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及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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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区域内用电安全管理,防止人身、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朝川焦化公司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及外来施工单位的用电作业也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临时用电管理程序
第三条 生产、检修施工等需要临时接引、装设的临时用电统称用电,用电作业前必须办理《用电审批表》(见附件)。
第四条 《用电审批表》的办理程序
(一)用电单位首先填写《用电审批表》的相关内容并签字盖章后交用电接引单位。
(二)用电接引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用电接引地点、接引方式及周围情况,确定接引负责人,在用电审批表“现场供电负责人”栏签字。
(三)用电单位根据管理部门的要求,负责用电过程、使用工器具的管理,要保证用电作业安全。
(四)用电单位持《临时用电审批表》到总工办设备科进行审核,审核后由总工办主管领导签字后,《用电审批表》生效。
(五)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用电设施。
(六)《临时用电审批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现场供电单位持有,第二联施工单位持有,第三联总工办设备科留存。
第三章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用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并满足负荷要求的橡胶软导线,主干动力电缆可采用铠装电缆。
第六条 电缆(线)过路必须加套管保护,空中架线高度应满足要求。
第七条 电气施工机具应集中存放,电源开关设箱上锁,零散用电电源设铁合开关,电缆接头应做好防水、防短路、防触电措施,不准用一个开关同时启动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
第八条 用电设备及其金属外壳安全电压除外的接地线和接零线必须分接,严禁接地和接零共用一根导线。
第九条 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的15米距离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有害物品。
第十条 用电设备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应根据设备和线路确定,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严禁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第十一条 在装置区、罐区或其它爆炸危险场所临时用电作业,应使用与场所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导线),达不到此要求的应限制其使用。
第十二条 爆炸危险场所内临时用电线路经过高温、振动、腐蚀、积水、易机械损伤等部位,不准有接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防爆接线箱、接线盒、插座的封闭、胶圈必须完好,接引导线必须压紧封严,达到电气防爆要求。
第十四条 手持用电动工具和潜水泵、振捣器等水下潮湿环境作业工具,作业前应由电工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达不到要求不准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潜水泵时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开关,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安全可靠,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专用提泵拉绳(不得用铁丝)。
第十六条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一)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二)一般场所,为保证安全使用,应选用Ⅱ类工具,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采用其它安全保护措施,如装设漏电保护器或安全隔离变压器等。
否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
(三)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Ⅱ类工具或Ⅲ类工具。
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四)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内,应使用Ⅲ类工具。
如果使用Ⅱ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五)Ⅲ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Ⅲ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必须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
第十七条 生产检修等临时性用电的行灯及在潮湿地点、沟、金属容器内部作业的行灯,其电压不得超过36伏。
行灯必须带有金属保护罩。
第十八条 停产大检修、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等大规模用电,应根据作业区域分散用电负荷,用电设备分组集中,做好防雨、防触电措施。
第十九条 用电设备检修应先切断其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告牌。
第二十条 用电的电源不得直接从接引点的电气柜上接引,接引单位为使用单位提供的电源必须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单位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加装保护开关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一条 总工办设备科:
对用电单位和电气作业人员进行审查,对用电的形式、部位进行确认,掌握公司内用电状况,检查用电情况,对用电管理负责。
用电结束后负责监督用电设施的拆除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电源接引单位:
对用电的管理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隐患或违章用电有权停止供电,并报告厂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用电单位:
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没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操作证的电工严禁从事电气作业。
作业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听从所在车间指挥并接受所在单位安全、电气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xxx公司用电审批表
施工单位
施工地点
施工项目
施工期限
联系人
电话
申请用电容量(kw)
施工临时表指数及电表起用时间
施工单位申请用电理由及用电状况:
盖章(签字)
年月日
现场供电单位审核:
盖章(签字)
年月日
总工办设备科审核:
盖章(签字)
年月日
领导审批:
盖章(签字)
年月日
用电作业许可证
申请作业单位
作业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电源接入点
电工证号
用电时间
用电人
申请用电容量(KW)
计量装置底数
拆除底数
联系人
电话
工作电压
序号
主要安全措施
1
敷设临时线路人员应有电工上岗证、操作证。
2
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应达到相等的防爆等级要求。
3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五线制。
4
临时用电高度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
5
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警示”,电缆埋设深度不低于0.7米。
6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线路不得采用落线,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敷设。
7
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用配电柜或配电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保护措施。
8
临时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有漏电保护,移动手持工具应有单独的保护装置。
9
用电设备、负荷、线路容量应符合要求。
10
其它补充安全措施:
危害因素分析识别
施工单位申请用电理由及用电状况:
用电管理部门(设备科)意见:
签字:
供电所在单位意见:
签字:
领导审批:
签字:
完工拆除验收时间年月日时分签字