1、乙方班车出站时,必须接受和服从甲方稽查人员的稽查,经稽查合格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出站(经甲方批准,可不经稽查出站的除外)

2、已出库的乙方班车未经同意在甲方站内又上客的,如该旅客已购非本班次车票但未检票的,协助旅客转乘;如该旅客已购本班次车票但未检票的,按漏乘处理。

3、凡乙方车辆结算单与实载人数不符,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但甲方有过错的除外。

4、承载无票旅客的,甲方除按该班次全程票价要求乙方补齐票款并予没收外,同时按结算单与实载人数不符处理。

5、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包括无有效路单、安检单、司机配备不符合有关规定等,甲方有权不准该车出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负责。

(八)落客和停放。

1、乙方班车凭进站证在甲方站场落客和停放并应遵守甲方《站场管理规定》以及服从甲方站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登记,不得乱停、乱放,违者,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2、落客后的车辆,不准拉客出站,违者,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3、凡在甲方站内停放过夜的乙方车辆不得在停放期间上客或载客过夜,违者,每人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4、乙方按协议不在停场过夜的车辆不得在停放过夜。

违者,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5、乙方停放过夜的车辆,司乘人员必须关好门窗,锁好车匙,以及做好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6、乙方车辆及其司乘人员在甲方站内有逆行、冲卡、乱倒垃圾、辱骂、殴打旅客、损坏公物等违章行为的,按甲方站场管理规定处理,甲方有权暂停乙方该班车的进站经营资格。

(九)特别约定经营期间,乙方车辆在甲方站场内发生任何事故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和处理,甲方可给予必要的协助。

但乙方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于甲方过错造成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十一)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的所有条款,任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另行追索。

(十二)争议的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要求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有效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十四)其他①、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议补充或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本协议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效力均等。

(十五)本协议的附件包括①、②、③、④、上述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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